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性视角下未成年人虚假供述的生成机制与阻断路径
2021-05-27赵雪莲
赵雪莲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梳理刑事错案原因,发现错误辨认、不可靠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虚假供述、错误的鉴定意见、检控方的不当行为或失误均是形成错案的主要原因[1]。从逻辑上看,虚假供述增加了无辜者被错误指控的机会,但不一定导致刑事错案。受制于司法迷信(1)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其中警察不审问无辜的人、无辜者不会承认未犯之罪属于审讯阶段的司法迷信。人们无法理解无辜者会在没有精神缺陷或刑讯逼供的情况下错误认罪。依常识判断,人们认为与自身利益相悖的行为尤其具有诊断价值。有罪供述被认为是强烈罪责感的指示器,是最具说服力和归罪性的指控证据。参见:吉姆·佩特罗.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303-309.、卷宗移送、宣读笔录制度的影响,个体一旦作出虚假供述,刑事司法体系难以发现、识别并纠正错误。已有研究对刑事错案中虚假供述的贡献率(2)美国青少年错判中心分析了103例20岁以下青少年的错判案件,发现超过30%的刑事错案涉及虚假供述。2019年根据DNA检测结果发现,超过25%的刑事错案涉及虚假供述。参见: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访问于2020年10月21日。估计并不相同,但可预见的是虚假供述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重要原因。防范和救济是刑事错案治理的一体两面,消解虚假供述具有从源头上预防和阻却刑事错案的重要意义。
在未成年人犯罪高发、低龄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虚假供述成为刑事和少年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特普费尔(J.A.Tepfer)的研究发现,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面临着虚假供述的特殊风险[2]。关注儿童和青少年在警察审讯期间作出的虚假供述,发现他们更容易受到诱导性问题和负面反馈的影响。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更容易感知到审讯压力,并在强制性、操纵性审讯策略的影响下作出虚假供述。而在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中,虚假供述率也存在着明显差异,低龄被证实为虚假供述的个体风险因素。迈耶(J.R. Meyer)的研究发现,尽管警察能够认识到儿童(14岁以下)、青少年(14-17岁)和成年人之间的发展差异,但关于发展差异的认知与司法情境中的侦讯行为不存在关联[3]。反观审讯实践,警察在审讯未成年人时采取了和成年人大致相同的审讯策略,未根据其身心特点、发展差异调整提问类型和审讯策略。
一、虚假供述的识别与类型化分析
埃林(Ayling)将虚假供述分为两类,既包含了无辜者的错供行为,又包含了有罪者的谎供和夸大供述[4]。有罪者的过度供述是造成不当定罪的诱发性因素,无辜者的虚假供述是造成刑事错案的重要原因,二者均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正。本文将虚假供述作限缩解释,以无辜者作出的虚假供述为重点研究面向,从心理学视角加以阐释。
(一)虚假供述的识别方法
研究虚假供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经证实的虚假供述(proved false confessions)、自我报告的虚假供述(claimed false confessions)和虚假供述的实验研究(experimental false confessions)。尽管虚假供述很难被识别、证明,但通过以上方法,研究者们发现了大量的虚假供述。第一,经证实的虚假供述。从刑事错案中分析虚假供述比率的方法被法律研究者所青睐。遗憾的是,已知和公开的刑事错案仅是虚假供述案件的冰山一角。经证实的虚假供述受制于侦查错误的发现和错案的纠正,(3)经证实的虚假供述往往集中在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等重罪案件。案件类型相对单一,不具有代表性,难以真实反映刑事司法系统中虚假供述的频率和性质。由于缺乏与此相关的记录,大多数虚假供述并未进入研究者视野。第二,自我报告的虚假供述。自我报告的虚假供述主要在监狱和看守所进行,借回溯性的自我报告估计并推断虚假供述的发生频率。该方法受主观认知和期望动机的影响较大,距实际发生的虚假供述尚有一定的差距。第三,虚假供述的实验研究范式。实验研究的优势在于变量控制与因果分析,但因诱发刺激、行为后果相比现实审讯过于温和,故一直面临着道德伦理和生态效度的质疑。总的来说,借助于以上方法我们可以分析虚假供述的频率,但这并不等同于实际发生的虚假供述。截至目前没有任何方法或测量工具能够准确识别虚假供述并确定其发生频率。
