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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困境及完善

2021-05-24窦磊

南北桥 2021年24期
关键词:离婚民法典

窦磊

【摘要】与之前的《婚姻家庭法》相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一项规定,即离婚冷静期制度。该项制度的出现,无疑成为了广大正处在婚姻崩溃边缘的家庭的福音,对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及家庭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后起之秀,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无懈可击。那么,离婚冷静期制度将对未来社会将产生哪些影响?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本身存在哪些不足?其内容具有哪些可圈可点之处,又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值得仔细地探寻。

【关键词】民法典;离婚;冷静期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1.24.017

一、引言

在物质生活条件越来越丰富的今天,国家却面临一个日益尴尬的局面,即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生育率跌破历史最低点。受到计划生育、生活方式、思想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的90后、00后长期生活在父母的关怀和“羽翼”保护下,在对待婚姻感情问题时往往显得比较盲目和草率。据我国民政部门的相关统计,自2010年以来,我国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甚至一度超过了结婚率。在这种情形下,为了尽可能挽回濒临崩溃边缘的婚姻,缓解持续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离婚冷静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作为一项新兴制度,该制度中的许多疑点耐人寻味。”比如,离婚冷静期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的情形。在部分特殊情形的场合,例如,家暴、出轨、虐待家庭成员等,适用离婚冷静期并无必要。另外,目前的离婚冷静期被单独规定在民法典中,这种情况显得过于突兀。如果没有相应的其他制度加以配套,与离婚冷静期制度共同发挥作用,为离婚冷静期的实施保驾护航,离婚冷静期制度就如同缺少了催化剂的化学反应,无法对整个社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优势,实现其应有的立法目的。故此,应当从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和期限角度对其进行适当的完善。另外,应当建立由多方主题共同参与的矛盾解决机制,才能有效提升离婚冷静期的实施效果。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积极意义

(一)有效降低离婚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婚姻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的因素,冲动、草率的离婚也逐渐成为当前社会主流因素。近几年来,“因草率结婚而离婚的案件数量正在快速攀升。”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并且生活压力巨大,夫妻之间一个不起眼的小矛盾也有可能成为其感情破裂的导火索。草率缔结婚姻有很多情形,如“因家庭经济原因或社会因素、一见钟情或一时冲动、空虚失意、迫于父母及外界压力、未经深入了解及出于感情以外的其他因素等。”这些因素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时对彼此缺乏了解,在对待婚姻问题上率性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缺乏有效地沟通与深入地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这就极易为婚姻关系的破裂留下隐患。”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促使即将因草率而离婚的夫妻双方反思各自在处理婚姻问题上所存在的不足,将双方拉回正常的婚姻生活轨道。

(二)有助于培养和谐唯美的家庭观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以个人主义对抗团体主义的呼声也水涨船高。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将自己的未来都寄托在自己的婚姻生活上,对家庭的归属感与依附感也在逐渐消失,进而使离婚比过去变得更加容易和随性,和谐唯美的家庭观念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离婚冷静期制度扮演了一种‘教育者的角色。”它间接地告诫大多婚姻关系陷入僵局、有着离婚倾向的夫妻,和谐永远是维系美好家庭的根本基础和坚实保障,从而对教育引导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三)迎合民法基本原则与时代需要

首先,“家和万事兴”的理念一直作为我国传统家国文化的核心而存在。“我国成语中也不乏相敬如宾等用以描绘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的词汇。”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正好迎合了这些传统的婚姻哲学思想,成为了保护濒临破裂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次,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剧,生育率走低,导致我国人口比例很不协调,20~30岁的年轻人口缺失愈发严重。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不仅有效地维系了婚姻家庭关系,还间接地为持续走低的生育率提供了可靠而有力的保证。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冷思考

(一)能否适用于诉讼离婚

首先,“我国绝大多数的离婚都是由于夫妻双方过于冲动所导致的。”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令那些正处于或可能处于气愤冲动中的夫妻重新回归冷静对待彼此的状态。然而,“冲动的情绪往往通过言行举止表达于外,”比如当事人爱说气话、使脾气、耍小性子等。但是,当法官耐心地询问并进行劝导时,双方又会心平气和地相互交流。因此,这种冲动离婚的情形和处理易于被法官所把握。而且,即使不存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夫妻双方进入诉讼离婚阶段,法官也可以根据双方离婚的具体原因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離婚。而且法官专业性的人为干预过程恐怕比放任自流的自行冷静过程更有效果,让离婚冷静期制度难免显得过于鸡肋。其次,在司法实践中,选择通过诉讼离婚解决婚姻问题的案件往往属于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情形,婚姻状况通常难以挽回。例如,在一方当事人失踪,另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场合,由法官直接判决准予离婚即可。如果在这种情形下也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则不符合现实。最后,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远离家人,外出务工,“致使农民工家庭的离婚案件发生率陡增。”夫妻双方的矛盾往往积累已久,都希望通过尽量简便的方式结束痛苦的婚姻历程,而法官也希望以高效的办法解决婚姻纠纷。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则既不符合当事人愿望,也增加了法官的办案负担。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缺陷

