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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视阈下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

2021-04-18喻小勇田侃苏玉菊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1年12期
关键词:法庭法学医师

喻小勇,田侃△,苏玉菊

(1.南京中医药大学 卫生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海南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

课程思政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战略举措。2020年5月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高〔2020〕3号)提出,法学类等专业课程要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国家战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现实问题,培育学生经世济民、诚信服务、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贯彻落实指导纲要的精神,结合卫生法学课程的思政特征,明确卫生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目标,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挖掘卫生法学课程的思政元素,成为当前卫生法学课程思政教学改革需要思考的问题。

1 卫生法学教学融入课程思政的重要性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种专门法律,具有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和法律体系的综合性及体系性等特点。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的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卫生事业管理、法学等本科专业开设有卫生法学课程,部分院校还开设医事法学、医学法学、生命法学等类似课程,课程性质方面有些学校设为必修课(通常为36学时),有些学校则设为选修课(通常为18学时)。笔者在参与海峡两岸医事法学教育交流的过程中,台湾地区的参会专家第一学历多为医药学专业且以从事医药学专业技术实务工作为主,由于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成为被告且多次出现以刑事责任追究医师的医疗违法行为,台湾地区医师成为犯罪率极高的高风险行业之一。而大陆地区的参会专家第一学历多为法律专业且以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等医药院校教师为主,兼含部分从事专职律师或者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甚少出现医师转型研究卫生法学的情形,卫生法学并未得到医学界、法学界等足够重视。

卫生法学教学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传授卫生法律知识,引领学生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精神素养,因此卫生法学具有课程思政改革的先天优势,可以成为医学及其相关专业课程思政建设的重要载体之一。卫生法学课程教学中融入思政元素,可通过职业精神的培养,在思想层面上引导帮助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如在“卫生法概述”教学时,结合我国卫生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的过程,让学生切身感受我国卫生领域法制建设的成就,感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优越性;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教学时,结合健康中国战略的建设融入医学生健康国情教育、健康文化教育、健康道德教育、健康责任教育、健康心理教育、健康实践教育等内容,有助于扩展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和外延[2];在“医师法”教学时,结合医务人员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鲜活案例,引导学生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在“中医药法”教学时,结合中医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参与率以及“三方三药”在抗疫中的重要作用,使学生坚定发展我国传统医学、推进中西医并重的信心;在“药品管理法”教学时,结合电影《我不是药神》,感受我国假药、劣药概念的瘦身“4+7”带量代购、国家医保谈判等措施所带来的用药负担减轻的获得感等。

2 卫生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目标

2.1 培养医务人员而非法律人员

培养什么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医学及其相关专业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目标是为培养医务人员而非法律人员[3]。长期以来围绕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定位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法学教育应侧重职业教育或者精英教育以强调通识教育,还是应侧重向法学实践教育的转变。上述争议在卫生法学界达成了共识,即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思政的首要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精神素养的医务工作者,而非培养既懂医学又懂法学的法律工作者。

目前我国医学院校的医学专业以本科学历为主体,本科教学需要顾及大学的通识教育和医学职业教育等方面的综合要求,而对医师在未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岗位要求可以从“知识”“技能”“思想”等多个维度进行思政教育的培养。其中教学“思想”本质是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需要思政教学过程中注重引导学生掌握卫生法学的基本理念与核心制度。由于医学生会接触到大量的法律专有名词和复杂的法律情形,虽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基础,但面对医学专业领域的复杂情况,学生普遍会面临理解上的困难。对此可通过对卫生法学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开展小组讨论等,布置相关卫生法律条款以及现实中发生的具体实际案例素材等供学生预习,教学时充分开展“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开展混合式教学,思考卫生法律条款背后的法学原理,以学生为主体并采用形成性评价,使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条款对卫生领域的社会现象进行法律视角的分析,并形成法律人的思维模式,以适应未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的法律要求。

2.2 培养法律思维而非逻辑自洽

课程思政应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一核心点展开,卫生法学课程思政的核心在于培育和塑造法律价值观念。目前卫生法学课程思政教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教条主义,即由于部分任课教师缺乏卫生立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等实务工作经验,教学过于侧重学生对卫生法律条款的逻辑自洽,反而忽略了对医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导致学生成为僵硬的“条款查阅者”。实际上即便医学生对我国卫生法律条款具有一定熟悉的掌握,在未来临床实践过程中面对错综复杂的不同医学场景,仍难以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择。此外,由于卫生立法存在滞后于临床实践需求的情形以及受制于我国大陆法之成文法体系的现实国情,我国卫生领域依然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而陷入部分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即便开展了卫生立法活动,由于相关条款在立法过程中亦可能受制于部门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条款表述方面搁置争议从而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使得部分卫生法律条款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临床实践需求。

