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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运业应对制裁建议书》背景下的海运服务贸易企业风险点与应对措施思考

2021-05-27方安安

对外经贸实务 2021年4期
关键词:经济制裁航运业应对措施

摘 要: 2019年9月美国对伊朗宣布的单方面制裁使得中远船务有限公司的两家子公司被制裁,被制裁对象分别是中远海运油轮公司和中远海运油轮船员与船舶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美国国务院、美国财政部境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美国海岸警卫队颁布《航运业应对制裁建议书》,该建议书列明了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被制裁的具体要点。这些要点主要体现在海运服务贸易交易对象的选择、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自身供应链管理和航行线路选择三个方面的风险点,我国海运服务贸易企业为应对美国经济制裁,要做好交易对象慎重选择、事先风险系统内控和航行线路预警三点措施,进一步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關键词:航运业;经济制裁;海运服务贸易企业风险点;应对措施

2020年9月3日,美国财政部宣布将对数家允许运输和销售伊朗石化产品的公司进行所谓的单方面制裁,其中包括3家中国的航运公司,以及2名中国人。同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称,认定了6个实体有与已经遭到OFAC制裁的伊朗公司进行相关石化产品贸易以及运输行为。此外,美国国务院还对五家被认定实体实施了经济制裁,主要理由在于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从事购买、收购、销售、运输或销售伊朗石油或石油产品的活动,可见美国的经济制裁的着眼点从国际货物买卖转向海上货物运输行为,制裁点开始转向海运服务贸易行业。对于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而言,梳理美国有关海运服务贸易企业经济制裁的相关政策文件,可以对美国的经济制裁进行提前防范,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5月14日,美国国务院、美国财政部境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美国海岸警卫队颁布《航运业应对制裁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其对海运服务贸易企业防范风险提供了行为指南。国际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可以依据《建议书》梳理自身面临的流程风险,及早提出防范措施。

一、美国《航运业应对制裁建议书》主要内容梳理

国际航运服务企业主要用美元结算,若一不小心陷入制裁的陷阱,对于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影响是致命的。由此,《建议书》针对非法避免经济制裁的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做法,对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反制裁行为的“非法行为”进行列举式界定,即主要包括为伊朗、朝鲜和叙利亚等被制裁国家规避制裁、走私、犯罪活动、恐怖活动等行为,提供海上运输便利以及与之进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交易的行为。

从结构内容上来看,《建议书》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主体部分。

(一)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较为常见的有被制裁风险的实践做法

正文部分主要列明了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较为常见的有被制裁风险的实践做法,并初步提出了有效识别规避制裁的建议。正文部分讨论了美国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被制裁的风险,包含常见的有被制裁风险的航运企业做法,以及规避制裁的最新信息。主要是向船主、管理人员、经营者、经纪人、船舶供应商、船旗注册处、港口运营商、航运公司、货运代理、分类服务提供商、商品贸易商、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等,提供分类风险提示指导。正文为海运服务贸易企业提供了反制裁制定尽职调查和合规政策与程序方法。正文部分尤其提到,私营企业要适当评估其被制裁风险,并在必要时实施合规控制,提前解决可能遇到的风险。当航行区域在确定为高风险区域或附近区域内作业时,应做好被制裁的高风险预警提示。

(二)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反制裁合规措施的附加指南和信息

附件A主要是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反制裁合规措施的附加指南和信息,旨在协助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行为,符合OFAC规定的有效制裁合规方案。附件B分为三节,分别是美国对朝鲜、伊朗和叙利亚等国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实施制裁的信息,除了第一节是关于美国和联合国对朝鲜海运业制裁的情况的说明,以及朝鲜欺诈行为事实的概述,第二节和第三节都是关于美国对伊朗和叙利亚海运业制裁情况以及伊朗和叙利亚海运欺诈行为概述。《建议书》还鼓励从事原油、精炼石油、石化产品、钢铁、铝、铜、砂和煤炭贸易供应链的实体和个人,审查本咨询意见,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避免被制裁。

根据《建议书》的规定,可制裁的航运活动的风险点,主要集中于海运服务贸易企业交易对象选择、船舶管理、航线规划等方面。所以,在美国颁布《建议书》后,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应在合规的框架下,积极利用OFAC的程序规则以及美国海岸警卫队的行为要求做好风险防范,以免自身陷入不必要的困境。

