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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并超越西式民主

2021-04-15贾可卿

东方论坛 2021年4期
关键词:民主权力国家

贾可卿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

西方民主思想于清末传入中国,被作为中国实现富国强兵的利器而为维新派最先推崇。在中国近代以来的革命洪流中,西式民主理念几经颠簸沉浮。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社会文化氛围。西方的民主思想也找到若干受众群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导下的社会思想谱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在今天仍有着一定的社会影响。对于这一思想系别,我们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武器,进行系统地、辩证地分析,既要看到其历史进步性和现实意义所在,又要对其内在缺陷保持清醒的认识。

一、西式民主的历史进步性

(一)选举民主

在不危及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给予民众以一定的选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和自由。在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用议会制或总统制的民主共和制代替了专制君主制,用选举制代替了等级制和世袭制。经过长期发展,这种选举民主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包括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秘密选举在内的基本规则。

现代西方国家对于选举民主的安排,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选择政治精英。在君主专制体系中,掌握权力、制定政策的政治精英的挑选完全局限于君主的个人喜好,对于国家治理而言非常不可靠。在现代政治体系中,政治精英是由全体公民通过一系列程序化的遴选机制选举产生的,其可靠性大大增加。第二,监督政治权力。在民主政治体制下,如果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违背了民主政治的宗旨和规则,侵害了公民合法利益,公民就可以通过罢免、选举等手段对其进行更换。为了能够获得选民的支持,政府官员必然要迎合选民要求,调整自己的政策和行为。由此来看,选举能够对政府官员的政治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正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了民主选举的进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才没有将暴力革命的思想绝对化,而是提出了和平胜利的某种可能。马克思在1872年讲到:“我们从来没有断言,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到处都应该采取同样的手段。我们知道,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制度、风俗和传统;我们也不否认,有些国家,像美国、英国,……也许还可加上荷兰,——工人可能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79页。晚年的恩格斯说得更清楚:“可以设想,在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只要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够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里,旧社会可能和平地长入新社会,比如在法国和美国那样的民主共和国,在英国那样的君主国”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73页。。可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发展对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解放是有利的,因而对于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发展是乐见其成的。

西方民主选举是契约政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现代政府权力合法性的来源。没有一定的契约程序,没有人民的委托授权,政府拥有并行使的任何权力都是非法的。通过暴力强制可能产生权力,但不能产生合法的权力。在几乎所有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选举统治者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最基本形式和权力交接的唯一合法手段,是政治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础。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必须坚决摈弃那种盲目照搬、套用西方选举民主的做法,避免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动荡,同时也要认识到,西方国家的选举民主对后发展国家的政治现代化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不应全盘否定。特别是当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人们的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社会公正意识和民主政治意识就会提高,这必然要求把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上日程,让人民群众在民主实践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社会的发展进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协调并进。经济的增长是社会进步的基础,通常会首先展开,但不可能长期单兵突进。否则,整个社会系统就会变得畸形,经济的发展也必然难以为继。

(二)法律治政

法治与人治是相对而言的,所有的法最终都要由人来执行,但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不容模糊。法治要求任何人都要以既有的客观法律规范为根本行为规则,而人治则要求任何人都要以统治者的主观偏好为行为规则。在法治框架下,所有社会成员都须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不存在任何凌驾于社会之上、不受制约的个人或机构。所谓自由,总是拘限于法律框架之内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③[法]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4页。

