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紧张理论的我国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归因及治理
——以暴力伤害学生事件为例
2021-05-27魏淑艳李富余
魏淑艳,李富余
(东北大学,辽宁 沈阳 110169)
紧张理论又称为失范规则理论,是20世纪西方犯罪学的基本理论之一,其核心思想是由于社会因素产生的紧张状态与越轨或犯罪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紧张”并非心理学意义的心情或情绪,而是公民个体因为无法实现目标而出现压力、恐惧、失望、愤怒等负面情绪以及由此形成的挫败、紧张、沮丧等消极状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我国民众承受的压力与日俱增,当现实产生的挫败、愤懑难以有效舒缓时就可能引起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威胁社会稳定,政府和社会及时归因后采取治理措施,但收效甚微,类似事件仍时有发生。紧张理论对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治理具有适用性,本文将以紧张理论为指导探索暴力伤害学生等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深层原因,尝试着为有效治理此类事件提供一些借鉴与启迪。
一、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内涵与案例选取
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刑事案件,具有自身内涵与特征。为了更好地治理该类事件,本文选取暴力伤害学生事件进行分析。
(一)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内涵
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是指施害者因为个人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挫折,将受挫原因归咎于社会或他人,为了发泄私愤,采取极端方式,针对无利益纠葛的不特定对象实施报复,从而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不同,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动机的泄愤性。施害者认为他们在生活、工作上遭遇的挫折源于社会并产生怨恨,从而实施暴力伤害活动发泄私愤。第二,目的的刻意报复性。施害者为发泄内心愤懑,特意对不特定目标的民众实施伤害,是有意为之的活动。第三,受害者的不确定性。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没有利益纠葛,甚至素不相识,是不特定人员。这不同于传统暴力犯罪针对当事人“冤有头,债有主”式的直接报复。第四,施害者的个体性。施害者从泄愤伤害的思想产生、工具准备、行为策划到实施都是独自完成,没有其他人员参与。第五,行为的突发性。施害者在民众毫无防备时突然进行泄愤伤害,让人难以防范。第六,场所的公开性。施害者特意选择在人员相对集中的公开场合,希望借此制造更大的影响。第七,后果的严重性。该类事件往往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引发社会心理恐慌,也使政府、当事单位遭受声誉或财产等方面损失。
(二)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案例遴选
为了更好地探查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本文以暴力伤害学生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暴力伤害学生事件是施害者用刀、斧、铁锤等工具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对任意学生进行侵害,造成一定伤亡和不良影响的恶性事件。之所以选择暴力伤害学生事件作为研究对象,一是该类事件具备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特征,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个体向社会宣泄私愤从而引发极端后果的事件。二是暴力伤害学生事件造成非常巨大的社会影响。近年来该类事件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影响恶劣。学生是受关注的群体,很多家庭都有学生,一旦出现暴力伤害学生事件,社会影响广泛。三是该类事件发生较多,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本文通过查阅资料,梳理出我国进入21世纪后,从2003~2019年几乎每一年都会发生暴力伤害学生事件,其范围覆盖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的省份甚至多次出现,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此外,暴力伤害学生事件的遴选还遵循以下标准:1.