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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的制度困境与规范进路

2021-04-23徐海俊

关键词:垃圾主体利用

秦 鹏,徐海俊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2018 年,我国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500 多亿件,超过美、日、欧发达经济体之和;2019 年增至635 多亿件,累计收入约749.80 亿元;2020 年受新冠状疫情影响快递业务量显著增加,1—11 月高达742 亿件,收入约965 亿元,同比增长21.3%。①数据来源于国家邮政局的快递发展指数报告和国家统计局的快递年度数据。快递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总量的增加和公众就业贡献了重要力量,但是也增加了生活垃圾的处理负担,因为快递包装物存在高投入、高耗能、过度包装、包装规格过多、低质量、循环利用技术落后、回收利用率低等现实问题。在我国特大城市中,快递包装垃圾增量已占到生活垃圾增量的93%,部分大型城市这一数字也达到85%至90%,已成为生活垃圾增量的主力军,而快递包装物总体回收率不到20%,纸板和塑料的实际回收率不到10%。[1]大部分废弃的快递包装物被当作生活垃圾,不仅占用大量土地和空间资源,而且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现已成为新生社会问题,如何将其充分回收利用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快递包装物与传统生活垃圾不同,大部分具有高回收性和可利用率高的特征,其中纸箱、塑料袋、内部缓冲物、编织袋等相比家庭餐饮废弃物有更高的回收价值和回收便利性。目前学界将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问题统摄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视域下予以关注,但是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路径具有相对的特殊性,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路径不完全相同。快递包装物的特殊性在于商家、买家及运输者对其最大的追求是在流通中实现对商品运输的保护与支撑功能,各主体并不真正追求对它完全独立的物权所有,而是追求它的用益权能。因此,快递包装物具有共享物品的潜在性能,若能从生产、流通、终端消费等过程有效阻断它演变为生活垃圾的可能,便可有效实现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所以本文尝试在制度层面对该问题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的实践困境

从社会系统论来看,社会问题的产生是社会系统运行不佳的结果,其并非由某一系统运行不畅所致,而是构成社会系统的各子系统相互激扰与信息过渡的结构耦合之结果。[2]快递包装物之所以成为垃圾围城的主力军,是法律法规、市场培育、技术研发、环境伦理、生活习惯等等各系统要素彼此反向作用的结果。但是,本质上是社会系统的主导者人的关系处理问题,如何破解该难题仍需所涉主体妥善处理各类关系来化解。快递包装物从生产到最终的垃圾角色定位,主要涉及以下主体:行政主体、快递包装物生产公司、卖家、快递运输公司、菜鸟驿站等各类包裹服务站点、买家等。以上主体整体可划分为三类:一是以不确定性为特点的买家,其不确定性体现在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国家机关等主体都有可能成为买家;二是各类企业,包括快递包装物生产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及各类卖家企业;三是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快递包装物问题是以上三类主体在社会系统运行机制下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针对肥料染色问题的解决,汪洪表示,要企业拒绝染色:一是要合理引导,引导改变消费习惯的“爱美心”;二是增加染色成本,肥料染色成本增加少是染色现象普遍的原因之一;三是加强试验研究,形成染色剂危害的具体数据,开展安全性评估,并以此完善肥料相关标准。“拒绝肥料染色”任重道远,需要行业内机构部门、专家学者、媒体、负责任企业等长期的共同努力,探究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推动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保障土壤安全。

图1 快递包装物法律关系图

(一)公众存在认知与消费理念偏差

马克斯·韦伯认为,“个人及其有意味的行动是社会中唯一真实的实在,国家、民族、阶级、文化之类只不过是单个个人的现实的或可能的社会行动的某种发展”[3]14,个体行为是集体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买家是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其环境保护理念代表了社会主流的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共识。个体正确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资源循环利用行为对生态环境治理至关重要,但是个体错误环境理念、非环保性的生产消费行为对生态环境治理亦极具破坏性。

在上述条件试验和精扫选流程试验的基础上,确定硫化铜浮选流程为1粗4精2扫;氧化铜浮选流程为1粗1扫,粗选精矿返回到硫化铜1次精选中。闭路浮选试验流程见图6,闭路试验结果如表4所示。

1.公众对快递包装物的认知存在偏颇。从认知角度来讲,物与垃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物的定位侧重客观存在性,垃圾的定位侧重物之性能,即无用性。换言之,垃圾就是有用性能极低或者当下没有利用性能的物。某种特定物蜕变至垃圾是有用性能持续降低的过程,垃圾理论上是物充分发挥了其有用性、自身有用性极低或无有用性的物,然而众多研究者在定义上将快递包装物直接称为快递包装垃圾。事实上,快递包装物并不完全都是垃圾。实践中大部分包装纸箱等是可以不采取二次加工便可循环利用的资源。所以,快递包装物不应等同于快递包装垃圾。公众在认知中若对快递包装物没有循环利用的资源意识并将其直接定位为垃圾,在实践中便难以通过社会行为形成快递包装物循环利用产业。