(二)虚假供述的类型及特征
建立概念分类体系是理解虚假供述问题的前提,为分析其生成机制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概念性框架。卡辛(Kassin)和莱茨曼(Wrightsman)借鉴了社会心理学的理论,将虚假供述划分为三种类型:自愿型、强迫顺从型、强迫内化型[5]。此后,分类标准几经调整和扩展,但作为一种基本的分类框架被延续使用。
第一,自愿型虚假供述。自愿型虚假供述的自愿属于相对自愿,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心理自愿。个体在进入审讯室前便形成稳定的供述动机,供述动机和认罪决定的形成与审讯压力无关。供述行为具有主动性、自愿性、隐蔽性强等特点。第二,强迫顺从型虚假供述。顺从型虚假供述与审讯中的压力、强制性审讯高度相关。虽然个体明知自己是无罪的,但在逃避惩罚、获得回报驱动下将供认犯罪视为当下情境中最好的选择。顺从型虚假供述是最常见的类型,压力和强制性是产生顺从型虚假供述的主要原因。顺从型虚假供述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稳定性,供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情境性特点,情境压力一经解除便会翻供。第三,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内化型虚假供述是依常识最难解释的一种。个体在审讯过程中逐渐接受了指控的合理性,认为自己可能实施了犯罪,并最终在缺乏犯罪知识和相关记忆的情况下作出了供述。内化型虚假供述的典型特征在于:个体对是否犯罪抱持一种不确定的信念,不确定性体现在供述语言的模糊性、试探性和假设性上。
二、虚假供述的影响因素与可控性分析
虚假供述的影响因素大体可分为情境因素和主体因素两大类。其中,情境触发性因素是警察施加影响的主要方面,是产生虚假供述的外部诱因。主体易感性因素是虚假供述的内部动因,具有相对稳定性。本文在梳理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对虚假供述各影响因素的可控性加以分析,探讨可能的防控路径。
(一)情境触发性因素:虚假供述的外部诱因
1.审讯环境的强制性与可控性分析
事实上,所有的审讯环境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内在心理强制”。审讯环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羁押隔离和审讯时长两方面。埃尔维因(Irving)和希尔根多弗(Hilgendorf)总结了与羁押隔离有关的三个压力源:不确定性压力、隔离压力和对权力的服从压力[6]。虽然适当的压力有助于供述动机的形成,但有证据表明羁押环境下所引发的焦虑、恐惧和生理紧张会使人屈从于情境压力,导致虚假供述的产生。例如,许永勤(2011)的研究表明,高压环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供述行为的影响突出表现为认知混乱、决策能力下降和供述易受暗示性增强[7]。审讯时长是强制性的另一重要体现。不可否认,长时间审讯在产生疲劳、损害理性决策能力的同时显著增加了虚假供述的风险。德利岑(S.A. Drizin)通过对125个已确认虚假供述案件的分析,发现虚假供述通常是长时间的疲劳审讯,平均持续时间为16.3小时[8]。
审讯环境是导致虚假供述的外部诱因,属于可控性因素。降低审讯环境的潜在风险,一方面要营造适当的压力情境。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脆弱性和易受暗示性,可适当降低审讯环境的封闭性和控制性。例如,通过合适成年人在场、律师会见并提供法律咨询增加审讯环境中的外部支持。审讯中第三方在场改变了羁押环境中的场域动力,能有效减轻因社会隔离、权力服从所产生的压力。另一方面,相比审讯环境的设计,审讯时间具有更强的可控性。考虑到审讯时间与虚假供述之间的强关联性,应对审讯持续时间、间隔时间、启动时间等予以限定。具体可通过定时暂停(4)里奥(Leo)和柯夫舒(Ofshe)提出6小时审讯是影响供述自愿性的临界点。卡森(Kassin)进一步对持续时间超过4个小时的审讯提出警告,认为4小时的限定时间为获得真实供述提供了充足的机会,且不会增加无辜者作出虚假供述的风险。这为限制审讯时间,区分常规审讯和冗长审讯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设立二次审讯的间隔时间、禁止夜间审讯等亮线规则将审讯时长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2.审讯策略的效力缺陷与可控性分析
