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
2021-04-15谭波赵智
谭波,赵智
(1.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2.河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在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被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其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和内涵的丰富性成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立意高远、逻辑清晰,为新时代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脉络中,依宪治国理念发挥着统领性的作用。
“依宪治国”的概念自1996年被学术界首次提出以来,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2004年,“依宪治国”被我国作为一项治国纲领正式确认并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1]从此,依宪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在各种会议上对依宪治国作出极其重要的阐释和概括,这些重要的论述不仅丰富了依宪治国的内涵深度,直接推动着依宪治国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显著成果,也使得依宪治国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要点。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加深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的探讨和研究,也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的发展阶段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的形成过程并不是一个个独立的片段,而是在实践和理论上均呈现出内在的连续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前期积累阶段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强调依照宪法来治国理政的理念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并且这种实践特点依托于习近平丰富的从政经历,并具有连贯性。1994年,时任福州市委书记的习近平就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制定相应的改革措施[2]。这一时期,他已经注意到改革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并且明确了改革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2002年,时任浙江省代省长的习近平在《浙江日报》上发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一文。在该文中,习近平立足浙江省的法治实践,对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也作了论述。他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省,首要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治省”[3]。2005年,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习近平已经注意到宪法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联系,明确提出“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4]。2006年4月26日,在习近平主持召开的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所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中,将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作为坚持法治统一的前提。他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其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5]。随后,他又提出,“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6]。上述的这些重要论述,体现出习近平在地方任职时就已经开始探索如何依据宪法来提高治理实践水平,为日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积累了宝贵的地方经验。
(二)完善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国家层面对依宪治国作出了许多重要论述,不断丰富和完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的系统内涵。
一方面,为依宪治国注入新的理念。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出席在首都举办的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并发表讲话(以下简称“12·4”讲话)。在讲话中,他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7]。这与之前“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8]的提法已有不同,从“要”到“是”的转变,不仅是一字之差,还反映出要将依宪治国从一种理想价值追求转变为客观真实状态[9]。
另一方面,明晰依宪治国的角色定位。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处于什么样的角色,是关系到依宪治国能否全面实施的基本前提。在“12·4”讲话中,习近平立足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年来的社会实践,深入系统论证了宪法在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着重论述了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推进人权事业发展中所发挥的无可替代的作用,并再次明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三)成型阶段
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的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宪法”一词成为高频词语,一共出现了38次之多,体现出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核心地位,并且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10]确立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纲领,代表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理念的成型。
这一时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理念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着重发挥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统筹全局的作用。习近平提出,“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11]。基于此,依宪治国要从理论层面向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方向转换。《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12]。这些理论要点,都在随后的国家政治生活中以各种形式转化成为法治实践的制度保障。
(四)纵深发展阶段
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全党的行动指南。全面依法治国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再次明确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因此,这一时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围绕这个总目标继续向法治实践中的纵深方向发展。
一方面,积极将依宪治国理念和实践发展成果以根本法的形式予以宣告。习近平提出宪法修改的目的在于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13]。2018年3月11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的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正案中,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诸多实践成果予以吸收。如在序言中加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十七条加入“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等。上述举措,丰富了《宪法》的内涵,彰显出我国《宪法》的时代性,从而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作用。
另一方面,注重发挥制度优势保障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14]。这一制度为保障宪法实施提供了显著的制度优势。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发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通过“依宪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宪法实施”的形式,不断推动着全面依法治国持续向前。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的价值取向
(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处理好党和法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是关系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能否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党和法的关系首先应该是党和宪法之间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依宪治国的根本前提,是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稳步向前的根本遵循。回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过程,会发现坚持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谈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时曾说:“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5]因此,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主心骨”的作用。质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所取得的伟大成果,正是因为将党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始终如一地坚持。正如习近平所指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16]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必不可缺的一环。习近平还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17]。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道路上,坚持党的领导无疑是确保依宪治国的根本保障。
第二,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生命,依宪治国要保障宪法的全面实施。习近平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18]因此,在宪法执行过程中,党应当带头执行,这也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应有之义。
第三,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中,党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这一点在习近平刚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不久就已经被明确,他在“12·4”讲话中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19]这表明习近平对“党在宪法中活动”的重要性有着清楚的认识,并且多次在各种重要会议上反复提及。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一切为了人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政治定位和宪法定位,决定了一切国家权力和国家机构的人民性[20]。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2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人民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从根本法上明确了我国权力所属的主体。习近平在谈到人民主体地位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22]这段话明确了人民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主体角色。
