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的构建: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2021-11-02陈帅飞
陈帅飞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各级干部中不乏能扛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先进典型,涌现出一批改革促进派和改革实干家,但也存在一些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顾虑多、实干少的现象。一些干部“为官不为”,不仅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也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强调:“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1]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应“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2]。
容错纠错机制是宽容干部失误错误,鼓励干部改革创新的重要保障,其核心意涵是:依法依规对于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特定类型的失误错误予以宽容,免于或从轻问责,并对失误错误进行纠正的一种机制。容错纠错机制不是搞纪律“松绑”,更不是违法乱纪的“挡箭牌”,而是要以“三个区分开来”作为根本遵循,依法依规鼓励担当作为、宽容特定失误、及时纠正错误。当前,容错纠错机制构建尚不够完善,理论探讨也有待深入。基层干部(县处级以下层级)是我国干部队伍中数量最为庞大的群体。由于基层工作千头万绪,基层干部的工作内容繁杂琐碎,失误错误相对也较为易发多发,因而在基层如何有效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显得尤为迫切。本文聚焦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构建的现实困境与实施路径,以期为基层干部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的构建是新时代基层干部管理的必然要求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给基层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战斗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主动排忧解难,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3]当前亟须结合基层干部工作的实际,在基层构建相应的容错纠错机制,从制度层面为基层干部提供必要的兜底性保障,对基层干部的失误错误依法依规进行甄别,该容错的大胆容,该纠错的坚决纠,鼓励并引导广大基层干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一)在基层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是鼓励引导基层干部担当尽责的必要举措
当今中国所面临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复杂的变化,虽然总体上发展韧性强劲,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和条件,但是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仍然艰巨,诸如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存在弱项等。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广大基层干部更为主动地探索符合基层实际需要的改革发展路径并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基层干部在啃“骨头”、涉“险滩”的过程中难免会走一些弯路,犯一些错误,这就需要地方党委和政府积极为干事创业者担当,敢于为他们在干事创业中所犯的一些情有可原、于法可容的“失误错误”买单。如果出现失误错误时只是一味追究其责任,却忽视对具体问题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并予以必要的宽容,将会极大地打击广大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怠政、懒政之风,使得“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错误认识在基层滋生蔓延。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旨在为想干、敢干、能干成事的干部搭建舞台,把敢试、敢闯、敢负责的干部推向前台。基层党委和政府只有真正将此机制用足用活,正确把握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原因,依法依纪对部分情有可原、依法可容的失误错误给予适当的宽容和及时的纠正,才能维护广大基层干部改革进取、发展探索的热情。
(二)在基层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是及时纠正基层干部失误错误的必要途径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基层干部时刻面临着来自上级部门、辖区民众、媒体舆论等多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的工作量,愈发繁杂琐碎的工作内容,以及日益全面且细化的问责条款,这些都使得基层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有着越来越高“犯错”的可能,而且越是积极担当作为,敢于履职尽责的基层干部,其出现失误错误的几率通常也越高,可谓“洗碗越多,摔碗越多”。当基层干部出现失误错误时,如果法规制度框架内缺乏必要的容错纠错渠道,那么即便当事基层干部犯了一些于情有原、于法可容的错误,基层组织通常也将更倾向于采取掩饰、回避的态度以实现自我保护,而非积极承认、深入反思并及时纠正所犯的过失,进而使得相关失误错误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得到消除。有鉴于此,为了确保各项改革发展稳定事业的平稳推进,承受更小的探索风险,就必须尽快在基层构建容错纠错机制,进而在法规制度层面为正当合理的容错纠错行为提供依据,在秉持“容纠并举、有错必纠”原则的基础上,使得相当一部分于情有原、于法可容的失误错误能够更为及时地得到制止和纠正。
(三)在基层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是对于基层干部管理制度体系的必要优化
