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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至民国时期晋商企业资本管理研究
——基于合约、万金帐的考释

2021-04-15隋敬文

关键词:晋商资本企业

隋敬文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晋商于明中叶兴起,至清日臻鼎盛,与粤商、徽商,并列“三大商帮”。晋商之所以能够跃身成为中国最大的商帮,归结原因,是他们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资本管理制度。所谓企业资本管理,就是企业将现有的资本,即资金、人力、资产等多种生产要素,同经营策略和企业制度相融合,通过一系列的管理与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相适应,以期财发万金。多数晋商商号资本管理制度中所内含的资本筹集、盈余分配、资金再投资、不良资产管理等方面都不同程度的表现出了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特征。至此,晋商商号资本管理制度作为企业制度的特质愈发明晰。

一、资本筹集

资本筹集是企业为自身建设及生产经营募集所需资本的一种经济行为。于晋商企业而言,则集中体现在股俸制的施行。股俸制,又称股分制,有身股、银股之分。随着经济、政治环境的改变,原有的资本筹集方式已然不能适应大规模的商业经营。因此,股俸制在传统合伙制的基础之上,逐渐发展为晚清民国时期晋商资本管理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1.资金的筹集。银股,可广泛的理解为在企业资本的筹集中,资金的主要供给来源,银股持有者们在企业中享有永久性收益权,一旦初代持有人身故,可由其子嗣或遗孀顺位继承,享有同等权益并对商号负有无限责任。如同治十二年(1873)九月初一日所立合同“立写托业字据人王曹氏,因素患喘嗽,不能远出口外,竟致铺伙多生变端,私改本账,欺我孀居无子种,情节似有吞本灭东之势,为此恳乞至亲杨启泰赴号整顿清理,倘有铺伙不遵,即执该县父母法究则,未亡人结草感戴此照”[1]286。此处大意是,其夫王氏故亡后,由妻子曹氏继承店内股份,无奈曹氏“素患喘嗽”,店面钱财险些被铺伙私吞,恳求其至亲杨启泰前往整顿。可得而知,清代后期官方已经认可在初代持股人亡故之后,妻子顺位承继企业资本,并且具有政府强制力予以维护。但这里须注意,若初代持股人担任店内理事,虽可继承相应股份,但其生前所发挥的职能并不随之承继。

2.人力资本筹集。人力资本为“非物质资本”,与前述以资金为代表的“物质资本”相对,属广义资本范围。人力资本的质量往往对企业的兴衰起到重要作用,而中国传统的高度集权的人治企业更是如此。因此将身股放入资本的筹集下进行论述。身股,又称人力股,人股。就其本质而言,身股股份直接指向盈余收益部分,即所占盈余份额。因此,身股只参与分红,对商号负有有限责任。与银股不同,身股因其设立本身具有极强的人身指向性、依附性,因此,身股人亡故后,妻女并不能顺位继承。如光绪二十五年(1899)正月所立辞退合约“因他祖父(杨学孟)在藁城县南董镇天合生兴身力一俸,不幸病故,东家恩宽,兴困身钱三两……东家恩宽一笔勾清,日后天合生财发万金,不与杨学孟相干”[1]312。又如光绪三十一年(1904)八月二十五日文德公绒线铺万金账记载:“郝振锋身股三厘,中华八年正月一厘五。十三年正月添一厘,十五年正月添一厘五,十八年病故。十九年正月去消。”[1]478两段材料反映出当时身股人故去后,商号企业会对身股人进行账目核算,即“长支净缺”。若入不敷出,很多商号企业念及同乡伦常,不会继续追偿,反而会对所遗妻儿进行一些经济补贴,以示安慰。

晋商企业身股的多少按担任职位高低进行确定,管事经理(掌柜)为最,其余伙友股俸依次而下,一般而言不会超过一股。现将部分契约人力所占份额归总如下:

表1 人力细则与所占总股份额 单位:俸

由上表统计可见,从清末道光年间至民国三十五年,人力资本在资本总量中平均占比较小,仅为25%,相对于资金资本属于从属地位。在初立商号企业之时,平均股份仅为0.8股左右,至高不过一股。

