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现状及未来
2021-05-23秦寅臻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
秦寅臻 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
近年来农业保险高速发展,但目前行业内“农民不愿买,险企不敢卖”两大痛点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全面普及。
一方面,我国现行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仍以直接物化成本为主,现有的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不仅难以有效地保障实际生产成本,而且无法解决“谷贱伤农”对农业生产者收入水平的影响。对于小规模农业生产者而言,农业保险保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其农业产出水平较低,一旦农产品价格下跌就可能面临较大损失,但现有的产量保险又无法帮助其规避价格不利变动的风险,小规模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自然会降低。因此,为了提高农业生产者投保积极性,农业保险从产量保险向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转变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另一方面,2014 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试点农产品价格保险,但是大多数保险公司却迟迟不愿试水,主要原因在于承保的保险公司面临集中的价格风险。
上述因素都导致保险公司缺乏开发农业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的动力。现有的产量保险无法满足农业生产者的要求,保险公司又不愿意承保农业生产者亟需的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致使农业保险需求端与供给端无法匹配。
在此背景下,“保险+期货”模式应运而生,为上述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保险+期货”模式介绍
在农产品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中,原本分散在广大农业生产者身上的农产品价格风险被全部或部分转移至保险公司。而农产品期货市场具有风险规避功能,为保险公司管理承保风险提供了平台和创新工具,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降低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造成的损失。
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农业生产者、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期货交易所。整个模式运作方式如下:首先,保险公司根据农业生产者的实际需求,设计多品种的农产品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并且和期货公司共同对农业生产者进行消费者教育;其次,农业生产者购买与其种植的农产品相匹配的保险产品,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期货交易所给予相应的补贴;再次,承保的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通过签订场外期权合约的方式进行农产品价格变动的对冲操作,实现价格风险从保险公司向更熟悉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经验更丰富的期货公司转移;最后,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中寻找期货对手盘,复制相应的场外期权进行对冲操作,进一步将风险分散至期货市场的广大投资者,从而完成整个模式的运行。
“保险+期货”模式不仅为保险公司提供了转移风险的手段,还搭建了农业生产者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桥梁。规避风险的需求源头在于农业生产者,由农业生产者直接在期货市场进行农产品套期保值是较为简便的风险管理方式。但目前我国只有小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采用农产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法对冲价格风险,而普通农户很少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广大农户对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较为陌生,不熟悉套期保值的原理和交易流程。期货产品相比于其他金融产品更为复杂,其高风险也容易招致农户的反感,这些都成了阻碍普通农户自行通过套期保值管理价格风险的壁垒。第二,我国小规模、分散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体农户对价格风险的集约化管理。期货市场标的农产品数额巨大,普通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数量甚至无法达到1手农产品期货交易量的最低标准。第三,我国农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数量较少、发展落后,不具备直接进行期货交易的条件,使得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无法通过现有的农村组织参与期货市场。
与期货相比,保险产品比较简单,农户大多对保险有所了解且时有接触;农业保险产品没有体量要求,农户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投保。上述因素都使得农业保险比农产品期货更容易让普通农户接受,“保险+期货”模式也由此成为农户间接进行农产品期货交易的渠道。
二、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特点
在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农业保险已经覆盖超过70%的农业生产者,其中美国的农产品收入保险保费占农业保险总保费份额超过了80%。美国、法国农业保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其完善的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模式。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对两者多有借鉴,但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使用场外期权。美国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期货交易,在期货市场做卖出套期保值。美国的期货产品也更为丰富,有些保险公司还通过天气期货管理自身风险敞口。此外,美国农业生产者通常还会通过合作社进行套期保值。一旦农产品价格下跌,农业生产者收入减少,可以在获得保险补偿的同时,也在期货市场获利。我国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较为严格,现有的法律体系尚未允许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保险公司无法自行在期货市场上对冲价格风险。因此,我国保险公司通过与期货公司签订场外期权,间接在期货市场上进行风险对冲。此外,相对于直接参与期货交易,场外期权的权利金往往比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更低,并且在农产品期货价格出现不利变动时不会出现需要追加保证金的情形,对于保险公司资金占用更少。
第二,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比例更高。美国的农业保险补贴比例约为60%,法国补贴比例最高为65%,而我国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接近80%。美国与法国农场化、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模式形成的规模效应决定了两国的农场主为了规避价格风险可以负担更多保费;而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且分散,导致农户可能受困于过高的保费而不愿投保,转而自行承担农产品价格风险。因此,为了更快地推广普及农业保险,我国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较高的补贴比例。
第三,我国的期货交易所承担了更多的职责。法国的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模式没有期货交易所参与,而是由法国政府成立大区级再保险公司和中央再保险公司,农产品价格风险由地区、大区、国家三级分担,针对一般和重大农业灾害,法国政府还分别专门建立了相应的灾害基金,用以抵御巨灾风险。美国的交易所作为期货交易场所独立运作,而我国的期货交易所有一定的国家背景,很多情况下需要协助政策推行。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即由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推行试点,并且在目前的试点期间,上述期货交易所还承担了很大一部分保费补贴的职责。
