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效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法治思路
——基于实证案例的分析
2021-04-20五沙
五 沙
(四川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同时也出现了很多不同于以往的犯罪类型。其中,报复社会型犯罪值得我们重点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多次在工作报告中提及该类犯罪,并要求“坚决惩治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1]。令人惋惜的是,从首次进入公众视野造成108人死亡的2001年“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到2020年7月7日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的“贵州安顺公交车”案,至今预防这类犯罪案件发生的效果尚未尽如人意。其间,不少学者根据历年新闻报道和官方通报对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提出了预防此类犯罪的相关观点①。笔者认为,媒体报道中的案例、材料在概念界定和内容范围上可能存在人为加工和筛选的情况,或导致资料存在瑕疵及得出的结论有失偏颇,因而需要将更多的目光聚焦在实证分析上,并以此为基础提出预防此类案件行之有效的具体化建议。笔者选择“北大法宝”案例检索平台中已经被法院裁判公布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展开实证研究,希望从微观、具体的角度分析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发生原因和发展趋势,寻找相应预防措施。笔者将重点关注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特点、难以预防的影响因素及现有应对措施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我国未来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法治思路。
一、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典型特征及犯罪原因
要了解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变化趋势,首先需要明确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对这类暴力犯罪的称谓,二是对这类暴力犯罪概念的定义。对于这类“针对无辜公民实施的暴力事件”的犯罪名称,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有人将其称为“个人恐怖犯罪”,也有人将其称为“个体反社会性犯罪 ”“报复社会型犯罪”[2]“报复性滥杀”[3]等。对于这类暴力犯罪概念的定义相应地也存在多种,较能代表主流观点的是莫洪宪对此的定义。莫洪宪认为,“报复社会型犯罪是指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或仇恨情绪,采用爆炸、投毒、纵火、凶杀等方式,针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无辜民众实施的危害结果严重的暴力犯罪 ”[4]。笔者倾向于采用 “报复社会型犯罪”这一称谓及莫洪宪对其的定义。笔者在“北大法宝”案例检索平台以“报复社会”和“判决书”作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除不公开文书外,通过对436份相关文书进行整理、归纳,笔者筛选出符合前述主流概念的样本共计102份。
检测结果显示,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从2014年的10件增长到2019年的24件,除2017年出现回落以外,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对此笔者推测,2013年以前出现并报道的多起震惊全国的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②,诱导了更多潜在行为人走向报复社会的犯罪道路。因为,前几年发生的重大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在经过新闻媒体的过分渲染、对细节详尽描述和是非不清的报道后具有了某种暗示力量,可能起到了“方法的告诉 ”和“犯罪方式的启迪 ”[5]的作用。因此,报复社会型犯罪在2013~2016年迎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具体见图1③。
图1 2014~2019年全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数量变化
(一)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典型特征
通过对102份样本判决书进行分析,笔者发现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1.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前具有“表达性”
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前的“表达性”,即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通常会通过一定渠道进行申诉或者对外宣扬。通过这两种形式表达其内心的不满或者其意图报复社会的想法、计划。这些表达也是他们寻求自身利益得到承认的外化方式,“因为个体必须努力获得再生产的条件”[6]87。行为人申诉的形式包括信访、提起诉讼;宣扬方式包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和向行政机关、官员、亲友等进行宣扬。在102件报复社会案件中,有31件的行为人曾有过表达行为,占全部案件的30.3%。在31件有表达的案件中,有12起案件当事人曾向外界宣扬,16起案件当事人曾进行过信访,还有3起案件的当事人曾针对不满事项提起过诉讼。具体构成如图2所示。
图2 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前的表达方式
