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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路径探究

2021-05-14王玖玖

锦绣·下旬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继承

王玖玖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权被民法确定之后,需要相应的保护细则。本文通过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和类别,探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现行法律无法全面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可供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界定不清、网络虚拟财产办理继承过程的处理不善、暂无现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财产评估机制、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情况权属不清等诸多问题。探索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实施角度,建立完善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途径和科学合理的评估制度,为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评估机制

1.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障碍

1.1现行法律无法全面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

《民法总则》体现我国逐步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此法条并未对损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详细界定,而是引致到了其他法律进行保护。现存法律中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规定,立法事实上仍处于空白状态,所以《民法总则》中第一百二十七条并不能直接用来裁决案件用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1.2可供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界定不清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其作为物的存在形式主要为虚拟动产。笔者认为,主要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五大类型。第一类账号密码型,各类软件的登陆方式,微信号码、微博账号、游戏账号;第二类信息资料型,主要指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及通讯录等;第三类虚拟货币型,可以按照一定兑换比例换算为现实货币,比特币、淘宝金币、个人积分;第四类虚拟装备型,现实货币兑换的虚拟产品,网游装备、QQ会员;第五类个人信誉型,与个人征信息息相关,淘宝信誉、芝麻信用、花呗额度。总而言之,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必然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充。

1.3网络虚拟财产缺少新兴继承途径和方式

在民法中网络虚拟财产已被确认属于遗产的一部分而被继承人进行合法继承。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过程中,寻找合法有效的继承途径尤为关键。网络虚拟财产的复杂性对继承的方式选取造成了困扰,传统司法诉讼的方式早已不能满足继承人的诉求。在当前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如何继承的情况下,是存在相当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无法有效继承的现状。传统方式上可选择采取司法诉讼手段,通过法院对继承人的权益进行保障,但诉讼周期长、成本高,是继承人不愿通过司法诉讼进行保障的主要原因。使用新兴继承方式和途径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既可加快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速度,又可以降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成本。可借助网络服务商进行协助继承,或依托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暂存等其他方式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继承。

2.部分国家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经验借鉴

美国采取法院施行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进行判决,但若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父母,年长亲属,相当一部分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后也将面临无人使用荒废等情况。所以美国的法院确定继承人的方式仍不完善。我国可考虑学习其部分经验,在无人继承时,采取法院指定继承等判决方式,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变动,更适应我国以人为本的思想。英美德等国有专门的法律规则或者长期养成的社会习惯来调整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而我国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和行业规范还处于滞后状态。英美德等国家的立法实践对我国当下加强网络虚拟财产虚拟继承有着特别重要的借鉴学习意义。我国通过学习网络虚拟财产虚拟继承相关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增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护。

3.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相关法律体系

3.1 在民法典中增添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民法总则、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在民法总则中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位。应在物权法中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式,同时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不能简单的将其加入物权法所保护的法律范围中就进行法律保护。而是要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情况进行对物权法具体法条的修改,明确所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以确保对网络虚拟的保护足够完善。

3.2明确可供继承网络的虚拟财产范围

账号密码型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当继承人拥有被继承人的账号密码时,选择直接登陆就可以间接进行继承。而当继承人无法拥有账号或密码时,网络服务商是否有必要向其提供被继承人的账号信息。而当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尚未寻求网络服务商帮助取得账号信息,网络服务商是否有权在保管账号保管期届满后对帐号实行注销。同时,被继承人生前在网络上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否可全部移交至继承人。

3.3增加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途径

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网络虚拟财产时,首先需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及网络服务商所需的其他有效信息。其次确认在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的合同之中是否已经明确相关用户死亡后,如何安置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如有相关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网络服务商应配合协助继承。最后网络服务商在收到信息后,应对信息进行查验并告知继承人反馈期限,随即协助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虚拟财产。在继承人尚未完全取得全部网络虚拟财产时,网络服务商在停止运营前不应私自更改、使用、刪除此网络虚拟财产,而为其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保留期,且若网络服务商即将停止运营,也应告知继承人相关情况,确保不损害其相关利益。

参考文献

[1]张莫.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8:111-112.

[2]凌祎.国外如何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J].人民论坛,2017,(1):98-99.

[3]申晨.虚拟财产规则的路径重构[J].法学家,2016,(1):8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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