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研究综述*
2021-04-14刘永魁
□ 刘永魁
有效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落实“稳就业”“保就业”方针,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是就业系统的核心工作。公共就业服务作为协调劳动力供需双方相互匹配的重要推手,提高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和降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的关键一环,承担着较为重要的责任。站在历史的交汇点,梳理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历程,归纳已有的理论基础,厘清所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推进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的决策系统化、政策精准化和施策科学化。
一、政策梳理
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调节市场和促进就业的核心手段。[1]2017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7年第4 号和第5 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公共就业服务术语》《就业援助服务规范》等8 项公共就业服务国家标准。《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对公共就业服务的服务主体、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术语》明确规定了公共就业服务是通过提供公益性服务措施,以满足劳动者就业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需求的行为。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历史演变与不同阶段的就业政策紧密相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化解失业阶段和后来一段时期的统包统配就业阶段[2],解决就业的主要方式均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统一领导和调配。这一模式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才有所改变,市场的作用开始逐步凸显。1979年成立的劳动服务公司,是基于响应国家安置待业青年政策而建,并随着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的方针不断发展壮大。20世纪90年代初期,职业介绍所的建立则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积极应对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在同一时期汇集的“三碰头”情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成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为解决大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而形成的一种过渡性劳动力中介组织。直到199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新时期就业方针,融合就业、职业培训的技术指导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指导等功能于一体的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成立,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初步形成。然而,与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国家只有一个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不同,我国在21世纪初期依然存在劳动力和人才两个市场,并配有两套相应的劳动力和人才服务机构。[3]为了进一步充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减少机构职能重叠,2008年大部制改革,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合并为现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此同时,二者统管的公共服务机构也在2009年合而为一成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并一直延续至今。
(二)公共就业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
改革开放政策加快了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市场化进程,中央政府相继出台的相关政策则促使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国民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和壮大,极大缓解了计划经济体制积累的就业压力。其中,影响较为深远的政策有5 项。
1.“三结合”的就业方针
1980年8月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和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提出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规定,“有些待业人员由劳动服务公司一类的机构对其提供职业介绍、技术培训等项服务”。此举不仅突出了劳动服务公司之于服务就业的重要作用,也为日后公共就业服务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塑造了影响深远的雏形。
2.四项规定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简称“四项规定”,其为结束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开拓以市场为取向的新型就业体制创造了条件,也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石。此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遍布各地,市场服务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3.再就业工程
为较好地解决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问题,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并在1996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1997年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提出“必须大力推行再就业工程”的要求。再就业工程的全面实施为劳动服务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良好机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训练、转岗培训方面的服务被进一步引起重视。
4.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颁布,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5年进行修正,共计九章六十九条。其中,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等6项服务。此举从法律层面划定了地方政府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和义务,初步缓解了公共就业服务法制建设尚有不足的局面。
5.就业优先政策