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进程看,这种法治模式是具有历史进步性的。首先,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强调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法治体系能够为民主政体提供解毒剂。纯粹以表决数量取胜的古典民主失败的病源在于:多数未必代表真理。如果教条地遵守多数原则,没有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使民主国家的权力超出了应有的界限,便可能形成多数的暴政、腐败和谬误,使少数人的正当利益甚至所有人的长远和整体利益受到侵害。民主的要义在于“由民决政”,法治的要义在于“依法治国”。在没有法治的情况下也可以推行民主裁决,但没有法治限定边界的多数决定可能是残缺和危险的。其次,法治通过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保护,促进了西方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市场经济和契约精神是同根的,其中所体现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原则正是法治所应具有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当然,人们强调法治对于市场契约精神的保护,并非是出于相信市场本身对于社会秩序形成的决定性作用。恰恰相反,法治主义者正是看到了市场自发性的局限,才主张依靠政府以立法形式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规制,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再次,法治主义有助于人们对某种社会行为及其后果形成清晰的预期,消除在法治缺乏状态下的恐惧心态和不安全感。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对社会的有益影响很大程度上在于它通过保护其国家成员的生命、财产、家庭关系等,创设了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和安全领域。“它对那些受本性驱使而去追求统治他人的专制权力的人加以约束,不让他们进行人身的或社会的冒险活动。通过稳定某些基本行为,法律帮助人们从不断关注较低层次的问题中摆脱出来,并帮助人们将精力集中在较高层次的文明任务的履行上,因为对低层次问题的关注往往会妨碍人们适当履行那些较高层次的职能”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94页。。

作为现代社会治理基础的法律从表面上看是由政府制定的行为规范,但根本上则是公民契约的产物。它表达了社会成员共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是公民自愿遵守并互相监督的共同规则。人们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受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任何被法律禁止或缺乏法律授权的行为都会被裁定为非法行为。现代的国家权力也不再如传统社会的统治者那样可以为所欲为、支配一切,而是必须奉法律为权威,成为被法律所支配的力量。由于私有财产关系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束缚,西方国家的法治现实远非一些法学理论家想象的那样完满。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适当借鉴世界法治主义思想和制度设计的合理成分,有助于实现符合本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法治治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服务。

(三)分权制衡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而对权力进行限制的基本方式就是分权与制衡。17—18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分立并制约,开创了分权思想的先河。洛克论述到:“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②[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89页。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鸿进一步明确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反对将上述三种权力掌握在同一个机关或个别人手中。因为“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第157页。。“三权”既分立又制衡才能使国家权力协调运行,才能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不法侵害。继洛克、孟德斯鸿之后,汉密尔顿、杰斐逊等美国的开国者和宪政学家们对分权制衡学说的实际应用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三权分立的制衡模式有着重要的理论贡献和实践价值:其一,分权制衡原则的实施,使权力主体相对分散、相对独立、相互约束,防止了权力集中于某一集团甚至个人。这有利于西方统治阶级内部各个利益集团、政党派别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利益矛盾的缓解。其二,分权制衡原则的实施,使权力的行使和运转严格遵循一整套精心设计的法律规章制度,减少了各种人为的主观性、偶然性因素对权力运行的影响,保证了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其三,西方分权制衡原则的实施,使权力执掌者受到了一整套规章制度的强制约束,减少了权力因执掌者个人因素而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了发生大规模的、普遍的权力腐败现象。当然,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分权制衡制度也是利弊并存的。西方国家的权力腐败现象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根除,各政党和权力机关之间互相争斗掣肘的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权力制衡的困境和弊端,托克维尔和达尔等理论家跳出了在政治权力系统内部寻求制衡的思路,转而寻求新的社会力量的加入,实现以公民权利制约政治权力。其中,新闻媒体的作用最受看重,甚至成为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只有从体制内和体制外两个层面实施对权力的控制,构建一种多元复合的制衡模式,才能更有效地将易于腐败的权力关在笼子里。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具有历史的、阶级的、民族的局限性,但分权制衡的思路本身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人类进步思想的结晶,对于解决人类面对的共同问题具有积极效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借鉴这一方法策略的可取之处,以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使权力不能不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二、西式民主的局限性