实践中警察经常使用指控性审讯策略,而指控性审讯在本质上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会导致不成比例的虚假供述[9]。不同审讯策略产生的生理反应和心理影响是不同的。研究发现,最大化策略、虚假证据策略、最小化策略与虚假供述的关联性最高[10]。最大化策略通过升级指控、强调严重性等方式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内心焦虑,以罪责的确定性、结果的不可避免性击溃个体心理防线,使其放弃抵抗。本质上,虚假证据策略属于最大化策略的一种,鉴于虚假证据效应的特殊影响,故予以单独论述。呈现虚假证据尤其是伪造DNA证据、测谎结果、监控录像、鉴定意见等科技证据是现代科学技术与警察权威的结盟。虚假证据形成了压倒性的罪责指控,使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记忆产生高度怀疑。柏根(S. Bergen)检验了虚假供述与五类审讯策略之间的关系,发现虚假证据策略是相当稳健的预测因子,对虚假供述的预测效应最大[11]。最小化策略又称合理化策略,它包含了多个审讯主题,通过保全面子、指责被害人、引用减刑情节、淡化供述后果等方式制造心理错觉。最小化策略借助语用含义(5)语用含义属于认知心理学的概念,人们事后回忆的并非沟通语言本身,而是语言所隐含的语义。在这个维度上,语义暗示虽未明确表达,但却与明确承诺或威胁功能相同。所传递的从轻处理的含义与明确承诺宽大的功能相同,个体极容易从合理化主题中推断出从轻处理的信息,并将供述作为获取条件。霍根(A.J. Horgan)指出最小化策略产生的虚假安全感是诱发虚假供述产生的重要原因[12]。综合以上分析,上述方法虽然显著提高了供述率,但潜在增加了虚假供述的可能性。
在虚假供述的各影响因素中,审讯策略的可控性强,是设计虚假供述防控机制的关键。审讯策略规制需理顺两大问题:一是审讯策略的必要性和效力缺陷。没有审讯策略是完全无强制的,有效的审讯需要一定的说服和心理强制。为避免实务部门的困惑,应根据强制性和操纵性程度设置审讯行为底线,明确各类审讯策略的适用界限。二是审讯策略的累积效应。杨(Y. Yang)指出在长时间的审讯过程中不同审讯策略的效果可以叠加并动态地影响其供述决策[13]。现实中不同审讯策略经常组合呈现、叠加使用。考虑到审讯策略之间的复杂关系,需综合全案情势判定审讯策略对自由意志的压制及产生虚假供述的风险。
3.审讯人员的认知偏差与可控性分析
认知偏差在虚假供述、刑事错案中的作用被反复证实。黄士元(2014)分析了刑事错案形成的心理原因,将以隧道视觉、证实偏差为代表的认知偏差视为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深层次原因[14]。唐丰鹤(2017)将关注点聚焦于执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发现代表性偏差、易得性偏差、锚定性偏差普遍存在于案件的侦办过程中[15]。
审讯人员的认知偏差主要在证据收集、信息解释、证实方式三个层面上发挥作用。在信息收集上,一旦审讯人员将注意力集中于特定犯罪嫌疑人,会选择性地收集有罪证据,忽视、排斥甚至隐匿无罪证据。在对信息材料的解释上,审讯人员倾向于将支持有罪预判的证据解读为重要、可靠、证明力强,而将与有罪预判冲突的反驳性证据视为关联性低、来源不可靠或不可信。在证实方式上,认知偏差会影响提问方式、审讯策略的选择和使用。希尔(C. Hill)检验了认知偏差对提问方式、供认率和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影响,发现证实偏差不仅会对提问方式产生影响,而且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言语行为,反过来导致有罪预言的自我实现,增大了作出虚假供述的可能[16]。
启发式思维下的认知偏差在侦查实践中是无法避免的,很难通过直接干预实现对认知偏差的有效控制。为减少认知偏差的致错风险,警察应接受系统的培训:一方面,打破审讯神话,了解认知偏差的普遍性及常见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将竞争性假设分析法(衡量有罪假定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考虑对立面和替代解释比较引入批判性思维的训练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利顿(M. Lidén)等人发现个体在高认知负荷等压力状态下更容易受到认知偏差的影响[17]。依此可以推论,多名办案人员分工、减轻认知负荷能够避免认知偏差的强化,是具有更大潜力的去偏技术。
(二)主体易感性因素:虚假供述的内部动因
情境风险因素是触发性因素,它能否诱发虚假供述取决于个体脆弱性因素的介导和二者的交互。主体易感性因素的调节主要通过以下三种路径:一是素质因素(dispositional factor)。在虚假供述主体易感性因素的讨论中,最常被提及的个体因素是年龄、精神疾病和各类发展性障碍(智力发展迟滞、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学习障碍)。有证据表明,未成年人、精神疾病和各类发展性障碍在已证实的虚假供述案件中占比最高,是虚假供述的核心风险因素。二是人格特征(personality trait)。相较心理状态,人格特征更为持久、稳定,具有跨情境的一致性。古德琼森(G.H. Gudjonsson)指出虚假供述者和拒绝供述者在个性和人格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异[18]。