二、海运服务贸易企业面临的风险

(一)海运服务贸易企业交易对象选择面临的风险

其一,与被制裁对象进行交易面临被制裁。从美国经济制裁的实际情况来看,美国对伊朗等国实施的制裁,主要集中在石油和石油制品的贸易以及相关的运输、支付、保险等业务。依据美国一级制裁与二级制裁的要求,如果只是“一级制裁”,该制裁主要针对美国的企业,其范围限于涉及美国的业务,制裁措施包括不能使用美元结算;如果同时是“二级制裁”,受影响的主体包含美国的企业和非美国的企业,根据美国制裁法律制度,即便是间接地参与到被制裁的业务也可能受到制裁。针对伊朗出口石油和石油制品运输制裁,美国 OFAC 发布《石油海上运输指南》,该指南明确指出全球范围内豁免期为180天,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日。在此之后,仍参与伊朗出口石油或石油产品运输交易链条的实体和个人将面临被制裁风险,具体包括航运公司、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保险人和金融机构等,其中特别强调为运输伊朗石油或者石油制品的船舶提供添加燃油服务的实体和个人同样属于被制裁的对象。由此可见,被制裁的海运服务贸易企业主要源于与美国制裁对象进行海运服务贸易,若有证据证明与被制裁对象进行交易,则会面临被美国制裁的风险。

其二,货运单据成为被制裁的重要依据。依据美国制裁法的要求,其制裁的依据在于相应货运单据的签发。海上石油和石油制品运输涉及的业务相关方众多,除航运公司外,还涉及港口货物装卸、仓储、驳运、拖船、代理、供应等。提单、原产地证书、发票、装箱单、保险凭证和最后停靠港清单都是通常伴随海运交易的文件。这些文件完整和准确与否可能成为以后被制裁的依据,这些文件也是交易各方了解海运服务贸易中涉及的交易实体、收货人、运输货物种类和承运船舶的基础材料。若是海运服务贸易中货方为躲避制裁而非法伪造了与石化产品、石油、石油产品或金属(钢、铁)或沙子有关的运输单据,以掩盖其真实来源,也将面临被制裁风险。

其三,交易货物来自被制裁的高风险地区。同样,对于所运输货物,尽管货方称货物来自于制裁的低风险区域,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对明示或暗示可能来自于被制裁的高风险地区的货物及货物单据未进行尽职调查,或缺少货方客户背景调查,也有存在可能被制裁的风险。

(二)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风险

其一,航运管理的复杂性使得经济制裁的风险性加大。海运服务贸易属于多环节、多重资本介入的行业,具有政府和私营企业多重属性,所以,海运服务贸易企业管理主体具有复杂性特点。海运服务贸易企业的所有权或管理权模式建构中,有可能会涉及被制裁的经济主体,是以股東的样态隐秘参与或介入,这样将使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落入被制裁的困境。与航运公司交易的相对方,若是通过股权模式或是航运管理模式的变化,变成最终受益的一方,海运服务贸易企业有可能陷入被制裁风险。船方和货方组成的海运服务贸易企业管理模式的复杂性,使得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在企业管理组织架构上很容易陷入被制裁的困境。

其二,航运公司对于船舶的管理的粗放化有可能陷入被制裁风波。依据《建议书》规定,总吨位100吨及以上客船和300吨及以上货船要区别标注,不得随意涂改船舶上的IMO编号和船舶名称。IMO编号是国际海事组织的识别码,是船舶名称代码,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更改性特点。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如果在运输过程中不小心改变了船舶的标识特征,将会被怀疑从事被制裁运输业务,将面临被制裁的风险。在船舶标识的船旗上伪造船旗或是多次或反复注册船旗国(“跳旗”),将会有非法从事海运服务贸易的嫌疑。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注销某一国家的船旗国登记后,继续使用该国国旗的任何情况,或未经船旗国适当授权而对外悬挂国旗的情况,或船舶在短时间内频繁更换船旗,且行为可疑,将会面临被制裁的风险。