(一)金钱限制

西方国家的民主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其局限性、虚伪性确是根深蒂固的。如果深入考察和剖析西方民主运行的全部过程,就会发现其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充斥着金钱的影子。比如,选举前的资格准入是民主过程的第一步。虽然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居住年限的公民均享有被选举权,但无论是参加总统举还是议员选举,都要首先交纳一笔竞选保证金。如果公民在选举中所获选票达到了一定比例,政府可将之发还;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支持率,这笔钱就会被没收。这一规定是为了排除一些人对于竞选的娱乐性参与,避免竞选人过多造成的高额成本,但很显然,这种制度也将大多数普通公民挡在竞选的大门之外。此外,由于选举过程很长,集会、广告等选举开销巨大,这足以拖垮那些财力有限的小型政党,从而保证选举过程完全操控在大金融寡头及其代理人手中。可见,在西方所标榜的自由平等的民主政治选举背后,金钱始终在悄无声息地发挥着屏蔽的作用,绝大多数缺乏经费支持的个人和团体只能成为富豪政治的看客。

在选举之后的政府人事组成方面,金钱政治的特征也是显露无疑。政府绝大多数重要职务的就任者,都是那些在竞选中慷慨解囊的大财团和各路金主。从美国建国之初到现在,绝大多数占据高层政治职位的人来自占人口百分之五左右的富人家庭。即使是推崇所谓平民主义的美国国会,实际上也是富人组成的国会,体现着富人的统治意志和利益取向。这些立法机构的成员是由政党选出的,而政党的大部分经费即便不是私人资本家提供的,也通常在很多方面受到大资本家的影响。资本的目的是追求利润。这些大资本、大企业对政治家的资助不是出于公心和无私奉献的,而总是要试图通过介入和控制政治,干预国家的政策趋向,获取相应的物质利益和经济回报。实际情况也是如此,竞选者一旦当选,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给捐款者以倾斜性回报——特别是在这种政策倾斜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此,对于捐款资助选举的大财团来说,选举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投资的过程。

20世纪中叶,美国社会开始广为流传这样一句话:金钱是政治的母乳。这是由西方社会制度的局限性决定的。美国众议院前议长奥尼尔说:“任何一个竞选都包括四个方面:候选人,候选人的观点,竞选组织以及竞选用的钱。没有钱,你干脆就不要想其他三个方面。”①Gary Jacobson, Money in Congressional Election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p.33.无论如何加强监管,也难以根治资本主义制度的这个顽症。西方民众也越来越认识到,所谓民主的权力与自由,只不过是在事先设定好的资本统治集团内部的不同代理人之间进行选择而已。由于金钱对权力的侵蚀,权力制衡衍生为各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谈判机制,为民主外衣下的制度性腐败铺设了温床。虽然西方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对金钱的作用进行限制,没有完全阻塞普通民众在社会阶层中上升的通道,但也只能是或多或少地削弱金钱对民主的不良影响,而没有办法彻底消除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黑金政治。

(二)党派权斗

在一段时期,西方民主制度被很多人认为是最为合理合法、能够产生符合民意的杰出领导者、能够保持社会平衡稳定的终极的政治制度。但事实远非如此美好。西方民主在实际运行中,往往会演化为权力的争斗乃至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分裂。

竞争性选举使西方民主沦为一种斗争民主。资产阶级虽然总体上有着共同的利益,但这仅限于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关系而言。在资产阶级内部,由于不同财团、不同企业之间存在着竞争,因而也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西方国家的各个政党作为特定利益群体的代表,它们的目的是赢得选举的胜利并维护自己所代表的集团的利益,而并不真正关心全体人民的总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不关心提升经济竞争力、保护生态环境等国家长远利益。为选举而展开的斗争多数时候只是表现在参选者之间,表现在竞选话语上,但有时也会达到十分严重的地步。各派势力为了竞选取胜,势必会拉拢一部分选民攻击对手,在一些地方造成族群分裂和对立,使社会矛盾极端化,以至出现大规模的群体暴力事件。越是在多元化的社会,选举中的矛盾就越突出,因为选举的结果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需求,很难达到最大公约数。