第二,保障人民民主,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习近平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3]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依照宪法规定,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在全面实施宪法过程中,要重点保障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不断通过各种形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拓宽人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
第三,巩固民主监督。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各种监督权,因此,巩固人民的民主监督,是在本质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表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的重要体现。
(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一切从实践出发意味着要把全面依法治国建立在广阔的中国法治“土壤”之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鲜明的时代特征,反映出其发展史与中国法治实践的发展史密切相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一切从实际出发,要求依宪治国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确认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道路方向的发展有着根本性的作用。习近平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24]上述论述,显示出扎根中国实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这一理念确立的基础。也正是因为扎根中国实际,依宪治国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才取得了一个个制度性成果。
另一方面,一切从实际出发,意味着依宪治国要积极吸收国外优秀法治成果。宪法是人类的伟大发明,传递着各种文明和地域之间的普遍共识。宪法中所表现出的核心价值对于有志于建设法治事业的国家和民族都有借鉴意义。对于这一点,习近平表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25]这一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的发展中有着明显的体现,如通过借鉴国外的宪法监督机制,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合宪性审查机制①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年我国《宪法》修改时,宪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将“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的显著特征
(一)巩固宪法的“根本性”
宪法“根本性”的属性回答了为什么我们党和人民选择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问题。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集中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最高共识。我国《宪法》序言部分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理念不仅对宪法的这一“根本性”属性有着深刻的认识,而且不断巩固这一属性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在“12·4”讲话中,习近平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6]2016年他对“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作出指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27]2018年1月,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上,习近平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形式。”[28]2018年2月24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29]
上述习近平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描述,经历了“总章程—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的最高形式—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的过程。这些描述不仅仅是表面用词的不同,实质上体现出宪法“根本法”的属性在我国法治实践中不断地巩固和提高。
(二)树立宪法的“权威性”
宪法的“权威性”是宪法“根本性”的直接体现。宪法的“权威性”来自国家共同体内每一个成员真诚的宪法信仰。作为主宰人类社会生活和控制人际关系的全部动力之一[30],信仰的力量对推动依宪治国的全面实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宪法》序言部分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维护宪法权威,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不断将树立宪法的“权威性”作为一项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抓手来布局。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树立宪法的“权威性”重点是要让宪法走进“千家万户”,将宪法的精神播撒在中华大地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紧紧抓住这个重点,作出了许多重要的论述。他在“12·4”讲话中强调,“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31]。另外,他还强调:“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32]
其次,培养宪法权威要从青少年抓起。青年是国家的希望,是法治建设的未来。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33]
最后,建立有效制度,树立宪法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设立了“国家宪法日”和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树立宪法权威。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日的设立对提高公众的宪法观念和宪法认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针对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习近平在对《决定》所作出的说明中强调,“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34]。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8年3月17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面对宪法进行庄严宣誓。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树立了宪法权威,为宪法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三)宪法实施的“全面性”
宪法实施是从“纸面宪法”向“活的宪法”转化的关键,宪法实施是宪法的生命。宪法的“根本性”决定了宪法实施的动力,而宪法的“权威性”又仰赖于宪法的实施。习近平在“12·4”讲话中提出:“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35]全面实施宪法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的又一显著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多方协同,齐头并进。习近平提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36]目前在立法领域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法治实施、监督、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这五个方面的协同推进将保证宪法有效实施。
另一方面,把握重点,突出核心。善于抓住主要问题的主要矛盾,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在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的道路上,完善宪法监督无疑就是这个问题的核心。习近平强调:“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37]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是推动全面实施宪法的关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建立,为后续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推进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的维度分析
(一)立法维度
宪法与立法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宪法是立法的根本遵循,即一切立法均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而立法又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因此,从立法维度可以更为直观地发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的展开。依宪治国与立法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依宪治国要求依宪立法。习近平在谈到立法与宪法的关系时强调,“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38]。为我国立法原则树立了目标。立法符合宪法精神是立法合宪性的体现。一方面,立法权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精神相违背。
第二,宪法原则是科学立法的指导。科学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需要在宪法原则下具体展开。习近平强调:“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39]而实现科学立法的前提就是要遵循宪法原则。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规定“由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条文共30多处,涉及国家机构、民事、刑事等诸多方面[40],因此,在进行立法时,符合宪法文本中这些立法原则的规定,是立法科学性的体现。
第三,宪法是维持法秩序统一的标准。宪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是解决法秩序内部冲突和维持法秩序统一的标准。当下,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这并不代表立法机关立法使命的完成。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自身的稳定性和保守性,法律体系必定会与实践的发展相脱节,从而会在法律和实践中产生一种逐渐扩大的张力。因此,做好立法的修改、解释和废除工作也就自然是立法领域的重点。习近平强调:“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41],“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42]。但是在立法修改和废除中,为了防止法律体系内部出现冲突,出现下位法超越上位法的现象,抑或出现冲突后没有一个冲突解决机制,就需要发挥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作用。
(二)执法维度
宪法不仅是立法的基础,同时也是指导执法的原则。随着近代宪法中基本人权的性质向现代宪法的转向,政府的职能也由“消极行政”转变为“积极行政”,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行政权的急剧扩张。行政权要在提高工作效率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产生价值徘徊。因此,如何处理执法过程中的这项价值选择也成为迈向法治国家的一道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在执法方面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通过规范执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因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将这一宪法核心价值贯穿在执法的整个过程中。习近平强调,“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43]。在谈到法治政府建设时,他还强调,“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44]。规范执法本身就蕴含着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是近代立宪主义的产物。而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则是要求执法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对待相关人员,不得歧视弱势群体,不得考虑其他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从而保持以公民的权益为核心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统一性[45]。
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主体首先要守法。习近平指出:“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46]这就要求执法工作人员本身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培养宪法思维,善于利用宪法指导执法。
