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无哀乐”论证中的几个问题
2021-04-17刘承华
○ 刘承华
《声无哀乐论》为三国魏嵇康所作的一篇音乐论文。文章拟一“秦客”向作者即“东野主人”问难,再由“东野主人”回答构成全篇。共有八轮问答,形成八个单元。根据对话的内容及其进展,这八个单元又可归纳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单元,主要从音乐的生成、感知和主客三个方面,说明音声与哀乐无必然联系,从而证明“声无哀乐”的道理,是为基本观点的阐述。第二部分为第二、三、四单元,以秦客所提疑问和诘难为线索,围绕“听音知意”的问题对秦客所举例证一一辩驳,重点以“音”与“意”的无必然联系进一步证其“声无哀乐”。第三部分为第五、六、七单元,将前文的关系考察转向机理考察,提出“舒疾”和“躁静”概念,指出由音声引发情感的机制是音乐形态,即由舒疾到躁静,再由躁静通过联想或联觉唤起自身的情感体验。第四部分为第八单元,论述“移风易俗”的真正奥秘不是“声有哀乐”,而是形式上的“平和之声”,其机制就是“舒疾”与“躁静”之间的感应,以一个现象的解释来检验其理论的有效。全篇论点鲜明,层次清楚,论述严密,思路完整。南朝刘勰在《文心雕龙·论说篇》中评论说:“嵇康之辨声……师心独见,锋颖精密,盖论之英也。”①范文澜:《文心雕龙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第327页。引文中“论”原作“人伦”,注者于其下曰:“铃木云《御览》、《玉海》‘人伦’作‘论’,一字。”张立斋:《文心雕龙考异》按:“人伦之英,是论人,论之英,是论文,本皆可通,缘下文言,‘原夫论之为体,及是以论为析薪’,皆指论言而不及于人也,从《御览》是。”此处从改。明末张运泰、余元熹《汉魏名文乘》亦谓其“以无碍辨才,发声律妙理,回旋开合,层折不穷。如游武夷三十六峰,愈转愈妙,使人乐而忘倦。”②张运泰、余元熹:《汉魏名文乘》,载戴明扬:《嵇康集校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第230页。但是,就嵇康对于“声无哀乐”的论证来看,有几个环节论理较为隐秘微妙,易使读者产生异见。今摘取四点,论析如下,不妥处祈方家教正。
一、“声无哀乐”之“声”是否指音乐?
嵇康“声无哀乐”之“声”究竟指什么?如果仅仅指自然界的物理声响,则不能确定声无哀乐论是自律论;如果这“声”也包含音乐,则其理论就完全可以理解为自律论。事实到底如何?
嵇康在从本体论、生成论的角度论证“声无哀乐”之时,开始确实主要针对的是自然界的物理之“声”:“夫天地合德,万物贵生;寒暑代往,五行以成;章为五色,发为五音。”认为音声是随着天地万物的形成而出现的,是自然本身运行的产物。这里的音声主要是自然的、物理的声音。因为是自然本身的产物,所以它客观地存在于天地之间,且有自己特定的品质。“音声之作,其犹臭味在于天地之间。其善与不善,虽遭浊乱,其体自若,而无变也。”音声一旦产生出来,就客观地存在,并有其各自的独特品质。这种客观的品质不以人的爱憎好恶而改变,即所谓“岂以爱憎易操,哀乐改度哉?”这里讲的是,音声的形成源于自然天地,和我们每个人的情感爱好无关。作者从生成论角度进行论证,目的就是要指出音声与哀乐具有各自不同的发生途径,从而证明其没有必然联系。