供述易受暗示性、高顺从性人格特征可以解释虚假供述的变动[19]。更确切地说,高顺从性、场依存型个体更容易内化责任,产生顺从型虚假供述。而高暗示性和记忆的虚构倾向可以将内化型虚假供述同其他类型的虚假供述区分开来[20]。三是负性生活事件(negative life events)。暴力、欺凌、性侵、家庭成员死亡、药物滥用与治疗经历是典型的负性生活事件。古德琼森(2009)检验了背景和心理变量对青少年虚假供述的影响,发现欺凌、暴力、性虐待、药物滥用与治疗同羁押审讯中的虚假供述显著相关[21]。德雷克(K. Drake)发现负性生活事件与供述易受暗示性有着很强的联系,负性生活事件得分高的个体更容易接受误导性信息并在受到负面反馈后改变陈述内容[22]。可以预见的是,多次接触不愉快或创伤性生活事件直接且显著地增加了虚假供述的风险,历史风险因素的叠加构成了多重风险,增加了个体对引导性问题的敏感性和对负面反馈的脆弱性。
从可控性视角分析,主体易感性因素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跨情境的一致性。相比情境触发性因素,主体易感性因素属于不可控因素,司法系统很难控制这些因素。可能的防控路径在于脆弱性识别并提供特殊保护,如通过临床评估、量表筛查、全面社会调查识别个体作出虚假供述的特殊风险。在脆弱性识别的基础上引入保护机制,通过特殊保护增加外部支持,减少主体易感性因素的影响。
三、脆弱性视角下未成年人虚假供述的生成机制
(一)脆弱性视角下未成年人供述行为
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证实了未成年人心理社会发展的不成熟性、决策的冲动性和对社会影响的敏感性增加[23]。相比成年人,未成年群体更容易受到同伴群体和权威人物的影响,表现出易受暗示性和高服从性的特征。审讯情境下未成年人的脆弱性特征突出体现在认知理解能力、决策判断能力和压力应对能力三方面。认知理解能力对应的是辩证思维的缺乏,表现为对法律权利和后果的理解缺陷。现实审讯中,未成年人是否了解审讯程序,理解法律权利的功能、重要性和放弃的后果是一个未知数。反观审讯实践,多数未成年人对法律词汇和权利的理解有偏差,他们难以理解正式告知中所包含的信息并正确行使其法律权利。在决策和判断能力上,未成年人倾向于低估风险,关注即时惩罚和短时收益,缺乏对供述长期后果的考量。压力和不完全信息下,高唤起的社会情绪网络压过不成熟的认知控制网络占据主导。其结果是,未成年人对结果的认知偏差和冒险、冲动行为的增加[24]。如上所述,未成年人缺乏成熟的风险态度和理性的判断能力,供述行为以情绪驱动的冲动供述和以压力驱动的情境供述为主。在压力应对方面,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心理资源、生活经验和适应性水平以抵抗审讯的压力,表现出自我调控能力、应讯能力的不足。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了服从权威、责成自己应答的社会期望,倾向于采取逃避、求助、服从的压力应对方式。未成年人对审讯压力和诱导性问题的敏感性高,更可能在负性反馈的影响下改变陈述以取悦审讯人员。
(二)虚假供述生成的过程机制
虚假供述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系统,具有非固定性、组合多元性、动态性发展的特征,过程机制强调产生虚假供述的运行规律与过程机理。里奥(R.A. Leo)和柯夫舒(R. Ofshe)最早将供述划分为初步承认有罪、认罪后供述两个阶段[25]。初步承认有罪是从否认到认罪转变的过程,认罪后供述是从供认到供述的内容展开过程。里奥(2008)扩展了这一分类,指出审讯过程中存在三类关键错误,即分类错误(classification error)、强制错误(coercion error)、污染错误(contamination error)[26]。虚假供述的产生具有明显的时间序列,通过对其形成过程的分析,发现这三类关键错误是连续发生的。第一,分类错误——无辜者的错误认定。分类错误主要源于谎言识别训练、直觉假设和前期有关犯罪模式的刻板印象。审讯人员对通过行为分析识别欺骗的能力(6)行为分析访谈是警察审讯手册中所倡导的访谈技术,开发者声称完成行为分析训练的警察可以达到85%的准确率或更高。然而,邦德(C.F. Bond)等人的研究表明受过行为分析训练的专业人士识别欺骗的能力只是略高于随机水平(平均54%)。参见:Bond C F, DePaulo B M. Accuracy of deception judgements[J].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Review, 2006(10): 214-234.过于自信,该确信影响后续对证据的收集和解释。第二,强制错误。强制错误建立在有罪确信的基础之上,审讯人员倾向于操控审讯情境,提高审讯方法的操纵性和强制性。第三,污染错误。完整、有说服力的供述需要将初步承认有罪转化为认罪后的详细供述。案件信息泄露、审讯过程中的直接告知和暗示引导是最常见的信息污染源。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可能将有关犯罪的特殊知识、独特非公开的案件信息传递给犯罪嫌疑人。