这就要求卫生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应侧重强化卫生法学的社会实效,而非一味的卫生法学条款的逻辑自洽。以《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药品的界定为例,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时,将“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统称为“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以规避中药材、化学原料药、血清等并不符合药品特征的描述的逻辑矛盾。在开展这一条款教学过程中不应再从逻辑自洽的角度认为中药材属于中药的范畴、化学原料药纳入化学药进行管理,从而一再强调《药品管理法》内在的逻辑矛盾,而应从药品全生命周期以及药品安全的角度深刻体会此次修订的实质内涵。需要指出的是,关注卫生法学的社会实效并非忽略法律逻辑的重要性。法律的生命力也需要运用语言逻辑的力量,法律的文义解释本身亦属于重要的法学解释方法。但医学生未来在临床实践过程中会面临错综复杂的临床境遇,切不可成为僵硬的“条款查阅者”,而应秉承法律之精神成为敢于捍卫和谐医患关系的担当者,需要从卫生的立法价值,如保护社会健康、预防为主、社会公平、患者自治、中西医并重等方面进行综合价值思考。

3 卫生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方法

较之于医学专业课而言,卫生法学课程的内容相对杂乱且法律位阶复杂,在讲授卫生法律条款的同时提高学生的投入度成为课堂教学的重要任务[4]。对此,卫生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设计可以注重采用以问题为导向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课程组织形式,引导学生从国家宏观层面、社会中观层面、个人微观层面等进行多维度解读,把卫生法学交叉学科的应用性、技术性和思辨思维等植于医学及其相关专业学生身上。

3.1 PBL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PBL(Project-Based Learning method)教学法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是基于现实世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方式,强调以学生的自主主动学习。而案例教学法方式多样,如案例列举法、穿插法、讲评法等。卫生法学的教学过程应当充分采用上述两类方法,不应只局限“顶天”的法律叙事,更需要“立地”的具体事实,以解决传统单纯理论教学的不足,取得教学沉浸式、效果反馈及时等课程效果。通过列举卫生法学领域常见的案例,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卫生法律条款及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学生主动思考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使学生能够更好的投入到课堂教学。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两类教学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法,其更重要的一种教育理念的革新。以案例为着力点的教学理念,通过“临床情景再现”的方式,通过对学生进行分组,代表临床中不同的身份。如在“中医药法”的教学过程中,将学生分为传统中医师和现代中医师两类,分析其能否开具西药处方,使学生置身于中医师该坚持传统,还是拥抱现代的典型案例情景[5]。又如“传染病防治法”的教学过程中,可以列举新冠疫苗存在的全球供给不足、分配不公等问题,全球卫生治理体系陷入“金德尔伯格陷阱”,进而引导学生思考中国作出新冠疫苗全球公共产品第一属性的承诺,引导学生思考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构建以及全球健康权的法治保障[6]。在上述两个案例中,通过将学生进行分组并提前做好相关素材的准备,待课堂教学时由分组各方阐述具体观点并充分开展辩论,继而再由任课教师进行逐一点评分析。通过这一过程,可以使医学生不再囿于卫生法律条款的死记硬背,有利于提高医学生对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关注,有利于培养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法律素养。

3.2 模拟法庭的运用

模拟法庭往往参考真实的法庭审判,由学生扮演庭审中的各类角色,通过案情分析、法律文书起草、开庭审理等环节模拟司法审判的全流程,从而有助于推进以综合职业能力、素质、道德和专业技巧训练为主的法律实践素养的习得。目前虽然国内部分医药院校的卫生法学教学采用了模拟法庭的形式,但其更多体现为彩排式的演练,主要侧重法庭形式而非审判内容[7]。实践过程中的模拟法庭存在一定的“异化”,主要体现为:一是医学院校的采用模拟法庭教学并不普遍,受总课时有限的掣肘,模拟法庭通常扮演点缀作用,往往仅用1个课时一带而过;二是模拟法庭不仅需要学生课余投入时间准备,更需要任课教师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案件材料设计、教案准备并细化教学环节,还要精心组织学生进行训练、对学生素材进行中立的指导等。由于模拟法庭的教学课时与理论课时并无区别,但1个课时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投入精力远高于1个课时的理论教学,因此任课教师组织模拟法庭的积极性实际上并不高;三是由于模拟法庭参与的学生有限,大多数学生只是充当旁听者的课堂角色,难以参与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四是相当一部分卫生法学的授课教师并非兼职律师,对司法实务缺少足够的实践经验,加之模拟法庭缺少实务人员的参与,难以使学生通过具体案件模拟从中真正提炼和升华出卫生法学的核心理论、推进对卫生法学实践的认知飞越。