2010年10月,中央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明确“就业优先战略”;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政策”;201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把就业优先政策首次置于宏观政策层面,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并列为宏观调控三大政策。就业优先政策的政治地位不断提高,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就业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从顶层设计层面为稳就业、促就业提供了政策牵引。对于公共就业服务而言,也迎来了破除体制性障碍、解决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的新契机。
(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政策支持
2002年,劳动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形成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2007年,《就业促进法》颁布并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其一为“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2009年,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职能是,“实施就业政策和人才政策,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同年印发的 《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则为提升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精准助力。2012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保基本、可持续、均等化”的服务原则,明确了公共就业的服务范围以及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并将“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作为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的有效措施之一。2016年,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的重点任务,并加强对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2018年年底,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阐述了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贯穿全程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辐射全域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列举了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四)公共就业服务模式的改革创新
1.政府统办与“公私”合营
从公共就业服务的经营模式来看,历经政府统办到“公私”合营的转变。公共就业服务发展初期,政府统筹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包括机构设立、人员安置、经费设定等,此举最大的弊端就是不能充分满足人力资源市场的需要,服务质量和能力跟不上,不能高效服务于劳动力供需双方,且部分机构工作人员主动服务意识较差,使得较少劳动力或企业能获得帮助,匹配效率不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浪费。为了有效缓解这一现象,使得“工”尽其用、“企”皆有获,政府不再“大包大揽”,而是将部分职能下放给经营性服务机构,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整体服务效能。
2.“一站式”到“一窗式”
从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模式来看,实现“一站式”到“一窗式”的人性服务。原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模式类似于“银行式”的面对面,但分属公共就业服务范畴的不同模块彼此较为分割,使得有服务需求者辗转于多家机构,极大浪费了服务双方的人力资本和时间资源。为解决这一难题,节约时间和人力成本,进而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率,各服务板块被有机整合,形成了公共就业服务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其后,为了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将“一站式”服务优化为“一窗式”服务,即在一个“站点”就能完成的服务进一步浓缩为一个“窗口”即可办全。此举缩减了服务时间提升了服务效率,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综合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线上”与“线下”并行
从公共就业服务的创新模式来看,推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举措。传统的公共就业服务模式以“实体服务”为主,需求者须亲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提出服务诉求,信息技术则用于对服务需求进行统计汇总,大众媒体和面对面沟通成为服务需求者获取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服务平台不断开发与应用,职业信息咨询、介绍以及部分职业指导和培训等服务均可实现线上办理,因此社交媒体逐渐成了服务需求者的首选。当前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日益精进,为公共就业线上服务提供了较强的技术支撑,服务模式也实现了线上能办线上办,线上不能办线下补,线上线下协同推进的新局面。
二、理论演进
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研究以介绍国外相关经验为开端,发达国家具有层级分明、权责清晰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政府投入力度较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失业人数之比较高,服务的针对性较强,个性化和全过程服务特点十分鲜明。为了提高就业质量,部分国家选择“工读结合”的方式,理论联系实践,提高学习之于就业的靶向性。总结欧美国家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经验,离不开政府的坚强领导、财政的鼎力支持、社会的全面参与,以及由此而形成的较为高效系统的服务体系。为此,相关学者提出我国应走产业化、社会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之路,引入社会的力量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不可否认,发达国家在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方面起步早且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而我国公共就业服务起步较晚,可充分利用后发优势结合自身特色对其进行批判性地借鉴和吸收。
鉴于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发展壮大于解决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阶段,自此相关研究也逐渐呈百花齐放之势,故选择以《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发布进而转入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形成、发展和完善阶段这一标志性政策的实施为文献研究的时间起点展开论述。对已发表的公共就业服务主题文献进行汇总分析可知,一方面在积极政策引导下,公共就业服务稳步推进;另一方面,受经济、科技、社会环境的影响,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日渐成型却仍需优化完善,研究对象则主要集中于国外经验介绍[4][5][6][7]、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8]、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9][10]、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构建[11][12]等方面。
(一)国外公共就业服务经验介绍
