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教育体系中的学分互认和转换标准建设
2021-05-07
(西安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陕西·西安 710048)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构建更加开放畅通的人才成长通道,完善招生入学、弹性学习及继续教育制度,畅通转换渠道。建立全民终身学习的制度环境,建立国家资历框架,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工作机制和专业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国家学分银行制度和学习成果认证制度。其中建设学分互认和转换的标准制定是实施的关键,当今社会不同区域、不同学习形式的学习成果,无法交换度量,浪费了有限的教育资源,开拓新的发展模式,合理整合各种教育成果,建立有效学分互认和转换标准,来持续推动继续高等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民终身学习服务。
1 建立学分互认与转换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劳动者需要适应不同工作岗位专业的知识,再不断地学习,接受高校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或社会上各类培训的培训学习、岗前培训等等。高等教育部门的管理者,要搭建学习和学分互认和转换平台,不同需求的学习者通过学习,有了学习成果增加了新的知识和技能,既能提升学历也能更新观念。因此,在终生教育的思想指导下,制定学分互认和转换标准,能有效提升学习者的获得感,使高等继续教育快速发展。在国内,近几年来,高校间的学分互认制度也逐渐实施。实施的基本方式主要有:相同层次间高校学分互认和不同层次高校间学分互认两种情形,而相同层次高校间的学分互认居于主导地位。所以,将学分互认和转换标准实施在教育中,能促进国家和地域更好协同发展。
2 建立学分互认和转换标准体系
按照标准性质,标准体系包括基本标准、认定标准和转换标准三部分。基本标准是其它标准的母标准,为认定标准、转换标准的建立提供依据,它并不直接用于学分的认定与转换,其作用通过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转换标准来实现。学习成果认定标准与转换标准,是指在学习成果认定或转换过程中遵循的规范性统一依据,往往以文件形式公开发布学分银行模式下的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标准体系框架见表1。
表1:学分银行模式下的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体系框架
3 认定与转换标准体系的基本内容
3.1 基标准
(1)资格标准。定义了资格体系中资格的组成、层次结构及类型构成,规定了确定资格等级、资格类型、资格适用领域等应该遵循的标准和规范。资格标准属于国家层面,由国家指定或专门设置的机构制定、发布和维护,并保证其得到有效执行。在我国,资格包括证书、文凭和学位三种类型。文凭包括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四个层级,学位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三个层级,证书则包括资格证书、水平证书、技能证书、岗位证书等类型。在资格标准中,通过对各类资格的整合、规范,增加了资格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实现不同类型资格的互认与转换提供了参照统一的标准规范。
(2)学分标准。规定标准体系中学分的内涵、衡量学分价值的因素,以及学分的计算方法等。学分银行中,各类学习成果以学分作为衡量的“货币”单位。因此,学分标准是标准体系中其它标准的基础。学分标准类似于欧洲为了推进学分互认而设置的ECTS学分,但欧洲并没有类似学分银行的中介转换机构,且ECTS主要是面向学历教育,ECTS学分标准只是为欧洲各高校进行课程设计提供了统一参照。
(3)单元标准。认定单元是组成各类型学习成果的最小单位,也是用于学习成果认定的最小颗粒。认定单元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内聚度,以及可独立测度、独立认定的特性。“认定单元”抽出了学习成果的本质内涵,有效解决了认定过程中各类学习成果之间的差异问题,确保了不同类型学习成果间的互认互通。一个学习成果通常由若干个认定单元组成,一个认定单元既可以用于一个学习成果,也可以共同用于若干个学习成果”。但单元标准并不能描述学习成果的全部内容,在描述学习成果的(知识、技能、能力、情感)四个评价维度中,知识和技能较易分布在认定单元中,但某些综合能力在认定单元中却难以描述,而只能在课程标准中体现,情感维度可能主要在学分兑换标准中体现。
3.2 认定标准
(1)机构认定标准:是一份具有参与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资格的普通高校、高职学院、成人高校、自学考试机构、证书颁发机构、技术技能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名录,以及教育机构层次、级别信息。层次标识了学历教育的层次,包括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以便实现等层互认;级别反映了学校的质量地位,有利于实现对等互认或学分折算。当用户提交学习成果认定或转换申请时,首先要通过本标准审查成果来源机构或学分接受机构是否具有资格,属于哪一个层级,哪一个质量级别。凡进入名录的教育机构都具有提供和接受学分的资格。进入名录的教育机构一般都属于学分银行联盟的成员,按照联盟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提交加盟申请的教育机构,将从办学资质、教学设施、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严格的评估,确认符合要求者,才能加入联盟,并进入机构认定标准名录。教学质量差、办学不规范的,将从名单中剔除。体现了学分银行的评价和调节机制。
(2)专业认定标准:由专业名录和名录中各专业的课程结构两部分组成。用于标识学分银行能够认定的专业,以及确定学习者申请认定课程所属的专业。学习者申请的认定课程如果超出专业名录,或者超出专业的课程范围,则不能进行认定。为了提高标准的使用效率,往往优先吸收开设面宽的专业进入专业认定标准。专业标准确定了专业层次、课程模块、课程学分和最低毕业学分等。
(3)课程认定标准:确定原始课程与标准课程的认定关系。课程标准规定了课程的学历层次、课程类型、课程学时、考核方式、学分的计算规则、课程综合能力等,同时规定了各个认定单元的数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环节、教学要求等。课程标准可以直接采用国家或行业课程标准,也可以由学科专家制定和维护。
(4)培训成果认定标准:确定培训成果与学分银行学历教育标准课程的认定关系。标准中主要规定培训项目所对应的专业、学历层次、标准课程及学分等。建立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培训大纲,其中主要说明了培训的名称、机构、类别、级别、内容、教学环节、学时、考核成绩等。
(5)证书认定标准:确定证书与学分银行学历教育标准课程的对应关系。用于将学习者取得的证书认定为某层次某专业某(些)对应标准课程及其学分。标准的基本内容是以证书的级别、类型为依据,确定认定课程所属的专业和学历层次。主要依据是证书考试大纲。
(6)课程名称标准:确定实际课程名称与学分银行标准课程名称的对应关系。实际中同一内容的课程,各教育机构的课程名称可能五花八门,为了便于认定或转换,需要通过该标准确定实际课程所对应的标准课程,往往是多对一的关系。
3.3 转换标准
转换标准用于将学习者存储、积累在学分银行中的标准学分转换为目标机构的课程学分、证书或文凭。积累达到一定程度的标准学分整体转换为目标机构文凭的过程称为学分兑换,是学分转换的重要方式。标准学分与证书的相互转换往往与国家政策有关,有的可逆,有的不可逆。转换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课程转换标准:规定了学分银行标准课程与目标教育机构课程的对应关系以及相应的标准学分到目标教育机构课程学分的折算方法。
(2)证书转换标准:规定了学分银行标准课程与可转换证书的对应关系。用于将用户认定到学分银行的标准课程学分转换为某一类型、某一层次的证书。标准课程与证书的转换关系可以分为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这三种。证书转换标准由学科专家根据标准课程的教学标准和证书的考核大纲,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制定;也可能是在专家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由学分银行与证书颁发机构签订转换协议。
(3)学分兑换标准:规定学习者在学分银行积累的标准学分与高等学校学历或学位的对应关系。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目标教育机构、接收兑换的专业、兑换的课程范围、兑换的学分上限、需要补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要求达到的情感能力等。兑换标准多以学分银行与文凭颁发高校签订的兑换协议的形式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