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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充分地发挥教育惩戒的育人艺术

2021-06-06梅立苹周霞王恒富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3期
关键词:惩戒规则家长

梅立苹 周霞 王恒富

过去一段时期,《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没有出台之前,人们对教育惩戒的理解存在偏差,人们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发表着自己的意见,还有很多人认为“惩戒有风险”应谨慎使用,或者应对教育惩戒行为加以干涉,因为教育惩戒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些争议与想法导致很多学校、教师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的问题,而这样的后果损害的是学生及家长的利益,也阻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展开,合理的惩戒是必不可少的。其中,适当采用惩戒措施是一种客观要求,能够对教育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两千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已经明白了这个道理。孔子有个弟子叫宰予,一天孔子见这个弟子正在“昼寝”(白天睡觉),便说:“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于予与何诛?”看到宰予白天睡觉,孔子愤怒之下直言其不可救药,督促该弟子要勤奋刻苦。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尺度下使用惩戒手段,让学生改正自身错误,便是实施惩戒最重要的意义。

由于教育惩戒涉及面广,出现的问题又通常较为复杂,于是一些与此相关的事件发生之后,经过网络的快速传播,会迅速引起社会关注,甚至被炒得沸沸扬扬。这就会导致很多学校忌惮教育惩戒,但是衡量教育方式正确与否的标准并不是惩戒或者不惩戒,而是惩戒的手段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党和国家要求学校教育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

问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颁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回响。您认为国家颁布《规则》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梅立苹:赏罚分明历来就是法令制度威严的体现,也是人民利益得到维护、社会能够公平正义的基石。学校是社会的缩影,因此,在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既要对好的人或事表彰奖赏,也要对不良的行为给予惩戒。要确保教育质量,提升教育水平,保障教育活动有序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所以,对于教育惩戒的规范与标准必不可少。

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本着为国家和民族培养人才的目的,在充分考虑当前我国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问 您认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对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什么样的意义?

周霞: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所以我认为方向正确、内容鲜活、方法得当的教育内容才能增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失范行为程度的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其中惩戒措施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惩戒措施包括: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惩戒措施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期间由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等。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学校还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在《规则》中,关于教育惩戒的规定层次分明、内容清晰合理、操作有理有据,让学校、教师能用、会用、敢用。这不仅得到了家长、社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也让学生在学《规则》、懂《规则》、守《规则》的过程中尊重、遵守了《规则》,这正是《规则》能够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体现。

问 是权利就有边界。您认为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边界该如何界定?实施教育惩戒要把握哪些原则?

王恒富:首先,关注教育惩戒首先要关注权利。通过《规则》的具体内容可知,教师具有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利。换句话说,教师是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主体,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利。因此,教师应该在充分解读《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承担起实施教育惩戒这一主体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教育惩戒权不能转让和放弃。

其次,教育惩戒也有边界。教师应该注意教育惩戒的边界,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应该依法依规,并且接受监督。此外,教育惩戒绝不是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诸如停课、停学时,要注意适用对象,满足必要条件,如果惩戒措施超出了边界就不符合《规则》的要求了。教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作用的对象是人、是学生,因此,即便进行惩戒,也应该饱含温度和感情,让学生在受到惩戒后能够改正错误。所以,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一方面执行者应该依法选取合理、合法、合规、科学的惩戒措施进行惩戒,另一方面也应该关注被惩戒对象的情感和心理变化,以及身体状况,视具体情况进行惩戒。惩戒过后,还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确保教育惩戒能够达到纠正惩戒对象错误思想、行为和习惯的目的。

另外,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不能够随意、任性而为,应该把握几项原则:

第一,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心,因此,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从有利于学生成长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教育惩戒手段,让一切惩戒围绕着学生的发展需求来进行,一切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惩戒都是无意义的、错误的。

第二,依法治教原则。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以合法为基础开展一切工作,教育惩戒更是如此。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之前,应该仔细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了解其精神与具体条文要求,并对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依据了然于胸,还要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注重依法治教,唯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让教育惩戒充分发挥出其积极的作用。

第三,全面监督原则。运用教育惩戒手段必须充分遵循全面监督原则,对教育惩戒手段的选择、运用,到教育惩戒手段的反馈,均要在有监督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教育惩戒合法、合理、符合学生的发展。

第四,积极沟通原则。教育惩戒需要得到学生家长的理解和配合,因此,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教师应该积极地与家长取得联系,就学生的情况进行告知与交流。同时,还应该和家长就如何引导学生,以及采用怎样的惩戒手段达到什么样的惩戒效果进行沟通,得到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同时,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也要合理使用惩戒手段,遵循积极沟通原则,让教育惩戒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取得应有的教育效果。

问 您认为应如何界定教育惩戒的概念和实施范围?学校和教师应当如何具体应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梅立苹:《规则》第二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规则》第二条指出:“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个概念不仅严格界定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也对学校和教师如何实施和应用惩戒作出了规定。

第一,必须做到惩戒育人。《规则》把“育人”放在首位,惩戒只是手段,育人才是目的。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育人,是为了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爱是教育的本质,爱是实施惩戒教育的基础,真正的教育是爱的教育。《规则》的颁布意味着教育惩戒进入了法治轨道,这对于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应始终牢记惩戒是帮助学生纠正不良行为的手段,并非是教师自我宣泄情绪,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借口。如果教师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报复学生及其家长而进行“惩戒”的话,那这种所谓“教育惩戒”就是非法、不合规的。

第二,必须做到惩戒有法。首先,“治人如治病,得其方,药到病除,不得其方,适得其反”,要守住惩戒的底线,千万不能只凭主观和好恶去进行惩戒,要避免把惩戒变成侵害学生权益、针对其施暴或进行人格羞辱的违法行为。其次,要结合学生实际做到“惩无定法”。根据《规则》要求,要灵活运用惩戒手段,对违纪学生“赏识教育”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必使用惩戒来解决。最后,努力做到“惩在得法”。使用惩戒教育手段应符合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能够改正其错误的惩戒措施,否则就失去了惩戒教育的意义。

第三,必须做到惩戒有度。惩戒学生应“罚中有度,适可而止”。学生犯了错误,教育者应依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影响、原因、动机及认识态度,来确定惩戒的方式方法、惩戒程度和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教师在惩戒违纪学生时,切忌简单粗暴,任性而为,要始终慎用、善用惩戒权利。

问 您认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在家校合作方面会产生哪些影响?

周霞:“育人合力”是《规则》的亮点。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学校、教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保障。

《规则》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前后,学校、教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告知家长,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时也要吸收家长代表参加,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程序等要向家长公布。《规则》还强调,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对惩戒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同实施好教育惩戒;家长则应当履行好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另外,实施的惩戒手段需要与家长进行充分沟通,对轻微问题行为的惩戒,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而对于较为严重的问题行为的惩戒则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对严重的问题行为的惩戒,则需要事前就与家长沟通。

《规则》实施后,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应该更加及时,双方也应该针对学生的成长与教育问题进行更加全面的合作,学校应引导家长及时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尊重教师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育管理的基础上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从教育发展的角度来看,教育离不开惩戒,但是教育惩戒更需要科学和理性。教育惩戒工作繁杂、细致,系统性强,因此,不管是学校、教师,还是家长,都应求同存异,力求同心、同向、同道做好这项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够让教育惩戒工作全面、完善、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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