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下的舆情治理:本体反思、法治范式与框架建构
2021-05-04刘京许亨洪
刘京 许亨洪
摘要:对于舆情风险的探讨,学界历来有“主观风险说”与“客观风险说”之区分。但看似对立的认识路径,都统一于对西方现代社会发展道路中工具理性至上问题的批判。现代网络世界建构带有明显的现代性特点,逐渐扩宽了人的生存时空,但也加剧了风险社会下“情感张扬、理性对峙、信任消解”的主体间关系困境。舆情风险本质是当公共事件发生时,现实主体在网络技术催生下的一种主体间交往失衡、关系异化的状态。哈贝马斯站在重建现代性立场,从“生活世界”“言语有效”“交往理性”等角度寻求现代社会重新整合的独特思路,在网络生活世界的规范性、政府语言交往的有效性与网络公共理性协商机制等三个方面,提供了治理法治化的必要借鉴。
关键词:舆情风险;网络现代性;生活世界;语言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4-0105-07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时代人们已倾向于基于网络获取资讯、表达看法、抒发情绪,当这些信息、意见、情绪经过网络汇聚与交融,历经定制化、碎片化传播后,网络舆情现象便接踵而至。舆情体现了“人心所在、公道所在、社会表达中的正能量之所在”①,暗示着“社会成员潜在的政治行为,关乎政治合法性”②,使网络成为“落实公民政治权利的有效保障,为互联网政治时代到来敲响了激动人心的序曲”③。然而,学者们更表达了对舆情风险之担忧——舆情引发社会成员的“社会信任危机”“集体行动风险”“政治动乱”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目前,针对网络舆情的潜在破坏性,学界基于“利益博弈”④ “生态系统”⑤ “大数据仿真模型”⑥ 等不同视角在控制社会风险和激发网络活力之间探寻法治化的最优治理路径。虽然蔚为大观的学术成果不断涌现,但实践中政府作为治理核心所采用的治理行动,多数仍是过去管理思维的原地转圈,都是在“强化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将网络空间离散的主体关系与传播结构再集中化”⑦。
从方法论而言,相關研究无论是利益博弈抑或权利与权力相互制衡等视角,仍然停留在意识哲学“主体—客体”二元对立的方法论上。这种他者即为“我”之客体的治理思维,可能带来“自我中心论”下个体权益角力、话语权争夺的失序问题,也导致管理者不能以互为主体下“我们”的整体性、共同性思维去理解网络舆情。尽管系统视角将舆情视为社会的某种子系统,将舆情相关活动视为该系统内部不同力量相互协调的过程,但也存在不足:其一,这种视角可能会将治理目标仅仅定位于内部稳定运行,而不能与系统外最为紧迫的现代社会整合目的相关联;其二,在内部权力关系上,无外乎零和博弈思维的再一次降维演绎,仍未走出传统的“主体—客体”维稳理性范式,因为“在完善到位的社会公共管理之下,社会的共同利益之中不会出现纳什均衡”。⑧ 基于上述考量,本文以交往行动理论为视角,以风险概念为研究切入点,尝试在当前舆情治理模式中导入交往范式,并勾勒出未来治理的法治化框架。
二、舆情风险本体论:后真相时代下主体间关系的三重困境
舆情危害基于何种原因?“主观风险说”认为网络媒体对于民众风险意识具有建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建构着民众的风险意识,成为民众感知风险甚而采取应对行动的重要参照,其本身在作为现实社会风险的映射之同时,也蕴含着衍生风险的可能性”。⑨ “客观风险说”更为普遍被接受,其将舆情风险视为“现实社会矛盾产物”“社会民意晴雨表”。其实,任何社会风险既是主观又是客观,发端于现实世界的风险一旦作用于人类社会,就会深深打上主体认知想象的建构烙印。但这种并列逻辑并不能很好地揭示风险的内涵,反而平添问题的神秘感、模糊性。从主观与客观视角对立而言,无论是客观范式下吉登斯、贝克之“现代性断裂”表述,还是主观范式下拉什的文化“第二现代性”,看似对立的认识路径都统一于工业社会以来对于现代性之反思。这种反思在吉登斯、贝克那里表达为“现代性内在悖论”,即“使得社会不平等和人的异化不仅未被克服,反而以一种新的形式得到强化,出现了现代性内部的断裂和对抗”。⑩ 在拉什眼中表达为“文化”作为一种现代性补充的“反思判断”,即“审美自反作用于日常生活领域,以此为突破现代化困境和规避现代风险”。{11} 理解舆情风险不去质问舆情所隐藏的现代性根本问题,并直言网络舆情是风险社会缩影,其分析效度恐有弱化之虞。
