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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的实证分析与策略抉择
——基于2016—2019年的数据

2021-05-11刘俊卿

关键词:盲生在校生聋生

刘俊卿

(沈阳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攻坚重点,在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实现《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提出的“到2020年,全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特殊群体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机会”“保障好残疾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1]的奋斗目标,“十三五”期间的2016—2019年,我国全面推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为初中毕业的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全面分析我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特点,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而提出进一步发展我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策略,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2]的战略部署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与分析

(一)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规模

2016—2019年,我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较快。全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含特教学校、特教班。下同)各有229所、244所、235所、248所。其中,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分别有111所(盲高中13所、聋高中84所、其他高中14所)、112所(盲高中12所、聋高中84所、其他高中16所)、102所(盲高中14所、聋高中75所、其他高中13所)、103所(盲高中11所、聋高中53所、其他高中39所);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分别有118所、132所、133所、145所(见表1)[3]。总体上看,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发展呈现类别多、数量多的平稳发展态势。从教育结构上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与特殊教育中等职 业学校之比分别 为 0.94:1、0.85:1、0.77:1、0.71:1,比例基本合理,为加快发展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表1 全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 单位:所

(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规模

1.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数

招生数是反映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规模的重要指标。2016—2019年,全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数分别为8 631人、8 393人、9 284人、8638人。其中,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分别招生2704人(盲生565人、聋生2139人)、2 782人(盲生476人、聋生2 306人)、2 274人(盲生575人、聋生1699人)、2 166人(盲生424人、聋生1 742人);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分别招生5 927人(盲生1 324人、聋生1 825人、肢残1039人)、5611人(盲生1276人、聋生1746人、肢残948人)、7 010人(盲生1 496人、聋生2096人、肢残1251人)、6472人(盲生1037人、聋生1783人、肢残和其他类型残疾人3652人)(见表2)[3]。总体上看,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数基本保持在8 000人以上,2018年达到了9 284人。招生数的持续发展为更多的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提供了入学保障,使他们和健全学生一样进入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接受高品质的高中阶段教育。

表2 全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数 单位:人

2.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数

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数是在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总数,反映了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规模。2016—2019年,全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总数分别为18 895人、21 434人、27 141人、25 995人。其中,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在校生数分别为7 686人(盲生1 557人、聋生6 129人)、8 466人(盲生 1 456人、聋生7 010人)、7 666人(盲生2 056人、聋生5554人)、8676人(盲生1629人、聋生6 083人);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分别为11 209人(盲生2 306人、聋生4 406人、肢残2 029人)、12 968人(盲生2 588人、聋生4 717人、肢残2 178人)、19 475人(盲生3914人、聋生7 176人、肢残3 012人)、17 319人(盲生2 469人、聋生5 500人、肢残和其他类型残疾人9 350人)(见表3)[3]。总体上看,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数逐年增加,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表3 全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数 单位:人

3.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数

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毕业生数。2016—2019年,全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总数分别为5 797人、5 493人、6 400人、6 695人。其中,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毕业生数分别为1 942人(盲生435人、聋生 1 507人)、1 992人(盲生 337人、聋生1 655人)、1 563人(盲生364人、聋生1 199人)、2 358人(盲生403人、聋生 1 714人);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数分别为3 855人(盲生901人、聋生1 402人、肢残576人)、3 501人(盲生790人、聋生1 334人、肢残639人)、4 837人(盲生1 060人、聋生1 628人、肢残1 074人)、4 337人(盲生725人、聋生1 479人、肢残和其他类型残疾人2 133人)(见表4)[3]。总体上看,每年的毕业生在5 400人以上。这些毕业生,或者升入大学深造,或者步入社会从业,成为新一代有文化、有技术、有技能的高素质的残疾人。

