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现场讯问:紧急情况下的侦查权衡

2021-04-17熊德禄

关键词:刑讯供述讯问

熊德禄

现代刑事司法有一个基本共识,即监控状态下的讯问(custodial interrogation)是一种强迫,警察制度化地利用公民的脆弱心理因素获取供述是不适当的。[1]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控方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除非自愿,绝不能强迫。[2]基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自白的自主权利的保障。如果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警方有义务对其进行米兰达警告。[3](P.481)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沉默并且可以要求获得律师帮助,从而实现拘禁状态下自白的自由权利。

刑事侦查实践往往不是按部就班、按图索骥,而是需要在复杂多变的具体语境中敏锐判断,灵活应对,果敢行动,这就可能出现与现代刑事司法权利话语的冲突。对于一个被控制、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而言,现场讯问毫无疑问意味着强迫,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不能说是自觉自愿的。更重要的是,犯罪现场或者抓捕现场不是法定的制度化办案场所,可能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无法有效避免强制供述、甚至刑讯逼供,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

无疑,与权力话语不同,现场讯问作为一种实践话语显示了特殊的侦查行动逻辑和不可忽视的制度功能。现场讯问发生在紧急情景中,作为一种行动实践可能发生暴力讯问的意外,使得“肉体和鲜血”复现,乃至“超越法律”。[4](P.81-95)这是一种很大的制度隐忧,因此应当严厉限制现场讯问。现场讯问如何遵循“灵魂的规训”?如何避免“肉体和鲜血”的复现?是否存在一种紧急情形中的“必要之法”?假如真的无法避免,刑事侦查实践是否应该正视这样的“肉体和鲜血”?这些问题触及现场讯问制度理论与实践的模糊地带,关涉侦查制度的深层反省,从制度建构的进路而言,有必要厘清这些模糊的理论与实践。

一、现场讯问是紧急的时空例外

讯问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并要求如实回答的一种侦查方法。常规的侦查讯问依照法定程序在看守所或者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①在看守所或者其它法定地点讯问犯罪嫌疑人,意味着侦查活动有完备的司法资源基础,包括充裕的空间资源和时间资源。这种情况下,侦查讯问必须注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与常规侦查讯问不同,现场讯问的空间不是看守所讯问室,也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办案场所,而是某个侦查活动的现场。这种随机场域缺乏制约,可能发生现场讯问的误用和滥用。如果现场讯问是一种制度必要的话,那么这种制度实践就必须严格限定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政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只能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采取现场讯问。②“紧急情况”是现场讯问适用的唯一前提,意味着现场讯问与一般侦查讯问适用条件不同,是一种特定的时间行为和空间行为,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发生在具体的时空中,没有空间的法律只是抽象的想像,没有时间的法律只是停滞的符号。”[5]只有把现场讯问的讨论放在刑事司法实践的具体时空语境中,才能更好地辨析侦查讯问的这种“紧急”例外。

(一)紧急:现场讯问的时间性

所谓情况紧急是指侦查活动时间紧迫,必须立即在某个侦查行为的现场进行讯问,而不是事先安排好在看守所或者其它法定办案场所讯问。亦即,在特定的侦查情形下,如果不立即进行现场讯问,重要的案件事实、证据信息就必然灭失或者极有可能灭失,严重的社会危害就必然发生或者极有可能发生。只有通过现场讯问,才能在紧急情况下获取关键的案件信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严重损害。