事件中的“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以及大学阶段的学生;2.事件发生具体位置既包括校园内的教学楼、宿舍、空地等,也包括学校门口、学校旁边的午托点、校园外的道路等周边地区;3.伤害方式是施害者用刀斧砍杀、铁锤锤杀、汽车冲撞等暴力方式;4.施害者与受害学生之间没有矛盾、冲突或仇恨,而是随机选择学生实施伤害;5.学生是施害者预定伤害目标;6.施害者独自伤害学生;7.事件具有真实性,没有收录博客、贴吧等平台上难以证实的事件;8.施害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剔除了精神疾病患者伤害学生的事件。
(三)国内暴力伤害学生事件汇总
根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2003年~2019年间媒体公开报道的发生在我国多个省份(台湾、香港、澳门除外)的47起暴力伤害学生事件,具体见表1。
表1 我国2003-2019年暴力伤害学生事件列表
二、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归因的文献检阅及其评论
由于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往往具有比较严重的恶性后果,政府、社会对此类事件广泛关注,学术界也对不时出现的相关事件进行研究和归因。
(一)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归因的文献检阅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反复出现,必然有其产生的深层原因。归因就是根据行为或事件的结果探究其原因,当前我国学者对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归因见仁见智。有的学者从客观因素探寻原因,比如薛泽林研究员基于多重制度逻辑视角发现不同级别的政府在执行政策时政策目标会发生置换,当政策客体难以承受内外压力时就会走向极端,向社会泄愤[1]。李欣老师尝试从泄愤者角度剖析根源,认为个体在现实中因为尊重需求和情感需求受挫以及个人恩怨和权益受损,进而实施极端报复行为[2]。更多的学者则综合解读外界客观因素和主观原因。李宁教授从社会和泄愤者两个方面寻找事件动机: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分化、利益失衡、公平博弈机制缺失等问题导致矛盾产生,泄愤者个体往往具有人格缺陷容易实施极端行为[3]。史献芝老师等人分析发现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发生源于社会转型以及公民社会不成熟使民众怨恨不断积聚、公民利益难以合理表达,从而导致公民在政治参与中处于无序状态[4]。魏淑艳教授将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原因归结为利益分配制度不完善、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法治被弱化、道德水准下降、心理健康被忽视等方面[5]。
暴力伤害学生事件是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一种具体类型,学者、政府和公众对其归因同样莫衷一是。一种立场认为暴力伤害学生事件源于校园安全防范能力脆弱,比如安防力量薄弱、安保人员缺少专业素养等等[6]。也有观点将原因归为教育部门等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善,缺失资源建设与投入责任,缺失立法、执法与监督职能[7]。政府部门倾向于从社会治安方面寻找缘由,比如贵州省教育厅为了防范暴力伤害学生事件,协调综治、公安等部门整治学校周边治安环境[8]。靳高风教授发现施害者世界观扭曲、道德感薄弱以及容易发怒、冲动等极端心理是主要原因,加之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心理失衡等外部因素,最终导致暴力伤害学生事件发生[9]。对于事件原因,部分民众认为施害者是在走投无路后被迫以极端方式表达对现实的不满,也有观点认为是外地人在当地实施泄愤的暴行,2018年上海暴力伤害学生事件发生后,互联网上持此观点的人建议限制外来人员进入上海[10]。以上这些归因观点尽管各不相同,但是都为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治理提供了一种思路,推动着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治理。
(二)当前国内对于事件归因的文献评论
