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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自治区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能力的思考与建议

2021-05-20王冬梅

内蒙古统计 2021年1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征管

○文/王冬梅

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离不开健全的社保体系,其基石是社保费征收环节,必须针对社保费征收实践中的堵点难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综合治费体系,为社保事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

一、自治区社保费征管现状

(一)社保费征收历程

1999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开启了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模式。为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自治区政府在1999 年和2000 年陆续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在文件中明确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缴。2003 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明确全区工伤保险费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工作,由税务部门统一代征,进一步扩大了社保代征范围。2007-2018 年,全区社保费相关制度逐步细化完善,期间制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诸多规定办法。2018 年,国家出台政策,要求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险费都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9 年 1 月1 日,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划入税务征收,标志着全区社保费真正实现了税收部门统一征收。

(二)社保费税务征收的主要成效

2015 年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79 万余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734.1 万余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08.1 万余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866.7 万余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97.08 万余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02.57 万余人。截至2019 年,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763.4万余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768.2 万余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178.4 万余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024.8 万余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344.35 万余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331.81 万余人。

2015 年全区征缴入库社会保险费为2686310.17 万元,截至2019 年征缴入库社会保险费为4733591.68 万元,近五年累计征缴入库 1893.85 亿元。2020 年,全区税务部门组织社保费收入923.8 亿元(含职业年金)。

(三)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管手段演进

1999-2002 年,税务部门对社保费的征收基本处于手工阶段,与社保部门的信息资料传递靠人工进行。2002 年,全区地税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并在大集中系统中嵌入社保费代征模块,实现了社保部门数据信息传递信息化和社保费代征入库电子化,社保信息化进入初级阶段。2005-2013 年,借助自治区税收数据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社保费整体数据迁移,全区统一使用数据大集中征管系统,入驻社保大厅,极大地方便了缴费人。2013-2019 年,自治区使用社保费征缴信息系统,社保费征缴有了独立的征缴系统,将社保部门核定的数据录入本系统并入库开票,此期间虽然有了独立的征缴系统,但仍为传统的征收模式,即社保核定、手工传递数据、税务机关按照核实信息征收社保费。2019-2020 年,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推动下,全区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上线,实现了社保部门和税务机关数据的统一交换。共享平台以自治区为单位,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分批试点上线。该平台的最大优势是在申报征收中直接提取到社保部门的核定信息进行征收,并将联网征收的数据后台定时上传社保部门系统,实现了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互通,逐步整合了全区社保部门及税务机关的独立系统,有效提升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

(四)自治区社保费征管资源配置沿革

1999 年,全区税务系统开始代征社保费,征收由各级地税部门地税局计统部门负责管理,主要职责为日常的数据传递、代征管理、入库统计、财政及银行对账等,具体征收由办税厅根据社保局核定数据直接入库。2002 年,全区各级地税局机关设立专门社保费管理机构,管理得到加强,日趋专业化。为方便参保人缴费, 2008 年,税务部门在社保机构开设税务征缴窗口,缴费人在社保核定后当场在税务征缴窗口缴纳社保费。2018 年国地税合并后,除自治区税务局保留社保费管理处外,其他各级社保费专门征收部门撤销,与非税管理部门合并办公。2019 年1 月1 日起,自治区将五大险种的社会保险征收职责整体划转税务机关来征收。在全国范围来说,这是社保费征收历史上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二、当前社保费征收费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法规体系尚未完善

一是税务机关统一征管缺乏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依据。2019 年,全国范围内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但并没有相关配套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监管、处罚的权利。1999 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才是社保费征缴、管理、检查和监督权力的具体部门,全区税务机关履行的只是代征职能,而对税务机关授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权限,不具有实际的处罚或者检查权,税务机关征管处境尴尬。而《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的征管依据,不适用社保费征管,税务机关倡导的税费同管,并无执法依据,存在极大的执法风险。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要求而研究制定的系列具体工作办法及保障协调机制只是基于“放管服”角度为方便缴费人服务措施,基层税务机关日常征管行为上缺乏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务机关征收效率的提高。

二是机构职能权责不够明确、协调性差。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实上具有具体征收外的所有职能,税务机关只负责征收,在社保与税务部门数据不能即时传输的征管背景下,税务机关的征收与服务必然具有滞后性,这样既造成缴费人缴费不便,又不利于监管与执法。

(二)征收数据应用系统及标准不统一

一是社保和税务系统各自采用独立的征管系统,数据资源不能真正共享。税务机关征管的社保费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数量大、各部门的数据不统一。虽然社保与税务两部门能够担负起各自的收支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各业务职能数据,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应征数据后导入社保征收系统进行征收职责,但在双方数据系统独立情况下,数据无法直接导入,需要人工处理和加工,工作量庞大繁杂,大大降低了税务机关征收效率,导致行政成本增加,更给缴费人造成不便。

