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及其对法律理论的贡献
2021-04-22李勇
李 勇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民权运动催生第二波女权主义浪潮,女权主义法学在此背景下得以产生。“女权主义法学是对法律和正义之哲学基础的研究,其以女性的经验为依据,致力于改变法律及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以促进法学理论发展和提高女性生活的质量”[1]。由于女权主义内部流派繁多,而且主张各不相同,它们对法律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也存在差异。随着女权运动的推进,“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分化为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文化女权主义、激进女权主义、后现代女权主义四大流派”[2]。问题在于,作为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激进女权主义并列的女权主义重要分支,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在很大程度上被女权主义法学研究者忽视了,进而在很长时间内未形成与之相匹配的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学[3]。
然而,沉默的时代已经过去了。2016年,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教授辛西娅·格兰特·鲍曼(Cynthia Grant Bowman)在《在21世纪复兴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中率先指出,“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家提出了一个概念框架,这种框架对性别权力关系提供了另一种理解,这对理解法律及其变革都很重要”[3]。故她开始呼吁法学界重视并吸收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智识成果,以探讨该理论对研究和追求性别平等可能的意义。鲍曼教授在《女性主义法学:美国和亚洲跨越太平洋的对话》和《女权主义法学研究手册:法律理论系列研究手册》两书中分别撰写的“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和“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一则请求”两章内容,标志着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作为一种解释女性问题的新兴学说已开始在美国出现。
事实上,随着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的引进,中国学者对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研究也开始出现。既有的研究已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资本主义父权制理论、阶级和种族批判理论、异化理论等进行了阐释,但目前还没有研究者关注到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律理论这个美国法学界的暗流;更没有研究者试图运用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智识成果来分析法律问题(1)目前,只有邱昭继教授的文章《女权主义法学的马克思之维》认识到了女权主义法学和马克思主义之间的紧密联系。他认为,女权主义法学有着明显的马克思主义维度,但该文也未明确将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作为探讨对象。参见邱昭继:《女权主义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之维》,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年第1期,第137~144页。。有鉴于此,本文将从鲍曼教授有关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的研究出发,聚焦于其中最核心的双系统理论、视角理论、异化理论以及阶级和种族分析,探讨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对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可能产生的影响,以阐释这个已成燎原之势的新兴女权主义法律理论潮流。
一、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起源于民权运动和反战运动,也是在对激进女权组织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女权主义流派。20世纪60年代,许多女学生出于响应废奴运动的号召加入女权组织,但是很多参与其中的女性发现,这些组织中充斥着男性至上的色彩。随后,她们开始提出女性在新左翼团体中的地位问题,如“领导多为男性、威胁女性的言词、仅让女性承担其传统角色等”[4]。因此,她们逐步从中脱离,进而形成独立的组织。这些独立的组织开始转向社会主义,并试图结合社会主义和激进女权主义的洞见。一方面,她们赞同父权制的基本理论主张,认为男性的压迫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她们开始提出“社会主义女权主义”(Socialist Feminist)这一概念,除父权制外,社会主义还关注女性如何因为自身的经济地位而被迫处于边缘地位。