当前学术界、政府和公众从当事单位、政府、社会、施害者等角度分析暴力伤害学生事件等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原因,归因既有合理之处,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1.当前文献归因的合理之处。上述归因观点对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一,当事单位安全防护能力不足,比如没有保安或者保安年龄大、安保设备陈旧、门卫责任心不强,确实让施害者有机可乘,通过提升安保能力可以有效防范外来攻击,避免暴力伤害。第二,现实中一些人存在心理问题,如心胸狭窄、偏激、不擅长人际交往等,遇到问题时容易走向极端,向社会泄愤。第三,认为施害者因生活所迫而泄愤伤害的观点看到了施害者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状况,他们生存能力弱,生活不如意,工作遭受歧视。政府通过精准扶贫等民生工程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他们的生存状况。第四,政府部门未能认真履责。教育、公安等政府部门需要对当事单位的安全加强监管,排查在制度、机制、器械、人员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适时适度地清查学校等当事单位周围环境有助于发现潜在安全问题。政府、社会、学校等治理主体不断改进应对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
2.当前文献归因的不合理之处。当前对暴力伤害学生等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归因亦存在部分不当之处。第一,当事单位的安保措施难以完全杜绝事件发生。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发生与当事单位存在安保漏洞之间是一种充分不必要条件的关系。施害者只要想报复社会,可以选择任一时间和地点,攻击不确定人员。如表2所示,暴力伤害学生事发区域如此多样使安保措施难以对校园进行全天候全范围24小时防护。此外,施害者可能避开保安实施暴力伤害活动,近年来多起暴力伤害学生事件发生在校园门口或附近道路,此时学校安保措施鞭长莫及。
表2 暴力伤害学生事件发生的具体位置
第二,施害者的人性、心理、生存现状和籍贯不是问题根源。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和求生避死,但很多施害者宁愿自杀或受到法律惩处依然暴力伤害他人,所以从人性归因并强化法律制裁难以根除事件。研究结果显示我国11%~15%的民众有着轻度至中度心理问题,另有2%~3%的人存在中度至重度心理问题[11]。如果心理问题是根源,那么中国将有千千万万的人报复社会,因此心理归因是舍本逐末。施害者生活困难不能成为泄愤借口,如果每个人遇到困难都以极端方式向社会泄愤,自己泄愤的同时也可能成为他人泄愤的目标,如此恶性循环必将社会推向毁灭之地。防范外地人同样无法根治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因为许多施害者是本地人。如图1所示, 47起事件中有33名施害者的籍贯是事发学校所在县(县级市、市辖区),约占全部施害者的70.2%。
第三,政府严防死守未必能够实现预期效果。早在2006年,教育部等十个部门就颁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强化校园安全管理。据高山教授、张桂蓉教授统计,仅2018年我国出台的校园安全新政策就有87项[12]。这表明政府对暴力伤害学生等事件的治理从未停止。另一方面,如果当事单位周围人员稀少或施害者的居住地远离事发地时,仅仅治理周边环境收效甚微。各级政府不断出台治理政策与措施却未能杜绝其发生,间接说明政府监管并非事件根源。
注:为了便于统计数据,相同级别行政单位的数据合并计算,如:1.村与街道、居委会,2.乡与镇,3.县与县级市、市辖区,4.省与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社会制度与机制不完善是关键而非根本原因。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施害者认为社会不公平,但是政府不断实施精准扶贫解决民生难题,想方设法增加人民收入,完善制度与机制,促进公平正义。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应该相应减少,然而这类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一定区域内,每个人面临相同制度与机制,生活境况相似,有的人努力生活,向阳花开,然而有的人则心生恶念,报复社会,这背后的区别并非仅仅是制度与机制问题。
当前,政府和社会对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进行归因的部分观点缺乏深度,导致一些治理措施难以根治问题。为了更好地归因和治理,我国政府和社会需要调整思路,而紧张理论将为探究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原因打开一扇大门。
三、紧张理论及其基本主张