立足于刑事侦查实践,现场讯问适用的“紧急情况”,应该具有以下核心内涵:第一,如果不立即进行现场讯问,涉案关键事实、证据信息必然灭失或者极有可能灭失。比如侦查制造毒品案件,在制毒窝点现场抓获制毒犯罪嫌疑人,却没有搜查到制毒成品或半成品。这种不符合常理的情形,很可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事先知悉了侦查信息,把毒品转移出制毒窝点或者正在某个隐蔽地点销毁毒品。这就出现了毒品被隐匿或销毁的紧急情形,如果不立即在抓捕现场讯问,就可能造成后续侦查活动的无可挽回的被动困境,乃至影响定罪量刑结论。第二,如果不立即进行现场讯问,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就必然发生或者极有可能发生。现场讯问的一个重要制度价值就是截断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假如一个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尚未发生,但是必然发生或者极有可能发生,侦查活动就有责任尽最大努力避免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现场讯问有可能把握这样的侦查机遇,阻止正在迫近的重大社会危害。比如,侦查人员抓获了绑架案的犯罪嫌疑人,但是没有找到人质。这时必须立即进行现场讯问,获取藏匿人质信息,尽快找到人质,避免发生人质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现场:现场讯问的空间性

紧急情况下的讯问发生在侦查活动的某个现场,一种特定时间节点的法律空间。制度化的法律空间,比如说看守所讯问室,实际上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动态均衡点。在这样的制度空间,一方面有利于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同时又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虽然制度化的法律空间的实质仍旧是一种权力实践,但是暴力的利维坦在这里隐退了。③然而现场讯问是一种特殊的空间实践,没有制度化的空间条件,在这里利维坦的暴力可能复苏。[6](P.132)通过比较常规侦查讯问与现场讯问的空间条件,有助于深刻认识侦查讯问在法定办案场所与侦查现场的不同制度价值取向。

从侦查实践来看,现场讯问之场域情形有两种:其一,犯罪发生后,侦查人员迅速出警,在犯罪现场控制了犯罪嫌疑人,须要立即进行讯问;其二,在不同于犯罪现场的其它空间,侦查人员捕获了犯罪嫌疑人,须要立即进行讯问。[7]这种空间场域是特定犯罪的紧急情境,具有独特的侦查讯问价值,可以实现紧迫的讯问制度功能。④侦查实践表明,现场讯问可以有效获取关键事实、证据信息。在犯罪现场或者抓捕现场,无论是因为面对涉案物品证据无可辩驳,还是因为刚被抓获的惊恐,犯罪嫌疑人都更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具体个案中,如果没有在犯罪现场或者抓捕现场及时讯问,必将对侦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比如关键案件事实、证据信息可能永久灭失,相关联的社会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等等。

常规化的讯问空间是看守所讯问室或者其它法定的办案场所。这是一种周密筹划的制度空间,设置了系统的安全防范装置,录音录像设备,甚至生活保障设施,细致考量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诉讼权利保障和对侦查讯问权力的支持与制约。⑤然而现场讯问的地点是犯罪现场或者抓捕现场,这并不是一个规范化的制度空间,实际上可能是任何一个物理空间,不存在完备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制度条件,这就可能引发现场讯问正当性的质疑。因此,这种空间特性决定了现场讯问只能适用于特定刑事案件,亦即,在犯罪现场或者抓捕现场的讯问对于侦查活动具有不可替代的决定性影响的个案。

二、现场讯问的程序规范

无论是看守所讯问室还是其它法定的办案场所,这些反复权衡设计的制度空间可以保障讯问有条不紊的进行。常规讯问的这种谨慎的秩序空间与现场讯问的偶然性、随机性、紧急性空间显著不同。现场讯问的物理空间是一种不可重复的紧急空间,具有特别的程序制度意蕴。在犯罪现场或者抓捕现场这样的特定空间进行讯问,现场讯问的程序和技术应当区别于常规侦查讯问。

一般而言,常规的侦查讯问程序步骤包括:准备讯问、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和封存录音录像资料。⑥但是紧急情况下的现场讯问不可能完全遵循常规讯问的程序,比如说制定讯问计划、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详细信息、按规范制作讯问笔录等等。在特定的紧急时空条件下的现场讯问,应该有语境化的讯问技术规范。也就是说,在不违背一般的讯问原则的前提下,紧急情况下的现场讯问可以对讯问规则作语境化的调整。这些区别于常规讯问的语境化技术规范主要涉及“如实回答”、“权利告知”和“录音录像”,以下分别讨论。

