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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双重困境研究

2021-05-26衡霞

理论探索 2021年6期
关键词:农村社区公共性现代性

〔摘要〕从治理模式来看,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实践中出现了传统性与现代性不兼容的现象,导致部分基层政府较强的公共性与自主性和居民的弱公共性与弱自主性,农村社区治理面临双重治理困境。破解此困境,首先要转变理念,实现传统性与现代性理念的有机融合;其次要将技术驱动作为突破口,增强农村社区治理工作的现代性;最后要培育相关主体,重塑基层政府、社区和农村居民的公共性与自主性。

〔关键词〕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传统性,现代性,公共性,自主性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1)06-0068-07

在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加速推进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传统性、现代性、公共性和自主性的强弱分化与交织,甚至会出现与城市社区治理完全不同的现代化困境。筆者在对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测度时发现,传统性与现代性、公共性与自主性①更容易构成矛盾体,在某些时候有强弱之分、同向成长、互为对立的关系。那么,测度结果与现实情况到底怎么样呢?农村社区治理能力是否会陷入双重困境?其影响机理怎样?这些均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

一、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双重困境识别

从政策文件和期刊文献来看,直接以“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题的文件和论文相对较少,因此,本文所使用的研究资料主要来源于“维普中文期刊服务平台”“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等数据库的230篇文献,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的政策文件共12份,以及在重庆、四川、浙江、福建、辽宁、甘肃等多地农村社区实地访谈调查中形成的41份访谈记录。

为了有效识别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困境的构成部分,本文运用Nvivo11软件从搜集到的全部文献中选取了200篇文献进行开放性编码、主轴性编码与选择性编码,再用未列入文本编码的30篇研究文献、12份政策文件、41份访谈记录对通过编码得到的597个节点数和61个基础概念、15个关系范畴一一进行检验,通过理论饱和度检验后,再把15个关系范畴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所界定的六种能力进行一一对应,进而设计出二三级指标,最后依据许宝君等人对社区特性的研究将55个三级指标的特征归类为现代性、传统性、公共性与自主性四类属性。从现代性与传统性内涵、公共性与自主性内涵来看,均有可能在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进程中形成矛盾和冲突,进而影响社区治理主体的能力提升。为了鉴别四大特性对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笔者通过对历时9个月总计收回的29个省份3160份有效问卷进行信效度检验后,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赋权,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其进行识别。

从模糊综合评价结果来看,得分最高的是传统性(78.88分),公共性次之(78.27分),现代性位列第三(77.92分),自主性最低(77.77分)。由于传统性与现代性偏重于场域中背景或整体情况的描述,是一种较为宏观的状态和一系列特征的集合,难以聚焦于各主体分析,因此在本文中对其进行整体比较分析。根据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内涵,本文从政府、社区、居民三个主体进行考察,评估值也体现了三大主体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得分。由于三个主体间相互比较时平均分只能表示其得分高低,而难以直观体现其在该层面得分的相对强弱,因此本文分别在公共性层面与自主性层面对各主体得分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如表1所示的结果。

从表1可以看出,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传统性得分高于现代性,明显区别于原子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际情况。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念、结构、行动呈现的封闭、内向和差序格局所致;另一方面,政府长期注重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而导致农村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与依法办事水平较低,进而使得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等软性治理特征体现得较少。虽然不能据此判断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陷入传统性与现代性冲突之中,但是调研表明,传统性与现代性的表征在“管”与“治”、“礼”与“法”、“拙”与“智”等层面常常使社区治理陷入现代化困境之中。

公共性强调治理主体以公共领域、公共空间、公共规则、公共交往、公共舆论、公共组织等为载体,以公平正义为实现目标,为同一公共空间的其他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它关注公共利益,注重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的培育。然而,农村熟人社会的陌生化和工具性差序格局的出现,使得一些农村社区内部的组织力与凝聚力逐步弱化,大量“无公德个人”更加关注“自己的利益”,导致政府的强公共性和社区的强自主性与居民的弱公共性、弱自主性在这些地方成为常态(如图1),这种现状与模糊综合评价结果的标准化值基本一致。那么,各主体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强弱差异具体有何表征?它们与传统性和现代性冲突共同构成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双重困境,这个困境形成的内在机理是什么?这些问题将在后面一一解释。