“紧张”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三种解释:精神处于高度准备状态,激烈或紧迫以及供应不足、难于应付[13]。在紧张理论中,紧张则是指现实中个体因为无法实现目标而出现压力、恐惧、失望、愤怒等负面情绪以及由此形成的挫败、紧张、沮丧等消极状态。紧张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学者埃米尔·杜尔凯姆提出的“越轨行为”。1892年,杜尔凯姆在其著作《社会劳动分工论》中提出“失范”概念,并在其代表作《自杀论》中扩展了“失范”的内涵,用于阐述人们越轨行为的产生。当社会出现重大变迁或巨大动乱时,传统规范难以调控现实,社会就会出现失范,如违法犯罪活动。1938年,罗伯特·默顿以杜尔凯姆的思想为基础创立了紧张理论,并在《社会结构与失范》一文中认为越轨行为的产生来自社会结构,当社会结构和达成目标的手段无法协调时,就会出现越轨行为。默顿认为在文化中鼓励人们实现目标,然而现实中的社会结构产生社会压力,导致个体处于压力下难以实现愿望,就易产生愤怒等消极情绪,这种状态就是“社会结构性紧张”,这一理论也因此被称为“紧张理论”。理查德·A.克拉沃德和劳埃德·E.欧林又进一步发展了默顿的观点,并引入“低等阶层犯罪亚文化”对犯罪进行研究。美国学者罗伯特·阿格纽在1992年建立了一般紧张理论,发现个体在现实中承受的紧张与压力是其犯罪的根源,面对紧张时,个体会出现愤怒、抑郁、恐慌等负面情绪,而愤怒是导致犯罪或偏差行为的最重要的负面情绪。紧张理论的框架如下图所示,主要包括以下观点。
图2 紧张理论的框架
(一)紧张状态与越轨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社会文化鼓励个体努力实现目标,而现实却没有提供相应机会,比如社会不公平、经济不平等、社会结构不合理,致使人们的抱负难以实现,合法权益难以满足,个体会感受到各种紧张,比如压力、挫折、愤怒、焦虑等,容易导致越轨或犯罪。不公正是影响犯罪或越轨行为可能性的关键因素,接受不公平的结果(分配不公正),通过使用不公平的程序(程序性不公正)确定那些结果并经历不公平的待遇(互动性不公正)会引发负面情绪,个人可能会尝试通过犯罪或偏差来缓解[14]。“犯罪行为来自社会引起的压力而不是个体的病状。总之,犯罪者基本上是个顺从的人,他们接受合法的目标;只是由于外在的社会压力和紧张,侵犯了法律”[15]。无论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还是谋求社会地位,紧张理论表明:社会没有确立恰当的价值目标而且未能提供达到目标的机会,都会诱使个体越轨或犯罪。
(二)产生紧张的因素并不唯一
导致个体出现紧张的原因并不唯一,这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因素。第一,难以实现目标。当社会提倡某种目标,个体难以通过合法、正当或社会认可的途径实现预期目标,就会产生紧张。克拉沃德和欧林甚至认为,除了合法途径之外,如果非法途径被堵塞时,个体也会产生犯罪行为。第二,个体归因错误。在个人层面,“某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可能是由于行为人的基本归因错误导致的紧张”[16]。第三,某种原因引起的消极情感状态。这种紧张可能是由于无法达成积极有价值的目标、失去个体重视的事物、遇到产生消极情感的事物而产生,一些人通过犯罪宣泄消极情感状态。
(三)并非所有的紧张都会产生犯罪行为
紧张情境有的会导致犯罪,有的则不会诱发犯罪。紧张理论的代表人物阿格纽在《基于紧张理论的亚洲社会犯罪问题阐释》一文中总结了14种可能诱发犯罪的紧张,即:被父母抛弃,漂泊不定;严厉的父母和学校纪律;儿时的虐待和忽视;负面的学校经历;被同伴虐待;劳动力市场上工作不愉快且报酬低、福利少等;长期失业;婚姻问题;刑事受害;居住在非常贫困的社区;经济问题;无家可归;歧视;无法实现某些目标[17]。紧张是一种情境变量,通过个体的主观感受对个体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每个人的主观感受存在差异,所以,同一个人面对不同紧张状态时的反应不同,不同人对同一紧张状态的感受也可能不同。当紧张是社会不公平产生的结果,且紧张程度非常强烈,社会对紧张的控制程度低时,紧张产生的压力或刺激就会诱使个体实施犯罪。
(四)个体面对紧张时会采取一定的对策
面对紧张状态,个体并非无动于衷,而是采取应对策略。默顿在其著作《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中将个体对紧张状态的适应类型归纳为五种:遵从、创新、仪式主义、退却主义和反抗[18]。影响个体选择应对策略的因素有:第一,个体最初的目标,如目标的重要性、是否有替代性目标等。第二,个体应对的资源,如智力、能力、人际交往技巧等。第三,社会支持,提供诸如信息、工具、情感等方面的支持。第四,犯罪应付的限制,如犯罪成本与收益、个体的社会控制水平、犯罪手段等。第五,宏观社会环境。不同个体采取不同的策略使生活变得可以容忍,比如,逃避者通过自杀、吸毒等方式缓解紧张,叛逆者则会实施杀人、劫持、群体骚乱等报复犯罪,犯罪仅是对策中的一部分。
四、紧张理论对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归因的适用性分析
紧张理论是解释个体行为失范的重要理论,其中的很多观点与暴力伤害学生等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高度契合,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我国可以从紧张理论中获取治理灵感,拨开现象的层层迷雾,对事件进行深层次归因。
(一)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与施害者的社会紧张密切相关