图2表明很多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他们要么先寻求外界即行政机关尤其是信访局的帮助,要么会向外界表露其对社会的不满和报复社会的意图④。实证分析表明,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的表达至少可以使相关职能部门“预知”他们是有很大危险性的,因为此时已经表明他们正经历“挫折”。而“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暴力行为的产生”[7]288。
2.损害结果具有严重性
从102起样本案件可知,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20人死亡,72人受伤(包括重伤和轻伤,不含轻微伤),其中4起案件的受害者人数超过了10人⑤。 另外,还有13起案件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或者引起了社会极大恐慌。 如因徐某某为报复社会编造去学校杀害学生,导致汉阴县出动警力300余人次、出动警车60余台对全县各中小学进行防控,引起一定社会恐慌。又如邵某岱爆炸、破坏交通设施、放火、故意伤害、妨害公务一案,行为人用管钳卸掉39根枕木的156套扣件,幸好被巡视员及时发现,才得以把即将经过的24102次货物列车拦停,避免了列车脱轨倾覆的危险后果;此后,邵某岱又到景区纵火,造成2 000多棵松树被烧。这类案件造成的损害结果如此之大,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学者把报复社会型犯罪称为“带有恐怖主义性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8]。
3.犯罪人多数具有“自身缺陷性”
此处的缺陷性是指行为人自身患病(包括残障人士)或者有犯罪前科,患病类型包括狭义的生理疾病和精神疾病⑥。分析发现,在102份样本案例中,其中,13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4人自身患有生理疾病,还有7人曾受到过刑事处罚,共计24人存在“自身缺陷性”,占总样本的23.5%。具体如图3所示。
图3 犯罪人“自身缺陷性”情况统计
笔者推测,由于这类犯罪人受自身的生理、心理及犯罪前科记录的影响,导致他们相比其他正常人在社会竞争中容易处于劣势,难以融入社会。为了寻求内心的平衡,这一类人更容易将矛头指向社会。
4.诱发因素具有突出性
两类诱发行为人报复社会的因素特别突出: 一是行为人因不动产与基层行政机关存在矛盾,二是婚姻家庭感情因素。行为人因不动产与基层行政机关存在矛盾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机关关于房屋拆迁和不动产权属决定的不满。在102份样本案例中,共有9份样本案例属于这一类诱发因素。另外12份案例的诱发因素属于婚姻家庭感情因素,其中,有8份样本中的行为人因婚姻和感情出现破裂而诱发犯罪,即离婚或者恋爱失败,还有4份样本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谐。上述两大诱发因素相比于其他因素(如与他人矛盾、经商失败、遭受歧视等)具有突出性。回顾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可以发现,上述诱发因素正好与我国的社会发展背景契合。首先,这期间我国城镇化不断深入,“2011年中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这意味着城镇人口超过农村人口,中国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9]。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人口大量涌入,城市的边界不断向郊区和农村地区延伸。这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房屋拆迁或者不动产权属争议。其次,我国的离婚率已由2002年的0.90%逐渐攀升至2017年的3.2%,离婚率已经连续15年升高[10]。综上所述,随着城镇化率和离婚率的不断升高,上述两大领域群体的数量也日益庞大,无疑会催生更多的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诱发报复社会型犯罪因素情况统计如表1所示。结合前述分析及表1可以发现,上述两大群体人数的增长与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数量间是正相关关系。
表1 诱发报复社会型犯罪因素情况统计
(二)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原因分析
从微观角度来看,自2014年以来,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获取犯罪工具的便利性
笔者对102份样本案例中犯罪工具使用频次大于3次的案件进行了统计,而其他例如农药(2件)、砖块(1件)、锤子(2件)等未统计于表中。行为人同类犯罪工具使用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行为人同类犯罪工具情况统计
由表2可以看出: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大多非常容易获取,如打火机、刀具、机动车等,其中使用率最高的是刀具一类,比例高达26.5%。而就算是自制爆炸装置,其材料和方法也非常容易获取。因为随着网络的普及,制作简易爆炸装置的方法能轻松在网络平台获取,组装爆炸装置的材料也能轻易买到。为验证这一情况,笔者登录某网站论坛,输入“报复社会”这一关键词,随即发现在该论坛的评论区找到了传授制作简易爆炸装置的评论⑦。总的来说,与其他一些受严格管制的犯罪工具相比,如枪支、麻醉药品等,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犯罪工具获取具有随手可得性,这极大增加了预防管控难度。
2.行为人选择犯罪地点的公共性
大多数报复社会的行为人试图通过暴力行为向他人展示自我,向他们的观众传达他们是谁,目的是制造更多的社会影响。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地引起社会关注,行为人通常会选择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实证分析也印证了这一观点。部分报复社会型犯罪地点分布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部分报复社会型犯罪地点分布情况统计