任何制度体系的长期有效运行都必然要建立在与客观实际相适应的基础之上。当前,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常常面临着工作内容繁杂琐碎、软硬件设施不足、乡土人际关系复杂、服务对象素质总体有限等诸多困难,因而极易出现各种失误错误。与此同时,不少地方的问责条款日益细化,甚至出现了机械化问责、泛滥化问责等问题。一些问责条款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已经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但是拿着“旧规”束缚基层干部手脚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有些新出台的问责条款主要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而制定,但却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拿着新规翻旧账”的现象。如若基层干部稍有些工作上的过失,制度层面就一味地问责、惩处,缺乏相配套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基层干部的合理权益予以必要的维护,不能宽容情有可原、依法可容的失误错误,并对其进行坚决、及时的纠正,那么显然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是存在缺陷的。相应地,现行的基层干部管理制度体系也终将难以长期有效地运行下去。因此,从制度体系建设的角度而言,当前亟须在基层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以优化现有的基层干部管理制度体系,从而鼓励、引导广大基层干部在依法依纪、遵章守制的基础上积极履职作为、大胆干事创业。
二、当前在基层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就全国层面而言,容错纠错机制的建设与运行都尚且处于早期探索阶段,在基层层面对其进行构建的过程中当然亦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曲折。这不仅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在当前我国实际社情、国情条件下的必然现实。总体而言,当前在基层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在思想认识、机制建设、机制运行、舆论应对这四个主要构建环节都有所体现。
(一)担当意识之困:常被回避的容错纠错机制
敢担当是一名合格基层干部的必备素质,也是干事创业的必要条件。不担当不作为,不仅成不了事,而且注定坏事、贻误大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在根本的性质问题上对于基层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失误错误进行判断是不难的。其难点在于,根据基层干部工作的实际特点,判定具体事件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是否适用对应的容错条件,在后续处置上以何种尺度采取容错纠错措施。但是当前部分地方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党政职能部门的担当意识不足,不能正确认识、对待容错纠错工作,工作上存在一定的畏难、避难思想,常常有意回避因尚不成熟而存在一定潜在风险且实际操作难度较大的容错纠错措施,使得在问责前本应有的“容错纠错”适用核定环节常常被人为地忽略。一些地方甚至连最基本的申请、申诉制度都未建立起来,直接阻碍了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的构建。
由于容错纠错机制被不少民众误解为是对部分干部“乱作为”的一种袒护、纵容,同时部分干部对其也存在一定认知上的偏差,因而一些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为了规避风险,对于构建容错纠错机制采取的是一种能拖延就拖延,能搁置就搁置的态度。基层干部在层级制组织结构下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与上级之间更多的是一种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对于上级及同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党政部门的要求通常只能是无条件的服从。如若上级领导对于容错纠错机制有所抵触或懈怠,那么当事基层干部往往很难真正运用容错纠错机制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容错纠错机制也相应变得形同虚设。重庆市北碚区纪委常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陈丽君在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就提到,自2018年2月以来,北碚区虽然出台《北碚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但仍一直处于谨慎使用的状态,且形式上几乎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提出启用机制,很少有由当事干部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要求启动容错纠错机制的案例,而且已经处理的容错案件大多是事实较为简单明了、争议较小的[4]。
(二)制度建设之困:有待细化的容错纠错机制
容错纠错机制的具体制度化实践目前主要集中在省级以下层级的各地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层面,中央层面则更多地体现为宏观原则和总体理念方面的指导,全国层面缺乏统一专门针对容错纠错机制的配套规范性法律文件[5]。各地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央指导精神的基础上,一般需要自行承担起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具体的容错纠错机制的制度建设工作。一项具体制度的建设通常本就有着诸多的难点,而基层工作的繁杂性、琐碎性以及容错纠错机制自身在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判定标准设置以及配套处理尺度较难把握,部分内容条款易引发争议等难点,则更增加了在基层层面建设容错纠错机制的难度。
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进行实际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关键难点之一,在于对基层干部所犯失误错误的“可容”与“不可容”界限、标准的设定。虽然在2019年9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列出了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以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表1)[6],但由于缺少具体的量化性指标,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仍需进行制度再造并自行把握具体条款的尺度。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大多数地方只是机械地照搬中央或上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于“容错纠错”往往缺乏清晰明确的判定标准和执行规范,也未能充分结合县处级以下层级基层工作的实际特点,更是不乏为完成上级任务而出现的一系列形式主义问题。部分地方甚至连规范的容错纠错措施适用核定机制以及当事干部申请、申诉机制都未能建立起来,进而也使得容错纠错机制往往很难在实际案件中得到有效运用。
