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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窦娥冤》的现代法律分析和思考

2021-05-11

文化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童养媳窦娥冤窦娥

王 婧

《感天动地窦娥冤》简称《窦娥冤》,是元代戏曲家关汉卿创作的杂剧,是中国古代悲剧成熟的标志。这出戏展示了封建时期贫苦百姓的悲惨境遇,勇于反映现实,批判贪官污吏,具有震撼人心的艺术力量。

文学与法律二者似乎并没有多大的联系,文学注重情,具有朦胧性,法律注重理,具有规范性。然而二者的共同关注点都是人,本质上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因为情与理的交融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趋势[1]。本文针对《窦娥冤》中的故事情节,运用现代法律视角来简析作品中人物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提出对当今社会及相关热点的反思[2]。

一、关于童养媳

剧作开头,蔡婆婆数次催债,而窦天章实在拿不出钱财偿还,“出于无奈,只得将女孩儿端云送与蔡婆婆做儿媳妇去”,窦娥因此便成了蔡家的童养媳。

“童养媳”最早于三国时期有史书记载,其正式得名于宋代,童养媳曾经在我国旧社会甚为流行,是男尊女卑思想及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婚姻法》,明令禁止童养媳和包办婚姻。纵观我国各个部门法,保护婚姻自由和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是社会主义法的应有之义和重中之重。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第4款分别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此外,《婚姻法》第2条、第3条、第4条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等行为也作出了规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平等意识的增强,绝大多数女性接受了教育,拥有独立的人格意识和平等思想,女性已经不再局限于家庭与婚姻,《窦娥冤》中反映的童养媳问题在当今社会自然也不再存在。

二、赛卢医犯罪事实分析

在《第二折》开篇,赛卢医自述“小子太医出身,也不知道医死多人”。资料记载,“太医”是指古代专门为皇帝及其宫廷亲属治病的宫廷医师。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赛卢医出身于官办医疗机构,且具有行医资格,客观上“医死多少人”,具备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医疗事故罪定罪量刑。

医疗活动中医患矛盾在所难免,但若医务人员在与患者接触过程中真诚关心患者、体谅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多数医患矛盾是可以避免的。在当前较为复杂的医疗环境下,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沟通技巧,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三、张驴儿故意杀人行为分析

张驴儿逼婚未果,于是趁蔡婆婆害病之际,打算“讨服毒药与他吃了,药死那老婆子,这小妮子好歹做我的老婆”,于是去城里赛卢医药铺讨毒药。张驴儿的该行为是犯罪预备,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尚未进入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阶段。之后,拿到毒药的张驴儿回到蔡家,在汤里下了毒药。张驴儿下毒的行为会对蔡婆婆的人身造成紧迫危险,属于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但蔡婆婆“如今打呕,不要这汤吃了”,将汤给了张驴儿的父亲,他吃下这汤后感觉昏昏沉沉起来,不久便倒地不起,一命呜呼。

关于张驴儿毒杀蔡婆婆未果反而杀死自己父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目前有两种刑法理论观点展示:一是具体符合说,该观点认为,张驴儿对蔡婆婆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没有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对其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二是法定符合说,该观点认为,张驴儿只要在主观上对蔡婆婆有杀人的意图,那么可以推定,张驴儿对其父亲的死亡结果也具有故意的心态,因此,张驴儿对蔡婆婆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其父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应定故意杀人罪。

案发后,张驴儿将窦娥拖至官府,“告这媳妇儿,唤做窦娥,合毒药下在羊肚汤儿里,药死了俺的老子”,意图陷害窦娥,使其受到刑事追究。该行为符合《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因张驴儿不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所以对其应以故意杀人罪、诬告陷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四、楚州太守桃杌行为分析

桃杌,又作“梼杌”,中国神话中上古时期的四凶之一,泛指恶人,关汉卿赐太守此名号,可大致窥知其人物形象。窦娥将伸张正义的希望寄托在这样的官吏身上,无异于与虎谋皮[3]。桃杌登场,有一段自述诗:“我做官人胜别人,告状来的要金银;若是上司当刷卷,在家推病不出门。”太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中的索贿情形,同时,该诗后两句突出了太守的懒政不作为,如果该行为同时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可能构成渎职罪。

后文中张驴儿与窦娥在公堂之上互相控告,太守桃杌不分青红皂白便吆喝“人是贱虫,不打不招。左右,与我选大棍子打着”,太守和衙役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构成《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根据剧作内容,窦娥数次昏迷、被泼水三次,这些行为都是太守故意为之,因此对太守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刑讯逼供罪实行数罪并罚[4]。

五、对文学与法律关系的一些思考

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具体表现形式,文学和法律都取决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5]。法律的传播离不开文学作品的承载,法律文学作品对社会一般公众可以起到法律启蒙和宣传作用,在潜移默化中达到普法的效果,读者往往能够从故事情节中吸取某些教训,引发关于法律更深层次的思考[6]。日本著名推理作家东野圭吾先生所创作的一系列文学作品,受到了大众的喜爱,使普通大众通过文字的力量在无形之中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如他的作品《虚无的十字架》一书就引发了人们对于死刑的思考:死刑意义何在?犯罪者是否真心忏悔?受害者是否得到解脱?

文学和法律二者关注的都是现实生活,二者的本质都是“人学”,都是追求社会真善美的和谐统一[7],文学作品以情动人,而法律法规以理服人,二者都是维护社会和谐必不可少的方式和媒介。在今天的法治社会,我们一直谈普法,但效果总是不尽如人意,而以文学为载体来普法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路径。法律注重逻辑性,而文学重视修辞,善用各种手法让人们感知它,把法律的逻辑性寓于修辞之中,将其晦涩难懂的条文变成优美的句子,这样的普法方式无疑更容易取得实效。

秦 云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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