由表3可知,在102份样本案例中,共计37份的报复社会型犯罪发生在公共场所,6份发生在封闭场所,而其他样本案发地则呈现多样性,例如在行政机关办事大厅、野外山林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比发生在封闭私人空间的情形(6份)多30.4%。其中,也可以看出街头或者路口是高发地区,共有14起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发生在街道或者路口。这14起案件中危害行为主要为驾车冲撞人群或者使用管制刀具砍杀路人。相对我国庞大的人口,警务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只能在火车站、地铁、飞机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和警力布置,但根本无法在遍布城乡的广泛公共场所实施安全检查和警力布置来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发生。这也是造成此类犯罪难以预防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3.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隐蔽性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致使公众以及公安机关无法提前甄别。报复社会型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主要为纵火、砍杀、驾车冲撞、引爆自制爆炸装置等。在实施例如纵火行为时,行为人要么选择使用打火机在人迹罕至的山林放火,要么使用常见的塑料瓶(塑料桶)携带可燃物在公交车或者大型客车上纵火,不仅作案地点隐蔽,而且携带作案工具也有很强的隐蔽性。同样在驾车冲撞人群一类案件中,因行为人有驾驶机动车的合法证件(身份)以及驾驶机动车的便利条件,这些合法的或便利的条件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中发挥了很大的隐蔽作用。近期发生的“贵州安顺公交车”事件就属于这种情形。对于使用刀具砍杀案件,行为人也依然让受害人无法防备。因为他们通常将水果刀、匕首、弹簧刀等小型刀具藏匿于口袋或者衣袖内,再加上受害人通常是处于公共区域的人员,此时受害者的警惕性较小。这种极强的隐蔽性,即便犯罪人已经站在受害者面前,也无法意识到即将面临的危险。此时,警务力量唯一能做的就是第一时间出警到达案发地点,但很难预防暴力事件的发生。
二、目前主要的预防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也采取了一些应对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措施。在笔者看来,这些举措在一定意义上遏制了一些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发生,反映了目前中国式的解决路径。
(一)主要预防措施
1.设置矛盾化解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主要包括基层组织调解、信访、诉讼等形式,用以化解社会矛盾、防范报复社会行为。例如,在基层组织调解方面,“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0余万个,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37万人。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矛盾纠纷达900万件,调解成功率96%以上”[11]。这些柔性的矛盾化解渠道,为社会矛盾的纾解提供了释放渠道,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发生。
2.检查重点区域安全
目前我国主要是在人流量较大的重点公共场所(如火车站、地铁站、飞机场等)依靠安全检查设备及人工检查两种方式来制止和防范有关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在102份样本案例中,未发现设置了上述安全检查程序的公共场所发生报复社会型的案件。另外,由表3也可看出,报复社会型案件均发生在没有设置安全检查的区域。质言之,我国这种通过设置安全检查程序来预防某些区域发生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做法,在一定范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提前进行法律干预
施加法律责任,即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对行为人科以处罚或者刑罚。通过二者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对潜在行为人进行警戒和威慑,以预防报复社会犯罪的发生。行为人在产生报复社会的动机之后,可能会因其行为不同而触犯不同的法律。例如,当仅有轻微违法、不足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时(如仅扬言报复社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对于具有报复社会的动机但未实施报复社会行为的犯罪人,则可对其施加刑事责任。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罪名情况统计如图4所示。
图4 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罪名情况统计
由图4可知,在102份样本中,包括21件寻衅滋事罪案件、6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件,2件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案件,这3类案件共占总样本的28.5%。实证分析还发现这3类案件的一个共同点:行为人均已形成了报复社会的动机。如向他人表露欲报复社会的想法、在不同场合宣扬报复社会的计划、恐吓他人欲实施报复社会等。公安机关在发现这类已具有报复社会动机的人员时,及时介入对其非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有效震慑部分行为人,遏止他们走向报复社会的犯罪道路。一些案件的行为人在不同场合表达过其意图实施报复社会的想法和计划,此时如果不对其加强注意,行为人随时会实施报复社会的预谋。如:张某福曾多次在“新浪微博”发表袭击高铁、报复社会的言论,而后其果真到高铁桥上进行踏查,为袭击高铁作准备⑧。
(二)存在的问题
1.现有预防措施作用有限