相较于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团体,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的形成较晚。美国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的经典著作是在1975年到1983年间产生的,而此时的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组织已经在各方面压力的影响下消失殆尽。美国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的产生深受英国和加拿大女权主义者朱丽叶·米切尔(Juliet Mitchell)、希拉·罗博瑟姆(Sheila Rowbotham)和玛格丽特·本斯顿(Margaret Benston)等学者的著作影响,这些著作“力图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与女权主义理论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为女性的独立和解放探索理论基础,并指导女性解放的实践。她们将性别压迫和剥削看作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副产品,认为实现性别平等主要取决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5]。
事实上,除反左翼政党的教条主义和过于关注个人的主流女权主义的基本立场外,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概念和既定的内容范畴,其不过是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和女权主义的父权制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理论综合体。具体体现在齐拉·爱森斯坦(Zillah Eisenstein)、海蒂·哈特曼(Heidi Hartmann)、南希·哈索克(Nancy C.M.Hartsock)、艾莉森·贾格尔(Alison Jaggar)等人的著作中。因此,本文将基于爱森斯坦的双系统理论和阶级分析理论、哈索克的视角理论、贾格尔的异化理论以及早期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组织形成的《康比河公社宣言》来具体阐释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对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的影响。由此本文发现:虽然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在美国不被视作女权主义法学的明确分支,但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分析隐藏在了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之中。
二、双系统理论及其对法律理论的贡献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最重要的贡献在于提出了资本主义父权制理论。资本主义父权制强调将马克思主义有关阶级的分析与激进女权主义有关父权制的理论结合起来探讨女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处境,故其被称为双系统理论。双系统理论强调家庭的重要性,该理论认为“家庭是一个微观世界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滋生地,家庭的内在动力是由市场决定的”[6]。双系统理论对家庭的强调促使女权主义法学研究者关注到家庭对女性的不友好,以提出相应的法律改革策略[7]。
(一)齐拉·爱森斯坦与双系统理论
双系统理论最早出现在英国,但对该理论作出最佳阐释的是美国政治理论家齐拉·爱森斯坦。1977年,爱森斯坦在文章《构建一种资本主义父权制理论和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中将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描述为一种“辩证综合马克思主义分析和激进女权主义的理论。虽然这两种理论皆不完全,但都为女性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分析”[8]。马克思主义在分析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分工时未考察生育关系,只是假设当女性参与大规模生产、家务劳动不再占用大量时间时,女性解放才会接踵而至[9]。相反,激进女权主义把生物家庭和性别角色视为核心,进而谴责传统父权制的压迫性。爱森斯坦认为,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是两者的辩证综合,这样既能分析生产与生育领域的相互依存,亦可理解劳动性别分工及其意识形态构成的物质形式[8]。
爱森斯坦将当前的经济社会制度称为“资本主义父权制”,这是一个相互依存的体系。她随后对该定义进行了细化,即资本主义父权制是一种包含等级制度、剥削制度以及压迫制度的综合性产物[8]。在朱丽叶·米切尔的四个范畴(生产、生育、性和儿童社会化)理论的基础上,爱森斯坦指出了家庭以如下方式支持资本主义:(1)女性通过完成妻子和母亲的角色稳定父权制结构;(2)女性生育新的工人,并照顾男性工人和他们的孩子;(3)女性付出同样的劳动,获得的工资却比男性低;(4)女性通过她们的消费者角色稳定经济[10]。资本主义以家庭的方式利用父权制,资本的需求反过来又界定了父权制。结果是,不仅资本拥有者从中渔利,所有的男人也因此收获了实质性利益。
总之,资本主义父权制将分析的焦点置于私有家庭。资本主义社会中家庭和市场的二元分立,导致了对家庭的贬化,与此同时,传统劳动性别分工将女性留在了家庭内部,由此,家庭的命运与女性的命运巧妙地联系在了一起。然而,在以商品生产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在对家庭的贬化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法律对家庭的贬损,主要是通过对公私领域二元划分的认可来实现的。资本主义的批判,促使我们认识到家庭相较于市场所处的弱势地位。父权制则使我们发现,公私领域划分中受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女性。如此便找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女性解放问题的症结,即家庭是造成女性剥削和压迫的主要场所。相应的,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要求从家庭和市场两方面进行改革,以改善女性在公私领域中的处境。
