实施教育惩戒,科学把握尺度与温度
2021-06-06王晓晨
王晓晨
扰乱课堂秩序、欺凌同学……遇到这样的学生,教师该怎么办呢?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的出台,旨在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为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标准。
《规则》是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学校和教师可以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呢?根据《规则》,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教育、扰乱课堂秩序、言行失范、实施危险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三类: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等。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问:如果教师利用惩戒的权利随意侮辱、打骂学生,那该怎么办呢?为了让教师科学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尺度和温度,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客观公正、合法合规地行使惩戒权,《规则》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同时,如果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可以向学校或者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投诉、举报,学校、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家长也不得对教师进行威胁、侮辱或伤害,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鲁迅在《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一文中写道,三味书屋的先生“他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矩,但也不常用,普通总不过瞪几眼,大声道:‘读书!’”旧时私塾先生手中用来打学生手心的戒尺在社会的发展中退出了历史舞台。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制定《规则》来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帮助学生矫正自身不良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