二、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双重困境的形成机理

当前的乡村社会经历“政党下乡”“政策下乡”“宣传下乡”的现代化改造后,虽然现代化的元素与设施设备不断改变着乡村的“历史感”和“当地感”,却未能从根本上动摇农民对“道德正当性”的信念与对“礼俗秩序”的遵从。随着一些农村社会“机械团结”土壤的分化与消失,社区认同的结构性与先赋性因素逐步瓦解,“弱关系”和“有限责任”在强化村民自主性意识的同时又消解着村民的公共性意识,时间和空间上的双重断裂仍然不可避免地使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陷入传统性与现代性困境。

(一)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传统性与现代性困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广泛建立起了政经社“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形成了适合于当时复杂社会关系的治理范式,行政权威逐渐取代民间权威并形塑了乡村治理规范。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工具性差序格局逐渐形成,一些成员的工具性价值逐级递减〔1〕71,传统文化的教化功能逐步弱化,长期孕育积淀的具有乡村专属特性的传统性元素偏居一隅。与此同时,因为农民的流动性增强、互联网普及、法治宣传力度较大等,法治、科学、民主等现代性元素对农村因血缘、地缘关系及自然伦理习性而形成的礼俗规范和“无为而治”策略产生冲击,常常使得基层组织与治理主体在一些乡村社会治理中,陷入是依法进行智慧管理还是依礼“无为而治”的困境。

1.“管”与“治”的理念冲突。从词源来看,“管理”强调自上而下强制性约束,其权力来源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平等协商对话,其权力由人民直接行使,通过自治、共治的方式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社会治理命题,标志着党政与社会的关系由政府包揽向政府负责、社会共同治理转变,更加注重法治保障和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建立了“农村法律顾问团队”,通过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健全来满足农村的法律服务需要。有关数据显示,北京市延庆区自“法律门诊——我来选”开诊1年多来,85名“出诊”律师为18个街乡的居民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1399条、受理法律咨询796次、接听咨询电话10996次,全区受益居民达4.5万余人次〔2〕;浙江省县级矛盾调解中心在2020年的半年内共接待群众134.9萬人次、受理矛盾纠纷66.2万件,化解成功率达到94.9%,群众来信、来访的总量较上一年同期下降28.6%〔3〕;贵州省余庆县创造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的矛盾化解在基层的“余庆经验”,获得了中央、省、市领导的高度肯定。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对农村地区的治理已经从科层制管理向“依法治理”转变,并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

然而,农村社区面临的治理问题远非抽象的理论研究对象,它既有农村社区老龄化、空心化现状,也有农民诉求多元化、非理性化特征;既有“民不告官”的传统,也有低成本诉讼维权的期待;既有基层官员不折不扣执行上级命令和政策法规与简单粗暴处理较多基层事务的冲突,也有体制性困境与个人发展意愿的不协调情况。因此,地方政府在面对中央一再强调还权赋能的战略设计时却苦于社区干部与居民无力承接的尴尬局面。尽管许多乡镇(街道)借鉴枫桥经验,努力“找回群众”、探索“新妇女运动”、成立“共建共治委员会”等,大力培育社区居民自治意识,提升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但是社区“无人”(意指严重的空心化)和居民自主性的缺失,使得农村社区治理习惯于依赖行政性命令,“四个自我”(即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与“四个民主”(即村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难以落实。于是,一些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任务,以“行政决策”代替“民主协商”迅速推进农村社区治理,创新性地设计了“五步工作法”“六步议事法”“12345+N治理机制”等,以此对外显示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的进步,出现了农村社区治理的居民参与能力现代化评估值高达80分的虚高现象②,而依法办事、矛盾化解、信息化运用等能力的现代化程度与居民参与能力的分值相差5分之多,部分三级指标更是相差10分左右。显然,居民一方面需要社区治理的“四个民主”权益,却又因职业流动和传统观念而放弃,“自愿”接受管治,另一方面又因“权利意识觉醒”而主张自治、不满意基层政府主导的创新性治理路径;乡镇(街道)和社区受资源约束而选择成本较低的便捷性管制路径。正是“管”与“治”的理念冲突和实践冲突,促使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公共选择倾向于寻求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平衡。