那么,此处之“音声”指的是什么?仅仅是指自然的音响,还是包括人为的音乐?关于“声”“音”“乐”的区分,在古代文献中是存在的。如《乐记》中就有“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乐本篇》)这里就明确地将三者做了区分:声是指人因感于物而发出的物理的音响,音是指有规则地排列组合而成的音调,乐则是再加上按照音乐的节奏旋律配上舞蹈之后的艺术形态。声、音、乐的这个区别,其表述是清楚的。在另外一处,它又把乐定义为“通于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声是指物理的音响,只要是有听觉能力的动物,都能感知。音是指具有音乐性的音调,只有人,也是一般人都能够感知和欣赏。乐则因其通于伦理,故只有极少数文化道德修养较高的君子才能够欣赏。这是对声、音、乐的两种略有不同的区分。
但是,这种区分也只在特定的语境中有效,更多的情况则是三者互用,其义须在上下文中辨别。即在《乐记》中,有不少地方用的是“声”,指的是完整的音乐。《乐象篇》中“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中的两个“声”,无疑都是音乐,而非单纯的音响。《乐化篇》中“制雅颂之声以道之”,“故听其雅颂之声,志意得广焉”,其中的“声”也是完整的音乐。《师乙篇》中“故《商》者,五帝之遗声也”,“《齐》者,三代之遗声也”,其“声”无疑也是有组织且内含伦理的音乐。从这个方面看,嵇康的“声无哀乐”之“声”和“章为五色,发为五音”的“音”,以及两者合称时的“音声”,也都不是只指物理的音响,还指作为审美对象的音乐。否则,在本文后面所及之“仲尼闻《韶》,叹其一致”“师襄奏操而仲尼睹文王之容”“夫会宾盈堂,酒酣奏琴,或忻然而欢,或惨尔而泣”等就无法解释。《韶》、师襄所奏之《文王操》、宴中奏琴,都是成文的音乐,而非仅仅是物理的音响。试想一下,如果嵇康的“声无哀乐”仅仅是讨论物理的音响中有没有哀乐,那么,这篇文章还有多大的意义?在这里,嵇康强调音声来自自然,是指出音乐在其本原上它的所属,即自然;即使是人所发出的声音,即使是已经组织起来的“五音”,也仍然如此。
二、如何理解“劳者歌其事,乐者舞其功”?
在《声无哀乐论》的第一轮问答中有这样的议论:“然声音和比,感人最深者也。劳者歌其事,乐者舞其功。夫内有悲痛之心,则激哀切之言。言比成诗,声比成音;杂而咏之,聚而听之;心动于和声,情感于苦言;嗟叹未绝,而泣涕流涟矣。”音乐既然可以“歌其事”“舞其功”,既然有“悲痛”“哀切”,以至于“泣涕流涟”,怎么可能“声无哀乐”?怎么可能是自律论呢?有人提出这个疑问,但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自律论并不否认音乐能够引起人的情感反应,嵇康也是这么认为的。“然声音和比,感人最深者也。”这是说音乐不仅能够引发人的情感反应,而且能够激发出最为深刻、强烈的情感反应。他也承认,有些类型的音乐也是能够表现思想情感、描写生活事件的,但那是通过语言才实现的。“劳者歌其事,乐者舞其功。夫内有悲痛之心,则激哀切之言。”这是说,不同的人(劳者或乐者)可以通过音乐表现自己的“事”与“功”,也能够表现自己的内在情感,即“夫内有悲痛之心,则激哀切之言。”但应注意的是,在嵇康的表述中,能够表现“事”“功”“情”的,是“言”而不是“声”。“言比成诗,声比成音”。“比”即组织、排列,意思是,言经过组织而成为诗,声经过组织而成为音。嵇康在谈论这个问题时,用词十分严谨。情、事、功这类有着具体内容的东西只能诉诸“言”,即通过歌词来表现;而声只是经过组合后形成“音”,亦即纯粹由节奏旋律构成的音调。这音调,嵇康没有说它能够表现思想感情。这个表述上的微妙之处,需要我们细心辨析。