网络世界之建构逐渐扩宽了人的生存时空,丰富了人的生存体验与意义,确立了人的数字化交往方式。这种科技颠覆传统的进程带有明显现代性的特点——技术革命狂飙突进,许诺改变、创新和进步。但现代性之悖论在于理性和主体性作为斗争法宝并肩完成对“前现代”清算后,却蜕变为工具性、统治性与自我指涉的理性。“科学之所以是意识形态,是因为它保留着一种阻碍人们发现社会危机真正原因的形式”{12},在网络传播中这种悖论现象主要表现为主体须遵循网络技术逻辑方能获取资讯、表达自我与构建关系。面对海量数目的用户,单一网络技术逻辑在消解、同化主体个性的同时,逐渐忽视了人的主体性、多样性和创造性。2016年《牛津词典》将“后真相”一词收录,即“诉诸情感及个人信念,较客观事实更能影响民意”,以描述网络舆情“应激—遗忘”模式下的现实生态。这意味着事件真相与理性对于网民重要性明显下降,更表明在算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条件下,隐性连接的科技控制力更加隐蔽、有效,加剧了“情感张扬、理性对峙、信任消解”主体间的关系困境:
(一)情感张扬:信息偏食下的“标签思维”
市场决定技术,技术决定内容,内容影响民众认知。同质性与偏好性内容推送模式,不断强化主体“个性当共性”的认识模式,固化了特定议题的预设立场,加剧主体“对一个群体及其个体成员的负性的预先判断”。{13} 算法与其说是推荐,不如称之为“过滤”。多元主体被划分为不同标签接收资讯,实现传播活动与交往活动的圈层化,造成个体间理解差异、立场鸿沟不断拉大。最终,理解未知与探寻意义的生活本质局限于“爱我所爱”式的固步自封。每当热点事件出现之前,政府断然不公、富人肯定不仁、医生必定失职等等类似偏见,早已预留在人群观念之中。只待热点事件发生,社会偏见、情绪等不及真相澄清就蓄势待发,一经事件点燃便喷薄而出。类似事件并不难寻觅,“80后白发书记”“德阳女医生自杀”“衡阳警察打人”等事件都显现出极度相似的道德叙事。频繁发生的舆情反转事件折射出网民长期沉浸网络后,令人担忧的标签思维、顽固偏见与错误憎恶感。
(二)理性对峙:拟态环境下的社群“巴尔干化”
“两个舆论场”是以往剖析舆论官民分化的重要概念,但当前舆论场进一步转变为以个人门户为单位的不同“圈层”,也即社群“巴尔干化”。根据媒介环境学观点,这种由网络结群交往分化所导致的信息活动差异化,应从媒介技术构建的环境机制中去寻找根源。一方面,隐蔽的控制力量让用户因为不同标签结成众多亚文化社群,更容易产生所谓内部一致意见的状态。不同于微博犹如广场般的公开讨论,社群内部的舆情讨论活动越来越表现为封闭性、隐蔽性。而新技术条件下的“回声室效应”和“过滤气泡效应”又不断加厚社群内壁,使个体禁锢于圈内立场打量圈外世界,最终将社群打造为个体现实社会关系之“茧房”。另一方面,“只有最极端的人,才能成为领袖,否则与普通成员无异”{14},以意见领袖所把持的内部话语权力结构,使得群体观点在具体议题上不断推向过激化、情绪化。现有技术并无修正方案,带来隐蔽又孤立的信息流动,导致群体理性最终朝向多元化、小众化、极端化方向发展。以“肖战粉丝举报ao3”事件为例,明星肖战粉丝从讨伐涉事作品、作者,发展到侵犯他人作品,再到群体性恶意差评涉事网站以迫使其下线。种种升级的极端行为逐渐点燃了这场网络“战争”。直到包括人民日报等多家官媒出面喊话,肖战明星工作室被迫道歉,这场“战争”才暂且告一段落。
(三)信任瓦解:焦虑泛在下的“权力解构”
一般认为,主体间信任在内容和表现形态上包含三种类型:基本信任、人际信任和系统信任{15}。作为传统社会中主体应对不确定性的方式,前两种信任构成人际信任的最主要面向。随着现代性萌发、发展与确立,规则与程序、符号与契约等要素所构成的社会“系统”,更能满足现代社会陌生主体之间互动信任的需求。虽然这种信任变迁并非肇始于网络时代,但网络以显著方式整体加快了信任变迁的步伐。一方面,现代网络碎片化、同质化恐慌内容的大量传播,无限放大了个体不幸与社会负面,加剧了接收者的不确定感、不安全感,使得本已脆弱的主体间基本信任面临着不能承受之重。另一方面,网络以“互联网+”权力重构方式全面冲击着社会“系统”,使得破坏性创新不断突破现有“系统”。原本依赖于系统信任的前网络时代主体,便发现“系统”本身在逐渐被消解。当人们在信任体系的大厦无所归依,网络谣言、犬儒主义、民粹主义下的信任异化现象便不足为奇,并最终指向了因网络技术而生的现代信任危机——“除了自我感觉,我们不再信任什么”。