表4 全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数 单位:人

(三)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布局状况

我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其中,普通高中还包括招收盲生的盲校、招收聋生的聋校,以及招收盲生和聋生的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以2019年为例,全国31个省(区、市)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布局状况:举办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共有30个省(区、市),占全国的96.77%,其中,举办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的有26个省(区、市),占全国的83.87%,举办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有26个省(区、市),占全国的83.87%。从各省(区、市)举办特殊教育高中学校的类别看,既举办了特殊教育普通高中也举办了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有22个省(区、市),占全国的70.97%。从举办特殊教育高中学校的数量上看,举办特殊教育高中学校较多的省(区、市)有辽宁省(19所)、浙江省(19所)、上海市(18所)、山东省(18所)。其中,举办特殊教育普通高中较多的省(区、市)有河北省(10所)、山西省(10所)、山东省和广东省(各7所);举办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较多的省(区、市)有上海市(17所)、辽宁省(14所)、浙江省(13所)(见表5)[3]。这说明,全国各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方针,重视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创办了有本省特殊教育发展特色、适合于残疾学生特殊教育需要的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为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表5 全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布局一览表(以2019年为例)单位:所

(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情况

在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过程中,社会各部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教育、残联、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兴办了各具特色的职业学校。2016—2019年,全国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分别为118所(教育部门办的101所、残联办的11所、其他部门办的6所)、132所(教育部门办的115所、残联办的11所、其他部门办的6所)、133所(未统计部门办学情况)、145所(教育部门办的130所、残联办的9所、其他部门办的6所)(见表6)[3]。政府、团体、行业等多部门办学,能够发挥各部门的优势,突出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针对性,满足残疾学生的个别学习需要,提高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特色发展。

表6 全国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情况 单位:所

上述我国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数据及分析表明,近年来,我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总体上发展较快,办学规模逐渐扩大,教育质量稳步提升,普及水平不断提高,呈持续发展、稳步发展、特色发展之势,为提高初中毕业的残疾学生素质、推进特殊教育发展和改革、实现普及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我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取得历史性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还存在着教育资源短缺、普及程度较低、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不协调、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一)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少、校均在校生规模小

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办学规模。2016—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分别有2080所、2107所、2152所、2 192所[4],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分别有 229 所、244所、235 所、248 所[3],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之比分别为 9.08:1、8.64:1、9.16:1、8.84:1(见表7)。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与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比例不合理、不匹配,大大低于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满足不了接受义务教育后的残疾学生升入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另外,我国特殊教育高中学校在校生不多,2016—2019年,在校生分别为 18 895人、21 434 人、27 141 人、25 995 人[3],校均在校生数分别为82.51人、87.84人、115.49人、104.82人。在校生数量不多导致生均办学投入大,影响办学效益。

表7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和特殊教育高中学校数比较

(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入学率不高

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入学率对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普及具有重要的影响。2016—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数分别为59 164人、69 401人、81 017人、97 587人,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数分别为8 631人、8 393人、9 284人、8 638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入学率分别为14.59%、12.01%、11.16%、8.85%(见表8)[3][4],整体上看,特殊教育高中学校入学率不高,与《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要求的“到2020年,全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适应初中毕业生接受良好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全国、各省(区、市)毛入学率均达到90%以上”[1]的目标差距较大。

表8 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入学率 单位:人

(三)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类别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招收的是盲生、聋生、弱智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毕业生包括盲生、聋生、弱智学生三类残疾学生,这三类残疾毕业生都是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教育对象。但目前,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类别不全,特殊教育高中学校无论是普通高中还是中等职业学校,只有招收盲生、聋生的学校,还没有招收弱智学生的学校(见表1)。学校类别上的不全,导致高中教育阶段弱智教育的缺失,造成了弱智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仍未实现“零”的突破,难以保障弱智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