(二)双系统理论对法律理论的贡献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通过关注家庭领域的父权制现象,为资本主义父权制下女性的解放打开了突破口。当然,此种强调资本主义父权制的双系统理论对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也有重要贡献,主要表现在认识到法律对公私领域的区别对待,主张改变与这两个领域有关的法律,以实现公私领域的性别平等。
第一,促使研究者认识到法律在市场和婚姻家庭领域的不统一。法律的中立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基于双系统理论的审视不难发现,法律对家庭的中立比其对市场的中立更复杂。法律对市场的中立意味着将经济生活的参与者视作法律上平等的主体;然而,只有当法律认可家庭内部原有的角色分工时,才意味着对家庭采取了中立的立场。在传统上,国家希望通过认可分配给家庭成员的社会角色,以促进妻子对家庭作出必要的牺牲,故国家将家庭成员在法律层面上的平等对待会被视为干预。如,妻子带孩子离开丈夫,法院通常会强迫她将孩子予以归还,法院拒绝这样做则会被视为对家庭的干预[7]。概言之,家庭内部不干涉的观念取决于一种共同的家庭角色观念,“中立”只有认同这些角色时才能被理解。事实上,“丈夫征服妻子不是使徒而是法律和公众舆论所为,婚姻法赋予了丈夫得天独厚的优势”[7]。可见,法律对公私领域的区别对待在历史上的较长时间里被认为是正确而且理性的做法。问题在于,法律固守传统主义多以牺牲家庭私领域中女性的独立、自由和幸福为代价。
第二,促使研究者批判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以实现私领域的平等。布莱克斯通关于中止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存在的格言——“通过婚姻,丈夫与妻子在法律上成为了同一人”,在早期的普通法条款中得到广泛支持[11]。这些条款将妻子与丈夫的法律人格合并起来,女性因此丧失了独立的法律人格。女权主义法律研究者谴责这些规定带有的封建色彩和压迫性,并努力为已婚妇女主张独立于丈夫的法律人格。她们通过破坏家庭等级制度的合法性以及丈夫的压迫性特权,以促进女性在家庭中的平等。除为已婚女性争取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外,女权主义者也着力使女性能自由解除不幸的婚姻,以使新法增加了“合不来”或“残忍”等兜底性离婚理由。此外,研究者还旨在使离婚法更具中立性,如说服初审法院在证据欠缺的情形下同意无争议的离婚,并鼓励承认在法律较宽松的司法辖区内获准的州外离婚。由于男性通常比女性更能避免受到不幸婚姻的破坏性影响,相应地,如何减轻离婚对女性造成的破坏性影响,也成了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研究者关注的重要议题。
第三,促使研究者关注公领域中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以实现公领域的平等。在就业法领域,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纳入使研究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就业性别歧视的顽固性。如要使女性充分参与市场,则必须改变那些使女性成为客体或仅是其丈夫代理人的法律。女性在有偿劳动力市场中身处劣势的原因之一在于某些市场主体的蓄意歧视。在此种歧视被宣布为非法之前,公众还常为其辩护,从而使市场对两性的差别待遇合法化。发生在有偿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待遇,是两性在家庭中地位不对等的再现,故法律应予禁止。由于性骚扰是就业性别歧视的直接体现,而且在女性进入市场后普遍存在于工作场所中,依法惩治此种性别歧视行为,也成为了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重要内容。麦金农较早识别出性骚扰的性别歧视内涵,并构建了完善的性骚扰法律理论;法院也开始利用反歧视法为性骚扰受害者提供救济。概言之,研究者开始主张在有偿劳动力市场中平等对待两性的法律,打破针对女性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形成一种两性平等的文化氛围。此外,反歧视法的提出使女性关于不公平待遇的起诉合法化,为女性提供了反抗的法律武器。
三、视角理论和异化理论及其对法律理论的贡献
除最核心的双系统理论外,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家开始发展视角理论(perspective theory),并对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加以改造,使之适用于女性问题的分析。视角理论立基于一种特定的女权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它认为女性的生活构成了女权主义和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这也体现在宣扬中立的法律上。女权主义的异化理论将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观念用以分析女性问题,促使研究者认识到资本主义制度下女性异化的严重性,以试图从法律层面来避免此种异化。本文将视角理论和女性异化理论共同探讨的原因在于: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均强调剩余价值理论对女性生育子女和无偿家务劳动的忽视。
(一)南希·哈索克与视角理论
