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2021-04-17刘亚平刘朝阳
刘亚平 刘朝阳
摘要:产教深度融合是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的必然选择,剖析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困难,研究产教深度融合的对策,促使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实现产教融合体制的完善,对为社会输出“产销对路”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人才质量与企业“零距离无缝对接”有重要的意义,对政府发挥顶层设计作用,企业未来发展,院校提高办学水平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企业
Research on the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ndustry education integr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LIUYaping1*,LIU Chaoyang2
(1 Electrical engineering faculty of Yellow River Conservancy Technical Institute, Kaifeng, Henan Province, 475004 China;2 Puyang of Branch china Unicom, Puyang, Henan Province, 457300 China)
Abstract:The deep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for the reform of the school running mode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China.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analyze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study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deep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promote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more actively and realiz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integration system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so as to output high-quality skilled talents with "right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for the society and realize the "zero distance and seamless connection" between talent quality and enterprises.It has a very positive role for the government to play the role of top-level desig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school running level of colleges.
Key words: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School enterprise cooperation;Enterprise
职业院校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高技能人才,但是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企业的人才需求存在偏差。为了解决两者的不适应性,为社会主义建设输送更契合的高技能、高素质人才,应该深化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我国的校企合作经历了“工学并举”“半工半读”“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5個阶段。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的根本路径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形式,但也是真正的难点。虽然政府、企业、高职院校三者都做出了努力,但是校企合作仍然处于初级合作层次上,合作效果不理想。因此,不仅要研究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要将其有效性作为重要问题来抓[1-2]。
1.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的区别与联系
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构成了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逻辑主线,二者是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复杂问题的核心,二者常常混为一谈,这导致主导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的是“校热企不热”的校企合作思维,而非产教融合思维。在校企合作思维中,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是教育问题,关键是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产教融合思维被认为是一个经济问题,应考虑这一教育现象后面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其涉及教育制度改革和人力资源整体开发制度的问题[3-4]。
校企合作思维和产教融合思维有本质的区别。校企合作更加关注人才培养的过程和方式,产教融合更加关注的是办学的主体、形式及相关制度的安排,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的关键是理清办学模式与经济模式的内在关联。因此,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前提是理清二者思维的区别,二者的顺序应该是从校企合作到产教融合[5]。
校企合作是学校寻求企业联合办学的教学策略,它大多是学校到企业单向过程。学校为了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人才,与企业联合办学,开展学生去企业实习活动或建立符合企业要求的实训基地。从主体参与程度上来看,校企合作学校是合作的发起方,根据教学需要对企业发起合作需求,处于主动地位,企业常常处于从动。在教学过程中,校企合作一般开展“订单培养”“合作办学”“定向培训”“企业冠名班”等,通常对接的是某个企业,教学标准的制订也局限于某个企业的要求。因此,校企合作具有暂时性和易变性的特点[6-7]。
产教融合具有交融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其以产业发展为先导,以系统培养学生技能为基础,强化实践教育,开展学校和企业合作育人。它是校企合作的高级阶段,是校企双方的深度交融,是双向过程[8-9]。双方都是合作的主导者,是共同发展的共同体。产教融合中学校的教学标准对接的是行业统一性要求,实训强调的是在企业真实环境中实干真做,对学生的实训测评依据企业标准。
2. 产教融合的困境
2.1 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成效性不高
2.1.1缺乏法律保障
虽然我国在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学法》为校企合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填补了法律空白,但是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出台有关的规章制度,使得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立法工作已经落后于实践。在产教融合过程中许多问题,诸如知识产权、违约责任、双方共有财产的处置等问题都缺乏法律规范,使得校企双方靠存在诸多漏洞的签订协议来约束,造成校企合作不规范、不合理。