对于报复社会型犯罪,我国采取了一些预防性措施,这些举措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看基本上也是成功的。但与此同时,不管是近几年不断被报道的重大报复社会型犯罪⑨,还是笔者前述的实证分析均表明,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仍然任重道远。每一件重特大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的发生,往往会使整个社会陷入惶恐。如在“贵州安顺公交车”事件之后,一些市民曾一度不敢乘坐经过桥面的公交车。报复社会案件的对象是“社会”,“社会”显然不是一个责任主体。“社会”显然无法承担这一责任,而该承担责任的是政府[12]。
2.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机制的缺位
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机制,相关的刑事政策短板问题也亟待解决。反观我国大力开展的反恐行动,不仅“认真落实国际社会反恐和去极端化倡议,包括落实《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和《防止暴力极端主义行动计划》,在国内相关法律体系下有序推进反恐、去极端化工作”[13],还为此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同时,各省级政府也积极落实反恐政策。目前已有多个地方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实施办法,如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⑩等。各地方政府除了制定实施办法,还开展“反恐宣传月”等宣传教育活动,真正意义上形成了全民反恐之势,我国反恐事业成效显著。在反恐阵地一线的新疆,截至2020年,已经有3年没有发生恐怖袭击事件[14]。显然,取得这样的成果与我国从国家层面到各级政府层面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密不可分。对比我国防范恐怖袭击的一系列刑事政策和措施,不难发现我国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机制仍存在缺位。
3.社会组织参与防控机制的欠缺
党的十八大早已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制度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给我们提供了启发:政府需要选择一条适合中国实际情况、能够有效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发生的法治思路。这条法治思路应该是一条可以通过各级政府层层向下施行,进而能“动员”起千千万万的基层社会组织和个体参与的法治之路。最终达到像我国的反恐怖事业一样,通过一系列的刑事政策、措施、活动形成全民反报复社会犯罪的态势,而仅仅依靠政府没有把广大公民结合起来是不够的。
三、有效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对策
随着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和离婚率的居高不下[15], 报复社会型犯罪依然会持续增长。如何有效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网络和媒体监管
第一,在网络监管方面,虽然常说网路不是法外之地,但是由于其具有的无形性和极大的自由度,网络空间难免充斥着一些鼓励怂恿报复社会行为的言论、文字、视频等。笔者曾对某网站与报复社会行为相关的讨论内容进行统计。当某网民发表“想报复社会”的主题时,在共计57人参与的评论中,有16人的评论是鼓励或者怂恿,甚至还有2人寻求一起参与报复社会的行动。如果任由类似负面情绪在网络中蔓延、深化,它就会像病毒一样“传染”更多人。除了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某些在犯罪现场的民众使用手机录像功能,录制并传播血腥的犯罪现场画面。这些在网友之间相互广泛传播的现场录像,也会增加社会恐慌,以及诱导更多潜在行为人进行模仿。面对我国庞大的网民群体,对传播和散布报复社会言论、传播增加社会恐慌的视频需要进一步加大处罚范围和力度。第二,在媒体监管方面,如今媒体通过手机终端可以迅速地将新闻事件第一时间传播给网民,尤其是短视频App的出现,其方便迅捷的特点,可以使某些案件迅速在全国传播,而一些刑事案件包括报复社会型的案件尤其受到新闻媒体的青睐。若报道方式的立场和站位不正,极有可能渲染煽动仇恨等负面情绪。因而对网络传播内容应严格监管,使其报道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不能断章取义、模糊事实。在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和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对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的报道发布机制、发布量和刻画程度作出限制。
(二)建立易报复社会型犯罪人员清单制度
对容易走上报复社会道路的人群,应该在个人信息保护、保障人格尊严与预防其报复社会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期做到实时掌握、了解他们的动态情况,为政府和社会组织实施预防措施提供条件。就此,一个主要的方法就是建立反社会性重点防控人员名单制度。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在筛选重点人员时,可以借助反社会人格早期参考识别清单进行判断,如借鉴李玫瑾建立的“反社会人格早期参考识别指标”[16]221。除此以外,笔者认为还需要补充5项具体参考指标。① 是否有缠访、缠讼行为?② 是否离过婚?③ 是否宣扬过报复社会言论? ④ 是否因宣扬报复社会受到刑事和治安处罚?⑤ 是否有自身缺陷性?因为这5类人员实施报复社会犯罪的比例更高。通过基层社会组织和基层公安机关对社区重点人员进行定期筛查,筛查出人员清单后,在充分保障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重点人员提供免费心理辅导和法律服务及基本生活物质帮助,化解其仇恨社会情绪;还可以借此在这些人员出现报复社会动机后第一时间介入和预防犯罪的发生。
(三)进行专项立法