2.“礼”与“法”的制度摩擦。传统礼治秩序是实现农村社区长治久安的主要方式。传统农村社区的乡土性使其运行具有高度的稳定性,通过血缘、地缘结合而共同居住在同一社区的农村居民按照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礼节风尚等共同构建起传统农村社区治理的礼治秩序,形成一种礼治社会。礼治秩序虽系约定俗成的非正式化制度,但其在维系整个乡土社会的秩序、回应群众对于公正的诉求上始终扮演着“软法”的角色。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传统农村社会结构逐渐分化,从封闭、内向的社会关系朝着开放、流动演变,农村社区现代化成为必然趋势。虽然农村社区的生产生活、人员关系和思想观念方面相较于以往都有了较大改变,但合理的村规民约与合乎“礼俗”的基本诉求并没有太大变化,“礼治”仍在乡村社会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较高的权威。访谈中部分农民认为,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规范运用法律的技术还有待提高,在此之前,由民间自我调解矛盾纠纷和村规民约发挥约束功能是最优选择。

调查显示,部分条款合理却不合法的村规民约与刚性的法律条文有所冲突(比如村民有邻里纠纷,将取消村庄福利分房与集体分红等),是制约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性因素。对此,国家以“七五”普法和乡村振兴为契机,将农村社区治理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后来以枫桥经验为基础在全社会推行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认可约定俗成的风俗、文化或是权威的社区精英作为维持农村社区治理秩序有效工具所发挥的正向作用,以及村规民约作为“软法”的积极意义,避免农村社区传统治理制度瓦解、现代治理秩序尚未形成而带来的农村社区法治权威不足、法律规范不适应等突出问题。费孝通认为,现代性在消解传统性的同时重塑了传统本身,但是“在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4〕95。在这种“有法无治”状态下,农村社会停留在物质文明的现代性上,思想观念、认知态度、价值取向、行为模式仍然是非理性的,农村社区治理的载体与文化内涵是分裂的。因此,在“礼”与“法”的制度摩擦中实现道德共识与专业法律、便捷性与程序性、情感性与制度性等不同维度的平衡,通过礼治与法治的融合来破解传统性与现代性困境,成为提升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3.“拙”与“智”的工具碰撞。社区治理的“拙”是相对于“智”而言的,一方面体现为治理主体的互动行为依赖熟人社会的关系网络,通过差序格局构建治理网格,越是格局的边缘,治理效能越差;另一方面体现为治理主体凭借民间权威地位和没有经过系统整合的信息而随机应变地处理社区事务。“智”是基于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形成的大数据平台整合的信息网络,对社区进行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拙”依靠群众路线可以有效整合农村社区的治理资源,将传统文化制度的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智”则可以提升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两者的整合有可能会带来社区治理的根本性变革。但是,一些农村社区的治理主体更倾向于依靠经验、关系网络频繁地走访群众、深入了解群众需求,拉近社区与居民之间的距离,从而以朴素且富有温度的方式凝聚人心,赢得农村社区居民的认可与支持。因而往往会出现农村社区智慧建设程度偏高,但信息资源整合程度偏低的两极化现象,影响了治理效能。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关键突破口,《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均强调,要“依托信息化的治理技术来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水平”,通过信息技术创新的扩散效应、信息和知识的溢出效应、数字技术释放的普惠效应来提升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因而,多数基层政府强化了基础设施建设,增加了人脸识别系统和信息系统的身份验证功能,却在农村社区面临更多公共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权限方面的质疑与挑战。农村社区居民更倾向于通过传统的入户通知和宣传栏公开等方式知晓公共事务与信息,从而形成面对面的情感交流与及时沟通,这就直接导致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逐年递增,但信息资源整合与智慧应用能力未能同步提升。另外,在治理实践中,部分社区干部轻视甚至拒绝智慧治理,认为智慧治理增加了技能学习与更新时间,增加了做台账的重复劳动,“便政府”却“不便”社区及时了解与回应居民诉求,进而弃“智”用“拙”。显然,现代化治理理念的缺失导致了“拙”“智”之争,加剧了农村社区治理的传统性与现代性困境。