表1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列出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以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
在基层层面建设容错纠错机制所面临的另一个主要难点就是,在给予容错纠错措施后,相应配套的处理办法应如何设置的问题。比如,容错后应怎样确保相关干部后续的培养和任用事宜不会受到负面影响,是否给予一定形式的额外关怀;纠错是简单地消除负面影响、挽回损失还是进一步调整、优化已有的举措;对于逃避责任、规避执行容错纠错措施的党组织及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如何问责等。上述情况在性质问题上都比较容易作出判断,但难点在于,在没有明确法规制度条款支撑的情况下,不予追责、从轻问责、消除影响、挽回损失以及惩处、免责、关怀等后续处理办法的具体力度、尺度该如何设定,这些大多需要各地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自行把握。而实际情况则是,除部分地方偶有的些许创新外,各地出台的文件大多仍采用与中央文件对应条款相类似的描述性表述,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同质化倾向明显,实际可操作性不强[7]。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容错纠错机制只是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的众多举措之一,并非适用于一切从轻问责或免于追责的事项,其有着十分严格的启动条件。现行容错纠错机制的原则基础主要来自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所以容错纠错机制一般仅适用于在干部确有失误错误的情况下,当出现符合容错条件的情形时,依法依规对于干部的失误错误予以宽容并对失误错误进行纠正。而在应对问责过严、问责泛化、错告诬告、冤假错案等不当问责的情形时,虽同属鼓励干部积极担当作为的举措,但并不属于容错纠错机制的适用范围。不当问责行为本身就属于一种失误错误,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不当问责决定的人员、部门的责任并进行后续撤销问责、消除影响、澄清正名等处置工作,其与容错纠错机制是一种并列而非从属的关系。但在西安市、三亚市、徐州市等不少地方出台的相关文件中,仍然存在将针对诬告、错告等行为的处置措施糅杂于容错纠错机制当中的现象。
(三)机制运行之困:不易执行的容错纠错机制
容错纠错机制可能面临着的风险,主要包括过错本身的风险和容错纠错机制的适用风险[8]。在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环节,如若地方相关党政职能部门所采取的行动不够妥当,将很可能使得过错本身的风险转化为实际的危害。就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环节而言,其症结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容错”如何“容”,二是“纠错”怎么“纠”。由于基层干部所承担工作事务的繁杂性、琐碎性,一些失误错误想要泾渭分明地划清责任归属往往并不容易,而容错纠错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具体情节、尺度等方面的争议时,有时也很难找到法规制度文本层面上的明确依据。与此同时,当前部分基层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党政部门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协调不畅、分工不明等问题。这些也限制了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实际作用的发挥。
从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尚不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刀切”式的管理方法仍常常存在于容错纠错机制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许多地方和单位只注重推崇、宣扬所取得的履职成绩,对于出现的失误错误不能做到理性、客观地对待,要么消极回避、掩盖,要么一味抨击、追究。这种简单粗暴的价值考量方式也直接影响到了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的运行,部分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为了规避潜在的维稳压力和舆论风险,尽可能降低对领导班子成员的不利影响,倾向于以“密室政治”的方式对“犯错”的基层干部进行处理,对出现的失误错误积极进行“冷处理”,尽最大可能降低其受关注的程度。即使依法依规启动了容错纠错机制,多数案例也仅在组织内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和通报,仅将少数争议较小、涉及层级较低的案例面向社会公开,缺乏必要的信息公开和流程透明。比如,安康市是目前实践容错纠错机制情况较好的城市之一,从2016年至2018年8月期间,共予以170名干部和4个单位容错措施,但仅面向社会公开了3起正科级及以下层级干部的典型案例[9]。由于部分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价值立场上的片面和狭隘,对于出现失误错误的基层干部也往往带有明显的否定色彩,在给予容错后仍难免会对当事干部的培养和发展有一定负面影响,使得容错纠错机制对基层干部应有的保护、鼓励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正如一些基层干部所反映的,目前许多地方关于容错纠错的各项相关政策多数成了“墙上画大饼”,能看不能“吃”。能否启动容错程序常常取决于部分领导的主观意志,而在“容错纠错”权责归属不够明晰的情况下,多数领导不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待到真正出现失误错误时,“容错纠错”就往往会演变为单纯的“纠错”甚至是更为严厉的问责。同时,也有部分领导将“容错纠错机制”变为了个别人的“小灶”,独断决定“可容”与“不可容”的标准及具体的容错尺度,进而演变为其摆布人事奖惩的“工具”[10]。
(四)舆论应对之困:易遭误读的容错纠错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问题愈发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加之由于基层地理空间和人际空间的相对狭窄,基层干部的“犯错”事件通常都会是颇为敏感的话题,极易在短时间内引起辖区当地的广泛关注,甚至是演变为较为激烈的舆情热点。而随着互联网社交、移动传媒等信息平台的快速发展,许多基层干部在有限范围内的失误错误更常常会发酵为网域内千百万网民聚焦、热议的爆点。因此,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舆论应对能力的不足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容错纠错机制的正常运行,还会对当事基层干部乃至当地相关党政部门本身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使得容错纠错机制自身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和否定。