再从欣赏方面看,嵇康也特别注意区分“言”与“声”的不同功能。当这样的音乐创作出来之后,便“杂而咏之,聚而听之”。但是,它们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呢?是“心动于和声,情感于苦言。嗟叹未绝,而泣涕流涟矣”。这里仍然要细心留意,嵇康在说“心动”时,即明确指出它是源于“和声”;而说“情感”时,则表明它源于“苦言”。“苦言”,就是表现悲苦之情的语言,即诗句、歌词。歌词是有语义的,所以它能够表达十分具体的思想情感内涵,能够描述事件的来龙去脉。但纯粹的音乐则不能,所以只能使人“心动”。在嵇康那里,“心”之“动”与“情”之“感”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相当于后文所讲的“躁静”,而后者则就是明确的哀乐之情。可见,在嵇康看来,这心之“动”与情之“感”,确实在某种类型的音乐即有词之乐中是能够得到表现的,但表现心之动的是纯粹的音乐,而表达具体的情感的,只能是“言”。
由于嵇康此文所探讨的是“声”无哀乐,而非“言”无哀乐,“诗”无哀乐,所以,他接下来对“言”的问题便存而不论,而全部转向“声”亦即“和声”的问题。他表示,即使面对此类“和声”,也是能够引发人的强烈的情感反应的,即所谓“嗟叹未绝,而泣涕流涟矣”。但是,由“声”所引发出来的情感反应并不是音乐本身,而是听者自己的,是听者自己本来就有的。听者在其日常生活中面对万事万物,并在与之接触的过程中,形成各种各样的情感体验,这些情感遇到特定的和声后,便被激发出来。“夫哀心藏于内,遇和声而后发;和声无象,而哀心有主。”人的哀乐之情源于现实的生存活动,在生存活动中,人的情欲与其对象形成不同的关系,便会产生哀乐的情感体验,并以“经验”存乎心中(“有主”)。然后方“以有主之哀心,因乎无象之和声而后发,其所觉悟,惟哀而已”。如果你事先存于心中的是哀,则音乐所引发出的就是哀;如果存乎心中的是乐,则引发的情感就是乐。心中没有的情感,任何音乐都不能引发出来。汉代刘向、桓谭所记雍门周和孟尝君的故事,就是最好的注脚。为了更好地说清这个道理,他还引用庄子的“吹万不同,而使其自己”来说明。风吹万物而发出的声音各不相同,原因不在风的方面,而在万物自身,是因为万物所具的孔穴各不相同。同样,由音声引发的哀乐,也不在音声本身,而在哀乐者自己。
在这里,作者紧紧抓住“和声无象”与“哀心有主”两个概念,在前面所述音声与哀乐具有不同本原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调了哀乐的情感反应是听者心中已然存在的,而不是由音声所表现出来,然后移置到听者心中的;同时又由“无象”和“有主”的对立,进一步凸显了音声与哀乐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因音声而引发情感体验(感知哀乐),并不能证明音声本身包含着或者表现着情感(哀乐)。
三、“躁静”的提出意义何在?
在第五轮问答中,秦客又提出一个问题,即“今平和之人听筝、笛、批把,则形躁而志越;闻琴瑟之音,则体静而心闲。同一器之中,曲用每殊,则情随之变:奏秦声则叹羡而慷慨,理齐楚则情一而思专,肆姣弄则欢放而欲惬。心为声变,若此其众。苟躁静由声,则何为限其哀乐,而但云至和之声无所不感,托大同于声音,归众变于人情,得无知彼不明此哉?”这里提出“躁静”概念,并以此诘问:既然不同的音声会产生“躁静”不同的反应,为什么就不能说有“哀乐”呢?或者说,在论述“声无哀乐”时,又特别提出“躁静”概念,意义何在?回答是:为了更好地解释音乐是如何激发人的情感反应的。这个回答分为两步,但道理只有一个。
首先,他分析不同乐器之间的不同情感反应,如琴瑟与筝、笛、批把(琵琶),之所以闻前者“则体静而心闲”,后者“则形躁而志越”,不是因为里面所表现的情感不同,而是其音响形态有舒疾之别。“批把、筝、笛间促而声高,变众而节数,以高声御数节,故使形躁而志越。”而“琴瑟之体间辽而音埤,变希而声清。以埤音御希变,不虚心静听则不尽清和之极,是以体静而心闲也。”“间”是指弦上音位之间的距离,“促”即短,音位距离短,音便高;“辽”即远,长;音位距离长,音便低(“埤”)。“变”指音调的起伏变化,变化多(“众”)则音调繁复(“数”),变化少(“希”)则音调平缓舒展(“清”)。“间辽”而“变希”,故有“体静而心闲”;“间促”而“变众”,则必然“形躁而志越”。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声音有大小,故动人有猛静也”。所以,人们对不同乐器所产生的不同反应,并非音响中含有情感哀乐,而纯粹是由于音响形态的不同。
