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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研究

2021-05-04张楠楠

商业文化 2021年5期
关键词:物权债权财产

张楠楠

随着互联网在社会中的不断普及,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开始融合,网络商业贸易让许多现实社会中实体存在的商品带有网络符号的特性,于是逐渐衍生出了商业虚拟财产,也正是因为这样,商业虚拟财产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一方面,由于商业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有关其法律属性的界定并未有明确的标准所在。另一方面,由于其自身所存在的特殊性,导致在这方面的司法保护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基于此,提出对商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研究。首先,对何为虚拟财产作出解释;其次,从物权属性、债权属性以及新型财产属性三个方面分析其法律属性;最后,基于商业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中的“虚拟”二字并不仅仅只是虚无的含义,更加强调的是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可以将其视为实物一般存在。而“财产”则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物,财产大体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三种。简而言之,虚拟财产是在网络世界中的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且其本身是非实体的。从本质上说,虚拟财产是某些储存在运营商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这些数字信息通常可以是一些虚拟的数字、文字、图片、音频等等,法律将其界定为“电磁记录”,开发人员通过这些数据虚拟构建这些字符和图像,而它们只有被网络使用者依据与运营商签订的协议,根据程序设计规则获得后才能称为虚拟财产。可以说,虚拟财产属于网络平台软件搭建的虚拟空间内的组成元素,是由网络信息化构建的当代知识经济下的新型商品,基于此,反映了它的两大层面的特性,即技术上和商业上,并在这两个层面上促进推动了网络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研究

虚拟财产在其属性上的说法众说纷纭,然而究竟是何属性却一直未给予标准说法,为此,对商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主要从其物权属性、债权属性以及新型财产属性三方面展开。

商业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支持物权说的学者认为,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新型事物的不断涌现,物的表现形式依据不仅仅只代表有实体的物质,只要是具备物的本质特征,例如具有独立的经济性质,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符合其属性。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方面,商业虚拟财产是以非实体形式存在的,和传统的有形实体物存在这明显的差距,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商业虚拟财产又是符合民法上的对物的基本属性的概念界定。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物的规定能够体现出法律的滞后性吗?以网络游戏开发商为例,其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享有者应该是网络运营商还是玩家一直存在争论。这类虚拟财产,从本质上看,是属于开发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而网络运营商作为开放者,其享有的应该是知识产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将虚拟财产归为物权法显然缺少说服力。

商业虚拟财产的债权属性

债权说的支持者认为,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出发,商业虚拟财产是商家和网络使用者签署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商家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在双方签署完协议后,商家将部分权益有价给予网络使用者。于是,网络使用者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间接地享有虚拟财产。但是,这种说法存在一定缺陷,因为该说法不能将运营商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给出充分且具体的解释,且存在相对性,不能保证网络使用者的虚拟财产不受到第三方的侵害,因此,虽然该说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说服性,但其难以全面解释商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商业虚拟财产的新型财产属性

新型财产说是一种以权利联系为基础,融合了物权说和债权说双重属性的一种新型财产权。支持该说法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质所在,单一地将其完完全全归属于物权属性或债权属性都是不科学的,应该具体看二者之间的权利联系。还是以上述网络游戏开发商为例,网络玩家是否具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该将其归集于物权还是债权,以新型财产说出发,其关键在于玩家储存在虚拟空间的数据财产是否具备物权或债权的性质,然而,如果运营商针对不同玩家对象级别所签署的协议是不同的,在物权和债权之间抉择时,赋予这种新的财产形态物权效力,能更好地保护用户利益,以改善网络玩家在事实上所处的弱势地位。所以,大多倾向于物权说。再者,如果玩家和运营商所签署的协议内容是完全相同的,那么依据服务合同可以将其解释为一种债权。因此,属于物权还是债权应具体看所属权利客体,以此确定二者之间的权利联系。

综上,商业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即新型财产属性。

商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近几年,网络零售量呈现出迅猛增长的趋势,并且其中非实物商品在总零售额中已超过了五分之一的占比,虚拟商品贸易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法律保护是如何实现的,是否能够保证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已成为大众所关心的焦点。

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为保证用户能够处于一个安全的网络虚拟化环境,以达到法律保护的目的,应该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即在用户注册时,将其虚拟财产与其真实身份进行核实绑定。当用户进行网络登录时,会对其真实身份进行验证,验证通过才可以正常登录,并在一段时间内对用户的身份以及上网踪迹进行记录,保证网络虚拟财产发生争议的时候有据可查。

建立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制

由于商业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所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明确虚拟财产的价值很重要,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一套规范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制。首先,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一套适合本国的商业虚拟财产评估体系,并交由独立于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第三方实施,第三方通常可以是一些具有中立性质的评估公司。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必须具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资质。其次,相关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服务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对网络虚拟环境进行实时统计和记录,并对网络虚拟市场中的相关财产数据及时发布。最后,要保证虚拟财产的价值合理。根据市场状况,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并同时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用户的投入成本,运营状况、开发商及运营商的成本等因素都考虑进去,最终确认虚拟财产的价值。

实行特殊证明责任分配方式

为使商业虚拟财产得到切实的保护,必须对相关主体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划分,实行特殊证明责任分配方式。首先,为了确认网络用户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用户要证明其与运营商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承担初步的证明的责任。其次,由于用户的过错、第三人侵权等免责事由的存在,应将运营商划分为以免责事由为补充的无过错责任承担方。

结 语

从社会上最开始所接触的有形物,到现在的无形物,物的外在形态的转变带来了巨大变化。商业虚拟财产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物权及债权等法律属性,也为相关立法的建设及网络司法能力的提高带来了考验。

(渤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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