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政府的起源
2021-05-14李庆玲
摘要:洛克作为资产阶级新贵族利益的代表,其《政府论(下篇)》在批判菲尔麦“君权神授”“王位世袭”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自然状态”、“财产权”、“政治社会的起源”以及“立法权”等这几个方面的详细分析与论述,得出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这两个主要结论。从而正面论证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存在的合理性,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自然状态;财产权;国家的起源;立法权;政府解体
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内战、共和、护国制度和复辟的此起彼伏,最终以1688年的阶级妥协而告终。在这几十年间,各个阶级在政治上的代言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资产阶级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必须统一思想,扫除“异己之见”。洛克的《政府论(下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从自然状态、财产权、国家的起源、国家权力、以及政府解体五个方面为资产阶级的新制度进行辩护,为资产阶级的巩固与发展扫清了障碍。
一、论自然状态
正如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一般,洛克为了正确的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将前或非国家状态称为自然状态,这是政治社会形成前的无政府状态[1]。洛克认为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2]。也就是说人人生而平等,享有自然所赋予的同等有利条件。这就为洛克所主张的“天赋人权”的思想、社会契约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另一方面洛克又指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人平等自由、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但这种自由的状态并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要遵守自然法——即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并且为了使人们都遵守和维护自然法,不侵犯他人的权利,自然法又赋予每个人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力。由于人性的弱点——自私、贪婪等,这就使自然状态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性,从而为洛克后文所论述的国家的起源做了铺垫。
二、论财产权
根据洛克对自然状态的假设可知:人类生来平等,共同享有大自然所赋予的一切有利条件,这就是说人人都享有从大自然获得肉食和饮料以维持他们生存的权利。但是由于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都享有一种任何人没有的所有权,因此他用自己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我们可以说是属于他的。因而洛克最终得出结论:“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3]”。这就从理论上论证了洛克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主张。同时由于每个人的能力有限,因而他通过勤劳的努力所独占的那一部分共有物资的数量是极其有限的,并不会损害别人拥有同样质量物质的权利。因而这为资产阶级创造财富的合理性提供了支持。
同时洛克认为:上帝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4]。这样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是完全契合上帝的意志的。之后,随着货币的使用与流行,人类不同程度的努力工作会带给他们不同数量的财产。这就为资产阶级的资本扩张提供了依据,并以此来保障资产阶级免受封建势力的的迫害。
三、论国家的起源
洛克最初在论述自然状态时,称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不受任何人的支配,并且每个人都是裁判者,享有对违反自然法的人的处罚权。但正是这种极大的权利与自由使自然状态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第一,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5]。这是因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人都受到自然法的约束,但由于自然法并非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因而人人可根据自己的理解而各行其是,最终使自然法得不到真正的落实。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6]。由于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类本身又是自私的,往往对于有关自己的事情格外上心而对于其他人的事情就表现出忽视和漠不关心的态度,因而在自然法的执行中缺少一个受众人敬仰、公平公正的裁判者。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7]。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没有一个为人人所敬畏的力量去监督自然法的执行,因而导致有能力的人往往使用强力迫使企图执行正确惩罚的人遭受损害。
由于自然状态存在上述不可避免的缺陷,使人们自身及其财产处在经常不安及危险的状况,因而他们甘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与其他人相互结合建立一个联合体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与合法权利。“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動和决定的权利[8]。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同意加入联合体的个人都与其他的人订立了一个原始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这个联合体、少数服从多数、在一致同意的制度下行使自由——这个契约就是洛克所说的社会契约。人们通过契约组成一个联合体,构建一个国家,并通过一致的同意决定国家的形式——民主制、君主制、寡头政治等——从而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社会契约打破了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的桎梏, 统治者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与委托, 其目的也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