诚如勒庞所言“如果把一个民族的全部维系于过于本能性的情绪表达的话,那无异于在悬崖上漫步,说不定哪一天就会跌入深渊之中”{16}。虽然网络技术构建了一个人们可以超时空对话的场域,但是人与人是否基于新技术展开了有效沟通,进行了相互理解,进而构建了有效关系值得质疑。具体而言,假如把网络舆情理解为主体借助网络技术相互交往的过程与结果之统一,那么在前述主体关系三重困境下,民众是否可以借助网络正确理解、恰当表达?假如在这种困境中主体已经孤独化、片面化,成为单向度的存在;假如群体不诉诸于真相与理性,受制于个体与群体的偏见、想象,听命于极端意见与简单观念;亦假如个体、群体间无法开展富有信任感互动,反而产生更普遍性分歧、争斗,这便更值得正视与担忧。“民主”作为法治文明重要标尺滥觞于古希腊政治实践,但“柏拉图之死”同样提醒我们,民众情感可以创造一个国家与民族灿烂的艺术、美好的愿景与意气风发的面貌,也可以在公共事务上制造错误,引发法治倒退。由此可见,舆情风险本质是在现代技术与市场机制催生下,当社会热点事件发生时现实主体间一种交往失衡、关系异化的状态,即当事件发生后,基于线上与线下主体间、群体间的理解偏差、共识缺失与信任匮乏,从主体间分裂、对立与斗争的潜在可能性演变为现实性的现代性危机。
三、法治范式:交往行动理论与舆情风险治理的三重契合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是一项未竟之事业,但确证前提是对“病灶”要有准确定位。在他眼中,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两大显著变化:国家干预活动增加与科技意识形态形成。权力与科技工具产生“共谋”,导致道德实践领域的主体间交往学习活动受到严重阻碍,造成政府对于合法性的旺盛需求与萎缩的民众认同不能匹配。不同于早期生产领域的“古典”危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文化领域再生产的停滞,以及大众认同普遍下降所导致的政治合法性危机。在广泛考察西方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哈贝马斯致力于构建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现代性修复的方案,为病态的、破碎的现代社会提供重新前进的指南。由此,人的行为被其分为交往与非交往,前者被解释为一种比肩生产劳动的人类活动。在《交往行动理论》一书中其对“交往行动”作出了多次界定:“交往行动是个人之间具有(口头上或外部行动方面)的关系,至少是两个以上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内部活动”{17};“交往行动首先是指,使参与者能毫无保留地在交往后意见一致基础上,使个人行动计划合作化的一切内在活动”。{18} 亦表达了理论期许,“交往行动不仅是解释过程”,还“意味着社会统一和社会化的过程”。{19}
作为一种历史必然趋势,现代社会以来法治取代人治,成为对公共权力不可缺失的一种限制,在单元化、形式化、普世化的法律理性基础上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繁荣。然而,现代性悖论也同样困扰着法治本身,“个人主义精神形成了平庸化、狭隘化和自我中心主义,工具理性控制了人们的生活,并带来人们自由的极大损失”。{20} 同样,构筑在现代性基础上的法律理性观,权力和权利的零和博弈法治思维,也面临着公众在正当性维度上愈发强烈地追问。现代社会亚文化日趋多元,理性间分歧日益普遍,利益碰撞愈发频繁。倘若延续以管理者为中心绝对化的法治逻辑去评判,用非此即彼的理性标准去回应,此种范式事实上恐怕再难见效。“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21},反之用互动协商的交往思维去寻求成员间最大共识成为一种法治的未来趋势。具体而言,假如舆情风险本质是现实主体在资本与网络技术催生下的一种主体间交往失衡、关系异化状态。那么如何让社会所有成员将异化的关系拉回应有的轨道,最大限度地在普遍分歧中重叠社会共识,避免社会动荡、对峙与分裂,实现“权利爆炸”时代下社会整合目的,最终建构起符合国情的回应性与反思性法治秩序,便成為当前网络治理最为重要的法治命题。当然,交往行动理论能否成为本文解决问题的一剂“药方”,自然涉及理论与舆情问题的耦合性研判。基于理论与问题三重关联性考察,我们运用交往行动理论具有正当性,详言之:
(一)批判意识:“生活世界”的提出与现实环境的检视
这种源自学派的文化批判传统,在哈贝马斯早期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表现为对当时西方公共领域衰落的关切。在这本早期著作中,西方公共领域转型过程被归结为两次,第一次转型是代表贵族公共领域向民主的、市民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转型,是成功的、进步的与积极的。但第二次转型更多则是消极意义的,一方面是因为福利国家的产生,政府与半官方组织开始介入到私人领域的各项事务中,造成公共领域自由空间的挤压。另一方面,商业力量的崛起迫使以公共知识分子为代表的个体批判性阅读蜕变成了商品性消费,引发大众文化无法摆脱商业价值导向,最终导致“表演政治、公关公司、策划新闻等纷纷涌现,公共领域呈现出消费主义和大众文化的面貌”。{22}
面对公共领域第二次转型后的衰落问题,如何复兴公共领域以及将应然理念建制化,便成为后期交往行动理论建构的核心议题。只不过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概念被吸收到后期交往行动理论的“生活世界”概念中,用于分析系统对于生活世界的“殖民”问题,并成为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概念。我国学界一直怀有将网络塑造成为新兴公共领域,将网络舆情视为公共领域内真实民意,进而为政府管理注入民智民慧的美好愿望。作为网络主体的交往背景,网络可否为真实民意、自由交往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便成为理想转化为现实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此,交往行动理论尤其是关于“生活世界”的论述,可以作为检视交往行为外部环境是否具有规范性的标准之一。
(二)现实考察:“科技意识形态化”的剖析与治理方式的反思
哈贝马斯批判认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科学技术“作为意识形态,它一方面为新的、执行技术使命的、排除实践问题的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它涉及的正是那些可以潜移默化地腐蚀我们所说的制度框架的发展趋势”。{23} 确切而言,哈贝马斯批判科技意识形态化不仅仅基于传统批判范式下工具理性层面,更为重要的是,基于现代社会“非政治化”层面,即“政治问题的非政治化”。这种社会“非政治化”现象进一步表现为相互交织的两个维度:科学技术的政治化和民主政治的科技化。前者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诱导”民众参与程式化、概念化的政治生活,反而使大众更疏远真正的国家政治。后者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通过评价机制或制度安排从“权利本位”向“技术本位”转变,促使公众以技术科学作为价值判断中的唯一尺度,忽视真正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性。
随着各类舆情监测公司与平台化控制软件的层出不穷,现阶段舆情风险治理活动越来越演变为一种基于大数据挖掘、分析的数字产业,化约成一项可计算性舆情观指导下的数字科技活动。我们并不否认治理活动中科技工具的价值与作用,但技术决定论的片面思维,并不能满足快速转型传播环境下各方主体的真实需求。技术决定论将舆情治理完全寄托于新的技术理性,以寻求看似最有效的治理方式,亦可能如前述“政治问题的非政治化”问题那样,反而忽略了舆情之下真正的社会危机。由此,在未来舆情治理活动中,我们更应回到人与人的关系维度,尤其以主体间有效语言为媒介,展开多元主体之间自由、平等的有效互动,去解决舆情之下真正的社会问题。
(三)目标导向:“交往理性”的建构与治理归宿的确立