前述分析表明,在遇到利益损害,尤其是“合法利益”遭到损害时,民众通常会先尝试用信访,包括书信、电话、走访的方式到信访局反映情况。部分人员在历经工作人员的推诿、消极应付而心力交瘁之后,会选择走向一条不归路,甘愿用自己的生命来报复社会。这其中不乏有部分民众的合法利益确实遭受了损害。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在此之后各级政府也纷纷制定了本省(市)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目前看来,这些规范性文件或者党内法规的落实情况还有待研究。但从报复社会型犯罪持续发生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信访单位责任追究制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建议参考我国反恐领域做法进行专项立法,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报复社会法》。其中,可以在责任承担方面,单列信访单位有关人员不作为、失职导致发生报复社会等方面的条文。理由是: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并敦促信访单位切实尽职,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四)加强预防性基础设施建设
如前所述,我国在某些重点区域的安全检查已经取得了成效,但还有些报复社会型犯罪易发的区域,因受限于人力物力等因素,暂不适合纳入安全检查的范围。对于这些区域如十字路口、学校门口、集市、公交车内等,可以加强预防性的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在人员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公交车内)设置金属和易燃物简易探测仪,方便安保人员或者驾驶人员及时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嫌疑人;再如,可以在集市出入口设置车辆隔离设施;对于人流密集通过的十字路口,应尽量修建天桥等设施,将人群与车辆分流隔开。通过设立这些硬件设施,从一定程度上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发生,以及尽可能降低损害结果。
(五)培训公民的预防能力
分析表明,报复社会型犯罪中的犯罪地点、诱发因素、犯罪主体、危害行为方式等具有典型性,所以,作为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的责任主体——政府,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公民提升预防能力。现阶段我国公民对报复社会型犯罪在预防知识和预防意识上较为欠缺,因而培养公民的预防知识和能力也是预防工作的重要环节。培养公民的预防能力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依靠各教育阶段及基层社区组织进行长期相关主题的教育,让群众知道这类犯罪的易发领域和易发人群,提高预防意识。二是编写报复社会型犯罪的预防指南手册,通过组织犯罪学、法学、心理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编写针对性强的预防手册,动员广大基层社区组织对本社区居民定期进行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和整个社会的预防能力。
注释:
① 代表性讨论参见莫洪宪的《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及其预防》,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靳高风的《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王瑞山的《“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研究——以2005年以来的22个案例为考察对象》,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S1期;陈志刚的《论社会支持理论下报复社会型犯罪的预防》,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9期.
② 如发生在2009年6月5日的“成都公交车纵火案”,此案造成27人死亡;又如2010年4月29日江苏泰州砍杀造成32人受伤的“泰州幼儿园惨案”;2012年12月24日驾车撞人导致20人受伤的“殷某军驾车撞人案”等.
③ 鉴于2014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故数据显示从2014年至2020年.
④ 如杨某珍放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宁01刑终352号:被告人杨某珍在多次信访未果后选择采用点燃公交车的方式,意图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解决其问题;又如张某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书,(2018)吉0322刑初119号:被告人因拆迁问题多年上访,在上访无果后策划袭击高铁.
⑤ 4起案件分别为:谌某涛放火案,(2010)长中刑一初字第0104号;王某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14)陕刑三终字第00017号;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盘法刑初字第150号;胡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赣09刑初24号;王某成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冀09刑初49号;李某某犯爆炸、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庆刑一初字第16号.
⑥ 此处精神疾病患者均指刑事诉讼中被鉴定机构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⑦ 该评论就介绍了自制爆炸物的方法:“首先去某某购物网站买医用双氧水,再去化工店买丙酮和盐酸,然后提纯度…… ”
⑧ 张某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书,(2018)吉0322刑初119号.
⑨ 历年媒体报道过的重大报复社会型案例统计参见陈志刚文章《论社会支持理论下报复社会型犯罪的预防》,载2015年第9期《河北法学》.
⑩ 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