这种权力争斗不仅发生在选举期间,还始终存在于政府运转期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不同政党之间经常摩擦、扯皮,使牵制变成了别有用心的掣肘。由于各方均享有制约对方的权力,任何一个机构都有可能遭到其他机构的反对,致使政府工作程序繁多、行动迟缓、处理事务不力,效率低下也就难以避免。看起来,分权制衡的理论和实践发生了极大的反差,西方的民主制度似乎从一种旨在防止当政者集中过多权力的制度变成一个谁也无法集中足够权力作出重要决定的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西式民主不时陷入政治机器瘫痪的制度困境,影响到国家政治生活的安定。2014年,美国总统在国情咨文中对美国民主机制进行评判时表示:当争论达到阻止民主的最基本功能的发挥,彼此的分歧迫使政府关门、威胁美国信仰和声誉的程度时,就说明这种做法有问题。①新华社:《2013年美国的人权纪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http://www.scio.gov.cn/ztk/dtzt/2015/33015/33019/Document/1439076/1439076_1.htm.实际上,近些年来,西方民主政治已经出现了有利于行政机构的变化,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保持均衡的状态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这种情形之所以出现,正是由于西方国家试图通过权力适度集中统一,减少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的争斗,以更加有效地维护资产阶级的长期利益。

(三)难以普世

一些西方国家把自己的政治制度当作是一种可以普世的制度,甚至是唯一正确合理的制度,向西方以外的其他国家推销。然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衡量西方民主是否具有普世性的根本依据。从西方国家推销其民主模式的现实来看,其所谓的普世性显然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许多时候,西方国家的目的或许是为了传播一种民主理念与制度,但实际上种下的却是分裂、冲突与战争的种子。在那些效仿西式选举的国家和地区,选举的好处没有看到,选举式民主的弊端却被放大了许多倍。从拉美到东欧,被西方民主浪潮席卷的地方,民主并未给人们带来经济繁荣和有效的政府管理。相反,许多国家都水土不服,走上了内乱和分裂的道路。其国内各派政党和政客为了当选不择手段、互相打击,族群争斗已成为常态,政府也成了不负责任的政党私器,无数民众不得不承受西式民主所带来的民不聊生的代价和灾难性后果。

西方宪政民主之所以不能普世,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各国历史传统和文化特点的差异。西方国家虽然普遍实行所谓的民主制度,但由于历史、文化的不同,其具体民主模式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以同为英语国家的英美为例,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美国则实行总统共和制;英国政体奉行议会主权原则,美国政体的理论基础则是三权分立。同为英语国家的英美尚且如此,西方国家与其他非西方国家之间的政治价值差别就更大了。其次,西方民主无法普世的原因还在于各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民主制度的形成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移植型的,一种是内生型的。西方国家的民主模式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自然形成的,民主模式与社会经济的要求相辅相成。与西方国家不同,非西方国家的民主则是移植型发展模式。这种类型的民主实践试图将西方民主模式照搬过来,但经济发展程度却无法照搬。这些非西方国家的人民往往生活贫困、识字率低、农村人口多、中产阶级弱小,还有宗教、民族、意识形态纷争等等。现代普选式民主的运行需要充足的物质财富、较高的公民素质作基础。没有这一基础,就很难将各类与选举相伴而生的矛盾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社会群体之间有可能走向对抗,最后以政治或社会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20世纪90年代,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指出:西方的普世主义信念断定全世界人民都应当信奉西方的价值观、体制和文化,但“西方文化的普世观念遇到了三个问题:它是错误的;它是不道德的;它是危险的”①[美]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358页。。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核心问题并不是单纯地推动民主化进程,而是如何使民主化进程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同步前行。但很显然,这些因素并不在普世主义者的考虑范围之内。