最终生成的认罪供述是双方互动的结果。审讯人员以控制性问话、陈述性断言等方式说服犯罪嫌疑人适应、接受并认可警察建构的故事版本。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在心理上“成为犯人”,将作案故事同实际生活体验重叠起来,在同自身生活关联的基础上形成完整、连贯的认罪供述[27]。详细的犯罪描述、独特的动机解释和情感表达形成了有说服力的、压倒性的有罪指控。
(三)虚假供述生成的心理动力机制
真实供述和虚假供述产生的心理机制不同。真实供述源于作案的体验记忆,而无辜者的虚假供述源于误导信息干扰、想象构建和信息污染。不同类型的虚假供述与不同的心理影响因素有关,研究心理动力机制为理解、区分不同类型的虚假供述提供了可能的辨识路径。
1.自愿型虚假供述:需要机制下的自愿行为
自愿型虚假供述是在无审讯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自我归罪,其心理机制与其他类型的虚假供述明显不同。产生自愿性虚假供述的原因可被分为现实功利因素和内在心理因素两类。现实功利因素属于外部影响因素,即个体受到审讯以外其他主体的影响,在威胁或许诺之下作出的顶罪行为。内在心理因素即心理动力因素,它符合内在心理状态与需要,遵循需要满足—供述动机—虚假供述的发展路径。
自愿型虚假供述的内部心理动力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满足自尊需要。通过出恶名获取名声和注意力,提高个体在同伴群体中的地位。第二,情感和归属需要。保护重要他人、关系压力、顶罪替刑在未成年人中最为常见,同伴间的忠诚和压力是未成年人自愿供述的强大动力[28]。有时情感需要也会借由报复行为表现,个体以虚假供述的极端方式表达愤怒或回应情感忽视。第三,自我惩罚的平衡需要。虚假供述源于个体过度的内部冲突和道德救赎。强大的超我借由供认犯罪等自我惩罚的方式缓解自我和本我的冲突,实现内部平衡。
自愿型虚假供述虽然在整体人群中占比较低,但在未成年群体中具有一定的领域特殊性。理解未成年人自愿型虚假供述不应局限于临床心理学、精神病学的分析视角。辨识自愿型虚假供述的生成机制,应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全面社会调查分析,将年龄、心理状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社会关系纳入供述真实性的考量范围。
图1 自愿型虚假供述的生成机制
2.顺从型虚假供述:压力机制下的顺从行为
顺从型虚假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知道自己无罪,供述的直接原因在于审讯中的压力与强制。拉莫尔(S.R. Larmour)将顺从型虚假供述类化为心理学中的顺从行为,渴望取悦他人、避免冲突和对抗是影响顺从行为的潜在因素[29]。顺从型虚假供述是外部强制和内在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用于诱导犯罪嫌疑人压力的审讯策略属于外部压力因素,高依从性、焦虑和情境感知属于内在压力因素,二者通过正强化(利益承诺、暗示回报)、负强化(结束审讯、寻求解脱)两种机制影响个体对认罪预期效用的评估。日本学者浜田寿美男(2006)指出:现在的痛苦与将来的惩戒不具有可比性,审讯情境中否认犯罪带来的审讯重压具有必然性,而承认犯罪带来的惩戒指向未来,发生在或然性维度上[30]。
审讯情境中,低龄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风险因素。未成年人对审讯压力和拘禁隔离的时间感知较为敏感,这加剧了受讯未成年人的焦虑和痛苦。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儿童和青少年缺乏心理资源和社会经验抵制审讯压力,更容易在压力和权威人士的负面反馈下改变陈述。发展心理学将未成年人的高顺从行为归因于发展的不成熟、受损的决策判断和对操纵的敏感性增加。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缺少风险感知的能力,容易低估风险的数量和发生概率,注重短期收益而非长期损失。即时惩罚的确定性、短视思维(7)短视思维是指个体在供述犯罪时,倾向于将短期收益置于长期利益之上。短视思维背后的心理逻辑在于个体倾向于规避确定性损失,而非更有害的不确定性损失。在未成年人认罪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1]。面对直接且确定的即时性惩罚,未成年人更有可能将供认犯罪视为摆脱审讯、逃避压力的最快办法。需特别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混同了认错与认罪,无辜未成年人对刑罚体验缺乏现实感,出于对真相、正义的朴素信任,寄希望于即刻的虚假认罪能在后期被证伪或予以纠正。
3.内化型虚假供述:说服、联想机制下的内化行为