(一)如实回答

刑事诉讼法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即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⑦虽然理论上看,“如实回答”应该是“以供述义务(法律上的强制)为基础的自愿供述制度”[8](P.355),亦即让犯罪嫌疑人自愿履行如实回答的法律义务,禁止强迫取供,但是经验分析表明,“如实回答”在实践中异化成了强迫供述的重要制度根源。[9](P.245-249)因此,当下刑事司法从理论到实践都特别看重遏制强迫供述的制度建构。然而“口供中心主义”有很强的制度惯性,“如实回答”也是一种重要的制度依赖,刑事司法实践无法回避这些制度化实践因素。即便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很容易被侦查权力消解,“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也仅仅是一种法律教义上的权利,也必须在制度建构上对这些符号权利予以强调。这有一种否定“口供中心主义”的制度宣示作用。

然而,紧急情况下的现场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几乎是唯一的中心。在紧迫的时空窗口,如果不把握时机获取关键事实和证据信息,则可能永久灭失,甚至发生递进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在犯罪现场和抓捕现场的讯问,通常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侦查人员的讯问直接涉及案件核心信息,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犯罪嫌疑人不能以“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

当然,现场讯问与一般讯问的既定模式有所不同,也不能遵循一般讯问的程序性规定,否则就可能失去获取关键事实、证据的时机。事实上,现场讯问几乎是单刀直入式地针对案件核心信息,为了追求程序效率以至于须要简化甚至省略一些程序步骤。这些程序包括:表明执法身份,问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书等。⑧

(二)权利告知

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⑨如果没有进行权利告知,讯问所获取的供述属于瑕疵证据。然而紧急情况下的现场讯问,无法遵循、也无须遵循权利告知程序。

1.关于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实际上,即便告知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也只能在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再委托辩护人。如果现场讯问时没有告知,而是随后告知其委托辩护权,并不会构成对这一权利的实质性侵害。反倒是机械地遵守权利告知程序,很可能贻误讯问的紧急时机。

2.关于申诉、控告、取保候审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这些权利的享有并不以讯问前的告知为必要。也就是说,现场讯问后再获知这些权利,也并不会影响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诉、控告、取保候审的权利。

3.关于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参与现场讯问的侦查人员存在回避的情形,是否应当回避?与此相关的重要问题则是在讯问之前,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这须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判断。其一、如果侦查人员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比如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主导申请回避;否则,参与现场讯问获取的供述就应视为具有严重程序瑕疵的证据。其二、如果侦查人员事先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与案件存在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利害关系,在犯罪现场或者抓捕现场,才察觉到这种可能,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参与现场讯问;否则,参与现场讯问获取的供述就应视为具有严重程序瑕疵的证据。其三、在前述第二种情形下,如果侦查人员人手不够,或者其他侦查人员因为受伤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讯问,本应回避的侦查人员可以进行现场讯问。因为现场讯问的制度语境是侦查行为的紧迫性,如果因为回避的原因无法进行现场讯问,导致关键事实和证据信息灭失,甚至发生重大社会损害后果,这无疑是一种法律形式主义的狭隘。当然,这种情形下获得的供述,在采信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定。只有与其它证据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系统,才可以采信,而不能单独直接采信。

申请回避的权利的告知以及申请回避权利的判断都会有机会成本,这就涉及到实用主义的后果权衡。现场讯问制度更看重的是侦破案件以及避免重大社会危害的紧迫性,或者说将制度效率放在优先地位,而没有事先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所带来的程序弊端成本,相较而言,显然更轻微。

(三)录音录像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录像,有助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提高侦查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公安机关特别重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工作,制定了从东部地区到中西部地区逐步实现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这一目标包括了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立足于侦查实践,现场讯问应当根据特定的空间和时间语境采取相应的录音录像措施。