法律制度作为利益协调分配的主要方式,法律文本是对利益进行配置和固化的理性呈现。法律法规的权益分配规则引导社会经济利益的互动流通和产业发展的兴衰成败,快递包装物沦为公害更多在于治理制度自身存在缺陷,难以引导利益合理流动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各企业逃避回收利用责任

各类企业是电子商务的重要主导者,快递包装物的整个流通环节需要快递包装物生产公司、卖家、快递运输企业、菜鸟驿站等企业协同合作,快递包装物沦为环境公害与以上各企业的资源使用与环境保护理念、生产交易消费行为紧密相关。

1.快递包装物的使用者偏重包装物附带的广告价值,忽略包装物的循环使用价值,阻碍了快递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快递包装物的使用者主要有卖家和快递运输公司,他们对快递包装物的定位不仅仅是承担物理性能的一般物,而是绝佳的流动型免费广告宣传载体。电子商务中卖家和各类快递运输公司在快递包装生产、使用、消费链条中拥有主导地位,包装物生产企业在符合包装生产工艺标准的前提下,以使用者的需求为准则进行包装物的量身定做。以快递纸箱和塑料袋为例,卖家对快递包装物苛求广告宣传作用,迫使快递包装生产企业在源头生产中侧重满足客户需求,生产出携带不同企业特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包装物,但是带有特定广告宣传用语的包装物进入市场完成第一次流通后,大多数便失去了再次流通的可能性。因为除了本企业和部分公众外,其他企业一般不愿意使用带有他人广告宣传用语的包装物,只能当作垃圾处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快递包装物的回收利用。

3.快递包装的生产者未切实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 号,下文简称“国办发〔2016〕99 号”)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即生产者对产品的环境责任并非仅包括回收处置责任,而是包括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回收利用及处置责任。快递包装物生产企业一是在生产时偏重满足其客户的广告需求,生产出携带广告宣传图文的包装物,未履行源头预防责任,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阻碍了回收利用;二是生产企业将产品交付使用者后,通过制度型奥尔森困境逃避对产品的回收责任,未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要求的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环境责任。

2.快递包装物的使用者所设标准不同,导致包装物质量参差不齐、大小各异,回收利用价值不一。快递包装大多是二次包装,一般商品都有原始包装,快递包装物真正的价值和功能在于流通过程中为商品提供支撑和保护。卖家基于自家商品对快递包装物支撑和保护作用的需求度,在成本利益的考量下确定了不同的质量、大小标准,导致快递包装物完成第一次流通后回收利用价值不同,优质的快递包装物在完成第一次流通后仍有较大的回收利用价值,而其他劣质的则反之亦然,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回收利用。

计划用3课时使学生深刻理解重要分布的分布特点,参数含义以及密度函数的图形特征。重要的概率分布有:二项分布B(n,p)、泊松分布P(λ)、几何分布G(p)、均匀分布U(a,b)、指数分布Exp(λ)、正态分布N(μ,σ2)等。

(三)市场和政府未能有效配置快递包装物资源

接下来,进行了中国焊接协会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中国焊接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连胜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吴国舫代表双方进行了签约。为中国焊接行业资本化运作奠定了基础。

1.市场未能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要素自发形成快递包装物市场回收机制。当下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系统由拾荒者、部分快递代收发商、部分清洁工作者以及部分终端消费者构成,快递包装物的回收价值由以上主体自主决定。以纸箱为例,以上主体通常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基于自身需求进行储物、邮寄等形式的循环利用;二是对自己无法循环利用的纸箱当作垃圾或者废纸处理掉,因为市场尚未将快递包装物置于资源市场的流动链条中,并不存在其他流通机制可以将其当作商品去换取交易价值。以上主体对快递包装物的循环利用有限,难以将自身消费的快递包装物全部循环利用。

经过多次沟通,我和妍妍父母终于达成共识:一定要通过医生之口清楚地告诉妍妍“你很健康”这个事实,帮助她排除心理障碍,然后再通过其他辅助手段让她逐渐接受上学,能够较好地适应学校生活,重新树立自信。

2.政府对快递包装物资源回收利用的引导调控存在不足。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可持续发展、弥补市场失灵是政府职责所在,当下废弃快递包装物回收市场未能形成,不单因市场失灵,也因政府引导调控的失效所致。学者指出当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体制九龙治水是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市场难以形成的致因。[6]市场与政府不只是补充关系,更有互为支撑、相互转化的交叉关系[7]。某个交易市场的萌发与形成源于自身动力和外在动力,自身动力源于市场价值规律的运行,外在动力源自政府的引导。在市场价值规律失灵的情况下,政府通过治理工具的引导调控培育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市场尤为重要。