全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雏形要追溯到1910年,彼时身为内阁大臣的温斯顿·丘吉尔在英国开办了第一家国家职业介绍所。[13]之后,公共就业服务这一促进就业的有效手段便在西方国家大行其道。国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相关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一是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支出占GDP 的比重[14],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数量;二是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就业服务中的弹性[15],政府购买最终成果[16];三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领域法律法规建设[17],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18];四是强化公共就业服务项目间的协调作用,提高动态监管效率[19]。对公共就业服务的评价和影响因素研究方面,则主要包括就业岗位开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效果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20]满意度和搜寻匹配模型成为国外学者研究公共就业服务效率最常用的指标和方法。[21]
(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
为了突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服务机构对人力资源市场的中介作用,信息技术的应用是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关键手段。21世纪伊始,互联网在中国才刚开始起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限于经费与技术员工的短缺,工作人员人均计算机数较低,信息化程度有待提升。为了说明信息技术手段之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性,刘厘平[22]从电子政务公共职业介绍应用的业务需求着手进行分析,并简要设计了网上公共职业介绍服务应用系统的工作方式。张华初则提出,为了解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就业介绍成功率的突出问题,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是重要方法之一。[23]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要求,搞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使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覆盖所有的街道、社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2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优化,电子化办公日益成为主流,中央政府所要求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也成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助推剂”。冯洁提出了“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模式,应以无边界的特点创新培训方式、以跨地域的特点拓展服务领域、以多载体的特点健全服务平台。[25]不仅如此,各地方也交流分享其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成果,“不见面审批”的服务模式日益成为竞相追逐的目标。
(三)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均等化作为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公平与效率平衡发展的重要措施,发挥着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由局部走向整体的过渡作用。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是促进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是保障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应有之义。[26]麻宝斌和董晓倩认为应从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实现就业公平的角度来理解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并遵循公共资源投入均等、就业机会平等和公民共同受益的原则。[27]针对公民共同受益这一原则,张宏军提出应涵括全体社会成员对于公共就业服务享有权利均等、机会均等和结果均等三方面特征,并从财政投入、城乡统筹和多元供给的角度阐述了实现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思路。[28]莫荣提出,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问题上要特别重视两方面问题,一是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二是不同地区劳动者或同一地区的城乡劳动者所享扶持政策的均等化。王阳以苏州为例,探寻了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的几点建议,包括:出台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标准体系、建立一体化的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健全基层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建设。[29]
(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构建
公共就业服务推行之初并没有体系的概念,主要目标还是为了解决特殊时期的就业问题。直至后来随着体制改革以及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经验,慢慢摸索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一套做法。从一开始针对人力资源市场上待解决就业的需求人数远高于就业服务机构可供给的服务量这一根本性问题出发,提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或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到专门就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问题建言献策;从统一就业服务机构、增加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数量、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建立和实施公共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制、加快构建全国城乡统一、内外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到明确提出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健全贯穿全程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构建辐射全域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所历经之过程承载了国家对“就业是民生之本”这一关键决策的深刻认识,体现出把解决千万劳动者就业问题放在第一位的态度和决心。
(五)公共就业服务研究述评