(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区域发展不均衡

2016—2019年是我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快速发展时期,但从我国区域划分来看,各区域的学校数量和在校生数的发展存在着不平衡。以2019年为例,从学校数量上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分别有138所(占全国的55.65%)、64所(占全国的25.81%)、46所(占全国的18.55%)。其中,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分别有48所(占全国的46.60%)、31所(占全国的30.10%)、24所(占全国的23.30%)。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分别有90所(占全国的62.07%)、33所(占全国的22.76%)、22所(占全国的15.17%)。从在校生数量上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在校生分别有12 161人(占全国的46.78%)、7 170人(占全国的27.58%)、6 664人(占全国的25.64%)。其中,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在校生,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有 4 565人(占全国的52.62%)、1 978人(占全国的22.80%)、2 133人(占全国的24.59%)。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有7 596人(占全国的43.86%)、5 192人(占全国的29.98%)、4 531人(占全国的26.16%)(见表9)[3]。这表明,无论是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普通高中数、中等职业学校数,还是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生数,以及普通高中在校生数、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都落后于东部地区。另外,从同一区域的省(区、市)来看,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差别也很大。以东部地区11个省为例,辽宁省、浙江省、上海市等8省(区、市)的学校数分别超过了10所,而北京市、天津市、海南省等3个省(区、市)仅有1—5所不等。在校生方面,东部地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最多的江苏省超过了2 000人,而最少的天津市只有95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情况大体相同。这表明,即使在同一区域内的各省(区、市)发展也不均衡,有的省份学校数和在校生数远高于其他省份,差距比较大。

表9 区域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和在校生数分布情况(以2019年为例)

三、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策略抉择

(一)完善支持政策,推动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5],是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持续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政策的现状是:宏观要求的政策多,具体实施的政策少;号召性的政策多,可操作的政策少;国家制定的政策多,地方配套的政策少。解决政策“三少”问题的关键是优化基本政策、健全具体政策、完善区域政策:一是优化基本政策。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基本政策是明确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性质、体系、结构、功能、任务等问题,指明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方向的政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广泛性的特征[6]。我国法律法规、党和政府颁布的关于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属于基本政策。优化基本政策,就是以已有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基本政策为基础,以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目标、办学方针、办学体制等为内容,对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使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定位准、方向明、目标清、任务实。二是健全具体政策。具体政策是基本政策的细化和补充,是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行为准则,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特征。健全具体政策要以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基本政策为依据,从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学校布局、发展规划、体制建设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如学校管理、教师队伍建设、保障要求及德育工作、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等具体政策,促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具体政策的系列化,使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基本政策得到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落实。三是完善区域政策。区域政策是各地根据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制定的本地实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具有地方性、执行性、灵活性特征。制定区域政策要以完善、系统、全面为原则,在全面反映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基础上,从基于当地特点、基于未来发展出发,全面反映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体现超前意识,突出区域特点,使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在当地具体化、精细化、系统化,确保政策落地实施取得实效,使其成为推动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的原动力。

(二)扩大教育资源,促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持续发展

扩大教育资源是促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全面普及的关键支撑。外延式扩展、内生式发展、融合教育拓展多模式并举,是扩大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资源,解决特殊教育高中学校存量少、规模小问题的关键:一是外延式扩展。外延式扩展指的是大力兴办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或中等职业学校(班),促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数量增长、规模扩大、空间拓展。根据我国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和残疾学生类型、数量、分布的特点,科学谋划,合理布局,以市为单位统筹规划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和中等职业学校(班)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形式增设特殊教育高中学校(班),实现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规模扩张,增加特殊教育高中学位供给,为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提供支撑和保障。二是内生式发展。内生式发展指的是内部挖潜、释放潜能。要以开放、理性、创新的理念为引领,全面提高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和中等职业学校(班)教育效益,通过内部结构治理,挖掘特殊教育高中(班)内部资源潜力,拓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资源,推动学校内的教师资源、校舍资源、设施资源、图书资源等得到充分及适当的使用,促进招生规模的扩大,提高特殊教育高中(班)的办学效益,满足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残疾学生对高中教育的要求。三是融合教育拓展。融合教育是指残疾学生在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与健全学生在同一班级学习,共融共存的教育形式。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是融合教育的主体,承担招收残疾学生的主体责任。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融合教育,要树立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坚持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结合,做好校园无障碍设施建设、教师特殊教育素养提高、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等工作,招收残疾学生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随班就读,与健全学生共同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融合教育是新时代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是丰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办学模式、促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保障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权利的重要途径。