2.1.2 企业和高职院校利益诉求存在冲突
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过程中,企业、行业、职业院校三者的利益诉求难以实现。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无非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它期望得到量足质优的人才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攻克技术难题。但企业在实践中,多次合作仍无法收获实质性的效果,利益与投资得不到等额的回报。企业从高校得到的服务质量有限,因此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出现“校热企不热”的现象。高职院校期望通过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但这一目标光靠高校无法实现,而且高校不反思能为企业提供什么样的人才和技术,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利润,反而要求企业尽到责任和义务。
2.1.3 行业组织被边缘化
我国的行业组织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它没有实权,权威性不足,社会对其社会职能认知不足,无法担起企业和职业院校对接的重任,也无法起到“行业指导”作用,因此在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的发展中被边缘化,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服务等行业职能。
2.1.4 缺乏第三方评价体系
评价机制是检验产教融合成效的关键依据,评价标准是衡量产教融合的成效的依据。产教融合的监督评估体系应该来自政府、行业、合作主体和社会4个层面。在政府方面虽然不断出台有关产教融合相关的政策不断颁布,但缺乏与之配套的保障政策,因此政策约束力不强。没有强有力法律的约束,小区合作过程出现流于表象、形式化,无法实现真正的产教融合,深入合作。
2.2 产教融合执行力待加强
2.2.1 政府管理待加强,产教融合不深入
从校企合作到产教融合,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推动发展,检验期望目标是否达到的唯一标准就是实践。但在政策的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执行力不够,政策落实的措施不充分等问题,同时政策本身也存在可操作性和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因此国家颁布的政策很难取得实效,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中央政府在宏观层面上对产教融合进行原则上的指导,但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文化结构发展不均衡,中央政府无法按照各地区情况对主体责任划分、利益分配、执行方法等具体事务逐一涉及。这时地方政府应该发挥其制度建设、协调管理、监督评价等职能,但有些地方政府“懒政”“不作为”,导致该地方产教融合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政策细则和操作规范。第二,政策的权威性不足。政策宏观上强调,监督检查,实则“权威性”不足,约束性不强。第三,企业的可操作性不强,政策落实缺乏精准的依据。例如,如何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进行表彰,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影响力如何评价等。
2.2.2 校企执行力待加强。
诸多因素的影响,产教融合在执行的过程中效果不理想。第一,“双师型”教师要求有企业经历,高职教师需要不断下企业锻炼,了解行业发展动态,企业的人才需求。但是院校招聘教师的时候,仍然偏向于博士等高学历人才,弱化企业经历。另外,职业院校教师下企业锻炼流于形式,表面式执行,实则没有真正深入到企业。第二,校企断章取义式执行政策。将校企联合“订单式”培养,“学徒制”培养变成“职介所”“劳务中介”,恶化校企合作环境。第三,产教融合的执行只停留在宣传报道、表面文章,无实质性有效进行。有的甚至歪曲政策精神,企业支付学生低于员工的少量报酬,让与学生从事所需专业无关的流水线工作,甚至有的涉及非法出卖学生廉价劳动力等。这些表面上打着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旗号,实则挂羊头卖狗肉,严重损害了国家政策的权威性。
3产教融合建议与对策
3.1 高职院校方面
3.1.1 校企共建高校实践教学体系
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体系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应共建实践教学体系。校企合作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满足社会对学校“产销对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期盼。校企合作要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应该做到以下8个方面:共同制订招生方案,企业全程参与招生过程、校企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和教学资源开发,共建和加强师资队伍、共建实训基地、共同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参加学生测评、共同促进学生就业、共同关注学生职业发展。
3.1.2 优选合作企业
高职院校与行业统一性标准对接,结合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优选合作企业。高职院校选择能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就业岗位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技术性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等合作。产教融合应能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注重选择优质企业,实现教育与企业联动发展。
3.1.3 校企资源共享,推进校企“双赢”
高职院校主动引导企业将技术、经验、管理等参与人才培养,积极促进校企在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文化创新等方面共同努力。高职院校发挥科研能力强、创新力强、人力资源丰富等优势,和企业攻克技术难题,开发技术项目,共同促进技术的应用与成果转化。学校组织企业员工培训,校企共享实训场地设备等,企业提供顶岗实习岗位,就业岗位等,校企共享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实现校企“共赢”,协调发展。
3.2 政府方面
3.2.1 政府统筹指导,健全法律体系
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显然已经无法解决现有的职业教育发展的新问题、新情况,显然该法已不适应现在的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结合现实需要进行修订。河南省于2021年6月印发的《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进技能社会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推进校企“双元”育人。该《意见》中规定要打造产教融合发展平台、完善校企合作激励政策、加快推进产业学院建设。企业可以根据校企合作办学成本获得合理回报,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该《意见》的出台是促进了河南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是职业教育在产教融合道路上有益的探索。尽管河南省政府在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进技能社会建设上做了有益的尝试,但是全国范围内关于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完整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政府应该统筹指导,健全法律体系。立法内容要健全、细致、量化,实用性和有效性要强。要明确行业、企业、院校、教师、学生五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到主体行为规范、相关法律衔接。总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应该科学、内容整细致、层次合理,有效性要高。