其次,在不同乐曲之间,道理也完全相似。如秦声、齐楚之曲以及姣弄之音,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是由音响的舒疾之形和躁静之功实现的。“齐楚之曲”之所以“情一而思专”,是因为其音多凝重有力,变化较少,即所谓“多重,故情一;变少,故思专”。“姣弄之音”是指当时的时曲、俗曲,之所以较为动听,也是因为它集中运用了多种手法,“挹众声之美,会五音之和,其体赡而用博。[众声挹,]③“众声挹”三字原文无,蔡仲德按照上下文意及句式补。故心役于众理;五音会,故欢放而欲惬”。它们之间的不同也不是因为表现了不同的情感,而仍是因为所使用的音响形态不同,是不同的音响形态引发出不同的心理反应,即:“皆以单复、高埤、善恶为体,而人情以躁静、专散为应。”其中简单或复杂(“单复”)、高亢或低回(“高埤”)、美或丑(“善恶”),都只是音响形态的特点,由此音响形态特点而引发人的或静或躁、或专或散的心理反应,再通过这些心理反应,才激发出相应的情感体验,即“人情以躁静、专散为应”,就好像“游观于都肆,则目滥而情放;留察于曲度,则思静而容端”一样。
那么,哀乐的情感是哪里来的?是听者自己本有的。“然人情不同,各师所解,则发其所怀。若言平和,哀乐正等,则无所先发,故终得躁静;若有所发,则是有主于内,不为平和也。”哀乐只是在听乐时“各师所解”“发其所怀”的产物。如果只以平和相感,则没有哀乐,只有躁静;如果是“有所发”,那么说明你心中已有哀乐;既有哀乐,则没有平和了。“由是言之,声音以平和为体,而感物无常:心志以所俟为主,应感而发。”“所俟”,即已经存在或储备好的东西,此即指哀乐之情感。在第六轮问答中,嵇康再次阐明这一思想,并且在同一声音产生不同情感反应的过程中又涉及“联想”和“联觉”现象。“理弦高堂而欢戚并用者,直至和之发滞导情,故令外物所感得自尽耳。”“直”,因为;“发滞导情”,引发、疏导郁积的情感;“尽”,全部(表现出来)。意思是:“欢戚”乃自己本有的情感,只是在听到和声后被引发出来而已。而引发的机理,往往是通过“联想”或“联觉”:“夫言哀者或见机杖而泣,或睹舆服而悲,徒以感人亡而物存,痛事显而形潜。”在心理学上,这就是“联想”。就是说,其哀不在机杖和舆服上,而在睹者自身的人生经历和经验。那么,在“理弦高堂而欢戚并用者”,其“欢戚”自然也不在“弦”,而在人自身的历史故往。而人自身的“欢戚”,都有其原因,非凭空而生,即所谓“其所以会之皆自有由,不为触地而生哀,当席而出泪也。”“今无机杖以致感,听和声而流涕者,斯非和之所感莫不自发也?”那些没有睹物,而只是听到乐声就产生欢戚之情的,其直接的触因自然就是音乐本身了,但其欢戚之情仍然是听者自己的。这里起作用的不一定是“联想”,而是更为内在、更为隐蔽的“联觉”了。
总之,音乐之所以能够引发人的情感,不是因为音声中存有哀乐,而在于音声本身的形式有“舒疾”,心的方面有“躁静”。他说:“此为声音之体尽于舒疾,情之应声亦止于躁静耳。”“以此言之,躁静者,声之功也;哀乐者,情之主也。不可见声有躁静之应,因谓哀乐皆由声音也。”“舒疾”是乐音运动的形态,“躁静”是人对这运动形态所唤起的力的感觉。这两者具有同构性质,并通过这种“同构”激发人的心理活动,也包括情感活动。它们的作用过程是:声的“舒疾”→心的“躁静”→情的“哀乐”。在这里,“→”表示“引发”“激发”,或“引起……反应”,而不是“表现”。另外,还需强调的是,尽管声的“舒疾”能够通过“躁静”引发“哀乐”,这“哀乐”也只是听者内心本有,而非音声所有。
四、肯定“移风易俗”与主张“声无哀乐”是否矛盾?
