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者是否具有婚姻相关权益
2021-05-06祁雪瑞崔凌云
祁雪瑞 崔凌云
编者按:
2月28日,一段“河南驻马店55岁男子娶智力残障女孩为妻”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引发网友热议,当地官方也对此进行了调查、通报,河南省妇联还为此事专门组织了研讨会。鉴于这个事例牵涉一个群体的权益是否被国家法律认可和保护,我们觉得很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探讨。
“55岁男子娶智力残障女孩为妻”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引发网友热议
根据《新京报》《楚天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报道以及官方的调查,我们梳理了事情的大致情况:2021年2月27日,驻马店市泌阳县一张姓村民在家中举办婚礼,新娘智力残障,看上去未成年,一直哭泣,新郎明显比她大不少,时不时用卫生纸替她擦拭泪水。有人拍了这段视频,发到网上后引发网友热议:这名女子是不是未成年人?她是不是被胁迫结婚?智障女该不该结婚?他们能否领取结婚证?
3月1日,泌阳县公安、民政、法院、妇联和当地政府组成了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官方发布通报:智障女子姚某瑞,生于2001年2月,是二级智力残疾人,持有残疾证,但是没有做过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她不能说话,不能走路,不会自己吃饭,但能认识亲人,有一定的肢体表达能力,可以表达简单意愿。比如,不想让“丈夫”离开,她就会拉着他的衣服。男方55岁,为人忠厚,愿意娶姚某瑞,也愿意照顾她。女孩的父亲姚某书,母亲安某红,都同意这桩婚事。他们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不存在胁迫行为,未发现有违法情况。街坊邻居对他们的婚礼也都认可。但根据法律规定,民政部门不能给这对新人颁发结婚证。他们可以同居,生育的孩子可以上户口。
现实中,我国不少地方都存在结婚登记不了,但也办了婚礼的情况。如果清楚知道对方有智障,双方出于满足生活、生理需要同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
官方通报称,这对男女同居不违法,但不能给他们颁发结婚证。有法学研究者认为,这是现行法律的疏漏造成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事件中均不存在上述情形。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权利,应该包括残疾人结婚和离婚以及性生活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制度,本事件中女方不能正确表达或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理人)可以为了其利益代为表达。那么,怎么判断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符合女方的利益呢?我们认为,应该采用一般人公认的标准和公序良俗标准,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一般人认为可以,就应当推定为可以。视频中女方在婚礼现场的哭泣,不能认为是对结婚的拒绝,可以采信男方的解释,女孩哭是因为“认生”。这也说明女孩对结婚没有认知,对自己的处境却有所感知,也能表达一定的情感。有人说,不能认知,就不能结婚。但这种观点剥夺了智力残疾者的婚姻权益,也侵害了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代为起诉离婚和进行离婚答辩,但对结婚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离婚和结婚都是婚姻权的内容,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两件事上没有区别对待的理由,只能说,法律没有明晰智障人士的结婚權是一立法缺陷。这一立法缺陷传导到《婚姻登记条例》,就使得婚姻登记机关处于尴尬境地。
现实中,我国不少地方都存在结婚登记不了,但也办了婚礼的情况。如果清楚知道对方有智障,双方出于满足生活、生理需要同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
站在女方现实生活的角度考虑,有人不主张女方结婚,认为男方家庭条件不好,可能不如自己父母照顾得周到。张先生有八旬老父亲长年卧床,还要照顾这个女孩,将来可能还要照顾孩子,生活压力太大。男方已经55岁,不能照顾女方的时候怎么办?如果他们的孩子也是智障,更是雪上加霜。最好是一直由父母照顾,父母照顾不了的时候,再由政府照顾。但是,女孩的父母认为女大当嫁,智障女儿也应该像正常女孩一样享受家庭生活,也有做妻子做母亲的权利,并无不妥。根据《楚天都市报》2021年3月4日的报道,女方父亲说,女儿是大约5岁时生病致残的,并不是先天性智障。男方希望以后能生育孩子,这对他们来说,可能是个好消息。