内化型虚假供述背后的生成机制是说服与联想激活的双加工过程,内化具有持久、稳定的信念改变的含义。理论上,情境风险因素、个体脆弱性因素影响内化型虚假供述的形成。记忆不信任(8)记忆不信任综合症是指个体对自己记忆的严重不信任状态。一般来说,记忆的模糊编码、操纵性、有说服力的审讯是导致记忆不信任的必要先决条件。(memory distrust)、易受暗示性(9)供述易受暗示性可分为即时暗示性和延时暗示性两种。即时暗示性是指对引导性问题和审讯压力的即时反应和直接影响。延迟暗示性又称为错误信息效应,它与即时暗示性之间的相关性很低,指的是个体将误导性信息事后纳入记忆的程度。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延时暗示性与内化型虚假供述关系密切。、顺从性、信任权威、想象和虚构倾向(confabulation proneness)是内化型虚假供述的个体脆弱性因素。孤立隔离、质疑与操纵策略、信息污染等属于情境风险性因素。情境风险性因素是导致记忆不信任的触发性条件,通过主体脆弱性因素的介导改变了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罪行的信念系统。调查和实验证据表明:记忆不信任是产生内化型虚假供述的前提[32]。古德琼森(2014)提出了记忆不信任的启发式模型,帮助解释内化型虚假供述的前因和机制[33]。后续研究重复验证了这一模型,成功应用特异性启发可以防止虚假信念的产生。本质上,内化型虚假供述是个体无法唤起、维持特异性启发的结果[34]。
图2 内化型虚假供述的生成机制
内化型虚假供述的形成通常包括三个连续性阶段。一是信念系统改变阶段。通过孤立隔离、质疑与有罪确信,使一个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困惑并开始怀疑自己的记忆。在说服机制的作用下思考指控的合理性,并逐渐相信自己实施了犯罪,有罪的虚假信念被植入。二是冲突解决阶段。虽然在前一阶段,个体在虚假信念的驱动下试探性地承认了犯罪。但在供述细节的过程中因缺乏犯罪记忆而陷入痛苦、矛盾的冲突状态。为解除犯罪嫌疑人内心的冲突与混乱,审讯人员需要以酗酒吸毒、多重人格、创伤性记忆、短时失忆症等主题为记忆缺失或记忆抑制现象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三是重构阶段。虚构在重构阶段尤为重要,对事件情景的想象激活、暗示性、顺从性加速了虚构的过程。更进一步地,科佩尔曼(M.D. Kopelman)将虚构划分为自发虚构和诱发虚构,其中诱发虚构似乎是对微弱记忆痕迹正常反应的结果[35]。审讯实践中,诱发虚构在认罪后供述中最为常见。特异性启发的失败使个体容易受到操纵型审讯策略的影响,依外部线索、暗示建议和已获悉的犯罪知识建构出犯罪场景,并产生细节的虚构。
错误记忆易感性的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的记忆具有脆弱性和易受暗示性。记忆表征和确信水平容易受到诱导性提问、重复想象、质疑和操纵策略的影响。混乱、困惑状态下,未成年人更容易内化与罪行有关的虚假信念。接触并暴露于审讯人员提供的误导性信息,容易产生错误信息的整合和记忆的扭曲。在误导性信息操纵、想象激活等内部联想过程的共同作用下,个体改变了已有记忆、植入了虚假记忆,并最终生成了有关犯罪的丰富错误记忆。
四、阻断虚假供述的路径思考:风险性识别与赋权性保护
虚假供述生成机制的复杂性提示其现实阻断路径应从风险性因素识别和赋权性保护两方面着手。风险性因素主要包括情境风险因素和主体易感性因素,二者共同构成了供述的脆弱性和压力易感性。赋权性保护出于平衡的考量,致力于增加社会支持、提供特殊性保护以抵消、弥补脆弱性风险,阻却虚假供述的发生。
(一)脆弱性视角下的风险识别
1.专家证人: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和风险评估
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事实裁判者对虚假供述的风险因素并不敏感,倾向于将认罪供述视为罪责感驱动下的自愿供述,或认为审讯压力与强制性审讯策略不足以引发虚假供述。我们寄希望于专家证人的评估能够协助法官客观地看待供述证据,并根据审讯的强制性、供述证据的风险性调整判断标准。布兰登(G.I. Blandon)检验了争议案件中专家证词的作用,发现专家证词改变了事实裁判者对审讯的看法,减少了作出有罪判决的频率[36]。
图3 消解虚假供述的平衡模型
专家证人的评估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提醒虚假供述的潜在可能性,展示心理学研究中警察诱导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和估计的发生率。二是评估审讯的性质及作出供述的情境。情境风险因素的审查包括羁押隔离、审讯时间和审讯策略的强制性。更进一步,解释虚假证据策略、最大化和最小化策略引出虚假供述的风险,增加法官对情境风险性因素的感知理解。三是识别受讯个体的脆弱性因素。个体脆弱性因素主要有低龄、发展性障碍和精神疾病、人格特征、历史创伤性事件。其中智力发展迟滞、注意力缺陷障碍、学习障碍、精神疾病的筛查需借助于量表测试和临床评估。专家证人需要将主体脆弱性因素的评估结果和案件具体情况联系起来进行解释,并对个体应讯能力、是否适宜审讯作出综合评估。
2.全面社会调查:历史风险性因素的识别
