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其他创新型国家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政策对比研究
2021-05-21纪玉伟陈媛媛范红坤
纪玉伟 陈媛媛 范红坤
摘 要:基础研究是原始性创新的源头,是建设科技强国的基石,提高国家的原始创新水平,必须从战略上加强对基础研究的重视。文章对中国与其他创新型国家在以下几个维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比较中国与其他创新型国家的基础研究投入强度差距;通过经费结构特征的比较,找出中国在基础研究经费的配置倾向、资金来源、各主体投入强度等结构特征方面存在的差距,进一步分析我国基础研究经费配置结构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通过比较中国与其他创新型国家在基础研究政策效力、资助部门特征、资助模式、项目监督机制等维度的政策差异,探究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强度低及配置结构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促进我国政府支持原始性创新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基础研究;创新型国家;经费投入;政策;对比研究
中图分类号:F285文献标识码:A
DOI:10.19881/j.cnki.1006-3676.2021.03.06
Comparation of Basic Research Funding and Policy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innovation-driven Countries
Ji Yuwei1 Chen Yuanyuan1 Fan Hongkun2
(1.Beijing Research Center for Science of Science,Beijing,100044;2.Bohai Petroleum Equipment New Century Company,Beijing,100033)
Abstract:Basic research is the source of original innovation and the cornerstone of building a strong country. To improve a country's original innovation level,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basic research.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status quo of basic research investment intensity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innovation-driven countries。From the dimensions of the basic research funding structure,such as the allocation tendency ,funding sources,and the input intensity of each subject,analyze the deep-seated problems in the allocation structure of basic research funding in China;compare policy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innovative countries,in term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basic research policies,the characteristics of funding agencies,funding models,and project supervision mechanisms,and try to explore the reasons for the problem of the allocation structure,it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promot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support original innovation.
Key words:Basic research;Innovation-driven countries;Funding;Policy;Comparative study
基礎研究是原始性创新的源头,是建设科技强国的基石。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基础研究的战略部署。2014年,欧盟启动“地平线2020计划”,将基础研究确定为优先发展的战略项目。2015年,白宫发布《美国国家创新战略》,强调美国要巩固和扩大其在全球基础研究领域的领导地位。2018年,日本推出了“‘登月型研究开发计划”,该计划是为了使日本进一步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和民粹主意抬头的当下,我国才从战略上加强了对基础研究的重视。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2020年,科学技术部(简称“科技部”)联合其他部门印发了《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和《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重视基础研究对实现我国科技创新“三步走”战略目标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建成科技强国,必须抓住发展机遇,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提升我国的原始创新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创新实力得到明显提升,2020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排名第14位,连续两年跻身前15位,掀开中国迈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新篇章。但与其他创新型国家相比,中国的基础研究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比较与其他创新型国家在基础研究投入、结构、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差异,对促进我国原始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历年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以及欧盟委员会历年发布的《欧洲创新记分牌》,选择了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国家,与中国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国与其他创新型国家基础研究投入对比分析