1.离婚冷静期限的设置过于僵化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无法满足所有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仅单纯地规定了30天的冷静期,”这种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形。比如,由于未满16周岁的子女正处于心智发育不健全的敏感青春期,英国规定有未满16周岁子女的夫妻要多出6个月的反省和考虑期。此外,对于有着较长婚龄的老夫老妻而言,选择离婚往往只是压垮房屋的最后一片雪花,如果强行通过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对其进行干预,则不仅不能对夫妻双方起到良好的挽救作用,还会增加双方离婚的欲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规定与离婚冷静期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

如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给出明确具体的定义。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间有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将显得较为困难。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间擅自取走另一方当事人的财物,用刑事法律介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婚内刑事犯罪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投诉无门。另外,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缺少对冷静期内发生的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及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约束和救济,当事人只能在离婚冷静期间默默承受痛苦,给其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

3.《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缺少与离婚冷静期相配套的其他制度

當前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仅仅是令双方当事人在冷静期间自行和解,缺少其他配套制度。然而,“离婚冷静期制度要达到效果,宏观上的制度调控也同样不可或缺。”如果法律仅让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自行解决婚姻矛盾,而不通过任何其他制度措施和专业人士加以引导,那么将很难实现挽回婚姻的目的。此外,如果设置离婚冷静期只是简单地让夫妻双方回家自行处理并消化消极的情绪,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将失去其法律意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不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感情状态和导致离婚的原因,帮助当事人厘清头绪。对于能够挽救婚姻关系的家庭,也不能看到其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的缘由,无法提供合理的建议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等服务。”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一)进一步细化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

首先,对于刚结婚不久的夫妻或者有过离婚经历的夫妻及在一定时期内曾反复结婚、离婚、复婚的夫妻而言,他们对离婚所带来的利弊考虑尚不周全,仍然具有婚姻重塑性与挽救的可能性。因此,对这一类夫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较大的实践性与可行性,可以考虑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其次,原生家庭环境是决定未成年人成长道路和人生走向的关键因素,如果夫妻双方仅因冲动、草率等原因而离婚,势必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根据追求离婚伤害最小化原则,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同样不妨考虑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再次,部分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或一方因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夫妻可能会因离婚而难以独立生活,但离婚冷静期属于婚姻关系最终走向尚不明确的状态,夫妻双方仍然负有相互扶养、相互扶持的义务。基于这种义务,也可以考虑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最后,如果对离婚冷静期制度不视情形、不加区分地适用,且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限内缺少相应的制度对其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护,将会导致对婚姻当事人不利的后果。所以,基于对维护家暴受害者人身权益的考量,应当限制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对这一制度的适用。

(二)适当调整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目前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限过于僵化,无法适用于所有的情形,需要根据不同的离婚原因和情形设置灵活的离婚冷静期,最大限度地保证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现效益。笔者认为,可以把30天作为适用于大多数一般离婚情形下的离婚冷静期限。而对于上述家庭暴力、虐待、转移财产、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情形的离婚,应当把离婚冷静期限规定在15天左右,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此外,离婚冷静期限的规定也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现行规范也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他制度规定,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及离婚冷静期限,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公证。如果协商确有困难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适用期限和具体情形确定夫妻双方的离婚冷静期限。

(三)建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家庭矛盾解决机制

首先,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双方当事人在结婚前就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使结婚当事人充分了解其在婚姻关系期间所享有的权力及所负有的义务,与当事人共创和谐良善的婚姻家庭关系。其次,村民自治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应当与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紧密联合,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介入解决家庭矛盾的作用。最后,应当由多方社会主体介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对其实施现状及时地进行跟踪监测和反馈。

五、结语

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在挽回婚姻层面的第一次尝试,具有历史性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该制度第一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中,其在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及制度完善等方面所暴露出的不足也同样不容忽视。为此,应当遵循维护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利的原则,以对当事人的最小伤害为限度,根据不同的离婚原因和具体情节,在适用范围、适用期限、法律救济、配套保障及社会干预等方面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做出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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