四、论国家权力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们既然通过一致的同意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建立了一个国家,那么为了达到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的目的,他们就必须制定统一的为众人所认可的法律,因此所有国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关于立法权的建立。洛克认为:“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命令,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9]”。尽管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但由于它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授予给立法者的一种权力,那么立法机关必须始终以完成这一任务为最终的目的,且不能将其转赠给其他人,否者则不具有立法权。
除了立法权外,洛克认为国家还具有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正当的权力。执行权负责执行和跟踪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对外权是指处理共同体之外的国家、联盟和共同体的一切事务的权力,如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等。由于立法机关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的,所以立法机关并不是经常存在的,一旦制定完所需的法律即可解散,在规定的时间或适当的时候即可从新召集。但执行机关却是有必要经常存在的,此时一旦立法权和执行权属于同一个人或同一批人,这就会给人们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虽然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这两种权力都是需要社会的力量且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对外权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权,因而洛克认为很难将这两种权力分开和同时由不同的人所掌握。
洛克将这三种权力进行划分,一方面是为了明确人民所让渡给国家哪些具体的权力,从而规范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就是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使这三种权力相互制约,以防止取得立法权的一方毁坏人民的委托以权谋私,从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做好制度上的保障。洛克这样做也是与当时的现时状况分不开的,因为当时虽然资产阶级掌握了政权,但封建势力仍然根深蒂固不容小觑。
五、论政府解体
在讨论政府解体之前,洛克首先将其与社会的解体做了明确地区分。正如前面所论述的一般,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各自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共同体从而脱离了自然状态而成为一个政治社会,并通过彼此订立契约而一致行动,构成了一个单独的国家。洛克认为:“解散这种结合的通常的和几乎惟一的途径,就是外国武力的入侵,把他们征服[10]。”一旦人们构成的这个统一体也即社会不存在了,那么处在这个统一体之中的政府当然也不复存在。但是,当政府解体的时候,人们构成的这个社会却不一定会解散。这就为洛克接下来要论述的人民由于当前政府滥用权力而收回委托,从新重组政府留下了理论解说的空间。
洛克将政府的解体分为两种情况:外部解体和内部解体。外部解体就是外部侵略者通过征服,摧毁人们构成的政治社会,从而解散政府的情况。这种方法由于残暴而为世人所不能容忍。而洛克主要关注的是政府从内部解体的两种情形:立法机关变更、最高执行者玩忽职守。
第一,立法机关变更。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立法机关是大多数人的统一意志的表达,其经由人民的同意和委托而制定的法律,约束着每一个成员的言行与举止,因而当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被破坏或解散时,随之而来的是解体和消亡。这种情况通常是由国内滥用权力的人所造成的,洛克将产生这种情况的形式分为四种:(1)君主用他的专断意志代替作为社会意志的法律;(2)君主阻止立法机关如期集会或自由行使职权;(3)君主使用专断权力,未经人民的同意并与人民的共同利益相抵触,而变更了选民权或选举的方式;(4)君主或立法机关使人民屈服于外国的权力。从这可以看出,洛克将这种形式的政府解体主要归结于君主,因为君主拥有财富、权力和官僚机构,且往往过于自信与冲动更容易做出这样的举动而使政府解体。这显然表明洛克反对君主制的政体。第二,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职守,使制定的法律无从执行。一个社会的法律如果无从执行,那么这个社会将变成无政府状态,因而实际上也就是政府的解体。
在出现上述这些或和这些类似的场合时,洛克认为人们有权进行救济——即他们不但享有摆脱暴政的权利,还享有防止暴政的权利。一旦立法者们背弃了他们所受的委托,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人民便有权利收回委托并设立新的立法机关。关于谁来裁判君主或立法机关的行为是否辜负了他们所受的委托?洛克坚持人民应该是裁判者,且认为这一观点并不会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造成政府不稳定的状况。且恰恰相反,因为人民并不像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样易于摆脱他们的旧的组织形式,别人很难说服他们改正他们业已习惯了的机构中的公认的缺点[11]。这在英国的许多次革命中都发生过。
六、总结
洛克作为1688年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新贵族妥协的产儿,其政治思想具有不可否认的进步性。首先,洛克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主张君主立宪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洛克主张三权分立,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成为“三权分立”理论的思想来源[12]。再次,洛克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了资产阶级的资产,为资产阶级的发展扫清了障碍。
当然洛克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其思想观点也有其不足之处。第一,虽然其主张人人平等自由,反对封建制度但其主要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不是人民大众的利益。第二,其有些观点如“自然状态”、“三权分立”等尚有不足与争议之处。
参考文献
[1]刘光大.个人权利的让渡与有限政府——洛克《政府论》(下篇)中关于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思想浅探[J].开放时代,1998(06):21-27.
[2][3][4][5][6][7][8][9][10][1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年,3页,18页,21页,77页,78页,78页,59页,83页,134页,141頁.
[12]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J].法制与社会,2009(35):224-225.
作者简介:李庆玲(1997-)女,民族:汉,籍贯:河南省周口市,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