3.其他资本的募集。资本是企业用于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重要凭借,自其产生以来就具有时代性、多样性,晋商企业也不例外。上文论述了两种主要企业资本——资金资本和人力资本,除此之外,晋商企业也将经营所必须的土地、房屋、家具、牲畜等有形资产通过折抵市价等方式转换成为生产活动必需的资本。下面再引数例以资说明。其一,道光三十年(1850)二月初八日李海珠等人合伙契约言:“今在土岭村设立东、西庆元店生理两座……按股均分……李海珠,东店银力家具,作为一股,人力作为一股,不准支使钱文;常福西店银利家具店作为一股,人力作为一股。”[1]60其二,光绪二十三年(1897)新正月初四日合伙契约记载:“立合同万金人敦厚堂,敦和堂等……旧有敦厚远生理、房、粮、地产、账目、货物等项,一并共作钱二千一百千文,入每一俸作钱股六百千文,入敦厚堂作钱股三俸;敦和堂作钱股五厘;共做钱股三俸五厘,于二十三年新正月初四日与杨宝树,杨松林,杨鸣凤,张有财等振旧如新。”[1]121

第一例清晰地载明了家具作为资本要素参与企业设立及盈余分红,而第二例较第一例更为清晰地说明了家具、粮、地等不具生命的财物向资本转化的过程,即敦和堂、敦厚堂原开办“敦厚远”商号一座,后出于某种原因,另立店铺,仍以此号为名。但此时原商号所剩 “房、粮、地产、账目、货物等项”同新伙杨宝树,杨松林,杨鸣凤等人的人力资本,已共同作为新号初始资本参与其中,完成了资本的转化。在笔者所整理校对的契约文献中,晋商企业多以家具、粮食、房屋为资本募集的主要种类,如土地、车马等多集资购置。可见,清末晋商企业资本的筹集就已包含多种资本要素,并且较为普遍。

二、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即企业在扣除成本、日常开销、相应税金等企业运营必需资金之后所得的净利润。在晋商企业资本管理制度中,盈余分配之所以重要,一方面,就企业本质而言,盈利为其根本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盈余分配的方式直接影响着企业资金的运转和规模的扩张。一般而言,晋商企业的盈余分配可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以按股均分的方式将红利分配给股份拥有者;另一部分以收益留存的方式留在企业内部;最后一部分则以后备基金的形式留在企业之中,与第二部分不同,后备基金在净利润清算之时已经扣除,并不属于某个人或某个部门。

1.按股分配。晋商企业的分配方式自其产生以来,并非一蹴而就,明清时期更多者为领本经营,即一位富于资金者提供资金、房屋等必要资本,另一方虽未及资金,但善于经营或具备某项才能,所得余利按事先言明的比例进行分配。有学者考证“资本家与经营者共分盈利,共担风险,按三、七或对半的比例进行分成”[2]。晚清时期,随着分配方式的进一步发展,逐渐形成了按股分配的方式。并在分配形式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逻辑上的演进。即在时间上是继起的,空间上是并存的。同样,在前文表格中,也可看出,即便是按股均分,人股所占平均比例仅为25%,银股所占比例高达75%,依然浮动在三、七的比例之间。一般来讲,晚清民国时期银股、人股的分配以按股均分为主要分配形式。如道光十五年(1835)七月二十日王广仁与泰丰恒记的合约有言: “王广仁、泰丰恒记,窃闻财同伴生,事在人为,商议在清邑西大街开设泰昌号醋铺生理……营某生意所获利息按股均分,俱出情愿……所有外欠账目家俱店底与身股人无干。”[1]39可见,晚清时期身股与银股所负权责已经分离,身股人对企业不再负有无限责任,并同银股人均分利润,这也是晋商在资本管理制度进步的重要体现。

2.收益留存。护本制度则是晋商资本管理体系下收益留存的具体体现。护本是晋商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在盈余之中留存于企业之中的资本。其本质上是在原股份额不变的基础之上,依据占股比例对应分盈余的抽取,依然属于东伙的利润范围,若企业处于经营初期或效益较差之时,也会要求东伙缴纳。目的就是为了增加企业的资本总量、降低经营风险、防止资金链断裂。一般情况下,银股持有人所留存企业的资本称之为“护本”。护本会重新注入到企业的总资本之中,详注数额,并且不准随意挪用。因其本质上仍属于个人应分利润范围,故而晋商企业会对留存资金给予一定的利息,一般依据当时市场存银利率和企业效益而定,并不唯一,在笔者所见资料中,多一厘上下。