近年来,中国在基础研究经费方面的投入增速明显,2009—2018年,年均增长率达13.3%,超越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目前,中国的基础研究经费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但在基础研究经费强度指标上,中国与其他创新型国家差距还比较大。
(一)中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强度远低于同时期世界其他创新型国家水平
通过对中国与其他创新型国家两个同时期基础研究强度指标进行比较可以发现:
1.中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远低于其他创新型国家。中国2012—2018年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GDP比重基本在0.1%左右,增速缓慢,日本2018年为0.41%,美国为0.47%,欧洲创新型国家多为0.3%~0.5%,韩国经费投入比重最高为0.64%。可以看出,同时期其他创新型国家基础研究投入占GDP比重是中国的3~5倍,详见图1。
2.中国基础研究投入占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简称“R&D”)经费比重远低于其他创新型国家,低10~20个百分点。中国2017年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比重仅为5.5%,美、日、韩为15%左右。欧盟国家中丹麦、挪威约为18%,其他欧盟国家如荷兰、法国、意大利多为25%左右。欧盟最新科技框架计划“地平线2020计划”中,基础科学预算支持额度占所有研发与创新经费的31.73%[1]。
(二)同等经济发展水平下,中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强度仍低于其他创新型国家
笔者采用可比价的人均GDP指标来衡量各国经济发展历史水平(参考年为2010年),通过在同等经济发展水平下对中国与其他创新型国家的两个基础研究投入强度指标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国基础研究投入强度依然远低于其他创新型国家在同等经济发展水平时期的水平。2016年,中国可比价人均GDP为14040美元,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R&D经费比重为5.2%,其他创新型国家在同等经济发展水平时,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比重远高于中国的水平,高3~15个百分点。[2]例如,1950年,美国可比价人均GDP为14755美元,1953年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比重为8.9%。同等经济发展水平时的基础研究经费占GDP比重指标方面,其他创新型国家的比值也同样远高于中国。例如,2016年,中国基础研究投入占GDP比重为0.11%,同等经济发展水平下美国为0.34%,日本为0.21%,德国为0.43%,其他创新型国家为中国的2~3倍。见表1。
中国基础研究经费强度长期偏低,且在基础研究投入支出上存在结构性问题,这与我国长期基础研究管理体系及政策支持不完善有关。笔者将从基础研究经费来源与资助体系、R&D经费资源配置结构、政府研发经费投向主体、基础研究在科研主体中的地位等视角,分析基础研究经费结构性特征及存在的问题,并尝试从政府对基础研究支持政策保障、资助部门、资助模式、项目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及政策等角度,对中国与创新型国家进行比较,探索中国在基础研究投入及管理体系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据此提出推进我国政府原始性创新的政策建议。
二、中国与其他创新型国家基础研究经费来源及投向比较
(一)从R&D经费支出结构来看,中国R&D经费资源配置明显呈“重试验开发,轻基础与应用研究”倾向
从R&D经费支出结构来看,中国基础研究支出比重远远低于其他创新型国家。自2005年以来,我国开始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大了对基础研究的倾斜力度,但长期形成的经费配置结构仍然没有得到明显改观。2017年基金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比分别为5.54%、10.50%和83.96%。自2008年以来,我国基础研究占比仅提高了0.76个百分点,应用研究占比甚至下降了1.96个百分点,试验发展占比提高了1.2个百分点。
1.从政府研发资金流向主体来看,中国更倾向于将研发经费投向科研机构,而美、日、欧等创新型国家对高等教育部门的资金支持力度更大
中国基础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中国政府的研发资金的流向主体表现为,政府研发部门(科研机构)>高等教育部门>企业,与美、日较为接近。2018年,中国政府研发资金流向政府研发部门(科研机构、高等教育部门、企业的比重分别是63%、24%和12%,美国分别是45%、31%和18%,日本分别是51%、41%和4.4%。尽管结构大体相似,但与中国相比,美、日两国高等教育部门获得了更大比重的研发资金。欧洲地区的创新型国家这一特点更加明显,政府研发资金流向主体表现为高等教育部门>政府部门>企业,高等教育部门获得的政府研发资金占全部政府研发资金的比重均在50%以上(见图2)。综合来看,中国政府的研发资金更倾向于投向科研机构,而美、日、欧等对高等教育部门的经费支持力度更大。