目前卫生法学的模拟法庭可以体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具体可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例。模拟法庭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实施得当则可以成为卫生法学教学的一大特点。在模拟法庭的具体安排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情选择上应当注重专业契合性,如面向中医学专业可以选择永安堂中医诊所超药典用药案、中医脉诊男女所可能涉及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问题。上述具体案情的难易应当尽可能适中,并选择一审程序;二是尽可能避开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时间节点,确保学生在卫生法学基础课程部分有一定的诉讼法知识的讲解,以有足够精力、有知识储备参与模拟法庭;三是模拟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庭审节奏,庭审总时长不宜过长,其中应重点突出庭审环节,特别是质证环节和辩论环节。四是任课教师应做好庭后的评价工作,剖析庭审过程中优缺点并与旁听的学生进行互动交流。

4 卫生法学课程思政教学内容的转变

思政元素本质上是一种精神元素,从内容而言是医学生必备精神素质的基本要求之一,从形式上看则是精神教化的有效方式。通过课程思政将价值理念内化为信念、外化为行为,其核心不在于知识传授与技能教育,而是精神素质的提升[8]。卫生法学课程思政教学内容的转变可以借鉴以下几个方面:

4.1 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感悟医患关系模式的发展

现代医患关系模式从“主动与被动式”发展到“指导与合作式”再到目前的“互补与参与式”,医患双方更多地强调彼此之间的伙伴关系,患者开始主动参与到医疗决策中。医患关系模式发展的重要体现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医师法》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

教学中可以设置思政选择题“谁能代表患者最大利益”,具体题干为“患者甲,22岁,意识清醒,在实施手术、特殊治疗前,由签字?”包括四个选项:A.甲;B.甲的近亲属;C.甲和甲的近亲属;D.甲或甲的近亲属。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作出选择,上述四个选项在不同时期均为正确答案,代表着卫生法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患者同意权主体的演变过程,即“家属或机关、关系人代理”时代、“家属代理”时代、“近亲属代理”时代。对现行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进一步展开讨论时,可以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讨论内容为:①医师能取得患者的意见,但患者意见为拒绝治疗,但患者存在较大存活的可能性,此时医生是否应当遵从患者的意见;②无法取得患者的意见,此时患者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配偶与患者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意见不一致,但患者存在较大存活的可能性,此时医师应当遵从谁的意见?③无法取得患者的意见,此时患者近亲属的意见一致为拒绝治疗,但患者存在较大存活的可能性,此时医师是否应遵从近亲属的意见?上述内容的教学目标旨在引导学生感悟我国医患关系模式发展的必然,学生面临临床不同场景时根据“患者至上”的基本原则作出临床抉择。

4.2 从“患者隐私权保护”感悟我国患者权利至上的理念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不被非法公开、利用等的一种人格权,其中患者隐私信息保护的范畴包括:患者身体存在的生理特点、生殖系统、生理缺陷或者特殊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既往的疾病史、生活史、婚姻史等。患者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等法律规定。

教学中可以运用案例“某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某男学生在实习期间为患者行子宫钳刮术案”,可以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讨论内容为:①未征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上述临床带教的实习生是否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②子宫钳刮术可否由男医师进行操作?③如构成侵权,实习生、带教老师,还是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上述内容的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感悟到我国社会从公权至上向私权神圣发展的必然,从尊重公权力向尊重私权利发展,使学生理解今天注重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在推进未来每个公民的私权利的实现。

4.3 从“医疗过失标准”感悟司法审查社会正义的发展

关于医疗过失标准(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问题,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类标准:①主观说,即个人标准说,以医师的个人的注意能力来确定医师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标准;②客观说,即平均标准说,以一般的医师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确定某一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如果欠缺普通人之注意,即由过失;③折中说,即合理的标准说,如医师的注意能力超越一般医师者,应以一般医师之注意能力为标准;如医师注意能力不及一般医师者,则以医师之注意能力为基准。医疗过失标准主要体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

教学中可以运用案例“某患者诉某医院分娩畸形胎儿案”,可以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讨论内容为:医师在临床实践过程中遵守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就不存在过错的可能?教学目标是为使学生感悟司法审查从“个案正义”向“社会正义”发展转变。现代社会对医师执行医疗业务之注意义务的内容,将其预防危险发生所必要之行为具体化、定型化。但医师如在临床实践过程中遵守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就不存在过错的可能。司法实务中,法官如果认为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凭借其专业知识的范畴是可以预见的,且存在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或避免的话,法官往往会认定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官也常常引用医疗文献的内容,判断医师作出医疗行为时是否已尽注意义务之依据。这就需要让医学生理解,这也是当代民事责任从关注“个案正义”(具体案件原告、被告的个案公平)向关注“社会正义”(具体案件判决是否会有益于社会进步)的发展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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