综观人类文明的历史与现实可以发现,并不存在唯一正确并且可以普世的社会发展模式,所谓民主制度也并非只有一副面孔。以唯物史观看来,民主作为手段,它在根本上受制于生产力发展的程度,服从于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能为了民主不顾其他一切。民主作为目的,主要体现在一个国家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切实的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而不能在具体形式上亦步亦趋忘掉宗旨。把握了这个根本,就会打破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普世迷思。

三、超越西式民主

(一)以人民民主超越自由民主

始源于欧美等西方国家的民主模式尽管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其在根本上是为少数有钱阶级服务的,在制度设计、程序运行方面利弊兼有,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应当、也不可能将其照搬到本国国内。就中国而言,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已经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情况的民主政治之路,能够有力维护和有效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今时代,虽然国内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国内阶级矛盾仍然存在,国际社会的阶级斗争更是时有发生。为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确保人民利益的需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就必须予以坚持而不能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体即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体现了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组织形式和实现方式。邓小平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07页。。

坚持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根本的政治制度,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优越性决定的。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根本途径。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代表都是根据人民利益需要而选举出来的各方面的优秀人物,有着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从政能力,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这从根本上否定了西方模式的金钱民主和资本统治,保证了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人民的手里。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民主和效率相统一的有效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前提下,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致力于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于共产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其中,从而保证了国家权力分而不散,避免了西方资本主义政党为了私利而明争暗斗、相互倾轧的乱局,有利于国家建设的总体目标顺利实现。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能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0页。。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够完善,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其优越性还没有全面显示出来。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选择和监督,使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群众;同时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其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使之成为更加名副其实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要更好地发挥人大的作用,一个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必须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不够发达,并且城乡、区域、民族的发展存在着不平衡性,这就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必然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实现人民利益这一任务所具有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一个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核心来发挥团结和引领的作用。在当代中国,能担当这一重任的政治组织惟有中国共产党。当然,党组织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其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方面。就与人大的关系而言,执政党应当注意不能凌驾于人大之上向其发号施令甚至越俎代庖地包揽政府工作,应当注意发挥人大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不能使人大成为党的附属机构。只有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才会得到更为明显的体现。

(二)以政党合作超越政党竞争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难以调和的利益矛盾决定了资产阶级各政党之间必然处于互相竞争甚至互相倾轧的状态。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中国,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与其他参政的民主党派有共同的利益基础。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谈到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首次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他说:“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他们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一切善意地向我们提意见的民主人士,我们都要团结。……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①《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4—35页。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与西方国家政党制度的根本区别所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中,人大和政协是同时存在并互为补充的。这种设计既能克服西方两院制相互牵扯、效率低下的弊端,又能避免一院制下缺乏监督和代表性不够广泛的问题。

中国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是一般的舆论监督,而是有组织的高层政治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表现在对同级党委进行民主监督、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进行民主监督,对财政预算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等。政治协商是民主党派参政的另一种重要形式。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开展政治协商活动,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商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国家决策提供广泛的信息,为协调利益关系奠定坚实基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协商制度克服了西方选举民主制度的弊端,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社会实际和文化传统相结合的一个创造。这一制度对执政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扩大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正是协商民主所具有的提升公共决策理性质量的前景,而又不以损害平等为代价,使得它比其竞争者更具吸引力”②[美]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6页。。通过对当今世界各国政治生态的比较,可以发现政治协商这一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形式具有不可取代的优越性。美国学者利普哈特把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分为“多数民主”和“共识民主”,并根据对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共识民主国家的绩效远胜于多数民主国家。对于那些正在着手设计本国第一个民主体制的国家或者正打算推动民主改革的国家来说,选择共识民主模式的吸引力更大些,特别是对于大型国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③[美]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陈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2页。