紧张理论认为个体因为社会结构、社会变迁等因素产生紧张状态,当目标难以实现、正当权益难以保障时,个体就容易出现越轨或犯罪行为。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贫富差距扩大,使一部分人对未来担忧、产生压力。为了克服恐慌等紧张情绪,一部分人追求权力与财富,无法实现这些愿望的人则用其他方法排解焦虑,甚至破坏社会[19]。暴力伤害学生等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中的施害者长期面对生存压力,无法改善现状时,就容易产生压抑、挫败、失望等紧张情感,难以排遣时就会将怨气撒向社会。
1.男性施害者居多。在47起暴力伤害学生事件中,男性施害者为44人,占到93.6%,这是因为在我国大多数男性承担着养家糊口的重任,承受来自工作、家庭、生活、社会等方面的压力,较多地面临紧张状态,更可能实施暴力伤害。
2.青年人和中年人为主。青年人即将或已经步入社会,压力较大;中年人既要养育孩子,还要赡养父母,甚至自己也要进入老年人行列,承受较多负担。图3显示了暴力伤害学生者的年龄层次划分,青年和中年占总数的87.3%,其中年龄最小者21岁。
注:不同部门对年龄层次的划分标准不统一,本文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而设置。1.青年:14~35周岁,依据是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2.老年:60周岁及以上,根据民政部《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规定而确定。3.中年:36~59周岁。
3.农村人口更容易处于紧张状态。暴力伤害学生事件的施害者有27人来自农村,占57.4%;来自城市的只有7人,占14.9%;其余27.7%的人员的城乡身份尚不确定。与城市人口相比,来自农村的人受教育机会少,资源少,就业机会少,面临更多的紧张,更容易走向极端。
4.生存状况差的人更容易出现泄愤伤害。如图4所示,暴力伤害学生事件中,在已知谋生方式的33人中,只有两人有固定工作(其中一人还是多年病休状态),其余31人则是务农、外出务工、开摩的拉客、无业等方式。他们大部分都是来自底层的民众,工作不稳定、收入相对较低甚至生活困难,承受更多的压力和紧张。
图4 暴力伤害学生的施害者的谋生方式
(二)诱发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紧张因素多种多样
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诱发因素纷繁复杂,暴力伤害学生事件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具体因素如图5所示。
图5 暴力伤害学生的动机
暴力伤害学生事件整体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工作、婚恋、疾病、对政府不满等等。假如某一方面问题未能及时解决,个体长期生活在压力、不安等紧张状态中,就容易出现心理失衡,进而向社会泄愤。对于单个暴力伤害学生事件而言,诱因可能并不唯一。比如袁张选是一个患有疾病、两次感情受挫的孤独者。郑民生因为找工作无果、恋爱失败、周围人闲言碎语等原因报复社会。此时,他们心目中的“社会”是广义的“社会”,是“从人们的结合形式本身来界定的‘社会’,包括家庭、家族、宗族、村庄、社区、社群、社会网、各种正式组织、国家及国际组织等”[20]。施害者将自己和家人以外的人员、组织都归结为“社会”,这也是部分施害者遭遇政府不公正对待后反而报复民众的缘故,因为他们认为政府与民众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但是攻击政府的成本和风险较大,为了发泄心中怨愤,保证产生伤害后果,施害者就将泄愤对象转向抵抗能力较弱的学生及普通民众。
(三)并非所有的紧张都必然导致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
并非所有的紧张情境都会导致个体实施社会泄愤。在暴力伤害学生事件中,阿格纽总结的导致犯罪的紧张情境也有所体现。第一,漂泊不定,如黄一川到处求职不顺;第二,儿时所受的虐待,如赵泽伟上学时被同学欺负;第三,被同伴虐待,张样喜被狱友殴打失声;第四,工作或生活中的目标无法实现,如吴焕明久病不愈;第五,工资低,失业压力大,如2019年北京西城暴力伤害学生的贾某某因为劳务合同未能续签而行凶;第六,遭受歧视,如陈康炳因为患有乙肝而办理病休,因为贫穷与女友分手;第七,婚姻问题,在47起事件中至少12人单身(未婚、离异等)。这些紧张状况在很多人看来,不一定引发社会泄类极端事件。但对于施害者而言,承受的紧张一旦冲昏头脑,就会报复社会。
(四)施害者向社会泄愤前曾经积极应对紧张
面对紧张情境,暴力伤害学生事件的施害者并不是逆来顺受,也并非在一开始就要报复社会,而是采取措施试图改变现状。李四君针对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未能达成一致,曾向相关部门提交复核。陈严富为了让女儿入学,多次找老师协商。郑民生事发前曾经外出求职却屡屡失败。他们尽管采取了应对措施,然而应对举措要么没有效果,要么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愿望,从而产生愤怒等紧张情绪。当紧张超越了容忍限度后,他们就迈向了施暴的无底深渊。