护本的筹措方式大致有两种:一、在账期截止时按股份占比进行抽取。一般晋商企业会在两到三个账期之后开始抽取护本,一方面企业初建,守业为要,并不急于扩张资本;另一方面,初期分红较少,抽取的护本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若初期抽取过多,反而会影响东伙对于企业的经营信心。如光绪二十一年(1895)五月初七日所立万金帐载有:“盖闻同心共业,以信必其昌……在山东泰安府东阿县旧县镇开设协和永放账铺生理……至今之后协力同心,各守其职,三载之期同公合账……光绪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仁和堂马入护本京钱七百五十千文,仁礼堂田入护本京钱五百千文,庆和堂入护本京钱二百五十千文。光绪三十一年正月初九日,仁和堂马入本京钱五百千文,仁礼堂田入本京钱五百千文,庆和堂田入本京钱五百千文。”[1]119账册记载光绪二十七年(1901)各堂号开始入护本京钱,但协和永放账铺始建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并言明三载一账,可见入护本时已在第三个账期,在初始账期并未抽取护本。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也就是在第五个账期期间,协和永放账铺开始直接向东伙募集护本。一般来讲,晋商企业对账期极为重视,不会随意更改。由于缺乏协和永历年账目细则,笔者推测,光绪三十一年(1905)也就是签订《辛丑条约》的第四年,在列强的控制之下[3],晚清政府已处于风雨飘摇之际。处于这种经济环境下,协和永必然经营艰难,护本的注入极可能因为资金不足而临时募集。

总体来看,晋商企业通过按股分配、护本留存等分配形式将企业部分收益并转化为日常营运资本,不仅进一步扩大了原始资本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资金的充盈,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转。而且有效的降低了资金成本,避免了过多人员的参与,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统一和股东利益的保证。

三、资本再投资

晋商企业在度过艰苦的初创阶段后,逐渐迎来了平稳的发展阶段。在守业的同时,晋商企业往往会将其取得的部分收入投入到其他行业或领域之中,即资本再投资。在中国传统思想的指引之下,晋商企业在从事商业获得利润之后,往往会将部分资金进行再投资,主要包括土地投资、房产投资等。

1.土地投资。在中国漫长的千年封建社会中“重农抑商”的思想深植人心。早在汉朝便将工商业视为“弃本逐末”[4]的行为,受此影响,也有部分晋商企业秉持着“以末致财,用本守之”[5]的商业思想。其次,梁漱溟曾对比中西方社会文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一个伦理为其本位的社会,较西方社会更为倚重家庭、家族,更为注重伦理关系和乡党之情。在这种思想的驱动之下,一部分资本再投资便会流入到土地上面。因此,在山西商人富足之后,大多会购置田产,大兴土木。现存保存最为完好的祁县乔家堡村的乔家大院,就是清末著名晋商资本家乔致庸所建,院落整体成“囍”字状,占地8724.8平方米,大小房间313间[6],院园相连,独具匠心。除此之外,还有被称为“渠半城”的祁县渠家大院、灵石县王家大院、万荣县李家大院、太谷县曹家大院等。这些院落占地极广,少则数十亩,多则上百亩,各具特色,气势巍峨。另一方面,晋商企业投资土地也有经济上的考量。基于现代经济学理论,投资这一经济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投资者对预期收益的期望和对风险的回避。虽然较经商而言获利较低,但晚清民国时期地租颇高,加之其他附加实物、押租等,收益也较为可观。故而,当时依然普遍认为“凡置产业,自当以田地为上,市廛次之,典与铺又次之”[7]。又因土地租赁较商号经营而言更具可靠性、低风险性、久利性,土地投资便成为当时部分晋商企业投资的首选对象。

2.房产投资。十九世纪末之前,中国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房产一直被人们视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评定家族是否兴旺的重要标准。但与上文所述土地投资后的建房设产不同,所谓房产投资,即以房产作为商品对象,参与到市场的交换之中,以求获利万金。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西方资本运营模式的传入,中国传统企业投资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房产的增殖价值逐渐为人们所认可,加之地价与房租的上涨[8],遂房产投机行为风行一时。相较土地投资,房产投资初期投入资本较多,收益回馈更高,但风险较大。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丙辰正月大益兴账庄股东并外欠底单》记载:“光绪三十二年与积兴裕合买市房一所,共出银两万两,大益兴以分到半所,出银一万两,原意以为置房产比放借贷有点把握,不料地面渐次衰败,市房空虚,房价疲极,嗣因民国三年晋太丰倒闭,所存借贷不能归还,所有市房半处又难出售,况价值大疲,按现在全院不过出售五六千两,以半处说两三千两出售,尚得合为一所,终能售出,不得己有。”[1]270~273此处大意是:益兴账庄基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基于“置房产比放借贷有点把握”的心理,同积兴裕合买一处房产,不料民国三年(1914)房价大跌,加之晋太丰倒闭,借贷不能归还,面对两难境地,益兴账庄只得将原价一万两购进的房产以两三千两出售抵债。