一般说来,目的与目标都是主体在行为活动中有意识的内在追求,区别在于二者具体化程度不同,即目标一般是对目的之具体化。从治理目标方面看,无论从网络交流(comunacation)抑或网络社区(community),在词源上都出自于拉丁文comumuni,都含有为了建立主体共同性(intercommunity)而共享共建之词语意涵。但前述“情感张扬、理性对峙、信任消解”的主体间关系困境,便突显了多元网络世界中主体间共同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成为治理舆情风险必须关注的重点。从长远角度看,个体理性有余、公共理性不足之网络困境,造成舆情之下大量情绪或观点之间混战,带来不同群体的持续疏离、对抗,而非在讨论中有序扩充社会认知、理性的整体图景。因此,能否在多元理性背景下打造常态性、长效性与广泛性网络公共理性的形塑机制,是决定这种网络共同性是否具有权变性与正当性的关键环节。
对于公共理性重要性的理解,哈贝马斯认为“公共协商诉诸公共理性,没有公共理性的指导约束就难以展开协商讨论,难以实现民主理想”。{24} 他认为必须否定主客体二元对立的理性范式,应站在程序性、动态性建构立场,通过主体间平等协商过程,才能达成正当性共识。这种程序的、实践的与主体间的理性范式,自然契合未来建构网络主体间共同性之治理目标与形塑网络公共理性治理目的。
四、框架架构:未来舆情风险治理的三重法治命题
现代传播科技所构筑的网络空间既是一个技术赋权下形而上学世界观祛魅的世界,更是一个对于秩序、公平与公正等法治“有效性”诉求愈发强烈的世界。当然,这种法治困境的改善再不能仰仗于前现代的形而上学信条,也不能寄托于统治者的唯我理性观,更无法依赖于单元化、形式化、普世化的法律理性。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有效性之达成取决于主体间理性对话与相互认同,在于法律创制者与法律受众“两位一体”地位的确立,即“法律的创制者同时也是法律的遵守者,因而遵从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了”{25} 。现代社会以降民主与法治互为动力,逐步建构出二者充分必要的条件关系,同样网络空间法治目标之达致亦需要与“民主”携手以获得有效支撑。由此,交往行动理论所论及生活世界的捍卫、有效性的话语民主、民主协商下的交往理性等理论,诚可为未来网络空间法治化勾勒出一个背景—媒介—归宿的框架。
(一)治理背景:生活世界之回归与捍卫
所谓“生活世界”,是哈贝马斯考察胡塞尔晚年现象学后,首先作为理解过程的关系概念引入的,构成交往行动理论前提性概念。不同于理性认识论中作为对象的物理世界,他更加强调生活世界的日常性、文化性以及语言之间的内在关联,把概念打造成为主体可能相互理解因素的总和。在他那里,经验性与先验性相调和的生活世界被分为三个部分——文化、社会与个性,与后继理论中三个世界之划分密切联系,即主体之间“从共同的生活世界出发就客观的、社会的和主观的世界中的某物达成相互理解”。{26} 哈贝马斯发现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生活世界殖民化”的问题。当政府行为出現合法性危机时,政府便通过控制媒体赢得所谓形式合法性。当经济系统出现危机,企业便通过干预大众传媒达到控制目的。最终,这种系统“入侵”扭曲了生活世界中主体间交往,破坏了交往行动的传统基石,阻碍了生活世界文化再生产。
生活世界划分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网络假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也应是生活世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哈氏理解,一个有效交往生活世界的缔造,涉及其与系统之间平衡关系的确立,绝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统治、遮蔽。然而,目前一方面商业主体控制舆情走向已然常态化、成熟化,其通过话题排序、水军引导与关键词过滤等手段,深层影响着网络舆情生态。甚至随着近年互联网垄断格局渐显,典型如“蒋凡事件”,在涉及切身利益面前,资本主体甚至采用亲自上阵的方式,进行网页删除、强压反对言论以阻断主体间正常交流。另一方面,在网络的安全与真实层面,境内外敌对势力借助网络无国界特点从幕后走向前台,在热点事件中频繁利用网络Bot炮制新闻、编造谣言,成为危害网络正常交往不容忽视的恶性因素。