暴力伤害学生事件的原因说明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产生与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紧张密不可分,这与紧张理论的内容一致。同时,事件过程、施害者特征等因素也与紧张理论观点一致。因此,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归因可以通过紧张理论进行探究,并据此进行治理。
五、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治理措施
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是施害者面对现实压力时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而实施的暴力失范行为,在紧张理论指导下消除紧张能够有效遏制并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
(一)消除社会紧张状态
消除社会紧张状态是治理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根本举措。以暴力伤害学生事件为例,最有效的治理措施就是通过消除社会紧张净化校园所处的社会环境,铲除暴力伤害事件的“土壤”。从图6可以看出,学校遭受的外界伤害越少,校园才会越安全,学生的人身安全才可以得到切实保障。
图6 校园安全与暴力伤害学生事件的关系
1.完善各项制度增加个体实现成功的机会。邓小平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1],所以清除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土壤”需从制度入手,这里的“制度”并不是宏观的社会主义制度,而是微观层面上经济、文化、社会等具体领域中的制度。第一,制定和健全各项制度,因地制宜出台惠民政策,提高收入水平,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实现目标的机会,满足个体实现抱负的愿望,消除个人因为缺少机会而产生的紧张。第二,完善分配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矛盾的内容,政府、社会需要调整分配制度的不合理部分,促进社会更加公平,防止贫富差距增加。第三,通过制度倾斜提升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虽然当前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要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实实在在帮群众解难题、为群众增福祉、让群众享公平”[22]。因此,针对落后地区和生存能力弱的基层民众,政府和社会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制度,提升他们独立生存的能力,增加实现愿望的机会,从而远离紧张。
2.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持续化。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中的施害者大部分是生活于“社会金字塔”底端的普通百姓,生存能力较弱,无业或者从事务农、务工等体力劳动,经济来源单一,收入相对较低。当面对自然灾害、家庭变故、经济衰退或区域动荡时,贫困农户等群体因脆弱性更容易陷入贫困[23]。他们也因此更可能陷入紧张状态,从而诱发社会泄愤。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消除贫困,因绝对贫困而导致社会泄愤的事件越来越少。然而,我们不能掉以轻心,2020年全面脱贫后,我国要推进扶贫工作持续化,继续实施精准扶贫工作,消除导致贫困的根源。此时的“贫困”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吃不饱、穿不暖、无处住的绝对贫困,而是相对贫困,要“全面地认识到贫困的内涵和外延,注重贫困的本质,从而消灭社会环境不公、社会保障缺失、贫困人口发展能力不足等多个方面”[24],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改善低收入者的生存状况,将物质“扶贫”转向智力“扶贫”和技能“扶贫”,真正实现彻底脱贫。
3.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隐含着一些矛盾与纠纷,一些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就因为矛盾纠纷而引起。“这些包含怨恨情感性质的争吵与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使怨恨在冲突中不断加深,郁结的怨恨引发暴力犯罪行为。”[25]今后我国需要充分重视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健全调解机制。首先,注重调解的及时性。看似无足轻重的矛盾纠纷有时候却让个体产生紧张情绪从而导致暴力行为,及时调解能够快速将矛盾纠纷消灭于萌芽阶段。其次,强化调解的科学性。科学调解需要根据矛盾纠纷疑难与可控程度、影响范围与程度、当事人性格与生活状况、紧急敏感程度等因素划分等级[26],并对矛盾纠纷进行分类,科学研判后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调解。最后,推进调解的制度性。经济社会发展中很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矛盾纠纷,因此要克服一劳永逸的麻痹思想,形成长期稳定的调解制度,既要保证调节后的矛盾纠纷不反弹,又不会诱发新的矛盾纠纷。