二、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困难的制度成因

2.生态消费、资源的社会性理念等尚未成为主流的社会共识。生态消费是一种生态化的消费模式,要求适度、公正、责任消费。责任消费要求个体的消费行为要控制在地球环境的可容纳量和资源确能承受的范围之内[4]34,个体的消费行为对环境容量的占用不超过正当合理范围并节约资源是其应有之义。快递包装物合理回收循环使用相比作为垃圾更能降低对环境容量的占用并节约资源。生态消费与资源的社会性特征紧密相连,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强调合理使用并节约资源。资源社会性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个人或集体所有的资源都为全社会共同所有,个体或集体对资源的利用应当使社会整体福利增加[5],公众有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的义务。当下严重浪费可循环利用的快递包装物的社会行为,与资源的社会性和生态消费理念明显不符合。一是大部分快递包装物具有明显的回收利用价值而不回收属于明显的资源浪费;二是快递包装物在流通终端由个体或团体所有,但是快递包装物资源仍属于社会共有,社会应当对资源进行妥善利用,而不是任由个体将其当作生活垃圾丢弃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一个企业的发展历程也可以映证一个国家经济变革的风貌。西北石油局进疆40年风雷激荡的雄浑篇章,也是40年改革开放取得辉煌成就的一个缩影和历史见证。西北油田正是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以非凡胆识与创新精神,取得一个个重大突破。沙参二井的重大发现,犹如“沙漠春雷”拉开了塔里木油气勘探开发大会战的序幕;沙48井的高产油气流,拉开了10亿吨储量级缝洞型油藏开发的序幕,并使塔河油田快速跻身国内陆上十大油田之列。如今,西北油田已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一跃成为在低油价时率先盈利,在高油价时创效最多的标杆企业 ,以强劲的发展势头,划出一条激情上扬曲线。

(一)法律概念使用凌乱,难以充分展现绿色发展原则

基于领域法学的视角,现行法体系与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直接相关的基础制度是由《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文简称“《固废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等的相关规范共同构成。但是,以上法律法规文本对同一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概念表述上略有不同,形成了以不同的概念表述为基础的规则体系(具体详见表1)。快递包装物在《环境保护法》中属于文本所称的废弃物,在《固废法》中属于文本以“固体废物”为概念基点、以其产生路径和性质延伸而来的“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根据具体适用条件属于文本所称的“废弃物”“废物”“生活垃圾”“包装物”,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根据具体适用条件属于本文所称的“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根据具体适用条件属于文本所称的“垃圾”“生活废弃物”。虽然根据文本、体系、目的等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实现规范的适用,但是概念的凌乱使用易于引起法律适用的困惑。因为即便是极度专业化的法律概念,当它们在法律适用中被构造和完善时同样要在外部经验世界中拥有对应的事实关系和状态[8],概念的凌乱使用极易导致治理中规制对象的对应性的错置。很明显“废弃物”“废物”“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包装物”在语义层面的内涵与外延不同,他们具体对应的客观物体也不完全相同。其中除了“废弃物”“包装物”外,若无术语解释其他概念,从语义上来看规制的客体是不具有可利用价值的物质,难以从概念界定中看到深蕴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具体法律制度缺乏激励性和强制性规则,责任分配失衡

我国关于快递包装物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层面主要由基本法和专项法律法规构成。当下快递包装物问题与其基础制度和专项制度直接相关,基础性制度是指由基本法规定的与快递包装物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专项制度是由专门法规定的与快递包装物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①以“快递”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涉及法律1 部,行政法规1 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2 部,部门规章2 部,部门规范性文件48 部,部门工作性文件62 部,行政许可批复15部,行业规定2 部(具体参见下表1),数据以现有有效为准,失效和修订决定等已扣除。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宝,网站:http://www.pkulaw.cn/,2020 年11 月14 日访问。。根据梳理,基本法层面直接涉及快递包装物规定的有2020 年修订的《固废法》第68 条、第69 条、《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 条、第19条;间接相关的规定有《环境保护法》《固废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的相关条文(具体详见表1)。专项法律法规层面,直接涉及快递包装物规定的有《电子商务法》第52 条、《快递暂行条例》第9 条、《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第17 条、《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总体要求(二)、重点任务(一)(四)以及《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文本。