反观目前治理现状,政府在理念上还未走出传统管理范式,沿袭了传统管制、控制式的单一治理思维,不能很好把握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平衡关系,表现出要么介入过度、要么介入不足。前者表现为舆情真相未现阶段,因畏惧舆情事件后继不确定的社会影响力,政府联合平台采用一律删帖、设置敏感词、屏蔽关键词、关闭评论等措施切断舆情讨论。后者表现为舆情真相已现,针对不实、污蔑、反社会等破坏生活世界的越轨言行,政府又缺乏完善的管理规范,造成干预不足的治理状态。面对技术—资本—境外势力多方力量,如何从捍卫生活世界的安全、自由与规范角度,使网络成为参与者敢于说真话、愿意交往的有效场所,成为舆情治理法治化的发起点之一。
(二)治理媒介:语言的“有效性”表达
对于交往行为之“媒介”,理论建构前西方学界没有定论。借鉴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哈贝马斯构建出独具特色的语用学理论,其强调:其一,生活世界是以日常语言为媒介进行交往互动的有机世界。其二,交往关系被视为主体间通过语言符号所产生的对话性平等关系。通过语言符号,人们不仅搭建出“以言取效”层次下的人际交换关系,也基于交流网络构建出对话协商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理解下,人类言语被区分为“交往的言语”与“纯粹的言语”,前者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真实性”“真诚性”“正当性”“可理解性”。前三项则更被哈氏看重,被冠以“有效性”条件,使交往行动服务于文化再生产、个体社会化和社会整合。从这一角度看,政府与民众语言对话应被格外重视,原因在于舆情事件往往因政府行为直接导致,民众与政府间对话是否有效,直接影响舆情下民众的话语协同、理解认同与集体行动。即使舆情事件并非政府引发,其调查、公布、澄清与处置等公共活动亦处于关注焦点,都需与民众展开“有效性”对话。
第一,从真实性要求分析,我国舆情治理经验中存在“黄金24小时”定律,即当公共事件爆发后治理主体应当及时发声,告知社会公众真相。实践中较少出现政府语言不真实的案例,但更多出现了在真实性上“相对”的滞后。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把关人”的传播模式,后真相时代的传播愈加非线性,议程设置则更加多变。这种技术催生下信息传播速度、密度的不断提升,意味着并非是政府语言交往比过去慢,而是一种语言真实性更快要求下“相对”的滞后。第二,从真诚性要求而言,正如学者感叹“晓之以理,远不如动之以情”{27},在后真相时代“官话、空话、套话”行政话术将难以抓住公众情感,更难以被公众理解、接受与认可。在类似案例中,我们体会到让政府言语不至于沦为“正确的废话”“伤人的真话”,关键是政府须掌握说真话的技巧。这种让语言“入耳入心”技巧便是政府应换位于民众的“生活世界”,通过语言的真诚性拉近与民众距离,并通过情感共振去赢得民心。第三,从正当性要求来看,政府每遇意见分歧应及时消除对民众的话语霸权,以协商方式用“更佳论据的力量”达致“共同”正当性。个别舆情事件反映出部分基层政府对于专家论证与法律规则的正当性依赖,对民意却不能有效吸纳、及时反馈与适当反思。一旦民众的疑虑、建议与情感没有实质纳入正当性维度予以对话,这种政社形式性互动便难以触及理性共识,更引发民众不满。
从上述三个层面的研判看,如何改善政府与民众之间对话的有效性,成为提升舆情风险治理效能的重要问题。如何让政府与民眾之间展开符合真诚性、真实性、正当性的语言交往,成为未来舆情风险治理法治化的着力点之一。
(三)治理归宿:主体间的理性形塑
哈贝马斯认为,在主客体二元对立中来界定理性,将理性归结为选择工具的合理性过于狭隘,必然带来工具理性的过分张扬。同时,意识哲学基于主客体二元对立观,将人蜕变为认知单向度的孤立个体,导致把人的精神活动同人的行为、生活环境、生活世界以及把人联结在一起的最普遍的语言中介物分裂开来”。{28} 借助西方哲学语言学转向,哈贝马斯将局限于“我”的理性置于主体间关系中予以界定,进而将理性概念改造为借助语言媒介沟通交往的理性能力。被改造过的概念不再是内在于主体中一成不变的根据,也不是一种“有用性”,而是一种通过主体间论证与实践的整合力量,即“一个从他者视角看问题的能力”。{29}