(三)优化结构布局,构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新格局

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是二元化的结构,包括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两类不同类型的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在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中性质不同、任务有异,但地位相同、作用一致,都是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不可缺少的内容。优化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结构要做到协调发展、把握关键、突出重点:一是协调发展。协调发展就是正确处理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这两个界限分明的独立体系的关系,坚持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并重,以统筹性、导向性、发展性为原则,构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结构,使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比例大体相当,达到国家“实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结构更加合理,招生规模大体相当”[1]的要求,满足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需要。二是把握关键。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是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关键。要在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前提下,以重视规模、强化质量、提升效益为原则,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建设,改善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办学条件,增加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教育资源供给,提高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残疾学生的在校生规模。同时,注重提高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教育质量,推动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提升内涵,扩大优质资源,促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高水平发展。三是突出重点。中等职业教育作为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培养残疾学生成为合格劳动者和实用型人才的重任,是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重中之重。要以特教特办、扩大规模为原则,突出中等职业教育在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中的特殊地位,给予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特别支持,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把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增量、招生的增量主要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特别是要在“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所占比例较低的地区或特殊教育学校,扩大适合于残疾学生的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落实普职大体相当的要求”[7],形成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的新格局。

(四)多措并举,推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区域协调发展

多措并举指的是面对我国各地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不均衡的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举措,优化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协调发展。多措并举要坚持全域规划、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好因地施策、市域统筹、分类推进工作:一是因地施策。基于中央制定的东部加快发展、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区域发展的战略部署,不同地区在配置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资源方面要多元施策。东部地区是特殊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基础较好,要以“做优”为目标,通过巩固成果、扩大招生、丰富内涵,实现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规模化、优质化、示范化”;中部地区是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次发达地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有一定的基础但发展水平不高,要以“做强”为目标,通过扶弱助小、培强育大,推动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扩规模、提质量、增效益,实现“加快崛起”;西部地区是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欠发达地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资源短缺,供给不足,要以“做大”为目标,通过填补空白、提供学位,依托现有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集中力量办好盲人高中学校(班)、聋人高中学校(班)和中等职业学校(班),推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补短板、强弱项、扩规模,实现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大开发”。因地施策是解决区域间、校际间发展不平衡,促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抉择。二是市域统筹。市域统筹指的是基于教育需求与生源供给的关系,采取市域设校、县域送生的模式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办学集中、规模扩大、效益提高是其鲜明的特征。市域统筹的关键是根据残疾学生类型、数量,依托市区已有的特殊教育资源增设特殊教育高中(部),招收包括所属县在内的残疾学生集中到市区就学,从而有效化解县域残疾学生生源不多与教育资源占有之间的矛盾,使教育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为提高办学效益奠定良好基础。三是分类推进。分类推进指的是根据盲生、聋生、弱智学生的类别和数量,在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盲生部(班)、聋生部(班)、弱智学生部(班),分别招收盲生、聋生、弱智学生。分类推进采取的差异化发展策略,制定的各部(班)发展、资源配置和条件保障规划,应充分体现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的针对性、特色性、差异性特征,突出各类特殊教育高中的特色。

(五)加强条件保障,提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的有力支撑

教师队伍、办学条件、办学经费是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基本条件。加强条件保障,要坚持“特教特办”:一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是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关键。根据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普及的需要,在特殊教育普通高中,要在普通高中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特殊教育办学特点核定教职工编制,及时补充配齐具备特殊教育素养的教师,特别是短缺学科教师。在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既要重视文化课教师的配备,也要重视专业课教师、指导教师的配备,特别是要重视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的配备。此外,还要重视教师特殊教育素养的提升,做好教师特殊教育专业技能训练,使教师达到两个标准,即从事聋生高中阶段教育的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等级标准,从事盲生高中阶段教育的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盲文等级标准,适应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需要。二是加强办学条件建设。特殊教育高中的办学条件是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基础。根据高中建设标准和装备配备标准,基于特殊教育高中发展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凸显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新势态,改善特殊教育高中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办学标准,做到配置无障碍设施、配齐特殊教育装备、配套数字校园建设,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加强经费保障。经费投入是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完善经费投入机制、设立专项补助经费、健全生均经费标准,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要求的“在制定高中阶段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时,重点向特殊教育倾斜”[8]的精神,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安排高中教育专项经费时,要坚持“特教特办”,给予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特别支持,形成有利于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的经费运行体系。要科学核定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培养成本,健全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重点向特殊教育倾斜,形成有统筹、有专项、有倾斜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科学、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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