在最后一轮问答中,面对秦客“凡百哀乐皆不在声,则移风易俗果以何物”的诘问,嵇康的回答肯定了孔子的“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又表述了与自然本体论不同的“乐之为体,以心为主”的“心本体论”,而且出现了在郑卫之音问题上与前不同的评价,致使人们以为,嵇康在文章最后终于妥协了,或者说,他对“声无哀乐”的论证自相矛盾。真的是这样吗?让我们逐一辨析。
(一)关于“心本体”和“情本体”
嵇康在第八轮问答中确实有与“心本体”相似的表述,他说:“和心足于内,和气见于外,故歌以叙志,舞以宣情……凯乐之情,见于金石;含弘光大,显于音声也。”又说:“然乐之为体,以心为主。”乍一看,这与他在第一轮问答中所表述的自然本体是矛盾的,至少是不同的。如果再由“心本体”向前推衍,便会推出“情本体”,似乎就会成为“声有哀乐”,嵇康就否定了自己原来的观点。实际上并非如此,原因如下。
第一,此处之“心”为“和心”,即平和之心,而非哀乐之心,即所谓“和心足于内,和气见于外”,“正言与和声同发”,“托于和声,配而长之”。在嵇康那里,平和之心是与哀乐之心区分非常严格的,甚至是互相对立的。在第五轮问答中,他说:“若言平和,哀乐正等,则无所先发,故终得躁静;若有所发,则是有主于内,不为平和也。”就是说,如果基于平和之心,则无所谓哀乐,因而也就无所谓先发,即先存于心,遇声而后发。平和之心所生平和之乐,只会引发躁静,而非哀乐。如果有哀乐表现出来,那就一定是先存于心的。这个意思很清楚:建立在“和心”基础上的平和之乐中没有哀乐。嵇康的“乐之为体,以心为主”,正是出现在对先王治世时代音乐的论述中,也能够说明,这个“心”是“和心”。
第二,这“平和之心”并非音乐表现的内容,而只是创作时的心理状况,或者说,是心理背景。它是说,作乐之时应该使心处于平和的状态,这样才能保证创作出来的音乐是平和的。背景与创作的关系不是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而是驱动与受动、平台与操作的关系。所以,这里的“平和”就不是音乐表现的内容,而是在特定驱动力支配下所形成的音乐的特定形态结构,是在特定平台操作程序中所形成的特定的音乐存在方式。
第三,这“平和之心”恰恰又是源自天地,体现自然的,而非人为的,更不是人“情欲”的泛滥。所以,“古之王者,承天理物,必崇简易之教,御无为之治。君静于上,臣顺于下;玄化潜通,天人交泰。枯槁之类,浸育灵液,六合之内,沐浴鸿流,荡涤尘垢,群生安逸,自求多福,默然从道,怀忠抱义,而不觉其所以然也”。就这一点说,他在这里以“和心”为音乐之体,同他前面的自然本体论并不矛盾。
那么问题来了:音乐既然能够基于平和之心,难道就不能基于动荡之心?回答是:能。其实,在嵇康看来,音乐既可以“舒”的形式引发“静”的心理反应,同样也可以“疾”的形式引发“躁”的心理反应;既可以在心“静”的基础上产生“舒”的音乐形式,也可以在心“躁”的基础上产生“疾”的音乐形式。但是,如果只是就“移风易俗”来说,就只能是靠“和声”来实现,与之相应的也就只能是“平和之心”。“和心”是一种宁静恬淡之心,依靠它,风俗才能够化侈为淳。从“移风易俗”的角度而言,单纯的由音之“疾”而引发心之“躁”的音乐,不是合适的音乐,应加避免。但尽管如此,音乐也仅仅是能够引发心的“躁静”,而不是表现这种“躁静”,更不是表现情感的“哀乐”。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音乐的“本体”和音乐表现的“内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只表示音乐生成时的本原是什么,本原性的东西不一定进入音乐表现,成为音乐的内容。本原有时候只是一个动机或者动力或者背景,只是起到一种驱动或限定的作用,它与所表现的内容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即使嵇康在这里提出“心本体”的思想,也不能说他走向“声有哀乐”,陷入自相矛盾。