三、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现存问题及建议
虽然在保费补贴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稳步发展,“保险+期货”模式持续推行,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保费补贴体系尚不完善
“保险+期货”模式中,各级政府以保费补贴形式参与必不可少,但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区域差异化不明显,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也会因此受到影响。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划分为“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没有根据经济水平对各个地区进行范围划分,并且两大区域保费补贴比例差距较小,与我国不同地区间财政收入差异的现状不相符。特别是部分地区的农业大县经济水平较低,财政收入有限,造成财政收入与财政补贴支出的错配,使得保费补贴成为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的负担,如果没有中央财政的直接补贴,当地“保险+期货”模式的推广将存在困难。
完善的保费补贴体系应当从中央政府统筹安排出发,根据不同地区的财政状况,做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保费补贴比例的协调工作。对于财政资金充足的发达地区,应当由地方政府提供更高的补贴比例,而对于财政资金匮乏的偏远地区,中央政府补贴资金应适当向这些地区倾斜。通过区域差异性拨款,可以有效降低补贴资金给中央政府带来的财政压力,提升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场内期权品种稀缺
我国现有的农产品期权包括白糖、棉花、菜籽粕、豆粕和玉米期权,与我国丰富的农产品品种和农产品期货相比数量稀少。这导致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签订场外期权后,期货公司不能直接通过交易场内期权的方式对冲农产品价格风险,而是需要在期货市场进行频繁交易对冲场外期权。尽管上述操作也可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但其后果是期货公司面临高额的对冲成本。此外,相比于直接使用场内期权,期货公司通过期货交易未必能完全对冲场外期权而留下风险敞口,并且期货公司往往需要根据农产品实时的期现货价格设计并及时实施期货交易策略,难以推广,这都将增加期货公司的风险和经营成本。期货公司的上述风险和成本,最终将通过对场外期权更高的定价传导至保险公司。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的期货交易所应结合中国农产品市场的情况,侧重开发一些市场需求旺盛的期权品种。事实上,“保险+期货”模式的存在可以集中释放普通农户的套期保值需求,通过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合理引导更多农业生产者套期保值参与市场,能够为新上市的期权品种提供必要的流动性,从而有助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发挥风险转移、价格发现的功能。
(三)存在明显基差风险
目前我国农业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的赔付金额大多根据农产品期货价格确定,但由于期货标的物均为标准化农产品,而各地、各农户种植的农产品种类繁多,很多与期货的标准有一定出入,期货市场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因此存在差异,从而产生基差风险。基差风险的存在导致保险合同有时无法完全覆盖农户的损失,进而影响其投保积极性。
对此,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在遵循成本收益原则的前提下,根据需求以现货价格为基础设计农业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产品,有效降低基差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与期货交易所或相关企业进一步合作,采用订单收购模式,约定以某一时点的农产品期货价格收购对应农产品,从而帮助农户避免基差风险。
(四)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难以发挥协同效应
在“保险+期货”模式中,需要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两方密切合作:一方面,期货公司需要保险公司参与开展业务,也需要和保险公司共同进行消费者教育;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厘定农业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费率时需要依赖期货公司的农产品期货数据和专业技术提供支持。目前,期货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分属不同系统,不利于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相关业务;并且,由于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经营模式不同,各自对对方的业务也不甚了解,在合作上存在一定困难。
近年来,我国关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建议和提案层出不穷,除了银行和证券公司混业经营外,同为风险管理手段提供者的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合作发展也应成为一大发展方向。在金融混业经营这一大趋势下,“保险+期货”模式的出现为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进一步互联互通提供了契机。
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可以在相应的业务数据方面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信息共享,不仅帮助保险公司进行更精确的保费厘定,而且帮助期货公司及时了解农户的套期保值需求,可以提前对期货和期权头寸进行管理。如果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既可以缩短业务流程,也可以降低对冲风险的成本,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
与此同时,在“保险+期货”不断推行的过程中,监管层面也要加快构建保险系统与期货市场间的防火墙,由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建立金融协同监管体系,从而防止期货市场的风险经由“保险+期货”模式蔓延至保险系统。
四、“保险+期货”发展方向
“保险+期货”模式中的合作不应仅限于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与其他参与者例如期货交易所也可以开展合作。期货交易所在设计期货期权产品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流动性的缺乏,我国农业生产者个体难以参与期货市场,但保险公司通过数量众多的保单形成规模,进而参与期货市场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如果期货期权品种得以拓展,将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进而推出更多农业保险产品,形成良性循环。
再进一步来说,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都与风险息息相关,三者的合作不应仅限于农业保险,而应该在更多方面发挥协同效应。农产品价格风险本质上是广大农业生产者面临的同质风险,农业保险的“保险+期货”模式为分散同质风险提供了新的思路,因此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也可以在巨灾风险和长寿风险等领域展开合作。
极端天气的出现是导致农产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的主要原因,巨灾风险对应的范围则更广。最新的《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地震的免责条款,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将会面临更大的巨灾风险。如何有效地管理巨灾风险在我国仍是一大难题。借鉴农业保险的模式,也可以设计巨灾风险的“保险+期货”体系,由期货交易所设计相关巨灾期货、巨灾期权产品,保险公司通过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巨灾风险对冲,期货公司寻找更多的资本市场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分散巨灾风险。
财险公司面临巨灾风险,而寿险公司则面临长寿风险。长寿风险也是同质风险,容易导致保险公司陷入超额赔付的不利情形。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的背景下,长寿风险的管理对保险公司的重要性也日益提升。与巨灾风险类似,长寿风险同样可以通过“保险+期货”模式,在期货市场上分散长寿风险,从而降低长寿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