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为全面调查原则,调查包括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犯罪原因、心理状态、社会交往、监护教育、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和再犯风险等内容,是审查起诉、定罪量刑、教育矫正的重要参考性依据。有学者指出公安机关具备开展社会调查的时间、资源和能力优势,侦查阶段启动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十分必要[37]。全面社会调查在审讯中的价值有以下几点:第一,建立相容关系,提高审讯水平。基于全面社会调查设计出适合的语言行为模式和语用策略,有助于相容审讯关系的建立。依托涉罪未成年人个性和心理特点拟定的审讯计划有助于审讯人员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审讯策略。第二,识别历史风险性因素,避免虚假供述的产生。供述脆弱性不是静态的概念,前期研究证实了负性生活事件与青少年虚假供述之间的关系。从历史风险性因素识别的角度看,成长经历和社会交往的调查需要特别注重记录暴力、欺凌、受虐待、药物滥用与治疗等负性生活事件。第三,有助于判断是否为自愿型虚假供述。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心理需求、社会关系的调查有利于判断是否属于自愿型虚假供述。
3.全程录音录像:过程监督与风险性审查
全程录音录像本身是一种过程监督,既能保护审讯人员免受缺乏事实依据的虚假指控,也有抑制不当审讯、避免刑讯逼供、规范审讯行为的功用。同时,全程录音录像真实还原了审讯发生的情境,能辅助解决强制性审讯、信息来源污染、认罪自愿性、审讯合法性等问题的争议,防止因生动详细、符合现实、相互印证的虚假供述所导致的误审误判。录音录像完整性、同步性、可再现性的特征为分析审讯压力、审讯策略的强制性、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提供了技术保障和素材支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是对审讯全过程的不间断录制,而非有选择性地记录认罪后的供述。选择性记录、先供后录均是不充分且不公平的,无法实现同步监督、风险识别、科学审查判断的作用。在审讯记录的视角上,拉斯特(G.D. Lassiter)比较了犯罪嫌疑人聚焦、同等聚焦和审讯者聚焦三种录像视角,发现审讯者聚焦视角优于同等聚焦视角,犯罪嫌疑人聚焦视角在辨识真假供述的准确性上区分度最差。相较其他方式,犯罪嫌疑人聚焦视角产生了更高的自愿性评级和更多的有罪判决[38]。系列科学研究的结论与一般直觉假设相反,为规避犯罪嫌疑人聚焦的固有缺陷和偏见效应,研究者建议采用审讯者聚焦、同等聚焦的拍摄视角。审讯者聚焦的视角因为缺少犯罪嫌疑人的影像资料,故不太可能在执法实践中采用。同时拍摄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同等聚焦视角是准确性和接受度的折中选择,既增加了对情境风险性因素的认知,也提高了区分真假供述的准确性。
(二)支持性视角下的赋权保护
出于平衡的考量,弥补情境风险、缓冲个体脆弱性应借由特殊的赋权性保护。基于支持理论下的赋权保护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二是构建信息收集式的审讯模式。
1.审讯程序的特殊性: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制度生发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国家亲权理论,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而设置的特殊保护措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支持和权利保护。在场成年人能够弥补未成年人的理解缺陷,缓解未成年人在高压、强制性审讯下的压力易感性,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同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承载着少年司法的多元价值。我们期望在场成年人能发挥情感心理抚慰、监督见证审讯、协助沟通交流、提供法律建议、维护合法权利等功能,通过赋权性支持弥补未成年人缺乏心理社会资源、供述易受暗示性、应讯能力不足带来的负面影响。