2.从基础研究经费的资金来源来看,其他创新型国家的资金来源呈多元化格局,而中国基础研究经费则主要依靠中央财政投入,资金来源过于单一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在工业化初期基础研究经费几乎全部由政府筹集,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企業自身发展的技术创新需求和政府及创新主体的创新协作网络化演化规律,都会推动形成基础研究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格局。例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是美国基础研究投入的绝对主体,投入占比70%以上,企业占比仅为15%左右,高等学校和非营利私人部门分别约占5%。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企业基础研究进入黄金时期,投入占比逐步提升,联邦政府投入占比有所下降。2015年,美国基础研究经费为867.1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投入占44%,企业占28%,大学占12%,其他非营利组织占13%,州政府占3%。英国基础研究经费绝大部分来自政府,少部分来自企业与慈善机构等。2013年,英国基础研究经费为70.6亿美元,其中政府投入约占43%,企业约占23%,慈善机构捐赠以及海外基金投入约占34%。中国的基础研究经费绝大部分来自政府财政投入。2015年,中国基础研究总经费中,中央财政占投入占比91.5%,地方财政占6.9%,企业资金占1.6%(见图3)。企业已经成为很多创新型国家基础研究的第二大资助主体,此外,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与海外基金等资金来源也成为基础研究经费的重要补充。与其他创新型国家相比,中国的基础研究经费来源过于单一、不均衡,高度依赖中央财政的投入。
3.从基础研究经费的资金支出分布来看,中国企业在基础研究体系中地位非常低,远低于其他创新型国家的水平
中国基础研究经费的绩效执行部门主要分布在科研机构与高等教育部门,与其他创新型国家相比,企业的基础研究支出占全部基础研究的比重微乎其微:2009年占1.6%,2018年上升至3.1%。2018年,美国企业的基础研究支出占全部基础研究比重为27.2%,韩国高达59.9%,其他创新型国家的比值也多在20%~40%之间。从其他创新型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企业在基础研究体系中的地位呈明显的上升趋势。2009—2018年,大多数创新型国家的企业基础研究支出占全国基础研究支出比重都上升了6~10个百分点。例如,自2009年至2018年,美国从20.0%上升到27.2%,日本从40.6%上升到49.3%,英国从26.4%上升到36.0%。中国企业在基础研究体系中地位是非常低的,多年来没有明显的改观。
4.从各个创新主体的基础研究投入强度来看,中国各科研主体的基础研究投入强度普遍低于其他创新型国家,特别是企业对于基础研究投入的热情远远低于美、日等国家。
欧、美、日等其他创新型国家的基础研究重任基本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来承担,企业是基础研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补充。纵观世界创新型国家,或是科研机构部门的基础研究占据重要地位,如德国,或是高等教育部门的基础研究占据重要地位,如美国、日本、荷兰等。
从科研机构比较来看,欧洲创新型国家科研机构的研发经费更加侧重于投向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例如,最为典型的德国科研机构的研发经费支出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倒梯形结构,基础研究经费支出比重占比接近60%。英国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处于并重的地位,基础研究支出比重达42.2%。中国科研机构的研发经费支出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正梯形结构,结构上与美国、日本相似,但基础研究比重仍明显低于美、日两国。2018年,中、美、日三国基础研究支出比重分别为15.6%、18.7%和22.1%。综合比较,中国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支出比重略低于美国和日本3~7个百分点,远低于欧洲创新型国家(见图4)。中国要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突围创新困境,就必须加强基础研究,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支出比重仍有待提高。
高等教育部门的基础研究投入强度比较来看,中国高等教育部门的基础研究支出强度较其他创新型国家约低15个百分点。2018年,中国教育部门基础研究投入强度为40.5%,美国为62.3%,荷兰为56.6%,法国为67.3%。英国和丹麦基础研究在高等教育部门中的地位虽然低于应用研究,但由于其国内高等教育部门本身在基础研究创新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整体来说仍然带动了全国基础研究经费的投入。2016年,英国教育部门基础经费支出占教育部门全部研发经费的比重为33.3%,低于中国的40.5%,但英国总体的基础经费支出比重为18.1%,而中国总体的基础研究支出比重仅为5.5%(见图5)。
从企业基础研究投入比较来看,中国企业部门的基础研究投入热情远低于美、日等创新型国家。与美、日等创新型国家相比,中国企业绝大部分研发经费资源都投在试验与发展上。2018年,中国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强度只有2%,美国、日本分别为6.2%和7.8%,欧洲国家基本上处于5%~10%的水平,可以看出,其他创新型国家的企业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强度为中国的几倍(见图6)。
三、中国与其他创新型国家政府支持基础研究的政策比较
(一)从支持基础研究所采用政策的效力来看,其他创新型国家多通过政策效力较强的立法或计划法令保障基础研究投入,我国在保障基础研究方面政策的效力相对较低
美日等其他创新型国家普遍重视基础研究经费投入的法治保障,通过科技立法或强制性的计划法令保证国家对科技的投入。例如,1995年,日本出台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等一系列法律,此后以5年为周期定期发布《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积极发展基础研究。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竞争力法案》,着重部署基础研究及人才培养,该法案被称为美国未来科学发展的路线图。2004年,德国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签订《研究与创新协议》,规定大型研究机构的研究经费在2010年之前,每年必须保持至少3%的增幅,2012年通过的《科学自由法》使德国的科研活动更具吸引力。
1993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该法虽指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但未明确具体的比例目标。2000年,由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全国基础研究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发布了《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在总体部署中提出,要超前部署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提高持续创新能力[3]。然而,我国的基础研究投入比例长期没有得到提高。自1998年至今,我国的基础研究占研发经费比重長期维持在5%左右。