这段材料较为完整地记述了晋商企业进行房产投机行为的始末。较一般观念来看“置买房产”风险更低,但这只是在和平年代,因时值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处于国际大环境之下的中国虽未直接参与,但参战的观点甚嚣尘上,各行业仍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由于不动产的特性,使得房产无法避免战乱风险,土地投资急剧降低,最终导致房价暴跌。益兴账庄房产投机的失败便是当时晋商企业进行房产投资行为的一个剪影。足可见,虽然房产投资收益颇高,但处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较以往具有更多不确定因素,若把控不慎,极容易对企业经营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关停。晚清民国时期的晋商企业也正是在这种环境之下艰难地向前迈进的。

四、不良资产的核销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企业的不良资产包括资产净损失、潜亏等各类问题资产。不良资产作为企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资本回拢、资金周转、资金调配等方面产生严重危害。如前文所述,晋商企业一般二到四年一个账期,虽然各商号企业所处行业、规模、经营范围不尽相同,但彼此之间的业务往来却频率颇高,加之当时晋商企业之间的信用制度并不完善,许多业务并未留下合同字据,仅记于草流账之上。因此,在晋商企业日常商业活动中关于不良资产的问题也屡见不鲜。每当账期结束,账房则将实际收入、支出、库存盘货、不良资产等进行统算,其中尤以不良资产的折算最为重要。对于这方面的困扰,晋商企业自有解决之法。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良资产的折算都是在年末进行,账房先生会根据债务企业的信用、经营状况、欠款账龄等因素综合考量,由高到底进行折算,即上账、中账、下账。上账多为七扣至九五扣,中账为四扣至六扣,下账为一扣至三扣。而后计提坏账,提取坏账准备,当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进行冲抵。

《道光十八年七月十三日曲沃县义顺正根本老账》[1]355~423较为详细地载明了曲沃县义顺正杂货铺自道光十八年(1838)至咸丰六年(1856)十余年间计提折算账目。笔者将其中计提折算信息整理如下:

表二 计提折算细则 单位:两

表格所列计提折扣是年底账期清算之后的会计报表。该报表以企业年底资产与债务为其主体,以银两为计量单位,对货物、债务等各类资产,按市价及归还的可能性进行折价评估,最终清算账期,得出盈余。“本城欠银”指义顺正所在城区内其他商号对它的欠银。“四乡欠银”与“本城欠银”相对应,指本城为中心,四周乡镇所欠银两。

从图格来看,义顺正杂货铺自道光十八年(1838)至二十二年(1842)开始计算,首个账期四乡、各店号、本城三项欠银分别计提七扣、九五扣、七扣,随着时间的拉长,第二个账期各项欠银计提折扣则减为六扣、九扣、六扣,至道光二十六年(1846)再次减损为五扣、九扣、六扣,至咸丰二年(1852),各项欠银则计提折扣均变三扣,此时三扣欠款追回的可能性已经很低,类似于现代经济理论下的呆账。另外,三项欠银在道光二十二年(1842)总额为8193.71两,因债务的偿还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至咸丰六年(1856)剩余3633.41两,但外欠欠款仍有44.34%难以归还。需要注意的是,从道光三十年(1850)至咸丰六年(1856),本城欠银已不再计提折扣。可得而知,随着欠款账龄的增长,计提折扣会逐年增加,并且,若外欠账款有足够的清还可能,计提折扣也是可以取消的。

可见,欠款数额与计提折扣总体呈现出递减的趋势。企业会随着账龄、企业信用等因素的变化,对经年累积的欠款进行折算,使得账期收益反映更为真实,进而提高企业对于商业风险的抵抗能力。

五、余论

山西商人作为中国悠久的商业历史中较为特殊的存在,以其灵活多变的管理方式和经营策略名动商界。晋商企业制度下资本管理形式概括起来主要包括资本筹集、盈余分配、资本再投资、不良资产管理四种具体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性、长期性、地域性等特点,极大地促进了原始资本的累积,扩充了企业的规模,使晋商企业迅速走上发展之路。另一方面,多种资本管理制度的交叉使用,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减少了资金来源成本,维护了股东的利益,使之一度雄踞国内商业、金融业霸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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