3.2.2 建立税收优惠,经费保障,成本补偿机制
经费保障机制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顺利进行的有持续运行的不竭动力。政府制定经费支持的相关政策,设立专项资金,并将经费保障机制落到实处。借鉴普遍国际经验,社会多元投入职业教育,政府吸引社会闲置资本投入到职业教育,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汲取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为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政府针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除了表彰以外,采取减税的优惠政策,改善“校热企不热”现状。为改善企业利益与投资得不到等额的回报的问题,政府还可以采取补贴、购买、有效補偿的措施。实习过程中产生的耗材、劳务费等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企业补贴。政府可以购买一部分实习过程需要的设备、对企业进行有效补偿,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减少企业负担。
3.3 企业方面
3.3.1 企业调整理念,校企互利共赢
企业是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最终执行者和受益者,虽然有较大的投资风险,但也应该以企业未来发展为最终目标,高职院校是企业人力资源储备库,是企业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校企在培养、考核、资源等方面全方位深度合作,这必是双方资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
人力资源是企业发展的战略需要。除了技术竞争、资本竞争,企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力资源的竞争。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具备实力的企业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资,甚至创办企业大学。单纯为了短期经济利益的教育行为虽然见效快,但是无法涉及宣传、营销、管理、研发、设计等多专业的人才培养,也忽略了一线技术工人的人才培养。虽然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回报周期长,见效慢,短期内经济利益得不到回报,但是企业应该将眼光放长远,考虑到校企合作所带来的员工忠诚、人员结构稳定,社会认同等无形效益。
企业应勇担社会责任,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产业发展的关系最直接,这决定了企业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的必要性。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维护和兼顾社会福利。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企业还可收获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社会的认可。
3.3.2 全程参与教学质量的评价与验收
职业院校是企业的人才储配库。校企共同培养人才,从人才的选拔直到验收企业可以全程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企业选派人员担任评价人员,参与评价标准的制订和评价结果的分析。企业还可以对高职院校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生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环节的设置、实训时长的安排等评价。企业与院校随时沟通,及时查找不足,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3.4 行业方面
3.4.1 充分发挥行业带头作用
行业组织熟悉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主动吸纳职业院校教师、企业高管参与行业组织活动,组织构建行业、企业、院校信息立交桥,吸引更多的院校、企业加入校企合作、行校合作、行企合作中来。行业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帮扶中、小、微企业组建校企特色班。
3.4.2 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
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协调组织作用,协助建立产教融合第三方评价机制并参与监督执行。行业组织作为政府与企业的纽带,有义务政府分忧,为企业铺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负责,为促进产教融合献策出力。作为第三方行使监督评价的权利,规范合作主体行为,确保“产销对路”,人才培养实现“零距离对接”,早日实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4 结语
产教融合是输出“产销对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是提升高职院校办学水平的必然选择,企业发展、社会发展、学生自身的需要。本文针对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困境,从高职院校、政府、企业和行业多个方面提出建议与对策,旨在为职业院校建设添砖加瓦,积极推进产教融合的实践。
参考文献
[1] 吴健.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成就、问题及改革路径:基于十九大报告的解读[J].高等职业教育探索,2019(1):55-62.
[2] 罗汝珍.“智造”需求导向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创新[J].现代教育管理,2019(3):86-90.
[3] 郝天聪,石伟平.从松散联结到实体嵌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困境及其突破[J].教育研究,2019,40(7):102-110.
[4] 谢印成,马建富,沈瑞艳,等.技能大赛视角下“三才”校企协同培育策略研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9,39(30):28-30.
[5] 陈星.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动力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7.
[6] 彭梦娇.应用型本科高校产教融合的研究-以重庆科技学院为例[D].重庆:重庆师范大学,2016.
[7] 张娴.基于产教融合、校企共建“网络安全训练平台”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J].科技风,2021(35):40-13.
[8] 舒凯征,冯浩,吴彦乐.行业特色地方高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体系构建的探索——以景德镇陶瓷大学为例[J].中国轻工教育,2021,24(5):67-71.
[9] 顾哲宇.产教融合背景下,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改革思考[J].科技风,2021(35):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