表1 法律法规快递包装物相关主题词涉及条款梳理

就对快递包装物问题的规制而言,以上规定重点回应了过度包装、回收利用、国家环境义务及相关主体使用绿色包装义务设定等问题,但是依然存在缺乏激励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回收责任分配失衡且不符合公平原则等问题。首先,除了《固废法》第68 条第1、2 款,第69 条第2 款有对应法律责任条款,其他条款虽然是确定性的义务性规范,却无相应的激励性条款和法律责任条款设置,基本上以倡导性规范为主,缺乏执行力。其次,强制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仅以纳入强制回收利用包装物目录为限,而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强制回收利用名录尚未出台,也就意味着各主体对大部分快递包装物不具有强制回收义务①《固废法》第68 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其中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循环经济促进法法》第15 条的规定,而第15条第4 款规定“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笔者在写作过程中查找未果,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于2020 年12 月得到的回复是该名录及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再次,相关法律规定的环保包装使用的义务主体不一,《固废法》第68 条第3 款规定的是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电子商务法》第52 条第3款规定的是物流服务提供者,《快递暂行条例》第9 条规定的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第3 条、第5 条规定的是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构成的寄递企业。明确义务主体是环境责任实现的前提,如果义务主体都存在不确定性,那么相关的法律责任的确定性便难以保证。除了以上问题,还存在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回收责任的分配不明确且失衡。一方面,责任分配不明确。《固废法》第68条第3 款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积极回收利用包装,具体如何分配未提及,责任分配不明确。另一方面,责任分配失衡。《快递暂行条例》第9 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进行回收,从体系解释来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指符合《邮政法》第52 条、第53 条规定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如顺丰、中通等等企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卖家、买家、快递运输企业、菜鸟驿站、快递包装生产公司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快递包装物息息相关。快递包装物生产公司是生产者,快递运输企业和卖家是快递包装物的定做者和主要购买者及使用者,它们与快递包装生产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或者买卖合同关系。卖家、买家与快递运输企业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卖家与菜鸟驿站等收发点是保管合同关系。其中快递运输企业、卖家、菜鸟驿站都是快递包装物的使用者,买家是终端消费者,其他主体为终端消费者提供服务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追求,其利益的实现也无法脱离快递包装物的辅助,以上使用者和消费者都是快递包装废弃物或污染的生产者。根据《民法典》第9 条、第509 条规定的环保附随义务和《固废法》设定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回收义务以及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上主体都应参与到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的治理过程中而非仅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承担。

从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看,2020 年《固废法》的修订对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废弃物、垃圾、生活垃圾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高度吸纳和整合,特别是《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原则,一是作为法律的《固废法》,其效力高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具有优先适用性;二是作为同一机关制定的《固废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三者关于生活垃圾的规定不一致,根据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先于旧的规定,《固废法》都具有优先适用性。因此本文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问题,重点解析《固废法》和地方生活垃圾管理法规相关规定。

由于杨宪益、戴乃迭夫妇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翻译《红楼梦》,译本于1978—1980年由外文出版社分三卷出版,其翻译不可避免地深受当时社会、政治体制及盛行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影响,这种影响也体现在对某些典故翻译的注释中。例如杨译本对第34回中”负荆请罪“的英译注释所体现出的时代特征。

从《固废法》和地方生活垃圾管理法规来看,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制度设计不是最优路径。此次《固废法》修订新增的第6 条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和具体原则,重点在于要求公众对生活垃圾予以分类投放,以便实现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促进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具体如何分类该法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从现行有效地方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来看,省级地方性法规对生活垃圾分类基本采用四分法①现行有效地方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47 部,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9 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34 部、经济特区法规1 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 部,发布修订时间以近三年为主,截止日期为2020 年12 月24 日。,其中快递包装物大部分属于可回收物范围。理论上讲,快递包装物纳入可回收物分类中也可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但是增加了整体社会治理成本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环境义务负担。因为快递包装物最佳的回收利用主体并不是行政机关,而是相关的寄递企业。它们在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上具有条件优势,目前大部分快递存放在菜鸟驿站、丰巢等存放点,每个快递的所有人基本上都要从存放点或寄递企业快递员处取件,而这些快递所有权人真正想取的只是自己所购商品而非快递包装物,因此快递包装物大部分都可以留在这些固定或移动的快递存放点,基本不需要投放到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投放点。如果快递存放点能有效回收快递包装物,阻断其流通到生活垃圾的场域内,便能有效化解快递包装物成为垃圾围城主力军的困境。但是,在现行规则下这些快递存放点对快递包装物的回收积极性不高,同时广大公众也不是极度情愿参与到回收配合中,因为彼此都没有得到利益激励规则和强制力规则的支持。

(三)政策缺乏执行力

从专项政策和基本政策来看,专项政策存在政策规定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主体不统一、政策可执行力不足问题;基本政策存在强制分类的地域范围、参与主体、分类类型有限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与政策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不统一。《固废法》第68 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8〕1 号)(下文简称“国发办〔2018〕1号”)第17 条规定的“建立包装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等多方协同回收利用体系”不统一,前者和后者的义务主体以不完全列举方式呈现,“等”具体还代表哪些行业或主体仍需要进一步的解释确定。根据后者的规定,快递包装物的生产企业、买家、卖家、菜鸟驿站、快递企业等是回收利用的义务主体,但是根据前者的规定是否包含就具有不确定性,要具体看司法解释或相关其他政策规定。诚如前述,后者的规定的义务主体相对全面合理。国发办〔2018〕1 号发布于2018 年1 月,《固废法》发布于2020 年月,理论上后者应当对前者的规定内化吸收,合理规避两者之间的不一致。从现行规范文本来看,这只是应然性的假设而非实然的立法实情。基于法的效力位阶,即使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更合理,法律也具有优先适用性,因此国发办〔2018〕1 号的规范指导作用有限。