蕴含公共理性之舆情是社情民意的真实写照,是网络时代社会治理创新中重要的政治资源。那眼下又如何构建这种公共理性?不同于具有精英色彩的代议制民主,此处哈贝马斯特别强调直接的、广泛的民主协商作用,将前述交往理性运用到更深层次的公共理性构建之中。他认为,民主协商是一种改变参与者认识,寻求多元主体共同性的制度安排,须符合相应要求——“协商的形式应该是辩论;协商是公共的、包容的;协商应该是排除外在强制的;协商的目的一般来说是要达到理性地推动的一致意见,并能够无限制地进行或在任何时候恢复;协商可以解答任何可以用平等有利的方式来调节的问题;协商还包括对需要的诠释,以及对前政治态度和偏好的改变”。{30}
交互性、开放性的网络世界无疑具有民主协商的空间潜力,但实践中民主协商机制缺失亦不容忽视。目前,多数政府开设“谏言栏目”“网上民生”版块,但远未建构起一套包含信息发布、议程设置、权利与责任、监督与处置等方面相对完善的网络协商制度。具体事件下形式化、浅层化的协商,导致政社间缺乏主动性、时效性与交互性,乃至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网络民主协商。另一方面,目前商业主体缺乏政策激励,始终在民主协商机制建构方面欠缺创新理由与开拓动力。在舆情发生时,商业主体要么在眼球经济考量下,采取擦边球策略以回避监管,要么出于经营风险考虑直接“一刀切”,积极阻断事件的讨论链条。从根本而言,网络公共理性关乎主体间广泛性、持续性的参与过程,亟需个体理性到整体理性有序汇聚的长效机制建设。这种机制匮乏局面将导致个体理性始终欠缺他者视角,张扬的公众情感始终无法有效舒缓,个体、群体间的信任关系更未能搭建。未来如何将商业主体、政府与民众的利益兼顾,构建包含资本与技术创新要素在内的互联网+民主协商制度,必然成为舆情风险治理法治化的落脚点之一。
五、余论
社会发展从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便要求我们建构社会主义美好的现代性,不能仅停留在对它的批判上。自交往行动理论提出以来,批评观点便不绝于耳,多数批评者认为理论所构想的言谈环境过于理想化,过多假设成分与排除物质因素使理论沦为一种“乌托邦”式建构。然而,吉登斯对哈贝马斯给予了高度评价:“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表现出了令人敬畏的成就,这或许正是为什么在大部分当代社会科学文献被遗忘多年以后,我们所有这些社会理论研究者还将一直以此作为重要研究资源的主要原因”{31}。应当说,哈贝马斯站在重建现代性立场,从“生活世界”“言语有效”“交往理性”等角度寻求人类解放的出路,确立现代社会重新整合的独特思路依然具有启示性。本文从交往行动审视目前网络舆情风险治理,基于网络主体间关系维度,提出网络生活世界的规范性、政府语言交往的有效性与网络公共理性协商机制三个方面存在缺憾的命题。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生活世界之建构是一条未竟之路,普遍理论与现实问题之差距依然存在。对于上述三个网络舆情治理方向,本文没有提出更加详尽的对策,但绝非问题不重要,相反更需要学界基于本文粗浅认识予以共同关注。
注释:
① 喻国明:《网络舆情治理的基本逻辑与规制构建》,《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0期。
② 邵培仁、王昀:《触碰隐匿之声:舆情认知、大数据治理及经验反思》,《编辑之友》2016年第12期。
③ 牟宪魁:《互联网时代的公共权力运行与公民权利保障》,《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2期。
④ 高小燕:《社会转型中“话语空间”的博弈与网络舆论引导》,《西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5期。
⑤ 夏一雪:《面向突发事件的微信舆情生态治理研究》,《现代情报》2017年第5期。
⑥ 兰月新:《面向舆情大数据的网民情绪演化机理及趋势预测研究》,《现代情报》2017年第11期。
⑦ 张权、燕继荣:《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的系统分析与善治路径》,《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9期。