第一、公安执法人员出警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做好可能发生在犯罪现场和抓捕现场的现场讯问准备。第二、应当对现场讯问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视音频记录。第三、视音频记录的内容重点是公安执法人员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问话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体貌特征、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必要的执法现场环境。第四、如果条件具备,公安执法人员应当同步传输现场讯问视音频资料;如果不具备条件,公安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讯问结束后,立即传输执法视音频资料,或者返回公安机关后立即移交执法视音频资料。第五、现场讯问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如果因设备故障或者设备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或者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处理设备技术故障问题的,可以继续现场讯问,并在现场讯问结束后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10]第六、由于情况紧急,现场讯问可以不在讯问现场制作讯问笔录。[7]讯问笔录可以在现场讯问结束后根据视音频资料补充制作,并说明情况。

三、现场讯问与当场盘问

现场讯问与当场盘问在形式上类似,都是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进行的问话,但是二者有很大区别,不能等同。现场讯问是紧急情况下在犯罪现场或者抓捕现场实施的一种刑事侦查行为,目的在于及时获取关键事实和证据,防止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而当场盘问是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道路、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进行治安巡查、临检或者路检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在执法现场进行的盘问。当发现被盘问人有被指控犯罪行为、现场作案嫌疑、作案嫌疑身份不明以及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盘问制度包括了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

当场盘问的前提是“有违法犯罪嫌疑”,也就是警察根据现场情况和经验合理判断被盘问人存在违法犯罪的可能。当场盘问和检查主要目的在于身份查验、交通纠违和禁品搜剿,[11]通常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通过初步盘查发现存在有违法犯罪的情形,就需要将被盘查人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继续盘问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延续,也可能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始。

实际上继续盘问适用的前提是所涉案件性质尚未明确系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如果明确了案件系治安违法,就应当按照2016年《公安机关执法细则》(32-01)的规定,适用对一般违法嫌疑人员的询问程序;如果案件系刑事犯罪,应当按照2016年《公安机关执法细则》(13-01)的规定,适用对犯罪嫌疑人员的讯问程序。换句话来说,在案件性质不易判断的情况下,继续盘问是一个比较方便的程序缓冲。

当场盘问有可能演化为具有刑事侦查属性的现场讯问。如果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和检查的时候,发现了重大犯罪事实和证据,并且情况紧急,须要立即讯问被盘查人,防止关键事实、证据信息永久灭失,阻止递进的重大社会危害后果。比如,当场盘查的时候,发现了网络通缉的涉嫌抢劫、强奸乘客的网约车司机,并且被害人生死未卜。这时应当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知被害人下落,紧急争取营救被害人的时机。

当然,如果并非情况紧急,即使在当场盘问和检查时发现了犯罪证据,也不应该进行现场讯问。这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或者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讯问。

四、“必要之法”的制度功能

现场讯问是在紧急时空语境下的侦查行为,具有获取案件关键信息的便利,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这里潜伏着一种危险,即侦查人员有可能为了获取案件信息违背侦查规范和原则,甚至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比如刑讯。毫无疑问,必须禁止刑讯,这是一个基本立场。同时,在极其狭窄的时空语境下,也应注意到“强迫供述”作为一种“必要之法”的制度功能。

这可能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的问题:现场讯问可否进行“强迫”甚至“刑讯”?“强迫”甚至“刑讯”获取的信息可否作为证据?甚至,如何刑讯?实际上,这触及到了福柯所谓的“肉体和鲜血”隐退与复现的问题。[12](P.17)

提出“刑讯”问题并不是要忤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正义,也不是要冒犯普通公众的良知共识,而是提醒注意,刑事司法实践会不时出现一些罕见的例外,必须及时应对,刻不容缓。比如,有恐怖分子准备在某城市引爆大杀伤性炸弹进行恐怖袭击。侦查人员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后如何进行现场讯问?如何从顽固的犯罪分子口中获取至关重要的信息以避免灾难性袭击?在绝望的情境下如果对恐怖分子实施刑讯,自由至上论者可能仍然会表达反感,然而普通公众会反感吗?刑事侦查如何应对国家与社会面临的这种至暗时刻?