南希·哈索克提出了一种特定的女权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即“在生产过程中,社会与自然界的互动对人类本身和知识理论两方面均起了塑造作用”[12]。相应地,女性和男性活动的差异会对认识论产生重要影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男性工人的视角是通过参与商品的生产所形成的,从而导致资本主义社会具有二元论、抽象性、等级化的特征。相反,女性花费更多时间来生产使用价值。她们作为母亲和家务劳动者的生活,涉及到她们的改变、成长以及与自然的统一。由此产生的女性自我建构使女性更加重视具体而非抽象,并赋予她们一种能与他人及自然界持续联系起来的感觉。女性基于其生活的观点对理解和构建社会关系具有认识论和本体论意义[12]。
此种观点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提供了一个模型,即“将社会主义定义为包括使用价值和人类在内的非财产的生产者”[12]。因此,哈索克认为实现女性解放不仅要求展开经济组织方式的革命,还要求提升集体意识,依此塑造一种不同的自我形象和社会角色。简言之,新的社会不仅需要全新的经济制度,也需要全新的个人。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任务应当同时关注个人生活和社会制度,旨在创造一个新社会以及与资本主义个人观念相对立的新个体[12]。新社会是由非性别化的个人组成的,她们重视关系价值以及由谁生产了使用价值,哈索克有关女性特征的描写与其他女权主义著作的相似之处正在于此。特殊之处在于,她将这些洞见置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背景下,将其解释为女性在有偿劳动力市场和家庭中的生产活动,而非社会化或心理分析。
概言之,哈索克的视角理论认为,男女两性看待这个世界的差异在于视角的不同。此种视角的不同,根源于男女两性所从事社会劳动的差异。她认为女性的视角是由于其作为使用价值生产者和儿童养育者的角色形成的,故女性的特质为感性、注重与他人的关系、乐于奉献和牺牲等;男性的视角则是由他们作为商品生产者的角色形成的,故男性的特征为理性、注重抽象性、更加关注个人权益等。从某种意义上讲,男女两性的视角差异已从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形塑了资本主义,当然也包括法律。相应地,视角理论的提出也为法律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二)艾莉森·贾格尔与异化理论
艾莉森·贾格尔提出了如何使马克思的异化理论适应于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目的[13]。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与他们的劳动产品、生产行为、种族群体和其他人相疏离了[14]。贾格尔采用了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并将其应用于女性问题的分析。她认为,劳动的性别分工同样会导致女性与他人在本质上的疏离,克服此种疏离的唯一途径在于消除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性别分工:“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目标是废除构成人类的社会关系,此种社会关系不仅是工人和资本家的,也是男人和女人的”[13]。
贾格尔对马克思异化理论的扩充,对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所应从事的政治工作有着深刻的启示,也即女性必须摆脱对她们身体的物化和性化的需要,以克服其性别的异化。首要的是,女性应当避免身体的性化。女性身体的性化表现在很多方面,如强奸、性骚扰、性虐待、色情文艺等。在上述情境中,作为独立存在的女性被限缩为了性器官,男性则通过控制女性的性器官来行使其权力。此外,女性的异化还表现在生育问题上。女性需要能够控制她们成为母亲的条件,即如何避孕、生育以及抚养子女,才能克服在这些领域中的异化。因此,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还应促进生育自由的实现。
造成女性异化的原因虽然很复杂,但很多都可被置于法律领域。一方面,造成女性性化和物化的正是标榜中立的法律[6]。如有关强奸的法律可能带有物化女性的色彩,而且在现实中很难为女性提供切实的保护;既有的法律无力为受父亲虐待的女儿和受丈夫虐待的妻子给予切实的救助;过于极端化的言论自由将色情文艺视作言辞而已;禁止堕胎的法律迫使意外怀孕的女性走向地下堕胎机构[15]。另一方面,克服女性的物化和性化也可从改变极具男性色彩的法律着手,以将女性的视角引入其中。故女性问题不应仅被列入革命的关注行列,而需要由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扩大,从而推动法律的改革。
(三)视角理论和异化理论对法律理论的贡献
在女权唯物主义基础上形成的视角理论,以及由马克思主义异化理论向女性研究领域延伸而形成的女性异化理论,均谴责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对女性的压迫,及其将此种压迫延伸到法律领域的理所当然。
第一,为研究者识别出法律的男性气质提供一种分析视角。自哈索克的视角理论提出以来,女性气质和男性气质两方面的社会构建便成了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的关注焦点。基于视角理论,女权主义法学家发现,宣扬中立和平等的法律,其实只是从注重理性的男性视角所得出的,而且服务于男性的制度安排。男性视角是通过参与商品生产形成的,根据此种视角制定的法律也必然会在褒奖商品生产的同时,贬低非商品化的人口再生产和无偿家务劳动。从男性视角出发制定的法律,不免充斥着男性气质并带有男性偏见。女权主义法学家从男性偏见的假设出发,提出了两个相互关联的命题:一是现实按照性别被划分,两性是如此的泾渭分明,以致于男性主导制定的法律难以符合女性的利益和需求;二是对以男性为中心之法律的修正,让女性从自身的身份和气质出发,去考虑被性别化的法律世界,从而提出体现自身利益和需求的法律理论[16]。