奥尔森提出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办法是通过集团内部制度设计对不同个体给予有选择性的激励,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集团共同利益,保证赏罚分明。根据奥尔森破解方案,解决各主体通过搭便车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愿主动采取措施致使快递包装物成为生活垃圾之问题,需从两个方面着手,分别是采取选择性激励措施、强制性措施。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体系的软硬件建设中政策法规是最重要的部分,为破解制度建构形成的集体行动困境,应在制度规范建构上对快递包装物分类处理与回收利用的各主体进行选择性激励,同时采取强制力措施作为保障。另外,环境保护的科技政策制度安排不理想是由理念共识不理想所决定的[10],因此适时更新立法理念保证与资源存量和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尤为重要。

3.基础政策要求强制分类但地域范围、参与主体、分类类型有限。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层面,现行有效的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9 号)(下文简称“国办发〔2011〕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 号,下文简称“国办发〔2017〕26 号”)。前者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构建提出了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以及制度构想,具有引领性但实践操作性较低。后者存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地域覆盖范围、参与主体、分类类型有限的问题。在地域范围上仅规定了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各省(区)具备条件的城市以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但是各省(区)具备条件的标准缺乏详细的规定。在参与主体方面,要求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要强制回收,但是作为生活垃圾主要的制造者居民并不强制要求参与其中。在强制分类类型方面,指出分类要结合本地实际,先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而各地的地方实情又千差万别,强制分类的类别除了有毒垃圾外,其他的都具有高度的可变通性,各地可因本地实际分或不分,制度实施的有效性犹未可知。从参与范围来看,全国大部分地区并未参与其中。

(四)制度建构形成奥尔森困境

整体制度设计忽略环境治理成本,忽视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价值,模糊各主体的回收利用责任形成了制度型奥尔森困境。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一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着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9]2-3。奥尔森困境表明在大集团中即使各成员采取行动实现共同利益后都能获益,但是他们仍然不会主动地采取行动来实现共同或集体利益。因为在集团内部若无特殊激励措施或强制力措施,自愿采取行动与不采取任何行动实现集团利益的个体所获利益是相同的,而作为理性经济的人,个体自然都想搭便车选择不采取行动。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是一个系统的民生工程,具有高度的正外部效应。缺乏外部制约条件下,个体可以享受不分类回收利用带来的全部收益,不分类回收利用容易成为一种毫无成本的行为。成本收益的模糊性和不对等性使得完全市场条件的垃圾分类行为难以形成,需要借助政府法律法规的激励或强制推动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市场的形成。当下不论是基础性配套法律制度,还是专项法律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通过有选择性的激励或采取强制力措施保障快递包装物的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导致快递包装废弃物的负外部效应,即环境治理成本全部由社会公众承担。社会公众除了承担自己是买家的那份责任外,额外承担了生产者和使用者转嫁的治理责任,生产者和使用者却并未对公众给付相应的对价,而这种不公平的责任分配恰是来源于行政管理者设计的制度所致。

三、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的规范进路

2.专项政策可执行力不足。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国邮发〔2020〕47 号)(下文简称“国邮发〔2020〕47 号”)是专项关于快递绿色包装的规定,共计29 条,具有极强的问题应对性。为实现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的目标,国邮发〔2020〕47 号从多个维度进行规制,一是从生产与消费的辩证关系对寄递企业要求绿色消费,第4 条要求建立绿色供应体系、第5 条要求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及第12—19 条分别对使用的塑料袋包装、包装箱、封装胶带封装操作、填充材料、缓冲包装、集装袋、包装物品的印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具体规则建构促使选择绿色产品和服务以期有助于于绿色生产。二是基于制度的指引评价规范效用为进路,对寄递企业进行制度约束。第3、4、7、8、9、10 条及第21、22、23 条分别要求建立企业内部制度、实施快件包装统一采购制度、快递包装物使用的企业内部统计制度、实施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建立企业内部考核奖惩制度、限制过度包装制度、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制度。国邮发〔2020〕47 号是最新关于快递包装物治理的规范性文件,尽管制度设计已回应当下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现实困境并规划了未来发展路径,但是国邮发〔2020〕47 号激励性和强制性措施匮乏加上法律位阶太低尚不能解决现实困境。另外,整体制度围绕着寄递企业单一主体分配快递包装物循环利用责任而忽略其他主体,不符合公众参与制度和污染者付费原则。

