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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政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探微*

2021-04-17刘玄龙

关键词:共同体中华民族意识

李 龙,刘玄龙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引言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1]。《意见》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强调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概念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以两办共同发文的形式进一步阐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命题,非常必要、正当其时。同时,《意见》也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这一重大命题的研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思想基础。近年来,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学术论文产出有了较大发展,研究成果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笔者通过中国知网等数据库,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查阅到各种文献2 000余篇,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特征、路径、策略、意义等。同时,通过对检索数据进行学科分类,发现政治学、历史学、民族学等学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了较多研究,有些研究得很深入,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但是,其中部分研究视角较为单一,多集中于从历史和宏观层面分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另外,部分研究仍停留在各自学科的单向解读上,没有从法学学科角度或者多学科角度去探究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治国理政的角度去思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概念。其中,法学和政治学是研究治国理政绕不开的两大学科,故从法理和政理角度去思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显得格外重要。一方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待于法学学科提供理论上的支撑,旨在通过法理的证成来推动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学作为一门治国理政的学问,从它产生那天起,就与国家治理紧密结合在一起。它既研究治国之“理”,也研究治国之“力”、治国之“术”。因此,必须站在“法理”的高度,去剖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问题,继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多的法理智慧。如健全有关自治条例立法体系与完善民族自治地区法律实施机制,从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理来提出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需要政治学的支持,必须从政理上进行思考。政理是一个需要注意的理论视角。作为一个词汇,政理最早见于《鬼谷子》一书,即“以观天地开辟,知万物所造化,见阴阳之始终,原人事之政理,不出户而知天下,不窥牖而见天道,不见而命,不行而至。”[2]但是,该书谈及的政理是道理或方法的意思,不具有现代意涵。近现代意义上的政理在《李大钊文集》中得以直接体现。李大钊基于当时的中国国情,立志通过深谙政理来实现救亡图存,即“钊感于国势之危迫,急思深研政理,求得挽救民族、振奋国群之良策。”[3]基于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为政理下了一个定义,即政理作为一个与法理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政治的原理、原则、价值、精神、道理等,即为政之道、为政之理[4]。因此,我们需要从政理出发,去研究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直接相关的制度,为如何正确把握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如何开展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等问题提供思路。为此,本文将紧紧围绕治国理政这条主线,在研究中穿插应用法理和政理,旨在为探究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要命题再添绵薄。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基础

(一)中国古代“大一统”理念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中国古代早已有之,主要表现为“大一统”理念。公羊高在其撰写的《春秋公羊传》中正式提出了“大一统”一词,所谓“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春者何?岁之始也。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曷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5]《春秋公羊传》开篇便从解释“元年”“王者”“王正月”这些基本词汇出发,继而直接提出了“大一统”一词,并将“大一统”解释为天下统一于周天子。因此,中国第一个“大一统”时期是西周。西周通过建立完备的宗法制度,实现了国家的相对统一和等级秩序的稳定。秦始皇灭六国,统一中国,缔造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大一统王朝,标志着“大一统”理念在更广阔的疆域上实现。纵观中国历史,国家统一多于分裂,分裂必然走向统一,均离不开“大一统”理念发挥的重要维系作用。“大一统”理念根植于我国各族人民内心深处,长久地渗透在中国两千多年来的政教体制、社会习俗、心理习惯和人们的思想行为上,转化为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心理定式,并且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历经传承,成为我国重要的政治历史传统[6]。一方面,统一时期如疆域辽阔的盛唐,国土界限东部到东海、南部到东南亚地区、西部到中亚的咸海、北部可到今俄罗斯的贝加尔湖。唐太宗李世民实行与邻为善的怀柔政策,威望极高,被少数民族尊称为“天可汗”,各部族甚至将通往唐都长安参见唐太宗的驰道称为“参天可汗道”。另一方面,分裂时期如魏晋南北朝,政权林立,统治者们则用“正统”观念来表达他们对“大一统”理念的思考,旨在宣扬其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而为统一天下提供理论支撑[7]。当然,因为历史的局限,中国古代并未明确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概念。但是,“大一统”理念体现了古代中华儿女维护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共同价值观,揭示了中华各民族加强联系、不断融合的演进规律。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及其亲密战友恩格斯合作完成的科学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中叶创立马克思主义的同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考察和研究民族问题,第一次正确揭示了民族发展规律,并阐明了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从而奠定了民族理论科学体系的基础。同时,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理论经过了从认识到实践再到认识的过程,具有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的优良品格。这种品格为马克思、恩格斯民族理论的具体实践创造了条件。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并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理论的基本立场,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个主要阶段,解决现阶段中国的民族问题,是当前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德意志意识形态》《论犹太人问题》《论波兰问题》《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作的批判》《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文章,深入分析了民族发展的一般规律、主要特点和具体方案。特别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此后的《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无产者不同的民族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8]44这句话表明:共产党人在民族问题上坚持不分民族利益,而是一切民族的利益,继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和团结,才能真正实现民族的整体利益。同时,马克思指出:“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不论各个民族发展水平、地域大小、人口多少,都平等地享有着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8]520为此,随着二战后社会主义国家的纷纷建立,各国都颁布了一系列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并出台了一系列民族平等的国家政策,切实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在社会主义新中国,主要是在民族聚居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如先后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西藏自治区等省级自治区。