全球恐怖主义的兴起,引发了超越国界的人类安全秩序反思。侦查实践中,在应对危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的紧迫情境,刑讯实际上是一种“必要之法”,是一种“冷酷的必要”。[13](P.126)“当刑讯会防止一个巨大邪恶,且没有其他手段足以快速生效乃至有效之际,许多良知都不会因为用了刑讯而震撼。”[14](P.86-88)

“合法侦查活动的范围都取决于自由所付出的代价和避免一次灾难性袭击的好处这二者之间的平衡。好处取决于各种可能的袭击形式的概率和后果,也取决于特定侦查手段降低这一概率的可能功效。”[15](P.361)以“刑讯”手段应对特定案件,这是在极端严酷情形下,对秩序安全与权利自由冲突的权衡结果。“换句话说,在这些案件中,必要之法(law of necessity)(并非现实的法律)战胜了现实的法律。”[15](P.341)

当然,“刑讯”不仅仅是给恐怖分子造成痛苦,也会给法律人造成痛苦,甚至会给司法制度造成痛苦,因为“刑讯”看上去就是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反动和颠覆。禁止刑讯是刑事司法长期实践经验的智识总结,这是刑事侦查的制度常规。

“刑讯”是为了获取案件关键信息的迫不得已,它不是一种制度常规。如果在极其紧迫的情形下,必须实践这种“冷酷的必要”,那也只能是仅限一次的必要。这样的特殊侦查实践只能以罕见个案的方式存在,不能成为“指导性案例”。

一个社会根本无法以制度化的方式回应例外,当然也不能以制度化的方式回应这种“刑讯例外”。在特定时空中的现场讯问时发生了“刑讯”是刑事侦查实践的例外情形。从制度建构的视角来看,应该杜绝刑讯。因此讨论如何刑讯实际上就是讨论如何建构刑讯制度,这显得很荒谬。荒谬就是因为思维和行为违背了常规。

禁止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作为证据,这几乎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反恐怖主义的语境下,即便允许作为紧急情形中的“必要之法”,也应当严厉禁止刑讯获取的供述成为证据的资格。不能因为“必要之法”而尝试给予刑讯获取的供述的证据效力。当然,在刑讯获取的供述基础上,查获了相关的实物证据,并不一概排除。可以参照紧急例外原则对相关实物证据进行综合衡量,决定是否采信。

可以说,作为“必要之法”的“刑讯”着眼于应对重大紧迫的现实危害,以务实的策略解决当下的紧急危机,在这一意义上也是“狭窄之法”。从功能论视角看,“强迫供述”甚至“刑讯”并不是着眼于犯罪证据,而是着眼于犯罪事件本身,主要目的是争取遏制犯罪可能引发的重大社会危害后果。如果说“刑讯”具有的“必要之法”制度功能是极其狭窄的,这就意味着必须严厉防范和杜绝“刑讯”。

五、结语:现场讯问的后果权衡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任何制度的建构都是一种成本与收益的后果权衡。不同于一般侦查讯问对空间和时间的制度化配置,现场讯问是紧急情况下在犯罪现场或抓捕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制度理念上可以说一种实用主义的后果权衡。一方面,现场讯问的制度功能侧重于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不可避免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构成挤压;同时,如果不把握时机进行现场讯问,就无法及时获取案件关键事实和证据信息,以有效控制、阻止或者消除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后果。因此只有在情况紧急的时空条件下才允许现场讯问,必须警惕现场讯问的误用与滥用。

(一)秩序与自由的抉择

刑事司法经验表明,情况紧急下的现场讯问,如果仍然遵循一般侦查讯问的时间和空间程序就可能贻误战机。一个重大特殊的刑事案件侦查,有时候完全就是与犯罪嫌疑人争夺时间和空间一场战斗。现场讯问对时间和空间利益的争取着眼于实现社会秩序价值,这就可能甚至必然挤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自由域限。在紧急情况下的特定时空,秩序与自由产生了直接冲突,不存在二者兼顾的可能。这时,侦查活动必然是注重实践后果的功能权衡,一种实用主义权衡。