(一)实现法律理念的更新

在规范建构上将生态消费、资源社会性等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理念内化为确定性规范。生态消费、资源社会性理念作为绿色理念要发挥引领作用,单纯依靠理论宣传并不能实现预期目的,需要将其法律制度化——明确为法律规则作为具体行为指引。法律规则作为法律的主要构成要素,是法律确定性、稳定性、可预见性的重要支撑。法律理念缺乏相应的确定性法律规则,其引领、指导、规范性作用将无从发挥,也难以实现预设的法效果。生态消费、资源的社会性理念的背后是不同主体享有的资源利益,法律通过确定性的规范对不同主体享有的利益予以确认和否定保证资源消费的公平正义性,即限制某些主体超过合理限度的利益需求和确认保障某些主体合理限度内的利益期盼。法律虽然不创设这些利益,但是法律制度通过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这些利益来实现法律秩序目的。[11]39例如《环境保护法》第22 条规定对特定企业给予政策激励优惠、《水污染防治法》第8 条规定对特定区域给予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等都是基于确认或否定不同主体的环境利益,并制定确定性规范指引不同利益之间的合理流动,使得各主体的环境利益转化为资源利益、经济利益,保证资源使用的公平性。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现实化,《民法典》第9 条、《环境保护法》第5 条等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环保理念确立为法律原则予以实定化,为生态消费、资源社会性理念被立法内化吸收奠定了法渊基础。同理,在快递包装物领域,法律制度可以对生产绿色环保高回收率的企业给予财政支持或税收优惠促进其生产的积极性,其他主体在回收方面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等方式促进环境利益转化为经济利益,促进资源的公平、适度、责任消费。

(二)规范法律概念的适用

目前环境领域法体系内存在着“废弃物”“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法律概念混用的情况,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文本使用“废弃物”概念,2020 年修订的《固废法》文本使用“固体废物”概念,并在第124 条对“固体废物”进行了概念界定。但是,从语义和绿色发展的角度来看,以上概念的内涵与映射的环境保护理念略有不同。在语义上废弃物强调的是被抛弃或放弃的状态并不否定其利用价值,对回收利用抱有制度期待;而废物则强调的是其丧失了利用价值,对回收利用的制度期待偏弱。即使《固废法》在固体废物的概念界定中强调其是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物质,也难以抵消日常概念在语义上的限制。因为法解释基于法律文本文字表达的正常语义涵摄进行阐释,不能超过语义涵摄范围肆意解释。[12]1-6因此,笔者认为日常概念或专业概念转化为法律概念的过程中,既要尊重概念的语义限制,也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将共识性发展理念融入法律概念。

情况 3 设d(v)=5,则f3(v)≤⎣」=2,且ch(v)=5-4=1。由权转移规则知5-点只转给3-面 的权值。

(三)解构制度型奥尔森困境

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存在的部分制度障碍,随着《固废法》修订后的优先适用性而消解,但是其他问题需要依据奥尔森困境的破解思路,增强责任分配的激励性和强制性,以保证分配的公平合理性。

1.增加激励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首先,及时出台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管理办法。《固废法》第68 条第3 款规定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具体回收规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处理。目前其可有效援引的规则为《循环经济法促进法》第15 条,但是其在该法中无明确的对应法律责任,需要第15 条第4 款规定的管理办法来填补,但是目前名录和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因此也无对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将快递包装物分类加入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纳入行政强制管制范围,并完善法律责任分配。因为快递包装物的回收利用不仅具有合同面向更具有公法义务。[13]再次,统一环保包装使用的义务主体。针对《电子商务法》《快递暂行条例》《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对环保包装使用的义务主体规定不一致问题,根据《立法法》法律适用规则,《固废法》此次修订后具有优先适用性。但是,《固废法》第68 条第4 款规定的义务主体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需要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辅助明确。《快递暂行条例》作为专项法,以暂时性的行政法规为立法定位,为包容审慎监管、调整制度措施以适应新业态未知事项预留了制度空间。[14]关于《固废法》环保包装使用或回收主体不一致问题,《快递暂行条例》可在下次修订的过程对国发办〔2018〕1 号规定的建立包装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等多方协同回收利用体系进行吸纳,并对《固废法》第68 条第4 款的规定进行细化。

2.立法明确各主体回收利用法律责任。奥尔森困境形成的根源在于集团内部各主体都不愿主动履行各自应然性责任,而实定性的制度未能明确各主体责任并赋予强制力或利益激励。法律制度最主要的功能是明确责任分配,而责任分配的前提是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国发办〔2018〕1号第17 条提出的多方协同回收利用体系和《固废法》第68 条第4 款规定的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为快递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确定了基本法律责任的主体履行框架,扬弃了从单向度苛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回收利用责任,转向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出发注重全过程治理,践行公众参与制度,依赖政府主导下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综合协调,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环境责任。