(三)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和西方“共同体”的概念

“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是近代中国的创造。最早提出“中华民族”概念的是梁启超。1902年,梁启超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指出:“齐,海国也,上古时代,我中华民族之有海思想者,厥惟齐。故于其间产出两种观念焉,一曰国家观;二曰世界观。国家观衍为法家,世界观衍为阴阳家。”[9]也就是说,梁启超通过对齐国历史的观察,得出了中华民族的称谓。随后,梁启超又在《历史上中华民族之观察》中指出:“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10]。这就为开展中华民族观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研究提供了学理基础。最早接受中华民族观念和“中华民族”一词的则是李大钊。1916 年,李大钊在署名文章《晨钟之使命》中提到“吾国历史相沿最久,积亚洲由来之数多民族融洽而成此中华民族”[11],并提出再造中华国家,复活中华民族和新中华民族主义等重要主张。梁启超和李大钊等近现代学者的民族理论,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的提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

“共同体”作为一个明确概念,最早由近代学者、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提出。在该书中,他开创性地指出了整个人类在群体生活中的两种结合类型,即“共同体”和“社会”。随即,滕尼斯将“共同体”和“社会”二者进行分别阐释,指出“共同体”的理论出发点是人的意志完善的统一体,并把它作为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的状态[12]。也就是说,滕尼斯首创的“共同体”概念是指一种持久和真正的社会生活,是一种原始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完善的统一体。需要指出的是,滕尼斯关于“共同体”的概念,明显受到了马克思、恩格斯民族理论的影响,受到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族群观念的启发。此后,英国学者迈克尔·泰勒对滕尼斯“共同体”概念予以肯定,并对这一抽象的概念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指出只要主观上拥有共同的信仰和价值,客观上成员间形成多元、直接和深度的联系,便是“共同体”[13]。

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的提出,是历史赓续的产物,也是基于当前国内外复杂形势的正确研判,是立足本国国情后的科学实践。同时,我们借鉴了西方学者对于“共同体”概念的部分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更为科学的概念。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辩证关系

(一)珠联璧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相互映衬的。无论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还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目的都是指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意识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之间珠联璧合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建国前、建国后以及新时代三个阶段二者亲密配合,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

首先,建国前,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民族的脊梁,在革命的实践中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一个个辉煌的成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没有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一个多民族国家要实现团结统一是不可想象的。只要我们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可以挑拨我们的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有充分保障。”[14]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便确立了为国家谋解放、为民族谋福祉、为人民谋幸福的宗旨。在极其艰苦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浴血奋战,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因此,党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命题的提出者,也理应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事业的领导者。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稳定的国内环境。反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则有利于坚定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党的领导,为党的领导提供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

其次,建国后,我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再次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正确性。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上,我国推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三大原则,推动各民族互通有无、不断发展。事实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成功应用,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对世界民族事业的非凡智慧。同时,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确落实符合时代潮流的民族区域自治和处理民族关系的三大原则,也必将推动党的领导更为理性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不断实践,充分彰显了党的领导制度的显著优势。2020年,我们取得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战略成果。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各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发挥了其战斗堡垒作用,展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团结一致、共同对敌的良好精神风貌。同时,全民抗疫,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现作用的生动表现,客观上有利于中国共产党更好地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从而为战胜疫情提供根本保证。在新时代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能够推动党的领导在全国各项事业和各个环节中的贯彻落实。

(二)双向互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全面依法治国是相互作用的,二者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当然,这种互动体现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思想(主观)上的指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捍卫国家的核心利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现实的规则(客观)上的指引,引导社会形成尊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无论是哪种指引,都体现了良性互动的特征,都体现了二者以实现国家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共同目标。