(二)消解导致紧张的因素
导致紧张的因素一旦得以消解,那么个体出现失范行为的概率就会极大地降低,就可以降低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发生概率。
1.培育良好的价值观。价值观具有行为规范、行为引导、整合调控的功能[27]。培育公民良好的价值观,反对物质主义,避免过度消费,防止盲目攀比,正确评价成功,可以减轻个体压力,缓解个体紧张,减少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发生。首先,重视舆论宣传。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通过舆论宣传引领社会思潮,将典型宣传、热点引导等方式相结合凝聚价值共识,避免思想对立、行为错乱。其次,加强教育。我国需要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学校教育,并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将良好价值观内化入民众内心,融入百姓日常生活。最后,注重文化熏陶。虽然有学者存疑在现代经济压力下,人的信念、价值观都受到冲击,“文化是否依然与过去经济体制不同的时候一样,在经济领域起着同等的作用?”[28]但是文化熏陶确实可以塑造良好价值观。通过文化熏陶,弘扬并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培育公民良好的价值观。
2.个体进行正确归因。研究表明:在归因中,人们倾向于将他人行为解释为其个人因素却忽视外在环境因素,把自身行为较多地归结为环境作用;同时,人们只把自身消极结果归于外部原因,而把积极结果归于自身内在原因[29]。这就有可能出现归因不当的情况。为避免归因不当,个体需要坚持全面归因,既要分析外界环境,也要认真审视自身主观因素,即使社会紧张导致了自身不如意,也不要把自己的困难挫折都归咎于社会和他人,更不能将个人愤怒转化为社会悲剧。此外,个体归因时要客观归因,对各项因素合理分配权重,防止归因不当导致心理失衡,消除由于归因偏差而产生相对剥夺感。
(三)阻断从紧张到泄愤的路径
当紧张特别强烈、不断累积、发生频率高时,就会诱发个体犯罪或失范行为。因此,及时阻断紧张衍生为泄愤的路径就尤为关键。
1.降低紧张强度。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发生是由于个体难以承受紧张后出现愤怒等消极情绪,从而向社会发泄怨愤。为了防止因为紧张而泄愤,各个治理主体需要及时降低公民个体的紧张程度。政府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地处理事务,避免个体感觉被不公正对待。家人要多关心每一个家庭成员,及时发现其心情、状态的变化,以宽容、理解、支持的态度疏导个体的紧张感,防止不良情绪累积。社会要多关心弱势群体,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增加社会温暖,不因工作、生活、婚姻等方面的一时成败评判一个人。企业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的工作关系,使每一位员工都能够实现自身价值,获得较为合理的薪资待遇,降低个体的紧张程度。
2.避免紧张累积。紧张累积是因为某个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或者由多种原因共同作用,一旦发生质变就会导致个体难以承受,进而迁怒于社会或他人。因此,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治理要及时、有效、彻底地消除紧张。同时还要综合治理,不能只针对某一方面采取点对点式治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理在短期内具有效果,但无法有效防范其他问题产生的泄愤。我国还要注重心理学的建设与发展,设立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并保障其发挥积极作用,以便让个体及时、合理地宣泄紧张情绪,避免紧张情绪的积聚。
3.关注新近发生的紧张事件。新近发生的紧张事件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比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可能诱发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政府部门、家庭、社会需要密切关注新近发生的重大对立冲突事件,对利益相关者的状态进行跟踪,掌握其心态变化,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个体的紧张状态,防止因为紧张事件而诱发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