反观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实施效果,法伯(H.B. Farber)系统观察了审讯过程中父母与未成年人的互动,发现审讯过程中父母在场是一个被动、非保护性的因素[39]。父母等监护人在场不一定能提供心理支持、维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相反可能增加了受讯未成年人的罪责感和心理压力,甚至会发生不当干预、劝说合作的行为。何挺(2019)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合适成年人审讯在场制度形式化倾向严重,突出表现为覆盖面不足、在场成年人无法实质化地履行职责、活动受限与消极在场三个方面[40]。申言之,在场成年人普遍存在着主体不适格、不当干预、消极在场、遗漏干预等问题,在场作用限于协助沟通、见证审讯等表面功能,提出纠正意见、维护合法权利的功能被虚置。越来越多的研究指出合适成年人难以实现制度预设的功能。基于对无用论的回应,梅德福德(S. Medford)检验了合适成年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提出虽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直接效用有限,但审讯中第三人在场本身即为脆弱未成年人提供了额外的保护性支持,并对警察和律师的行为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41]。
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关键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是合适成年人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主体的适格性”和“未成年人的主观意愿”。主体的适格性,即个体能否熟悉审讯过程和法律权利,是否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供述脆弱性并具备沟通交流的能力。当主体不适格、儿童明确拒绝或到场有碍儿童最大利益时,应建立排除机制,将法定代理人排除于到场成年人的选择范围。其次是“在场的实质化”。具体可通过明确程序性制裁的后果、确立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强化合适成年人管理等配套制度使其能够实质性地发挥作用。
2.审讯方式的特殊性:构建信息收集型的审讯模式
我国缺乏成熟的审讯结构化模型,实践中审讯策略方法的使用任意性较大,缺乏对审讯过程的规制、指导。回顾已有文献,认可的有代表性的审讯模式有两种:一是以九步审讯法为代表的指控型审讯(accusatorial method);二是以PEACE模型(10)PEACE 模型将审讯划分为五个步骤:准备和计划(Preparation and Planning),参与和解释(Engage and Explain),叙述、澄清和质疑(Account),结束(Closure)和评估 (Evaluatation)。面对合作的审讯对象,建议使用认知访谈技术;面对沉默、积极抵抗等不合作的审讯对象,建议采用会话管理技术增加引出信息的数量。为代表的信息收集型审讯(information-gathering method)。九步审讯法是一种对抗性、有罪推定、心理操纵的过程,增加了脆弱个体作出虚假供述的风险。相比之下,信息收集型审讯的目的在于获得可靠信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关键在于建立融洽关系。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指控和犯罪的严重性,强调诚实、配合调查的重要性。休斯敦(K.A. Houston)发现,信息收集型审讯比指控型审讯产生的认知负荷高,能够放大说谎者和讲真话者的差异,并在较长陈述中引出更多的言语、非言语的欺骗线索[42]。通过对审讯模式的有效性检验,发现信息收集型审讯更具诊断价值,它既增加了获取真实供述的概率,又减少了无辜者作出虚假供述的风险[43]。依此可以推论,信息收集型审讯更契合未成年人的脆弱性特征,是富有成效的审讯方式。据此发展出特殊的审讯模式,能够避免确证性信息的收集,降低虚假供述的风险。
具体而言,未成年人审讯方法、提问方式和言语措辞均应区别于成年人。一是审讯方法。信息收集型审讯倡导建立融洽关系、使用开放性问题、鼓励自由连贯的陈述。在开放性、探索性提问之后,审讯人员才使用积极对质的方式。如指出不一致或矛盾、策略性使用证据、增加认知负荷等方法。方斌(2013)将信息收集型审讯分为识别证据信息、分析所有可能性、排除替代性解释、提出质疑四个步骤[44]。需特别指出的是,在使用证据对质时应尽量做到简洁、清晰和中立,要求未成年人就质疑内容作出回应,解释陈述与证据中的不一致。二是提问方式。我们建议在审讯未成年人时采用“开放性问题—聚焦性问题—封闭性问题”的漏斗式提问方式。审讯初期应以开放性问题为主,鼓励未成年人自主陈述以获取最大的案件信息。当案件事实基本确定,使用半开放式的指示性问题进一步聚焦话题,要求补充细节性信息。是非问题、选择性问题应在最后阶段使用,旨在确认信息。具体而言,信息收集型审讯不鼓励使用诱导性问题、重复性问题和复杂性问题,这可能导致混乱、矛盾、不可靠的供述。三是审讯语言。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理解缺陷和脆弱性特征,审讯未成年人的语言不应超过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成熟水平。提问语言要尽可能地规范化、口语化和简单化,以增强未成年人对提问问题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