这种互动,具体表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了制度基础。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有过经典论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5]我国的法治,主要表现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依法治国成为了实现疫情防控的关键手段,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夯实制度基础的作用体现得淋漓尽致。一方面,国家注重依法加强疫情防控能力建设。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16]因此,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中,均充分体现了国家依法治疫的思路。以此为基础,国家防疫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各种形式的防疫方式接踵而至。另一方面,国家坚决打击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散播谣言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于那些触犯《刑法》,严重妨碍抗疫工作的犯罪行为定罪处刑。

反之亦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有利于形成人人守法、个个尊法的社会风尚,从而进一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面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时,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展现了其重要作用。202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17]。这份白皮书充分展现了中国在面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大国担当,以及整个中华民族齐心协力、守望相助、战胜疫情的民族精神。也就是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强大的向心力和伟大的感召力,能够迅速整合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同频共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实践

探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命题,不得不谈到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的形式(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归纳起来,就是中华民族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也就是说,中华各族人民团结互助的关系已在《宪法》中得以确认,这种关系通过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实践而更加牢固。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同频共振的辩证关系,二者相互协作、共同促进,并最终推动我国民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一方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新中国建立后,经过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奠基和探索,并通过几代人的努力,最终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伟大转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坚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在面临民族危亡时体现了求合作、求团结、求生存的民族精神,为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巩固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作用下,中华儿女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年代展现出了爱国、敬业等精神风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夙夜在公,奉献自我。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授予在抗击新冠疫情斗争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钟南山、张伯礼、张定宇、陈薇)国家勋章或国家荣誉称号,就是对践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保家卫国之楷模的时代嘉奖。

另一方面,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制度基础。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能够充分彰显中国制度的显著优势,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整合最大力量来办大事。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指引下,中华民族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让一项项成果落地。如北斗卫星导航系统顺利建成、嫦娥五号探月卫星成功飞升、复兴号中国高铁飞驰祖国大江南北等都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国速度”的最好表现,也是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生动体现。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现路径

(一)思想共同体、制度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的共同构建

我们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民族工作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个随着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命题。本文认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包括思想共同体、制度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的共同构建。

第一,思想共同体的构建。中华民族具有一样的根、一样的血、一样的种,可谓命运与共,骨肉相连。自古以来,中华各民族同胞互相帮助,安居乐业。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经历了深重灾难,勤劳和勇敢的中国人民,必须携手共进、共克时艰。牢记历史,才能面向未来。我们要积极开展思想工作,如举办“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主题教育活动。要将各族同胞亲如一家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日常生活中真诚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群众,让其发自肺腑地感受到我们的同胞友谊。我们要以心连着心、手挽着手、肩并着肩的姿态,真正实现不同民族文化的“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特别是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思想基础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中。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1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价值形态体系的内核,是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人优秀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是广大中华儿女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高尚品质的汇聚。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涌现了像黄继光、邱少云、董存瑞、焦裕禄、雷锋、孔繁森等模范人物,他们的光辉事迹,充分表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作用,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精神支撑。因此,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统一思想,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要毫不动摇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工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道德建设的每个角落。

第二,制度共同体的构建。实践证明,国家制度建设得越好,越能代表、实现和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利益,各民族对国家认同的程度就越高,各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越强[19]。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治理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为我国在今后工作中如何坚持和完善国家制度提供了行动指南。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中,要树立人人尊法、个个守法的良好风尚,肯定离不开制度共同体的建设。国家在制度共同体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党和国家需要制定非常详细的民族工作计划,蹄疾步稳地开展民族工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条件、扎实基础。

一方面,要扎实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续贯彻落实三大民族政策不动摇。我们必须坚持拥护和严格执行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同时,通过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要实现各民族之间的政治互信和友好相处[20]。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到各少数民族的发展特点,给予少数民族落后地区更多的物质帮助。同时,还要采取更为丰富的方式来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精神文明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如目前开展的“援疆”“援藏”等活动,广大东部或较发达地区的干部进入边疆工作,将这些地区的发展经验带到了祖国边疆千家万户。

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国家制度建设中业已取得显著成绩,故制度共同体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作用,且需要法律发挥更多的帮助。因此,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充分保障各族公民合法权益。目前,国家已经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使得民族工作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推动了民族事务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但是,目前仍有少数“疆独”“藏独”分子制造暴力恐怖活动,严重违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开制造国家分裂。对于这些危害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必须重拳出击,坚决打击。只有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才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更好的国内环境和秩序基础。