⑧ 钱津:《纳什均衡的内在张力及其消解》,《深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⑨ 孙江、李婷:《风险建构视域下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治理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9期。
⑩ 张广利、许丽娜:《当代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三个研究维度探析》,《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11} Scott Lash, Reflexive Modernization: The Aesthetic Dimension, Theory, Culture & Society, 1993, pp.1-24.
{12} [德]霍克海默:《批判理论》,李小兵译,重庆出版社1989版,第5页。
{13} [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侯玉波、乐国安、张智勇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版,第243页。
{14}{16}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戴光年译,新世界出版社2011年版,第99、27頁。
{15} 胡百精、李由君:《互联网与信任重构》,《当代传播》2020年第4期。
{17}{18}{19}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行动理论》第1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5、135、191页。
{20} [加]查尔斯·泰勒:《现代性之隐忧》,程炼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版,第5—11页。
{21} [美]罗伯特·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354页。
{2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页。
{23} [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24}{30}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19、380页。
{25} 夏宏:《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与西方法律体系的重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26} 艾四林:《哈贝马斯》,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
{27} 喻国明:《网络舆情治理的基本逻辑与规制构建》,《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0期。
{28} 艾四林:《哈贝马斯交往理论评析》,《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
{29} 王晓升:《现代性视角下的社会整合问题——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启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31} [英]安东尼·吉登斯:《没有革命的理性?》,田佑中、文军译,《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2期。
作者简介:刘京,湖北大学法学院讲师,湖北武汉,430062;许亨洪,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院副教授,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