对于生不生孩子,有没有结婚证有重大区别。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及子女、其他近亲属。本事件中,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证,仅仅是同居关系,那么女方的监护人仍然是她的父母;如果有了结婚证,女方的监护人就自然变更为她的配偶。对于女方的生育意愿,应该由其监护人根据其利益代为表达。如此,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女方的生育权由其父母决定;而有了结婚证,她的生育权就可以由其丈夫决定。
关于性生活意愿表达问题,以及是否牵涉到婚内强奸问题,表面看是一个难题,实际上用法学理论结合生活常识来分析,并不是特别复杂。性生活是婚姻的重要内涵,是推定双方自愿的行为,只要没有明显的、事后能够被证明的不自愿的行为和事实,比如分居、受伤等,就应该认为是正常的。对于本事件中的女方来说,只要没有发现她的身体和生活明显异常,就应该认为她的婚姻生活、性生活是正常的,性权利是得到了尊重的。网友对她的关爱和担心可以理解,但是要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她的监护人才是第一责任人。如果领了结婚证,她的监护人就是丈夫,而根据生活经验,最可能侵害她的人也是丈夫。那么,谁来监督这个新的监护人,就牵涉到监督监护人制度的完善问题。
有人指责女方父母嫁女儿是在“甩锅”。说实话,这样一个女儿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女方父母养育呵护了她20年,其中付出的艰辛可想而知。如今,他们日渐年迈,想为女儿找个归宿难道有错吗?更何况,他们在女儿“结婚”之前,考虑了两家的距离远近,考虑到了对女儿生活状况了解和帮助的便利性,也考察了男方的人品。
我们衷心希望,这件事能够推动智障群体婚姻相关权益的保障和实现。
姚某瑞是否具有承诺婚姻的行为能力是他们能否领结婚证的关键
针对这起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我们采访了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的赵卫萍律师。
赵律师认为,该事件中法律问题的焦点是婚姻的合法性。本事件中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年龄的要求,也不具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因此,姚某瑞是否具有承诺婚姻的行为能力是他们能否领到结婚证的关键。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三种。据媒体报道,姚某瑞父親称姚某瑞曾被鉴定为“智力残疾二级”。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对精神残疾二级的鉴定标准为: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对精神一级的鉴定标准为: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依据媒体报道的张某某及姚某瑞父母的描述,姚某瑞更符合精神一级残疾的标准,也更符合《民法典》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如果姚某瑞经鉴定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事件中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二人“婚姻”的法律性质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婚姻登记环节,民事行为能力体现在能否准确表达其自愿成婚领证。而“自愿”的一个前提是有意识,如果无意识,就不存在自愿与否的问题。本事件中,姚某瑞明显无法准确表达其意愿,所以民政部门声称无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而确定婚姻关系,必须以登记为前提。姚某瑞没有结婚的意识和意愿,所以无法通过结婚登记得到国家法律认可。
2.张某某是否涉嫌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媒体报道,张某某自述其与姚某瑞“已经同房,但姚某瑞不懂是怎么回事。”从中可以看出,姚某瑞欠缺发生性关系的承诺能力。如果经鉴定姚某瑞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某与之发生性关系,就可能构成强奸罪。但官方称二人的同居并不违法,那么,二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同居,怎么可能避免发生性关系?这似乎是一个难解的命题。
3.姚某瑞父母是否构成遗弃罪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姚某瑞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其有扶养义务。而张某某因不是姚某瑞的合法配偶不能成为她的监护人。虽然《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未见媒体报道中提及姚某瑞父母与张某某进行过姚某瑞监护权的变更。故而,姚某瑞的监护人依然是其父母。他们将女儿交与他人扶养,缺少监护人变更的法定手续。此种情形下,姚某瑞父母是否构成遗弃罪也有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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