(三)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航行线路选择面临的风险

其一,进入被制裁的区域或关联区域面临制裁风险。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在航线规划上以及最终航线运行上,会因为进入被制裁的区域或关联区域,而被认定为与被制裁国家存在利益输出,从而被列入被制裁名单。虽然海运服务贸易企业绕航过境和转运在全球货物流动中很常见,然而,航行若是通过间接路线、计划外绕航或通过第三国过驳转运货物或是海上抛货,而货物或收件人的最终目的地或原产地来自于被制裁地区(高风险区域),则会被认定为恶意航行行为。因此,对于海运服务贸易企业来说,海上航行的制裁风险在于超出适当的限度,偏离正常商业行为的航线和目的地。

其二,AIS系统的不当使用将面临制裁风险。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在航行过程的AIS系统的使用,是判断航线轨迹的直接依据。AIS是一种国际授权的系统,通过高频无线电波传输船舶的识别和导航位置数据,《海上生命安全公约》要求在国际航程上航行的某些类别的船舶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运行自动识别系统。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若是故意禁用AIS系统或操纵修改传输数据,AIS系统本身出现故障发生在被制裁高风险区并且没有合理理由,AIS并未形成连续有效监控船舶,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将面临制裁风险。

三、海运服务贸易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海运服务贸易企业交易对象选择风险应对措施

第一,应加强对客户和交易对手信息的收集。为应对上述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在交易对象选择上面临的风险,海运服务贸易企业首先应加强信息的收集,从而使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对客户和交易对手有充分了解。通过Refinitive World-check One; IHS Markit; Lloyds List Intelligence; MCaas; VT Explorer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交易前尽职调查、评估标的船、评估交易各方是否有被制裁记录。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合规部门通过研究由全球商品贸易供应商和经纪公司在行业通告中定期提供的有关被制裁的案例,特别是在运输石油和石油产品方面的最新案例,掌握行业最新制裁动向,梳理最新被制裁风险点,避免海运服务贸易企业陷入被制裁风险。与交易对象在合同中约定被制裁风险的责任承担条款,若是由于货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被制裁,可以约定损害赔偿责任条款,并将此约定作为申诉的证据文件。

第二,积极进行申诉程序。同时,在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因为交易对象选择而遭受制裁后,积极进行申诉程序,做好调查问卷的应答。制裁公告上通常会列明海运服务贸易企业所受制裁的具体事项,如禁止换汇、冻结财产及其权益等。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在遭受制裁后,应针对所遭受具体制裁事项,结合自身业务梳理排查等措施,迅速、准确查清关键事实,并据此按照申诉程序进行积极申诉,争取在名单上被除名。

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可致信给OFAC并请求从OFAC制裁名单(包括SDN名单)中删除,启动OFAC移除审核程序。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将书面请求(或“请愿书”)发送给OFAC。为更快地送达,可以将请愿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OFAC.Reconsideration@treasury.gov。OFAC不接受电话要求移除。请愿书包括但不限于被制裁人的姓名和联系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相关OFAC上市行动的日期(例如名称或标识);以及关于重新考虑OFAC的决定的请求,包括详细说明被制裁人应该被删除的原因以及其他佐证信息。

第三,在货物单据上做好审慎检查。针对货方伪造单据导致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被制裁的情形,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应在货物单据上做好审慎检查。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可审核提货单以确认货物原产地,对来自被认定为规避制裁的高风险地区的石油、石化产品、燃料和金属的货物,应谨慎地进行审查。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要认识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原油和精炼石油、石化产品和金属可能面临被制裁危险信号。

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要让货方提供完整、准确的货运单据,包括为处理与进出伊朗、朝鲜和叙利亚产品相关交易的个人和实体提供的提货单,并对此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此类装运单据应反映出基本航程的细节,包括船舶、货物、原产地、目的地和交易各方。任何被篡改货运单据的迹象,无论是否与这些领域或其他领域有关,都可能是潜在非法活动的危险信号,应在提供服务前进行充分调查。