(二)从资助部门来看,美国基础研究资助部门及资助领域具有较强的学科领域侧重,中国的基础研究资助管理部门缺乏学科侧重,资助时需要统筹协调,不易形成研究合力,实质上存在同质化与竞争性资源浪费现象
美国联邦政府支持基础研究的资助管理部门主要有6个,分别是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美国能源部、美国航空航天局、美国国防部和美国农业部。2018年,这6个部门的基础研究预算总和占联邦政府基础研究预算总额的95%以上,其中,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占44.3%,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占14.8%,美国航天航空局和美国能源部分别占13.7%和12.8%,美国国防部和美国农业部分别占7.7%和3.7%[4]。可以看出,美国不同部门重点扶持基础研究的领域各有所侧重,除了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主要负责资助全美国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的基础研究、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资助对象领域综合性较强外,其他部门的资助对象领域都有非常明显的学科领域侧重,如美国航空航天局主要资助航空航天及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美国能源部主要资助高能物理、核科学等能源领域的科学研究,美国国防部主要资助国防军事领域的科学研究。
中国的基础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科技支出。2015年,国家对基础研究资助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资金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4个部门,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实现基础研究资助计划的协调管理[5]。2017年,中央财政预算中科技支出“基础研究”科目516.8亿元,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67.3亿元、中国科学院179.4亿元、教育部31.9亿元、科技部23.1亿元,分别占中央财政基础研究预算总额的51.7%、34.7%、6.2%和4.5%,合计占97.1%。可以看出,中国这4个重要的基础研究经费资金管理部门都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特征,在资助领域上缺乏侧重点,容易出现资助领域同质化、竞争性资源浪费的问题。
(三)从经费资助模式来看,其他创新型国家政府主要是采取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稳定性支持为主的方式支持基础研究,中国基础研究经费资助则是以竞争性支持为主导
竞争性资助注重科研产出效率与目标导向,稳定性资助方式则更为注重科学研究的探索,重视科研人员的自主性。其他创新型国家政府对基础研究的经费资助,大多采取稳定性支持为主、竞争性支持为辅的资助模式。例如,马普学会是德国最大的基础研究机构,年度预算经费的80%以上来自政府预算拨款。国家科学研究中心是法国最主要的研究机构,主要开展医学以外领域的基础研究,80%以上的经费来自政府财政预算。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73%的经费来自国会的财政拨款。总体来看,在基础研究领域,国家稳定性与竞争性经费配置的比例一般为7∶3甚至达到8∶2。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将基础研究的资助模式从过去的行政拨款转变为择优竞争模式。此后,中国基础研究的经费资助方式,主要以竞争性经费支持为主导,稳定性支持经费严重不足。2020年,我国中央财政预算支出中科技支出3196.5亿元,其中基础研究科目预算为589.8亿元,基础研究科目中机构运行费49.2亿元,仅占8.3%。目前,中国支持基础研究的计划和专项主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学工程、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等,其中,获得财政经费支持规模最大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竞争性经费支持方式,国家重点实验室、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属于稳定性支持,但经费支持规模较小。经学者调研,我国大部分从事基础研究的公立研究机构财政拨款仅仅能够维持科研机构的日常开支,真正能用于基础研究的经费很少,只能依靠大量科研人员个人申报竞争性项目。例如,中国科学院从事基礎研究的研究所获得的财政经费拨款与竞争性科研项目收入比例约为1∶1,中国医学科学院等其他行业部门的基础研究机构这一比例甚至更高,约为2∶3。过度的项目竞争导致科研人员长期将精力放在容易获批、容易出成果的科研项目上,而对需要长期、持续性投入的基础研究项目缺乏热情,最终导致我国的基础研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6]。
(四)从项目监督考核机制来看,中国基础研究项目绩效考核主要依赖量化考核,过于急功近利,缺乏对长远研究价值的关注与柔性考核机制
中国最重要的基础研究资助机构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监督机构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它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党组领导下开展科学基金监督工作,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美国最大的两个基础研究资助机构是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这两个资助机构都设有一专门的机构——总监察办公室,对其资助的基金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管。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总监察办公室与中国的基金监察委员会的重要区别是,总监察办公室都是独立于基金会存在的,其除了向基金会汇报工作外,还向美国议会报告提交总结报告,陈述其基金会的项目绩效情况。