(二)关于“移风易俗”
嵇康是肯定“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的,但他又指出,“移风易俗”的提倡并非古已有之,而是在风俗衰弊之后出现的:“夫言移风易俗者,必承衰弊之后也。”在三代以前的圣王时代,一切顺承自然,合乎道德,风俗淳朴,是无须移易的。那时候的乐,是“八音会谐,人之所悦”,“然风俗移易,本不在此也”。为了突出衰弊之前的理想社会,他不惜以较大的篇幅、细腻的笔触对这样的图景加以描绘,说明在古代圣王之治的时代,音乐都是基于平和之心,因而也影响着社会平和之气的形成,此即所谓“歌以叙志,舞以宣情”,“播之以八音,感之以太和”,使“气与声相应”,“以济其美”。在先王之治的时代,音乐是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的。所以他才充分肯定孔子的那句话:“移风易俗,莫善于乐。”
既然“言移风易俗者,必承衰弊之后”,那么,要想成功地移易风俗,就必须了解其衰弊的原因,然后才能对症下药,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在嵇康看来,风俗之所以衰弊,全在情欲的放纵,“犹美色惑志,耽槃荒酒,易以丧业”。而情欲源自人的本能,既无法清除,也不能清除。“自非至人,孰能御之?”情欲之所以难对付,一方面是因为能够满足情欲的对象是有限的,而情欲的生长和蔓延则是无限的,对于生产力十分低下的古代社会,尤为如此。另一方面是情欲的自膨胀会直接导致人与环境的对立与冲突,最后必然造成自身生态的破坏。先哲们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都纷纷起而寻找解决的方法。其中之一,便是用“礼乐”来疏导。
为了阐明肯定“移风易俗”同自己的“声无哀乐”并不矛盾,嵇康对用礼乐来移风易俗的过程和机理做了较为细致的描述,他说:“夫音声和比,人情所不能已者也。”“不能已”,是因为它植根于人的本性。即是人性的基本要素,则不能根绝,但同时也不能放纵。“是以古人知情不可放,故抑其所遁;知欲不可绝,故自以为致。”只能在“放”与“绝”之间寻找平衡,通过节制寻找合适的中间点,然后“为可奉之礼,制可导之乐”。其“可导之乐”的特点是:“口不尽味,乐不极音;揆终始之宜,度贤愚之中;为之检则,使远近同风,用而不竭,亦所以结忠信,著不迁也。”其基本原则就是不走极端,哪怕是正面的东西,也不走向极致。然后通过教育使之推广开来,在社会生活中运用起来:“故乡校庠塾亦随之,使丝竹与俎豆并存,羽毛与揖让俱用,正言与和声同发。使将听是声也,必闻此言;将观是容也,必崇此礼。礼犹宾主升降,然后酬酢行焉。于是言语之节、声音之度、揖让之仪、动止之数,进退相须,共为一体。”他说,这就是“先王用乐之意”。
到这里,嵇康还只是描述了移风易俗的过程,只有过程的描述还不足以反驳秦客“哀乐皆不在声,则移风易俗果以何物”的诘难。反驳秦客的关键在于讲清楚移风易俗的机理究竟是什么。在秦客看来,音乐能够移风易俗,是因为音乐表现了真善美,表现了能够使风俗淳化的内容;嵇康不承认音乐能够表现这样的内容,在他看来就是否定音乐的移风易俗功能。但嵇康的理解与他不同。在嵇康看来,能够影响风俗的不是音乐中的内容(音乐中没有秦客所说的内容),而就是音乐的形式,即“和声”:“托于和声,配而长之,诚动于言,心感于和,风俗壹成,因而名之。”那么,什么叫“和声”?就是“口不尽味,乐不极音;揆终始之宜,度贤愚之中”;就是强调音乐的形态不要“尽”和“极”,而要“宜”和“中”,也就是要有节制,以达到平和,并且让它们一一实现在“言语之节,声音之度,揖让之仪,动止之数,进退相须”等各个环节,使其“共为一体”。