第三,文化共同体的构建。中国古代文明博大精深、灿烂辉煌,是我们需要努力发掘的文化宝库。2019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上发表题为《坚定文化自信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文章。文章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21]可以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维系中华数千年文明的精神支柱,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取之不尽的重要源泉。因此,现阶段我们努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不能忘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本。当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涉及面非常广,要实现对传统文化的认同这个目标,可以尝试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是在范畴问题上“着眼”。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类社会历经了多次重大变局。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之一,亲历其中,并以民族的团结、勤劳和勇敢,在世界舞台上展现风姿。上至秦皇汉武,中到唐宗宋祖,下到康乾盛世,绝大部分时间都由泱泱中华独领风骚、引领世界。因此,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范畴,应做更为广的理解。其一,文化共同体,应当以国家产生后,即可以上溯至夏商文明时期进行探究。其二,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探讨,应当聚焦于春秋战国时期。该时期,以儒、墨、道、法、兵、农等学派为代表的诸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世界绽放光芒。其三,要注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中国古代“大一统”理念的联系。正是秦朝对“大一统”理念的实践,推动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强化,缔造了“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中华盛世。为此,必须着手建立一个从夏商以来中华民族(华夏民族)开展民族交往、实现共同发展事例的理论数据库,对中国古代各朝政府和先哲们涉及“大一统”或者民族关系的论述进行系统整理。

二是在取舍问题上“着手”。我们要选择那些具有适时性特点的理论,即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并能为当前科学决策提供相应经验的理论。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法家理论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显得格外重要。法家关于“法治”的理论,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了有利的内部环境,是必须予以继承的重要理论。如《韩非子》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22]也就是说,法家认为统治者坚决按法办事,国家就能变得强大;统治者不遵循法度,国家就会逐渐衰落。有了好的法治基础,才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秩序保证,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的空间。又如儒家中提出的经学概念“大一统”,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大一统”理念不仅要求“政治一统”、“思想一统”,而且要求“民族一统”。在“大一统”理念的影响下,汉朝统治者先后派张骞两次通西域,开辟了著名的“丝绸之路”,不断加强了汉民族与周边民族的沟通与合作。明清政府在云贵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政策,有效维护了当地政治秩序,促进了中华民族的不断融合。

三是在应用问题上“着力”。既然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必须对其进行创新性发展,从而真正做到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同时,在应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过程中,我们还要特别注意各传统学派理论之间的相互借鉴现象,必须用全面的眼光来看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法家先驱管仲在“以法治国”的基础上,推行“国之四维”和“以人为本”,与儒家关于“德”的理论不谋而合;儒家代表人物荀况提出的“隆礼重法”,明显考察了法家“以法治国”的理念。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与自然共同体的逐步推进

当今世界充满不确定性,人们对未来既寄予期待又感到困惑。2020年11月,《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署名文章《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文章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次疫情既是一次危机,也是一次大考。我们要举一反三,进行更有长远性的思考,完善战略布局,做到化危为机,实现高质量发展。”[23]因此,在这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我们要在危机中看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又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契机,逐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与自然共同体一体建设。

第一步,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继而为国内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创造有利的国内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必须稳步开展国内的各项民族工作,坚持贯彻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二步,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二战让世界人民饱受战争之苦,战争严重创伤了世界人民的心灵。为此,以维持世界各地和平以及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为宗旨和原则的联合国应运而生。几十年来,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各国发展上表现卓著。但是,局部战争未完全消失,宗教和民族等问题引起的局部冲突此起彼伏。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24]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消弭战争、实现和平共处的唯一途径。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在世界上第一个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重要概念,是该系统工程的发起者,也理应成为该系统工程的主要力量。

第三步,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共同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这次疫情防控使我们更加深切地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新世纪以来,从非典到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病毒,再到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新发传染病频率明显升高。只有更好平衡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才能守护人类健康。要深化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规律性认识,全面加快生态文明建设。”[23]也就是说,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努力推动和谐世界、美丽世界的构建。

五、结语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共同心理特征,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和推动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强大动力。深入理解和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创新理论,对维护国家统一和长治久安,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乃至对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均具有重大意义。因此,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为确保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从法理与政理出发,去探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其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其经过中国古代“大一统”理念的奠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民族理论的继承与发展、近现代“中华民族”和“共同体”概念的整合,逐渐成为一个具有体系性并具有丰富内涵的科学概念。其二,必须正确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对辩证关系,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实践之辩证关系。总的来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三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总目标。其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现路径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要注意思想共同体、制度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的共同构建。一是在思想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引领作用,开展如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主题的各种民族交流活动;二是在制度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要扎实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显著优势;三是在文化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要注重对中华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从而增强民族文化认同,不断提升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另一方面,要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具体表现为先要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然后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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