当然,既有的协商民主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一,协商在广度和深度上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是大众协商而不是精英协商,政协应该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新兴阶层的联系,更加深入、充分地了解他们的意愿和需求,进而更加准确、完整地反映他们的多样化的利益。其二,必须更加重视协商程序的规范性建设。正如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所指出的,民主就像一个旋转的陀螺,重要的是旋转的过程。离开旋转的过程,民主政治这个陀螺就会倒下。“商议性政治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④[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371页。。其三,应当注意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协商与选举是民主过程中前后相继、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个组成部分,协商民主并不是对传统选举民主的否定,而是一种补充和完善。如果没有公民之间有效的协商,选举结果的科学性就令人怀疑;而没有选举民主,不能把多数人达成的共识付诸实施,协商民主也就成为空谈,甚至会成为官僚政客美化其统治的工具。把民主的选举和协商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特点,也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优势。

(三)以实质平等超越形式平等

平等是现代各国人民普遍追求的目标,并被写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中。当然,平等这一概念本身充满了复杂性,有所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起点平等、资源平等、福利平等、结果平等、能力平等等说法。这些平等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权利、机会、规则、起点的平等属于形式平等,资源、福利、结果、能力的平等则属于实质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存在一个重要区别:前者是针对所有人的一视同仁和无差别对待,而后者则总是落实为区分不同人群的抽多补少、抑强扶弱。

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等形式上的平等要求,最早出现于资产阶级为发展资本主义而反对封建特权束缚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资产阶级掌握政权,这些思想相继被各国宪法所吸收。然而,资本主义的发展史表明,即便在一个大致实现了权利和机会平等的社会,由于存在天赋能力、机遇运气等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造成贫富两极分化甚至经济危机的爆发。这告诉人们,一个社会仅有形式上的、法律面前的平等是不够的。完全信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原则,任由市场经济自发发展的社会无法长期存在下去。资本主义的所谓机会平等、权利平等也因此经常被批评为是虚假的平等。这种批评无疑是深刻的。不过,从历史的角度看,形式平等本身的进步意义不能否定,因为它至少确认了通常以制度表现出来的平等形式的合理性,任何社会特权都不能肆意逾越。所谓形式上的平等,“并不是说它们在面临平等的特权时就会丢下我们不管,或者说我们所享有的平等只是徒有其表。形式意味着方法,而不是结果。因此,贬低那些促进了平等机会的形式条件(包括法律上与政治上的形式条件),或者把那些平等说成是虚构的或几乎毫不重要的东西,都是绝对不恰当的”①[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398—399页。。形式平等是不够的,但不是非必需的,更不是错的。

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还要实现经济社会层面的实质平等,建立经济效率与分配正义的统一关系。首先,社会主义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正确把握并遵循了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规律。这为实现权力的有效约束,为尊重基本人权、消除等级特权、实现法律面前的形式平等提供了保障,进而为实现人民在经济社会等一切方面的实质平等打开了正确的路径。其次,奠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共产党人将实行公有制作为实现实质平等的基础。就人与资源的关系而言,地球上的一切物质资源总体上都是不依赖于任何个人的存在而存在的。一个人可以占有和使用某种资源,但这并不是终极隶属关系的根本依据。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每个人都是这个社会的天然股东,对于社会资源享有共有权以及由此而来的收益权。没有人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声称这个地球上的任何资源属于他私人所有,而排除其他人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全部生产资源的终极所有权,这是社会主义社会与历史上存在过的私有制社会的根本不同之处。同时,每个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一份子,其合法的持有权以及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不容侵犯。这种“全民所有+部分持有”的模式既能体现终极所有权的公有性质,又能激发实际持有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符合马克思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的要求。①贾可卿:《论“共有”与“共享”》,《学术界》2017年第7期。当然,公有制合理性和优越性的实现离不开实际运行机制的配合,特别是通过二次分配的具体实施,通过累进税制、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等后续措施,平衡市场机制先期的自发作用,使广大民众得以分享所创造的社会财富,既维系经济活力,又保持社会安定。由此,实质平等的社会期望有望得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主义超越资本主义的制度优势也将随之得以更深刻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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