二是缺乏有效的共享平台,不能实现税费同管。目前全区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已上线,但仅仅是在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共享,尚未实现社保、税务、财政、银行间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信息沟通还存在很大障碍。

三是现代化信息手段和技术化利用程度不高,信息资源互联网共享范围有局限。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是以纳税人而非缴费人为管理服务对象的系统。职能划转后,两部门要时时进行海量数据交互。目前已将社会保险费纳入有效的金税三期系统实现税费的市级数据集中,信息化建设方面较之前取得重大进展。但面对划转后庞大的缴费群体,数据量巨大,数据内部层次多、关联性大,且这些数据需要长期储存,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依然不能满足申报征收、会统核算、大数据挖掘等统一征管的需求,必然带来数据处理能力不高、缴费网络拥堵等问题。

三、提升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社保费及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征管法治化建设

一是赋予税务机关征缴和管理权责。明确和强化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唯一执法部门地位,从国家层面将社保费及非税收入纳入立法程序。可以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三个险种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制定社会保险税法,赋予完整执法权,全方面全流程予以规范,赋予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核定与发放等后续管理服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权,为征管入库、处罚等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明确人社、税务、财政、人行等部门职责,赋予不同部门相应权限。

二是规范征收流程、征缴队伍配置。应用高效便捷的征管模式和征管流程,通过不断完善金税系统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功能,促进全区社保费征管模式、征管流程及征管信息化的规范统一。

(二)调整机构设置,优化专业人才配置

一是建立以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社保费管理机制。社会保险费征管涉及到财政、人社、医保等多个部门,各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并做好工作衔接,又要划清职责边界,加强业务和信息系统对接。推进电子税务局征收功能的完善,根据缴费习惯和服务需求,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模块,优化服务,并依托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互联互通功能建设。税务机关要合理配置社保相关专业人员和服务资源。

二是组建专门征收机构。根据社保费收入的特点,建立专业岗位,组建专业团队,有效利用现有各类专业人才库,从征管政策、业务能力、系统软件信息管理、纳税服务、大数据和风险管理等多方面分类,提高专业人才的业务水平,为社保费征收业务制定和解读、征收事项及流程设计、第三方非税收入数据采集、非税收入信息化建设等实体化专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人才培养计划,及时更新培训内容,优化现阶段窗口服务人员的人才配置,根据其能力和技术优势来分配岗位,激发其主观能动性,调动工作积极性,保证队伍整体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系统风险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一是逐步构建覆盖社保风险指标体系。社保费征管与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有费种政策规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分类梳理风险点,科学设计风险指标、分析模型和模型参数,制定应对任务,统一下发风险点和排查路径,逐步构建覆盖社保的风险指标体系。要建立事中预警机制。运用自动检索、随机筛查一级人工核查等方式做好跟踪和监控,对外在电子税务局中对缴费人进行及时提醒,对内通过嵌入式平台等多种方式向前台征收人员做出预警和提示。要提高事后应对能力。通过采集业务处理数据,与其他税收数据、第三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价,确立数据整改任务,及时推送给基层税务部门,对问题数据进行修正及反馈,提升事后应对能力和监管水平。

二是加强费源监控,降低欠费风险。定期组织费源调查,分类管理不同的费源,依托金税三期企业涉税信息深入分析费源数据,逐户核查,做到应收尽收。优化风险管理系统,提升风险管理数字化水平,建立算法自动优化、风险自动识别、机器自动决策、任务自动生成、系统自动派单、绩效自动评价等自动化流程。按照风险模型定期对社保费纳税人进行风险分析,将风险点自动分类分级推送至应对部门。

(四)建设社会综合治费体系,实现纳税服务智能化

一是建立综合治费机制,理顺治理关系。在政府主导下,建设“税务征收、社保发放、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的综合治费体系。按照缴费人、征收单位、主管单位、分配单位等不同主体进行数据归集、分类,建立各主体间的对照关系,做到纵向层级清晰、横向归属准确。

二是合理设置指标,加强监督考核。按业务工作量与缴费人评价结果作为考核指标,定期评选业务能手,激励税务干部工作积极性,提高征管服务质效。

三是优化征管流程,实现纳税服务智能化。在现有的电子税务局、税务部门 12366 平台和纳税人学堂等服务的基础上,整合以电子税务局为核心的办税平台,打造以电子税务局为主、以智能自助终端为辅、以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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