(二)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公共性与自主性困境

公共性是分析社会现象的一个概念性工具,它扬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同时也强调人们在广泛的交往实践中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但现代社会是一个“脱域的共同体”,由于脱域机制的存在,人们的社会关系逐渐脱离原来的生活单位〔5〕18-26。在此背景下,以公共服务、公共交往、公共精神等为核心的农村社会公共性日渐式微,公共性的彰显与公共性问题构成了农村社会发展的矛盾与张力,这一悖论成为新时代人与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6〕。在农村社区“公共性消解”与“公共性空心化”的同时,农民的个体意识也越来越强,既疏离社区公共事务,又反感“村官自治”,这就为基层党建引领、政府主导的农村社区治理提供了强自主性空间,却又使得基层减负降压成为形式。

1.政府强自主性与社区弱公共性。长期以来,一些乡镇(街道)政府根据自身的利益取向,把村两委看成自己的下属组织,将其纳入行政框架,使之承担大量公共事务与公共责任,比如治安维稳、居民经济数据采集、安抚上访人员等,基本不需要征得村社同意就可以实现,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来,基层政府通过确立各类责任清单,以及与部分村社签订目标管理任务书的形式将公共责任下沉,而作为公共事务与公共责任承接者的村社却并不能同时拥有与之相匹配的经费与权力。由于基层政府远离权力中心,法律制度的约束效力较弱,这种长期的强自主性往往因异化后的常态特征而被村社与居民看作是合理的,导致基层政府因其强大的行政力量而轻松脱域。

社区作为基层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居民守望相助的共同体。一些农村社区两委作为治理的核心主体和基层行政末梢,需要上传下达和应付各级检查、评比,无暇顾及居民关心的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使用与处置”“村级公共服务”“村庄治理”等事务,大大减弱了社区公共性。从社区公共空间的供给与使用情况来看,党群活动中心、幼儿园、农贸市场、停车位等公共空间存在供给不足与供给过剩并存现象,大部分居民不清楚社区公共资源分布与产权拥有情况,使这些公共资源无法发挥应有的社区凝聚功能;从居民参与情况来看,有些社区工作人员倾向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行为逻辑,尤其是农村社区空心化以后,能大包大揽“替民作主”的坚决不“麻烦”居民,这样还可以节约电话和各类APP沟通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再加上人们对农民天生就不具备集体行动理性的认知,更不愿意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到群众中,间接扼杀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通道,导致社区脱域和政府强自主性与社区弱公共性的冲突。

2.社区强自主性与居民弱公共性。调研显示,农村社区居民对于“参与社区议事活动”“清楚每次投票目的”“了解社区工程”等问题的给分普遍偏低,这种现象至少表明社区包揽大小公共事务和居民漠不关心社区发展导致治理悬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两项基本职能,协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等相关工作。但是,社区在行政化导向下,几乎包揽了社区内所有的行政事务、公共事务,以致大多数居民在访谈时均不了解社区工作的内容、意义与目的,以及自己参与的价值何在,这就使得农村社区居民日益原子化,社区治理成为基层组织的“独角戏”,并表现出越来越强的社区自主性。

在当今社会,农民流动性增强,生活方式与价值选择多元,原来从村社等地域性团体中寻找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心理认同逐渐被公平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权利诉求所取代,工具性差序格局中心的成员日益成为实现个体利益的关键目标。在市场经济洗礼下,农民也是理性经济人,有些人的自我中心主义泛滥,导致传统公共道德力量日趋式微,新型公共文化不被居民认同和接納,公共利益无人守护。尽管基层政府和社区都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但由于缺少居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平台,缺乏对居民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的培育,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共精神成长的深厚社会土壤,以致村庄道路修建涉及的树木、农作物移栽等有时候都成为农民与基层政府讨价还价的对象。农村社区居民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强化抑制了社区公共性的成长,使得公共政策的推行和公共问题的解决遇到一些困难。