(二)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应对措施

第一,做好对交易相对方尽职调查。海运服务贸易企业为避免因为自身内部管理出现问题而面临制裁风险,除了要加强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自身管理能力以外,还要借助其他机构对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梳理股权架构,并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交易相对方以及内部管理方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模式,及时合理规避制裁风险点。尽职调查要素包括相应经济主体的总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活动方式,是否符合美国和联合国制裁的要求,是否拥有足够的管理资源,确保其员工(如直接雇员、承包商和员工)执行并遵守美国制裁政策等有关制裁要求,同时,确保尽职调查文件尽量包括(如船旗国登记处的登记文件)护照的彩色复印件、姓名、营业和居住地址、护照号码和签发国、电话号码和所有船舶所有人的电子邮件,以及该船舶船队中所有船舶的名称和海事组织业主,对调查的以上文件信息做好证据保存,以期在申诉过程中做好证据呈示。制裁企业不能随意将协议、应收账款和其他财产转移至未受制裁的其他公司,否则制裁方可能会将制裁范围进一步扩大,或将直接针对财产本身实施制裁。

第二,核实每艘船舶的国际海事组织编号。海运服务贸易企业为避免参与非法活动的船只涂改其船舶名称和船舶编号,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可以通过国际海事组织的全球综合航运信息系统,核实每艘船舶的国际海事组织编号。如果海事组织编码和船名不符,可进一步调查并与前一船旗国联系,确认申请并从以前的登记处删除。然后,向接收船旗國管理局发送一份符合《海上生命安全公约》规定的、涵盖船舶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连续简要记录的副本,以及其他国家以前发给该船的任何连续简要记录。以保证信息的完备,并与其他船旗国登记处、商业数据库和国际海事组织共享因参与可制裁或非法航运活动被拒绝注册或注销的船舶的名称和国际海事组织编号,以符合美国和联合国相关制裁措施的方式开展活动。

第三,做好对伪造船旗和虚假注册船旗的行为辨识。伪造船旗和虚假注册船旗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可以在其认为适当和有助于评估和减轻制裁风险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尽职调查措施。可采用二维码或条形码系统,通过使用手机应用程序或访问前船旗国网站,检查登记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或注销情况。可请求通过谅解备忘录加入登记册信息共享契约(目前由利比里亚、巴拿马和马绍尔群岛牵头),为悬挂其国旗的船只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员,组织关于联合国和美国制裁影响的培训和研讨会,在船舶标识以及船旗使用提供合规操作。

(三)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航行线路选择的应对措施

第一,建立高风险被制裁水域的预警机制。海运服务贸易企业若要降低因为航行违规被制裁的风险,首先公司内部合规部门要建立航行区域的低、中、高风险区域的不同应对措施,建立高风险被制裁水域的预警机制,进入高风险水域不允许有任何停留以及不正常的航行行为,若是发生船舶停航突发状况要做好证据固定工作,以期与OFAC建立一套信任机制,使得当海运服务贸易企业不能够在实践中或者经济上对其合规操作进行证明时,可以说服OFAC来同意它们的项目。在航线要求上实行严格要求,允许适度偏离正常航线,但是要密切监督货物的海上运输线路,防止恶意绕航掩饰货物最终目的地或原产地的行为发生,避免进入高风险区域。

第二,确保对AIS系统的操作符合规定。为防止因为航行线路选择出现问题而遭受制裁,海运服务贸易企业除加强自身对于AIS系统的掌握运用以外,还要借助外部帮助,以使得对AIS系统的操作符合规定,避免无端制裁。在技术上还可以与船级社合作,为AIS设备提供软锁,在不影响《海上生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情况下,以确保船舶识别和位置数据的完整性。软锁不允许在航行过程中进行手动更改,但允许在必要时或在紧急情况下禁用,同时允许船级社检查更改日志,并在规定的年度设备检查期间报告对这些数据的处理从而在技术上进行风险规避。海运服务贸易企业在第一次航行前,就相关制裁计划的海事影响,对所有可能进入高风险区域的船长、船员进行培训,合规航行,船舶航行驶入高风险区域时可与美国财政部、联合国和美国海岸警卫队进行信息共享,自证清白,以获得谅解,从而降低被制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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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课题:《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以中外比较为视角》(项目编号:YF16-Q14)的阶段性成果,并获得“中央财政2018年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重大慢病防治基础研究与转化平台项目)”支持。

[作者简介]方安安(1982—),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大连医科大学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海商法、医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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