第二,促使研究者认识到女性在强奸、色情、性虐待、性骚扰以及生育等活动中的异化问题。贾格尔的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异化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某些法律斗争的重要性。为克服女性身体的异化,必须正视女性身体的性化。具体反映在反抗强奸、色情、性虐待等问题上,并在MeToo运动和对校园性骚扰的关注中得以继续。在这些问题中,女性的异化主要体现在身体的性化上。无论是强奸、性骚扰,还是色情文艺,均蕴含着女性作为性存在的假设。也即,女性不是因为其作为独立的个人,而是以性器官的方式存在。随着第二波女权主义浪潮的到来,这些议题成为了以麦金农为代表的女权主义法学研究者关注的重点议题。麦金农对性骚扰[17]、强奸[6]以及色情文艺[18]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这标志着女权主义法学走向成熟[19]。此外,异化理论也有助于解释女性生殖控制斗争的极端重要性。生育作为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本应由女性自主享有和控制。然而,在美国历史上的较长时间里,女性不能自主决定避孕和堕胎,更谈不上其他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相应地,女权主义者开始关注到女性在生育问题上面临的现实困境,避孕和堕胎成为了第二波女权浪潮试图解决的问题,也成为了女权主义法律理论探讨的重要议题。
第三,启发研究者关注有偿劳动力市场中的女性异化。异化理论还与女性和工作之间的关系问题密切相关。大多数女性多是迫于生活的压力而步入职场,她们从事的工作大多也只是家务劳动在有偿劳动力市场中的延续。在很多情况下,她们的工作量要多于男性,薪酬却低于男性。同时,有工作的女性实际上承担着双倍的劳动,她们不仅在有偿劳动力市场中受到雇主剥削,还因必须承担家务劳动而受到丈夫剥削。还应注意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曾由人类完成的工作开始被人工智能机器人取代,在这些被取代的工作中绝大部分都带有女性特征。由此则可能导致女性的集体性失业,进而加剧资本主义经济在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划分。当然,在一个理想的世界中,我们希冀通过减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将剩余劳动分开,使之能够包含有偿劳动和无偿家务劳动两方面,相应地,男性可以自由分担家务劳动和育儿服务。在既有的社会制度下,上述目标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实现,劳动女性的权利也因此成为了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议题。具体来说则涉及同工同酬制度、夫妻共同育儿制度、失业救济制度和家务工资制度等问题。
四、阶级和种族分析及其对法律理论的贡献
阶级和种族也是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家关注的重要议题。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家对阶级和种族问题的关注源于女权主义者内部的分裂,这也标志着“身份政治”的起源。相较于双系统理论、视角理论以及异化理论对资本主义父权制的批判,阶级和种族分析的提出乃基于女性群体内部的自我批判。这对识别出主流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中的性别本质主义色彩,进而推动其发展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女性问题的阶级和种族分析共同讨论的原因在于:二者不仅在缘起上具有同源性,而且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上,阶级和种族总是无法分割地纠缠在一起。故需要将阶级问题和种族问题结合起来才能了解女性受歧视和压迫的复杂性。
(一)齐拉·爱森斯坦与女性地位的阶级分析
为了解资本主义父权制发挥作用的方式,依此制定反对资本主义父权制的策略,爱森斯坦认为有必要进行女权主义阶级分析。这首先要从女性在整个政治经济领域(家庭和市场)中从事工作之性质的差异开始。这将涉及如下区分:(1)女性工人,区分专业与非专业;(2)家务劳动者,区分家庭主妇和全职太太;(3)既是家庭主妇,亦外出工作的女性;(4)福利女性;(5)失业女性。此外,一个女性的婚姻状态是已婚、单身,还是离婚,在分析其工作如何决定其阶级方面也很重要[8]。具体见图1:
图1 女性阶级分析结构图
在这些范畴中,女性如何与其所参与的主要活动,即生殖、养育、性、消费以及维系家庭联系起来,是女权主义阶级分析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此不难发现,在女性这个看似具有统一性的群体中,实则存在诸多差异,此种差异正反映了性别和阶级差异的复杂性。相应地,如要实现所有女性的解放,则需要将注意力转向阶级差异。基于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分析,能够继续探讨此种阶级差异。
(二)《康比河公社宣言》与女性地位的种族分析
除阶级以外,种族也是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裔美国女性对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康比河公社宣言》(以下简称《宣言》)[20]。《宣言》由波士顿地区的一群黑人女性起草,她们在对白人女权主义者、黑人解放运动中的男性以及保守的全国黑人女权组织解决自身问题的幻想破灭后,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组织——康比河公社(Combahee River Collective)。1975年,她们在参加一次以白人为主的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会议后发现,“黑人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团体和白人激进女权主义的分析都是不够的,进而意识到,需要了解自己的经济状况,并进行有关自身的经济分析”[21]。1977 年通过的《康比河公社宣言》成为了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重要文件,《宣言》对社会主义作了如下描述:
我们是社会主义者,因为我们认为这项工作必须将那些从事生产工作之人的集体利益组织起来,而非为资本所有者的利益。物质资源必须在其创造者之间平等分配。然而,我们并不相信,一场社会主义革命若非女权主义和反种族主义革命,也将确保我们的解放。我们已经认识到理解阶级关系的必要性,这种关系考虑到位于劳动力边缘的黑人女性的特殊阶级地位……尽管我们在本质上同意马克思的理论,因为他的分析适用于较为具体的经济关系。但为理解我们作为黑人女性的具体经济状况,此分析需要进一步扩展[22]。
康比河公社的女权主义和反种族主义分析将其带到了社会主义,同时,该公社可能是最早提及“身份政治”的组织[21]。她们如此行为的原因既具有理论性,也具有实践性。也即是说,最深刻、最激进的政治变革乃出于自身的身份,而非努力消除源自于他人的压迫。因此,康比河公社的重点是黑人女性的成员身份,它促使研究者考虑到位于劳动力边缘之黑人女性的特殊阶级地位。总体而言,这些黑人女性团体在本质上同意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关系的探讨。但它们对身份政治的强调,又超越了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普遍性的看重,进而要求研究者对黑人女性的经济状况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针对女性问题的阶级分析和种族分析之间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女性问题的阶级分析,凸显了女性群体内部的多样性,而造成此种多样性的原因可能正在于种族的差异性。如富裕中产阶级白人女性雇佣黑人女性为保姆的事实,便证明了阶级和种族在分析女性问题时的相关性。与前文所述的双系统理论、视角理论和异化理论相类似,阶级和种族批判理论带有明显的激进主义色彩,也会体现在对主流女权主义法学的批判中。
(三)阶级和种族分析对法律理论的贡献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基于阶级和种族的分析,促使女权主义法律研究者关注到了女性群体本身的多元化。特别是在女权主义法律理论走向成熟后,一些研究者发现了主流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中的本质主义色彩,也即该理论的潜在对象仅包括白人、异性恋和中产阶级女性。随后,研究者开始关注到失业女性、家政工人、黑人女性、亚裔女性等边缘女性群体。基于种族和阶级视角审视边缘女性的处境,也逐渐成为了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研究的议题,进而“形成一种‘反本质主义’的女权主义流派,其开始关注不同女权主义分支背后的隐藏歧视问题”[23]。总体而言,作为一种典型的批判性分析,阶级和种族的引入对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批判和推进两方面:
一方面,其有助于揭示主流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中的性别本质主义色彩。种族批判理论对当代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安吉拉·P·哈里斯(Angela P.Harris)的文章《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中的种族主义和本质主义》中[24]。在这篇文章中,哈里斯以主流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和罗宾·韦斯特为靶子,对主流女权主义法律理论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她认为,“黑人女性的经历在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中常被忽视,性别本质主义对此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进而指出将有色人种女性的洞见纳入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的益处[24]。与此同时,哈里斯指出,既有的法律规定太过抽象,故当法律宣称平等面向所有人时,最终只会导致无权之人的沉默。与之相类似,旨在为所有女性争取权利和解放的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也压制了缺乏话语权的人,其中即包括黑人女性[24]。
除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种族批判外,阶级批判对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爱森斯坦的网格理论促使研究者关注到女性群体内部的多元化,坦尼娅·洛弗尔·班克斯(Taunya Lovell Banks)撰写的一篇法律评论文章《迈向全球批判的女权主义视野:家务劳动和保姆税争论》[25],即可以阐释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分析如何能够指导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在文中,被提名为美国总检察长的两名女性候选人与其所雇保姆的阶级地位和身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体现了女性群体内部种族、公民身份和阶级问题的复杂性,促使我们认识到家庭保姆在地位和工资方面的双重弱势。班克斯的文章对女性主义法学的贡献在于,它证明了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观能够提供一种分析法律问题的敏锐视角[22]。