首先,政府履行“主管者负责”环境责任原则。污染者负担、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利用者补偿、主管者负责等是环境责任原则的具体原则,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是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持者,也是公共服务的主管者,良好市场秩序的维持需要政府正向积极的调控。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处于引领性地位,打破奥尔森困境依然需要政府积极履行职责适度干预并提供制度供给,对社会生产、消费行为进行强制性环保化改造。基于此,针对快递包装回收利用问题,根据《固废法》和国发办〔2018〕1 号的规定,政府一是应确定“数字化的法律”——制定实施绿色包装、减量包装标准,为法律规范的援引提供技术支撑,使包装标准与法律规范合力起到目标确定、监督考核、激励问责的功效;二是通过市场化的环境规制来鼓励快递包装工艺绿色创新以促进其绿色发展[15],如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技术和材料及绿色工艺,以技术提升和新型材料的使用实现包装物减量化目标;三是培育绿色发展典型企业,加强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

市场和政府是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彼此相辅相成、共生互补,市场决定、政府有为是二者关系的合理定位。《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一脉相承地坚持“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但是,在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资源的再配置问题上市场处于失灵状态,政府的引导调控也存在不足。

其次,生产者履行生产延伸责任。快递包装物生产企业作为生产者,应坚持源头治理,严格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履行生产者责任。国邮发〔2020〕47 号基于消费反作用于生产的辩证法思想,分别要求寄递企业依法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并逐步建立绿色采购供应体系,但是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和绿色供应体系建立的前提在于生产。生产决定消费,遵循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核心要义——生产者对其产品所负担的责任延伸到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因此,根据国办发〔2016〕99 号规定,快递包装物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快递包装物环境标准、选用环保材料、整合设计、融入循环利用理念、进行标准化生产、注重回收和利用以及合理规避使用者过分追求包装物广告价值诉求,等等。从源头控制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生产供给易回收利用的绿色包装。同时,此次《固废法》修订新增第66 条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采取未完全列举省略方式规定了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电动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是主要的适用主体,为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明确快递包装物生产者履行生产者预留了制度空间。

最后,使用者承担污染者担责责任。明确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首的使用者承担自身治理环境责任,履行污染者付费原则。快递包装物成为环境公害是生产者、使用者(包括消费者)集体行动的结果,污染者付费原则、源削减制度不仅适用于生产者,也应适用于使用者。一方面,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卖家、寄件人等使用者,一是明确要求积极履行国邮发〔2020〕47 号的规定,合法合规采购包装物。二是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根据国邮发〔2020〕47 号第5 条、第14 条、第15 条设立内部统计制度、包装物回收工作机制、快件总包制度。三是根据国发办〔2018〕1 号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卖家等企业开展生态消费活动,提供绿色包装物选择,分类定价,建立奖励金或积分反补、违规罚金或扣减积分、绿色信用等奖惩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或减量包装。另一方面,对终端使用者(通常称为消费者),应当积极履行消费者环境义务、公众参与义务和消费者责任。《民法总则》第9 条绿色原则为快递包装物的消费者确定了基本消费行为准则,即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它是消费者环境义务、消费者责任的核心要义。消费者环境义务主要包括适度消费、循环消费、妥善处置消费废弃物(洁净消费义务)等义务[16]。消费者责任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其重点在于对他人和对生态环境应承担的责任。[17]快递包装物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都有成为污染源头的可能性,当下各参与主体都在扮演着污染者。消费者在全过程治理中缺一不可,作为通常情况下快递包装物流通环节最后的占有者,能否循环利用取决于每个独立的消费者。所以,在要求生产者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同时,消费者责任也应制度化。基于前述规定立法修订应明确消费者环境义务和消费者责任,采取经济措施鼓励生态消费方式,并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快递包装物基于回收利用次数和磨损程度设置阶梯性价格,激励公众主动配合快递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如明确规定公众应当将快递包装物投于分拨中心和营业网点配备的快递包装收容器,并按照阶梯性价格对投递快递包装物到特定收容器的公众给付对价等。

3.构建快递包装物优化回收制度路径

影响磷肥价格走势的原因无外乎原料、环保、供求这几点。李占永表示,厂家方面针对后期的市场多持乐观态度,认为后期涨价的可能性较大,市场基本不会有太多的利空因素影响。下游经销商较为谨慎,观望情绪浓厚,主是是资金不足和对后市行情缺乏信心。浙江金穗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成表示,由于农产品价格低迷,部分经销商欠款收回难度变大了,自身资金必然出现缺口。加上往年经常出现的价格下跌的情况不得不防,由此看来持续观望虽会错过良机但却最为保险。部分经销商多数计划“随用随采”,既满足客户的需求,也规避了长期储备的风险。