比如,恐怖分子准备在几个城市中心枢纽发动精神毒气袭击。侦查人员在捕获涉案恐怖分子同伙的现场就必须立即进行讯问。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根本无法想像按照制度化的空间和时间程序来组织讯问,必须通过现场讯问尽快获取毒气袭击信息从而采取紧急措施阻止犯罪。在这样的极端时刻几乎无法周祥考虑涉及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琐细程序,因为面临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抉择,必须首先阻止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

(二)时间与空间资源的斟酌

现场讯问注重获取关键事实、证据信息的紧迫性,也就是强调把握案件侦破的时空窗口(有时是唯一侦破窗口),防止因为侦查懈怠导致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司法实践经验表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不只有唯一侦破窗口,不具有现场讯问的紧迫性,可以筹备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资源调查收集案件事实、证据信息,防止可能的、递进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损害。侦查讯问更多的时候是程式化的时间和空间行为,因此现场讯问不应该在侦查活动中经常出现,必须是被严格限定的一个狭窄的时空例外。

因此,现场讯问实际上是关于侦查活动的时空资源的权衡。在紧急情况下的特定侦查空间,须要通过现场讯问追求制度效率。由于缺乏充裕的时间和空间资源,现场讯问有必要突破一般侦查讯问的空间和时间限制。这有可能造成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压缩甚至侵犯,从而消解甚至破坏了现场讯问的制度功能。

如果现场讯问不受限制地适用于常规刑事案件,这种破坏力就会普遍蔓延,有形成对制度本身的颠覆。谁都无法否认侦查活动中强迫取证甚至刑讯逼供是一个顽疾,虽然从理论建构到司法实践都在遏制。如果承认现场讯问的制度必要性,容忍其不完备的制度约束,那就应当谨慎斟酌侦查活动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严格限制现场讯问适用的时空场域。

实际上,如果没有紧急情况,侦查活动不必采取现场讯问。只有在涉及案件侦破的关键信息可能灭失和严重损害后果迫近的紧急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现场讯问。大多数刑事案件并不具备在现场讯问的紧迫性。一般而言,轻微刑事案件不宜采取现场讯问;即便是重大刑事案件,如果并非情况紧急,随后在法定办案场所讯问并不会妨碍案件事实、证据信息的获取,也不宜采取现场讯问,毕竟重大刑事案件并不等于侦查的时空窗口急迫。也就是说,现场讯问这种侦查权力不能适用于常规化的刑事侦查,不能具有常态化属性。

注释:

①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公安机关执法细则》(13-02)。

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分别做出了关于紧急情况下进行现场讯问的规定。《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第1条;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2014年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4条第1款、第2款。

③福柯把权力的空间实践称作权力物理学或者全景敞视主义,指出“一种虚构的关系自动地产生出一种真实的征服。”参见[法]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城、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4-255页。

④必须指出的是,现场讯问只能适用于侦讯双方在犯罪现场或者抓捕现场的首次交汇,因为只有在这一情境才可能存在及时讯问的必要性。

⑤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公安机关执法细则》(11-02)。

⑥参见《公安机关执法细则》(13-04)、(13-05)、(13-06)、(13-07)。

⑦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⑧参见《公安机关执法细则》(13-05)

⑨参见《公安机关执法细则》(13-0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198条;《刑事诉讼法》第34、120条。

猜你喜欢

刑讯供述讯问
比较法视域下被告人庭前供述证据能力的三种模式
——以被告人翻供为主要研究视角
唐朝刑讯存在的合理性研究
重复供述排除问题研究——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5条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浅议唐代刑讯制度
论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以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为中心的考察
自动到案后仅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略论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