3.政府强公共性与居民弱自主性。在公共管理视域下,政府是公共价值的天然代表者和维护者,有义务遵循“底线共识、权责对等、合乎法律”原则,通过“制度、教育、文化整合”来促成现代公共意识的构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善治良序〔7〕。21世纪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着力于市场经济秩序等维护性公共服务和教育医疗等社会性公共服务质量改善,从政治民主、社会平等、以人为本等方面来构筑国家(政府)软实力。然而,对于发展型政府来讲,对行政效率的追逐往往大于传统公共性的公益性核心,各级政府往往在保证行政高效率与基本公平性中产生悖论。为此,国家逐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向基层还权赋能,促进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通过不同主体之间优势互补,向群众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公共服务,满足居民的现实需要,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与动态平衡的治理目标,彰显出了政府强大的公共性价值。

随着现代化和农民市民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民主、平等、理性等价值观越来越被农村居民广泛接受,以强制性为特征的政府公共性对部分居民来说变得无足轻重。尽管居民对“四个民主”与“四个自我”高度关注,却未能体现在行动上。笔者在调研时发现,在社区事务方面,很多农村社区如果不给居民发钱的话,参与者就廖廖无几。一方面,由于农村社区的年轻人几乎都外出务工,在地缘与业缘上脱离了原有社区,邻里关系越来越淡漠;社区活动多为选举、娱乐性活动,较少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活动,“我为什么要参与”成为居民思考较多的话题;农民对于政府主导社区的刻板印象使其主动退出社区治理,产生“我不参与,我不失落”的心理。另一方面,由于繁重的生产生活负担和对闲暇时光的追求,部分农民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社区事务,无法在社区形成一种较为密切的人际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即使愿意参与社区事务,但一些处于涣散状态的基层组织也无法组织有效的活动和搭建有效的平台,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弱化,凝聚力和向心力消解,居民脱域成为必然。显然,面对政府的强公共性行为,居民既要求政府广泛放权,却又不愿意履行主体责任,在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呈现弱自主性特征,甚至与居民的弱公共性之间也存在多种冲突,使得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陷入困境。

三、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双重困境的破解之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指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机制全面完善,基层政权坚强有力,基层群众自治充满活力,基层公共服务精准高效,党的执政基础更加坚实,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力争再用10年时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充分展现。”〔8〕因此,检视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并识别其困境,以及针对困境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实现治理现代化总体目标至关重要。

(一)转变理念,实现传统性与现代性理念的有机融合

面向现代化的农村社区已经不同于传统农村社区,其所呈现出的复合性、开放性等新特性及其在长久历史中保留下来的民俗性、朴素性等,都决定了农村社区必将成为一个多元复合的有机整体。随着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社区治理工作的转型势在必行。因此,农村社区治理需要摆脱传统乡村社会多元主体或者单一行政主体自行治理的单向式思维。一方面,要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党对农村社区发展治理的全方位领导,以党心聚民心;逐步实现基层政府职能的归位,明确公私边界,真正实现还权于民,进而提升农村社区依法治理能力。另一方面,要促进多元主体参与,汇聚多方治理力量的新理念来指导工作,在多种力量协商、协调的过程中收集个性需求与创新思路,进而避免基层政府、社区和居民同时脱域的问题;同时,要培育多元主体的民主协商精神,达成社区治理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理念的有机融合。