实现快递包装物从消费物到固定共享物品的转型,构建由寄递企业负责回收、各主体积极参与回收利用体系,合理阻断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快递包装物流向生活垃圾处理场域,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一方面,实现快递包装物共享物品的转型。根据托马斯·阿奎那对物品分类,具有固定物特质的快递包装物因被错置为消费物,致使其成为生活垃圾增量的主力。诚如前述消费者对快递包装物基本处于“不求所有仅求使用”的消费期待,同时快递包装物自身具有使用权和所有权易于分离、使用状况易受监控、物品需求具有普遍性的共享物品特性。适宜将快递包装物作为社会共享物品来供给,转变快递包装物最终由消费者私有的物权属性,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使用费用由各电子商务平台买家、快递企业、买家等参与主体按受益承担责任,制度规则可参考共享单车的运转规则,实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立的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制度建设优化回收路径。诚如前述从流通过程来看最优的末端回收主体不是公众而是寄递企业,因此制度建设应以国邮发〔2020〕47 号第21—23 条为基点,构建以寄递企业在营业场所、分拨中心配备符合规定的包装回收容器为起点,以激励性规则或其他规则鼓励或要求消费者将快递包装物留在寄递暂存点为重点,以构建寄递企业之间、电子商务平台、包装物生产公司、第三方机构等主体参与的包装物共享平台为核心,将快递包装物流通环节的广大使用者纳入回收利用体系,扩大循环包装物的循环使用范围。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等参与主体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精准实现废弃或闲置快递包装物的共享使用与收益,实现技术理性与制度理性的有效结合。

图2 快递包装物优化回收路径

(四)加强政策与法律规定的互动:统一义务主体、增强执行力

1.政策与法律统一义务主体。基于政策与法律各自特质及辩证关系,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社会调控方式以法律为主导,以政策为支撑。立法要以社会公众需求和政策稳定性为面向,将影响全局、内容稳定、实施成熟的政策适时转化为法律,实现法律与政策的良好互动与协调。具体到本文《固废法》第68 条规定的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主体与国发办〔2018〕1 号规定的回收利用主体不完全统一问题,根据政策与法律法律适用之原则——法律优先适用原则和立法现状,建议对新修订的《固废法》第68 条第4 款规定根据行业新业态和国发办〔2018〕1 号的规定进行具体的司法解释,或者由专项法规《快递暂行条例》等对其进行细化规定或者由地方性立法对其进行补充规定,吸纳国发办〔2018〕1 号规定的基础上对《固废法》第68 条规定的义务主体进行明确解释。

2.增加专项政策的执行力。一是通过政策法律化增强政策的执行力。政策基于其自身强制力不足、稳定性不强、过于原则性等特质而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将政策法律化是增强政策执行力的有效路径。国邮发〔2020〕47 号是在《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国邮发〔2018〕121 号)的基础上形成,对快递包装物绿色化已具备基本的制度雏形,可基于其影响的全局性、内容的相对稳定性、转化的成熟性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规定。二是相关部门和主体落实国邮发〔2020〕47 号的具体规定,加强政策对寄递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引导。国邮发〔2020〕47 号对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问题已做出制度安排,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关主体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并加强监督督促其落实。

3.扩大强制回收利用的地域范围、参与主体、分类类型。《固废法》第6 条确立了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和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理论上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那么部分地方强制推行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政策国办发〔2017〕26 号应被废止。但是,国办发〔2017〕26 号目前依然现行有效,意味着前述第6 条规定的“国家推行”之含义并不是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而是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草案审议中指出的“国家推行”不同与“国家实行”,实行是实际执行法律确定的制度,推行还需要有一个推进的过程。[18]这也就意味着秉承了国办发〔2017〕26 号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回收利用的处理原则。但是,《固废法》第5 条第1 款确定的“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是固体废物治理原则,生活垃圾的环境治理责任所有生产者都应当承担,那么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回收利用是全国范围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公民)与集体理应承担的环境责任,所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和适用范围理应分别确定为全民参与(个体与团体)和全国范围内。高效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前置性条件是垃圾分类齐全,仅仅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性分类类别并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将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作为其他强制分类类别,才能有效保证生活垃圾的高效回收与利用。废弃物分流处理,降低其成为生活垃圾的可能性是环境问题治理的重要措施。

“看父敬子”是中国的传统习惯。果然,大家几乎同时一愣怔,都停下手中的工作,把头扭向吴站长,仿佛第一次看到她。吴站长严厉而任性地走到马副县长面前:“马叔,我对你有意见!我来的时候,你不是答应保密的吗?”

四、结语

快递包装物循环利用承载着资源权与排污权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承载着环境利益的合理流动。快递包装物完成“垃圾—排污”到“资源—循环利用”环境治理模式的变革,需要实现传统消费理念向绿色消费、生态消费理念的转型,将生态理念融入公众的德性修养中作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在力量。[19]《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环保理念确立为法律原则并予以实定法化,为生态消费、资源社会性理念被立法内化吸收奠定了法渊基础。环境法律法规作为社会问题的应因,其最终目的是渗入环境价值构建出能充分实现公众“仓禀殷实、鸟语花香、鱼翔浅底”美好生活的社会制度。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法律制度应将环境价值融入到具体制度构建中,坚持生产者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使用者履行污染者付费原则、消费者履行生态消费责任等核心共识,保证多方法律关系主体协同回收快递包装物,以期多元主体共治助力生态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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