不过,到这里,还只是涉及音乐的形态特征,如何通过这些特征影响到人的心理行为乃至风俗政治的问题,我们尚未触及。其实,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回到前面的文字;嵇康这里的议论,也是在前文论说的基础上进行的。在第五轮问答中,他对琵琶、筝笛与琴瑟之区别的分析,就已经包含着答案了。“批把、筝、笛间促而声高,变众而节数,以高声御数节,故使形躁而志越”;而“琴瑟之体间辽而音埤,变希而声清,以埤音御希变,不虚心静听则不尽清和之极,是以体静而心闲也”。这里不仅是从音响形态入手进行分析,涉及音的高度、密度和速度等多个方面,而且描述了由声到心的作用过程和影响逻辑。若用嵇康的话说就是:“盖以声音有大小,故动人有猛静也。”或者是:“然皆以单复、高埤、善恶为体,而人情以躁静、专散为应。”这个规律也就是音乐移风易俗的机理所在。平和之声以其特殊的形态特点使人的感觉产生适度的躁静反应,这种适度的躁静感觉进一步扩展到心理和行为,也使其以平和、有节制的方式运动。如果人人都经历这样的过程,则社会的风俗习气即会得到净化,变得淳朴。这也就是第八轮问答中所说的“托于和声,配而长之,诚动于言,心感于和,风俗壹成”的意思所在。这里的关键是,嵇康是把作用于人心的音乐要素归之于音乐形态,而非音乐内容如哀乐等。所以,他肯定“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同“声无哀乐”不仅不矛盾,而且提出一种新的解释,具有很好的理论价值。
(三)关于“郑卫之音”的评价
嵇康在论述“移风易俗”时,也涉及郑卫之音,而且,我们发现,他在第五轮问答和第八轮问答中,其态度和评价有明显差异。这是否是他自相矛盾呢?也不是,这不同的态度和评价是由不同的语境造成的。
在第五轮问答中,主要是为了同秦声和齐楚之曲进行比较,所以充分肯定“姣弄之音”(即郑卫之音)的形态特点和美感价值。“姣弄之音挹众声之美,会五音之和,其体赡而用博。众声挹,故心役于众理;五音会,故欢放而欲惬。”就是说,“姣弄之音”充分调动并运用了音乐的各种元素和手法,使音乐有着很高的感染力和审美价值。这主要是肯定的。而第八轮问答的话题是“移风易俗”,讲的是音乐的社会功能,故要强调的是平和之心以及平和之声,而郑卫之音则正好与之相反,故放在批评之列:“若夫郑声,是音声之至妙。妙音感人,犹美色惑志,耽槃荒酒,易以丧业。”如果这样的音乐泛滥起来,就会“上失其道,国丧其纪,男女奔随,淫荒无度,则风以此变,俗以好成。”此“好”指一己的私欲嗜好。郑卫之音将人的本能欲望都激发出来,如果任其泛滥开来,风俗就会衰弊。就这个意义上说,用于“移风易俗”的“和声”就显得特别重要。“先王恐天下流而不反,故具其八音,不渎其声,绝其大和,不穷其变。捐窈窕之声,使乐而不淫。”因为这是从“移风易俗”的角度谈音乐的,所以才说:“淫之于正,同[系]④原无“系”字,蔡仲德认为“同”下疑夺“系”字,故加。乎心,雅郑之体亦足以观矣。”
因语境不同所做出的不同评价,针对对象的不同所做出的不同评价,并不构成矛盾。
结 语
由上可知,嵇康论证“声无哀乐”过程中的这四个环节,均无论证上的问题,因而与“声无哀乐”的主题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嵇康的“声无哀乐论”属于自律论,其论证前后相洽,逻辑严密。如果说论证中还有什么不足,笔者以为,应该是他在论证音声中没有哀乐,但可以引发人心中固有哀乐时,未能进一步区分出它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听觉感知上将哀乐的情感直接归之于音乐,感觉上明确地意识到此时的哀乐情感就是音乐中的情感;另一种是由音乐而唤起某种情感,这种情感并不指向音乐,而是明确地意识到它在自己过去的经历之中。前者主要通过联觉实现,后者则通过联想实现。这个区分很重要,对于如何理解自律论与他律论以及化解两者之间的对立,⑤关于化解自律论与他律论的对立,笔者从茅原先生的“信息”入手做过尝试,参见《茅原音乐美学中的“信息”概念及其意义》,《音乐与表演》,2019年,第2期。是一个有价值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