从考核内容来看,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项目大多将科研成果产出数量作为考核指标,这种主要依靠量化工具进行简单评价的考核方式,颇为偷懒,且过于急功近利,造成我国常年科研成果与人才数量规模已经跃居全球首位,但质量却仍存在很大提升空间的局面。例如,中国科技论文发表量自2007年连续排在世界第2位,2016年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占全世界总量的17.1%,但从论文等出版物的影响力来看,中国出版物的引文影响力近年来有较大提升,但仍然显著低于美国,2016年,美国前1%高被引论文影响力指数为1.9,中国的论文影响力指数从2000年的0.4增长到2016年的1.1。2016年,中国(含港澳台)共有175人入选全球高被引的科学家,美国的这一数字为1465人。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项目的考核评审内容更为柔性,项目结题报告的内容除了包括参与者、活动和研究成果、出版物和产出以外,还特别强调了“延展内容”和“贡献”。“延展内容”鼓励更多人从事科学事业,扩大公众对科学技术的认可;“贡献”除了包含项目对本学科理论发展的贡献,还包含对其他学科理论、教育和研究、人力资源开发、甚至是对科学领域外的贡献。这两项指标反映了美国基础研究项目更关注长远的及隐性研究价值的价值导向,而发表论文、专著、发明专利等量化指标主要起到辅助专家评审的参考性意义[7],这对我国的项目评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关于中国政府支持原始创新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对基础研究的经费投入与保障力度
我国基础研究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且在今后一段时间仍将保持这一局面。由于基础研究的高风险与外部性特征,我国基金投入、捐赠等渠道仍待完善,企业投入并进行基础研究工作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我国支撑基础研究的重任仍在财政上。加强基础研究投入,仍需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基础研究的经费投入与保障力度,政府应逐年提高基础研究预算支出比重,确立财政中长期或年度基础研究投入强度的指标。
(二)构建支持基础研究的科技立法保障体系
我国须从国家层面提高对基础研究战略地位的重视,通过立法或颁布强制性法令等措施,保障我国基础研究投入与工作。推进对基础研究保障的立法工作,从法治层面上对科研机构与研究型大学的基础研究经费给予稳定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对企业在从事基礎研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商业秘密、专利等研究成果给予法律保障。
(三)健全多元的基础研究资金投入机制
政府应健全多元的基础研究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具备条件的地方政府增加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拓宽社会捐赠渠道,引导社会捐赠资金投向基础研究。政府应引导发展条件较好或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支持其优势领域的基础研究工作。中国的基础研究资金可以引导企业层面的资金投入,这可以弥补财政基础研究投入的不足,还可以优化基础研究的目标导向,促进基础研究与产业的对接,解决我国长期以来的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
(四)完善财政的基础研究资助机制
在资助方式上,政府应加强财政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性支撑经费投入,提高稳定性经费资助比例,为长周期、符合国家战略目标的基础研究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完善竞争性支持与稳定性支持互补、激励与宽容相容的基础研究资助体系;在资助领域上,避免因资助部门均为综合性机构缺乏领域侧重而引起的重复资助与竞争性浪费资源的问题[1];在资助对象上,扩大财政基础研究资金的资助对象,特别针对企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补贴、重大研发合作项目基金等方式,引导资助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
(五)提高基础研究在各科研主体中的地位
政府应提高基础研究在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各类工作中的地位,提高对这两个最重要的基础研究主体的基础研究投入力度;提高企业对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对企业战略发展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工作。经笔者测算,我国企业基础研究经费比重分别提高1、2、3个百分点,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强度将从目前的5.5%,分别提高至6.3%、7.1%和10.2%。企业基础研究投入低是中国基础研究投入强度偏低的关键因素,提高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对提高我国总体的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强度具有重要的补短板作用。此外,推动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工作,更有利于提高基础研究的成果转化效率。
(六)完善基础研究项目监督考核机制
政府应完善基础研究项目的考核机制,改变目前将论文、专著、举办或参加国际会议次数等作为评分依据的简单粗暴的量化考核机制,从重视成果数量向重视成果质量转变;考虑基础研究的特殊性,放宽考核周期,容许失败,支持敢于冒险的团队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引进人才培养、领域交叉等柔性考核机制,从硬性考核方式向柔性考核方式过渡;加强对基础研究人员的生活保障支持,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加大对科研不端惩戒力度,让科研人员心能无旁骛地从事基础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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