(三)司法维度
司法工作一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持续推进实施的重要领域。司法是否公正是判断依宪治国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衡量标准。习近平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47]因此,保持司法公信力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在司法领域的主要任务和追求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需要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遵守宪法,使司法符合宪法要求,以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概括起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司法权的行使应当遵守宪法。从权力来源来说,司法权来源于宪法。我国《宪法》赋予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力。因此,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遵守宪法中的原则和精神是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法原则。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习近平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48]“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49]
(四)守法维度
守法是宪法权威的直接反映,是从“良法”到“善治”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发展的基础。守法首先是遵守宪法,要求共同体成员对宪法要有普遍遵守的意识。在守法维度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第一,党员干部首先要遵守宪法。要在全国营造积极遵守宪法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首先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治国先治吏,重视吏治是自古以来的传统,在我国古代,自唐朝建立“三省六部制”以来,六部制度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袭,直至辛亥革命而结束。在其所存在的一千多年间,六部的次序时有略动,但不变的是吏部排在六部之首[50]。由此可见重视吏治之重要。习近平在谈到领导干部守法时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51],“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52]。
第二,在全社会普遍展开宪法宣传教育,促进全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应该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就可以感受到宪法规范的存在。习近平强调,“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53],“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54]。
五、推进实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实现的具体路径
依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我国社会发展作出的规划,从2020年到2035年,我国将处于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无疑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代化。为了确保到2035年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这一目标能够如期实现,需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为指引,持续推进依宪治国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完整实施。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中规定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历史证明,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习近平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55]坚持依宪治国,发挥宪法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中的指引作用,需要完善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地位。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健全人大代表制度的运行程序。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健全人大代表制度的运行程序是正常发挥人大制度功能的前提[56]。首先,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加大对人大代表在选举过程中的监督,防止选举舞弊现象的发生,使真正代表民意的候选人可以当选。其次,要加大对人大代表的日常培训,使人大代表熟悉人大的工作流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最后,应当完善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方式。从目前的实践来看,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方式还不够完善,缺少人大代表向选民汇报工作的制度性保障。因此,选民无法完全行使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另一方面,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习近平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57]。新时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关键是要处理好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每一个国家机关内部,其决策体制无论是集体负责制抑或首长个人负责制,都应当贯彻实施民主集中制原则。行政机关虽然是首长负责制,但是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严格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进行讨论,力求使每一项决策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二)加强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关键,同时也是衡量宪法实施程度的标准。《决定》中对宪法实施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58]习近平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59]。这对宪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代要持续推进宪法监督,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推进。
一方面,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在目前我国宪制背景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一切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以全国人大为例,我国《宪法》赋予其的职权可以概括为有关宪法的权力、立法方面的权力、人事方面的权力、监督方面的权力、决定重大国家事务方面的权力和其他方面的权力[60]。其中,发挥全国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新时代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传统上全国人大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询问、质询和罢免等较为宏观的方式。但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扩大监督方式,逐渐从宏观监督走向具体监督,由一般监督走向个案监督。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尤其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主动行使监督职能,从而确保监督权的有效发挥。
另一方面,加大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①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享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与申诉的权利。新时代的依宪治国中,应当加强保障公民积极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建设,健全检举控告申诉机制,确保公民可以畅通无阻地行使监督权,建立公民监督反馈机制,有关机关对于公民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当及时反馈。严格禁止任何人对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报复和压制。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61]
(三)积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合宪性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62]。合宪性审查对于保障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保证宪法秩序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63]2018年我国《宪法》修改时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将“推进合宪性审查”作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此,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不再只是学术界的一种努力,而成为一项宪法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坚持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既可以通过事前审查的方式杜绝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也可以通过事后审查的方式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法律文件可能违反宪法的情况进行审查,从而有效保证法秩序的统一。
第二,逐步扩大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目前,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司法解释。这其中没有包括对党内法规的审查,因此,可以尝试将党内法规纳入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组成部分,党规与国法同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宪制与法治的重要特色[64]。虽然关于党内法规的性质尚有争论,但是鉴于党的全面领导地位,党内法规应当符合宪法已经成为一项共识[65]。基于此,将党内法规纳入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也就有了现实性基础。与此同时,将党内法规纳入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不仅不会有损党的权威,反而有利于党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改进执政方式,为确保依宪治国目标的成功实现而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将合宪性审查制度具体化。合宪性审查制度具体化有利于促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积极履行此权力。目前我国尚未有真正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一大原因就是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功能,亟须将合宪性审查的原则、方式、效力等进行具体化,以求合宪性审查在依宪治国实践中真正发挥“保驾护航”之作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应时代需求而产生,与时代共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对于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全面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百年目标都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习近平关于依宪治国的重要论述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的核心,表明习近平对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地位有着特殊的认识。应该看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历史积累成果不是割裂开的,它是在继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上,在持续推进、勇于创新中所形成的。这一理论要义既来源于中国依法治国的法治实践,又必将在未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实践中发挥出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