(四)个体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
紧张情境不一定让个体产生愤怒等负面感觉,这是因为个体通过采取对策能够缓解或消除紧张,从而避免行为失范。
1.树立乐观坚强的心态。一些人面对困难时,长期处于消极悲观中,从失望走向绝望,最终向社会泄愤报复。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个体要想幸福,就必须奋斗,奋斗就难免遇到困难挫折。个体遇挫后通过树立乐观积极的心态,缓解心理紧张,疏导心理失衡和挫败感等负面情绪,增强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实现自我心理调适。面对日益快速的社会发展节奏,个体要敢于迎难而上,勇于拼搏进取,能够攻坚克难,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同时,个体还需要具备知足常乐的心态,在努力奋斗的同时学会顺其自然,量力而行,在乐观与坚强之间保持柔性。
2.设立多样化的目标。不同人的目标相互依赖和牵制,目标的对立为日后的冲突留下了隐患[30]。当只有一个目标时,个体更容易出现紧张状态。这是因为当实现抱负受挫时,抱负反而促进越轨行为的发生。社会要提倡多元化目标,在文化上引导公众设立差异性目标,衡量成败的标准要多元化,不能只以金钱、地位等单一方面判断一个人成败。公民个人要根据自身实力合理设立多样性的目标,并使目标具有可替代性;另一方面,个体要降低目标的重要性,根据现实及时调整目标,防止因为过于追求个人目标而产生紧张情绪。
3.主动寻求外界支持。面对紧张情境,个体如果能够获得来自家庭、朋友、社会的强有力支持,就会倾向于选择非暴力的策略应对紧张,更不会向社会泄愤伤害他人。遭遇困境的时候,个体需要及时向家人、朋友、同事寻求帮助:通过向家人、朋友倾诉,宣泄心中的紧张,得到情感上的支持与宽慰;通过向家人、朋友求助获得物质、钱财、信息等方面的支持,降低紧张带来的消极影响。如果家人朋友无法解决,个体可以寻求社会支持。在信息时代,“社会支持也被证实能有效缓解主观感知的社会转变对心理福利的影响”[31],媒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个体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有效缓解个体紧张,减少行为失范。
4.提升自身能力。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发生固然与社会造成的紧张有关,然而施害者个人能力有限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他们中的很多人因为知识欠缺、能力有限、学历不高,限制了职位层次和薪资水平。加之一些人好高骛远,眼高手低,又不愿意从事脏、苦、累的基层工作,在现实中自然会不断碰壁和遭受挫折。当个人能力不足以应对现实问题时,他们需要强化并提升自身能力,使自己具备卓越的才干和熟练的业务技能。为了增强能力,个体需要科学规划职业生涯,扩宽视野,以便积累优势,在未来赢得主动。个体还要储备足够的知识,具备扎实的理论,及时更新知识内容,优化知识结构,补齐知识短板,并能够灵活应用知识。在生活和工作中,个体还要转变态度,放下过于强烈的虚荣心和自尊心,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在不断历练和沉淀中厚积薄发。
六、结论与展望
本文基于紧张理论,以暴力伤害学生事件为例进行分析后发现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的产生与社会紧张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治理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我国需要从消除社会紧张状态、消解紧张因素、加强个体积极应对等方面及时调控紧张情绪,防止个体因为长期处于紧张情境中产生消极情绪,引起行为失范进而向社会泄愤报复。
基于紧张理论所采取的治理对策为政府、社会和个体有效预防与处置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提供了新的治理思路,但是难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效,原因一是完全消除社会紧张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全面改革,涉及面广泛,工作量巨大,难以在短期内见效;二是某些具体措施作用有限,比如心理学知识能够极大地缓解紧张,然而当前我国心理学科基础薄弱,难以满足现实需求。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待更多的学者继续研究,以便更加有效地治理社会泄愤类极端事件,为增强人民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以及建设平安中国、构建国家整体安全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