另一方面,其促使研究者放弃性别本质主义的假设,认真对待边缘女性群体的权益。除批判外,阶级和种族的分析还指向了法律的完善和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的发展。就法律的完善而言,由于越抽象的法律越可能会裁剪其所认为不重要的内容。因此,研究者开始呼吁减少法律的抽象性,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将黑人女性、家政工人以及失业女性等边缘女性群体的利益纳入其中。如在堕胎问题上,1977年,纽约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群体认为生育政治(特别是反对滥用绝育的运动)最有可能将性别、种族和阶级问题结合起来,故围绕这些目标建立起了堕胎改革和反绝育滥用委员会[20]。该委员会成功地将注意力集中在了波多黎各人和美国土著女性的高绝育率问题上,因为她们的绝育事先并没有得到其同意。委员会此举促使联邦政府制定法规,以确保绝育获得当事人同意[26]。
从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研究的角度讲,无法绕开的是麦金农。虽然哈里斯在探讨种族主义对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可能产生之影响的时候,将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了麦金农。但是,作为麦金农女权主义法律理论核心内容的“个人的即政治的”[6]主张与种族批判理论对“身份政治”的强调存在着异曲同工之处。随后,超越女权主义和左翼政治的身份政治开始在法学院流行起来。这一方面导致主流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备受质疑,另一方面也使主流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在理解上更加深刻,如提出了交叉性概念;发展了新的领域,如批判种族理论;形成了新组织,如拉丁批判组织[3]。它们对丰富并细化主流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五、结语:迈向一种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律理论
美国2016年的总统竞选中,公开支持女权主义的希拉里·克林顿戏剧性地败给了带有明显偏见的唐纳德·特朗普,许多人因此对主流女权主义的未来提出了质疑。克林顿输给了一位资历明显较差的候选人以及53%的白人女性投票支持特朗普的惊人统计数据,反映了主流女权主义的说服力日渐减弱。因为对进步女性来说,克林顿的性别认同和她在妇女问题上的自由主义立场,并不符合她们的经济和社会关切。相反,她们将目光转向了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以重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复苏出现了契机。鲍曼教授文章的发表恰逢其时,其不仅鼓励研究者重拾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更重要的是,其揭示了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和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之间的暧昧关系,进而指出“复兴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家智识遗产的时机已经成熟,故应改进她们的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法学研究,用以分析女性如今仍旧面临的问题”[22]。
把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融入法律研究,将会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以及此种依赖对经济的影响有着更深刻的理解。同时,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承诺在法律理论分析中纳入种族和阶级因素,以对女性的多重角色进行更复杂的分析,这对构建一种更深刻且更具时代特点的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曾一度消失在女权主义法学界,但其诸多理论成果实际上已经为法律研究者吸收。很多人虽然出于种种原因拒绝承认自己是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但他们深受该理论的影响,最典型的是麦金农。麦金农坚持主张马克思主义和女权主义不能像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试图做的那样将二者混为一谈,忽视了性是一种权力形式。然而,她不仅深谙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而且在其推翻马克思主义的文章中巧妙地使用了这些理论。
总而言之,女权主义法律研究者以或隐或显的方式吸收了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智识成果,由此形成的理论可以被称为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尽管从目前来看,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律理论成为一种独立女权主义法学流派的时机尚未成熟。但是,一方面,承认女性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实践中提出来的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的智识贡献,对这种理论作必要的改进并将其运用于分析当代女权主义理论面临的诸多问题,这样女权主义法律理论才能进一步发展[3]。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或许已经成为了女权主义法学中的一股隐蔽思潮,故在分析女性平等和法律变迁等问题的时候,需要更加坦然地运用社会主义女权主义[22]。相信在鲍曼教授等人的研究和呼吁下,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学终会像久积的冰山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