基层干部“犯错”通常会面临着两个方面的代价:一是受到问责、处分以及相应法律追究的直接代价,二是因声誉、形象受损而对日后个人事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间接代价。对于给予容错的基层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正常运行能够有效地消弭前者,而舆论的应对情况则将极大地影响到后者。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在面对来自社会各界的舆论压力时,如若回应有所不当或者回应不够及时,都有可能使部分好事之徒有隙可乘,借机对容错纠错行为及机制进行误读甚至是歪曲。在负面舆论的影响下,对于予以容错措施的干部,往往难以及时恢复其风评,潜在对于个人发展的负面影响也很难得到彻底消除。因此,容错纠错机制的完整运行流程中理应包括舆论应对环节。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舆论应对工作,公开为予以容错措施的干部进行详细的情况说明,从而回应并消除社会各界对当事干部在原则纪律、工作能力、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质疑和否定。但从各地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这一环节的落实常常是不够到位甚至是缺失的。如黄冈市从2018年至2019年10月期间,共对210名干部予以了容错措施,但仅简单公开了4起案例的大致情况且全部进行了匿名[11]。
三、在基层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有效路径
在基层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其关键在于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单位“党管干部”原则贯彻不力、落实跑偏的问题。“党管干部”原则作为中国共产党最为根本的干部人事管理原则,是"党的领导"理论在干部人事管理领域最为重要的实践,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而作出的科学创造。“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就是坚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一般具体表现为党直接负责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监督、问责等各项事宜,同时肩负着领导各级干部人事管理相关各项工作的权力和责任。通过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充分确保上级党委(党组)的领导地位并督促其科学、规范地履行领导职责,进而对本层级相关党政部门、下级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予以有效的统筹、引导和督促,这是在基层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最根本、最核心的路径。
通过充分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进而推进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的建立与完善,其要点在于各地较高层级的党委(党组)要切实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科学运用任免考核权力,不能随意用权“耍性子”,通过人事奖惩导向以培育下级党委(党组)的主动担当意识。二是要积极承担指导督促责任,不能流于形式“打折扣”,通过上级主导建制以提高基层制度建设能力。三是要规范运用监督问责权力,不能回避问题“和稀泥”,通过上级直接介入以增强基层机制运行能力。四是要勇于行使领导统筹权力,不能明哲保身“装哑巴”,通过上下层级联动以改善舆论应对能力。由此,通过对人事导向、制度建设、机制运行、舆论应对等重点环节的全面有效介入以破除种种阻滞因素,切实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逐步消除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误区、疏通机制建设和运行的阻塞环节、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程度,推动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的建立与完善。
(一)通过人事奖惩导向以培育主动担当意识
容错纠错机制目前尚处在探索完善的过程中,机制在实际运作中难免存在相当程度的风险和压力。在层级制组织结构下,基层党政部门大多处于“两头受气”的境地,上级的问责以及组织成员、服务对象等的举报或投诉都能对其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在各地基层党政部门中,不少工作人员甚至是相当一部分领导班子成员都抱有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工作心态,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畏难、避难的情绪和表现。作为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的建构者和运作者,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的主动担当意识具备与否、强度如何,对于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的建立与完善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而在相当一部分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的主动担当意识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由上级党组织介入直接进行督促和引导便是一种颇为有效地推动其培育担当意识的方式。
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考核方面,上级党的领导机构对下级党的领导干部拥有管辖权,各级党委基本上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任命和监督下一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因此,上级党委(党组)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用和监督时,应对于那些在构建容错纠错机制过程中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的领导干部予以优先的培养、提拔和重用,而对于畏难、避难并且有意搁置、回避容错纠错机制的领导干部,在考察时则应当予以相应的“减分”和必要的问责,从而通过人事奖惩导向有力地激励相关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主动作为并培育其担当意识,倒逼相关部门主动依法依规履行容错纠错职能,进而推动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的构建。
(二)通过上级主导建制以提高制度建设能力