(二)将技术驱动作为突破口,增强农村社区治理工作的现代性

现代化是一个系统的变革过程,其中科学技术的繁荣是现代化的特征之一。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手机、电脑等信息设备已经普及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并且让居民们的生活彼此联系起来,广大农村社区也不例外,这为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在农村社区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手段,在万物互联思维的引导下,着力提升农村社区治理的便捷化和精准化水平,打破时空壁垒,实现与基层群众的无缝对接,高效回应群众诉求,处理突发问题。比如,着力建设线上社区治理平台,优化网站设计,在网络上开放更多的信息资源,提升各项审批工作的联动协调水平,让群众尽可能在一个网站上解决相关问题。与此同时,针对农村社区的特殊性,应该从以发展带动治理的维度入手,指导农民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发展生产,推动相关产业建设,以技术手段带来的经济效益撬动农村社区的治理工作,在“智慧”的引领下实现发展与治理的同频共振,通过科学技术来促进传统性与现代性手段的有机融合,加速农村社区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三)培育相关主体,重塑基层政府、社区和农村居民的公共性与自主性

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内涵表明,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基层政府、社区和农村居民等多个主体,因此,重塑这些主体的公共性与自主性是实现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关键环节。从基层政府来看,“还权赋能”“减负降压”等是基层政府厘清自己与社区两委边界的核心任务。只有避免大量公共事务和公共责任的下沉,减少行政命令阻碍社区自治的源头,才能保留和尊重社区的自主性空间。同时,基层政府也要严格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引导和支持社区的“四个自我”和“四个民主”,这样才能激发社区治理的群众性和社会性。从农村社区来看,需要更加积极培育农村社区居民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培育维系农村社区居民之间以及农村社区居民与社区之间的情感和精神纽带,比如鼓励社区特色文化的打造和弘扬,增强居民对本社区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进而主动提升公共性与自主性。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社会组织参与较少是影响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事实上,农村社区中的民兵队、巡逻队、环卫队等组织均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进行培育,进而提升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力。从社区居民来看,需要增加线上线下和大数据平台等现代性治理手段来引导农村社区居民有效表达他们的治理需求和服务需求,通过民主化的渠道和方式来提高农村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性的情感认同〔9〕。另外,还需要挖掘社区乡贤等精英群众的带动作用,比如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教育咨询,有意识地树立道德模范、社区文明人,来激发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热情。

事实上,在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仅有传统性与现代性、公共性与自主性带来的矛盾和冲突,甚至还会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本文仅仅基于笔者搜集到的文献进行数据挖掘和评估的结论来思考破解之策,立足于新时代新要求来思考如何探索出一条适合居民需求的新路径以减少双重困境带来的治理弊端,从而有效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进步伐。另外,在研究中,还应当运用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法,从农村社区实际出发,系统性地探讨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干部队伍等因素是否成为双重困境形成的另一诱因。只有全面把脉和准确诊断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双重困境的形成机理和影响因素,才能有效破解公共性与自主性、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双重困境。

注释:

①传统性是指个体在传统文化的要求下所具有的认知态度与行为模式;现代性是指科学、人文与法治精神,以及自由、平等、民主的理念;公共性是指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在现行社会治理体制之下,以社区共同利益为目标,采取集体行动以制约公共权力并保障社区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行政治理过程的公平正义,以及社区居民人际交往、公共安全的空间正义,进而形成与私人性相区别的社区公共生活的共同认识和组织准则;自主性是指行动主体力图摆脱各种束缚与限制而作出事实行为的价值选择和决断能力。

②分值来源于笔者对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评估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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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 伟,刘 欣.浙江打造“信访超市” 全链条解纷成功率达94.9%〔N〕.法治日报,2021-03-15(01).

〔4〕費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

〔5〕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6〕张 晓,王让新.习近平总书记对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继承与创新〔J〕.毛泽东思想研究,2019(05):78-83.

〔7〕王水平,熊 涛.论我国公共意识的现代重塑〔J〕.福建论坛,2009(03):65-70.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EB/OL〕.http://www.gov.cn/zhengce/2021-07/11/content_5624201.htm.

〔9〕严火其,刘 畅.乡村文化振兴:基层软治理与公共性建构的契合逻辑〔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2):46-51.

责任编辑 周 荣

〔收稿日期〕2021-07-2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双重困境及破解机制研究”(19BZZ069),主持人衡霞。

〔作者简介〕衡 霞(1973-),女,四川绵阳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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