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职能部门的制度建设能力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制度建设之初,科学、合理设计制度的能力;二是在制度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反馈信息调整优化制度的能力。某一级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良好制度建设能力的具备通常需要一个长期培养、建设的过程,短期内很难得到显著的提升。就实际情况而言,一般越高层级的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的建制能力相对越强。因此,相较于组织内部缓慢的自我提升,通过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给予引导、干预或者是直接下达命令指示,进而显著地提高下级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的制度建设能力,其可谓是一条明显的捷径。
容错纠错不应是一个孤立的运行机制,其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的支撑[13]。这就要求制度建设者必须拥有强有力的宏观统筹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建制、行政等相关方面的资源。而较高层级的党委(党组)恰恰具备上述条件,通过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由上级党委(党组)对容错纠错机制进行系统化的设计、建设以及对于后续的调整优化进行直接且持续的指导和监督,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容错纠错制度设计建设的效率,而且通过运用上级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所拥有的丰富建制经验,还将促进基层层面容错纠错机制建设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由上级党委(党组)全面领导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层面的建制工作,还可以有力地克服多部门间协调不畅、分工不明的问题,从而合理配置容错纠错权限,促进多层级跨部门多元主体有效协同[14]。
(三)通过上级直接介入以增强机制运行能力
一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在精心构建的基础上,更需要切实有效地运行。但由于顾虑容错纠错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和压力,当前部分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对其运行是颇为不力的。因而需要通过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由上级党委(党组)对于机制运行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督促,进而发挥党政层级间组织纪律的权威作用。这将有力地克服部分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存在的畏难、避难情绪,减少容错纠错机制在运行过程中的阻力。再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确保相应的监督机制得到有效运行,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在坚守法律底线、纪律红线的前提下,依规大胆容错、坚决纠错,从而推动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有效地运行起来。
基层干部“犯错”后通常会面临着显性的直接代价(即因过失而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和隐性的间接代价(即对于个人日后培养、任用等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而容错纠错机制当前在基层运行所面临的一大难点就在于,即使给予当事干部容错纠错措施后,隐性的间接代价往往也不能得到彻底消除,很难完全做到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影响期已满、表现良好且符合条件的被容错干部。从目前各地实践的情况看,容错机制实施程序一般分为申请、核实、认定、报备共四个环节[15],而隐性代价消除的关键就在于报备环节的科学、合理运行。通过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由作为报备信息的主要接收方和管理方,同时也是基层干部人事管理的高层级负责方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在容错纠错的过程中进行介入,不仅可以直接纠正不当问责(或者责令作出不当问责决定的下级党组织自行予以纠正),及时依规予以当事基层干部容错措施,更可以使隐性代价在组织考核、人事任用等环节都得到有效消除。
(四)通过上下层级联动以提升舆论应对能力
容错纠错机制在建设和运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来自媒体、民众等多方面的舆论压力,部分舆论甚至有着直接影响容错纠错机制实际运行方向的可能,因而客观上要求相关党委(党组)及党政部门具备较强的舆论应对能力。通常而言,党政部门的层级越高,其言论的权威性越高。与之相对应,较低层级的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所掌握的一线信息情报往往更为详实。因此,通过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由较高层级党组织进行科学统筹,可以更好地实现上下级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之间的协调分工和信息共享,借助有效的联动以提升相关各级党政部门的舆论应对能力,积极引导涉事舆论向着客观、理性的方向发展,营造适度宽松的文化及舆论氛围[16],从而为容错纠错机制在基层的构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通过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将能够灵活运用制度优势以充分发挥不同层级党组织所拥有的有利条件。一方面,由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相关党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对于具体容错纠错事件进行处理,同时作为权威的发声方来回应各方的关注和疑问,有力提高面对舆论压力时的应对能力。而在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的公信力遭到质疑的情况下,上级党委(党组)的表态更能够有力地正视听、息谣言、稳秩序。另一方面,由当事基层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为上级提供详细、客观的第一手情报信息和情况说明,使得上级党委(党组)及相关党政部门在应对舆论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从而更为及时且有效地回应、引导各方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