我国专家学者研究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相关问题遵循着整体到局部、宏观到微观、抽象到具体的逻辑脉络。初期研究中,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发现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存在体制机制、政策法规、质量效率、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不足,并分别针对不足之处开展建设性研究,进而将研究触角覆盖至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和均等化问题的探索与思考。到了研究中段,相关研究成果促进了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相继出台,省、市、区、乡镇、街道五级体系基本建成,研究重点开始向微观层面倾斜,如运用直觉模糊多属性决策的方法来评价服务外包供应商的质量。[30]到了近期,侧重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问题的研究,如丁兆罡[31]研究了高校公共就业服务个人自愿供给对就业水平的影响机制,于双奇[32]基于协同治理的视角对农民工公共就业培训问题进行研究,刘羽枫和刘佩瑶[33]梳理了我国城镇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从不同角度提出改善的对策建议。然而,随着公共就业服务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时间段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的整体特征下,一些研究对象却贯穿始终,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问题、均等化问题。这也充分说明信息化和均等化是研究公共就业服务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省域内和省际间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成为了解决两大难题的最大阻碍。
三、现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历经岁月的洗礼,取得了长足进步,日益形成了服务范围广、服务内容全、服务方式多的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然而,总结不同时期的文献研究不难看出,相关问题一直未得到充分解决,成为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及可持续化发展的重大掣肘。在“第一个一百年”向“第二个一百年”过渡、交接之际,对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存在的问题“点题”是为了更好地“破题”,以及为加快实现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而“解题”。鉴于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有差异,个别突出不能掩盖整体不均的事实,将公共就业服务过程分为就业前、就业中和就业后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选取一个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就业前共性问题研究太泛,缺乏服务影响因素与就业率相关性的量化分析
国际劳工组织以及我国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都明文规定了公共就业服务的对象和内容,很多地区却不能做到服务对象全覆盖,常住与非常住人口、城乡人口间的区别化对待现象依然存在,对于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也未被涵盖。服务内容方面不能针对不同类型服务需求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也有学者们提出很多地方受限于实际条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的信息化设施不够健全,不能较好地统计求职者的服务需求,但在我国行政村光纤和4G 覆盖率已超过98%的当下,信息化基础条件缺乏这一因素的影响较为微弱。这些都是公共就业服务实际运行中所体现出来的共性问题,根据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处置经验,全面实行网络化服务,真正做到“不见面、键对键”,逐步消除服务需求者的区别对待是有较大可行性的。仅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出发,当前学术界欠缺对就业前公共就业服务影响因素的收集、汇总及程度分析,在就业前公共就业服务影响因素与就业率相关性的量化分析方面也稍显不足。应在研究深度上进一步挖掘,从管理学角度研究如何选择合适的服务外包供应商,如何优化公共就业服务组织结构;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投入产出比、资源配置效率、如何实现帕累托最优等问题,不应言必谈标准化、信息化和均等化。
(二)就业中典型问题研究太少,缺乏职业培训路径选择的多目标决策
对于处于就业中的劳动者而言,最为关心两方面内容:一是自身权益,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纳,培训费用补贴等;二是自我发展,即如何提升职业技能,实现高质量就业并防止失业。权益问题需要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携手解决,研究人员只能给出部分建议,如未纳入职业大典、未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权益也无法享受。至于提升职业技能,主要方式还是通过技能培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想继续从事当前职业的培训,另一种则是想尝试进入其他职业的培训。对于前一种情形,部分需求企业内部就可解决,如企业不定期开办的不同类型职业技能培训进修班。因个人需要而企业无法解决且个人自行解决有困难的部分则交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后一种情况则主要集中于个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绝大部分企业不会提供与本行业无关的职业培训。从当前就业市场来看,大部分劳动者未接受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很多人甚至都不清楚自己享有免费服务的权利,造成了大部分职业培训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那么该如何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之于就业中劳动者职业培训需求的作用,学者们对这一典型问题的研究较少,既未能提供若干“运营商”,也没有推出配套的“套餐”以供需求者进行选择。因此,未来研究还应在职业培训路径选择的多目标决策方面下功夫,以求实现培训与就业的高度匹配。
(三)就业后测评问题研究较少,缺乏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系统化构建
当前我国学者对于帮助劳动者完成就业需求后公共就业服务质量的评估主要还是以定性研究、应该怎么做的建言为主,既缺乏多样的定量化研究手段,也缺少对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系统化构建。定性研究主要集中于加强监管,以及遵循就业率的目标导向。定量研究则包括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服务质量差距模型和TOPSIS 法,研究内容则倾向于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进行分析,或是比较购买培训机构和用人企业的服务效果。缺乏对被服务对象的追踪调查,以至于学者们较常以投入产出关系来衡量公共就业服务质量,使得研究结果缺少对实际情况的精准映射。不仅如此,还会进一步深远影响着被服务者满意系统的强化,以及被服务者不满意系统的完善,不能在逆推过程中对就业前和就业中两个阶段进行调整,影响公共就业服务的动态供给效果。需以系统的角度构建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形成就业与服务间基于即时反馈的良性循环,促进服务质量与就业质量双提升。
四、完善建议
于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而言,可用“尚未成熟、仍需完善”进行总结。站在“十三五”与“十四五”“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探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议,要有时代建设者的责任和担当,应从理论、方法和实践层面重点关注如何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突破与创新。
(一)创新公共就业服务理论,巩固服务根基
纵览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研究,应用价值要高于理论价值,研究高度泛于研究深度,建言献策多于实证分析,最为重要的是缺少方法论指导和理论牵引。公共就业服务既是经济学问题也是管理学问题,现有研究较少以经济学或管理学理论作为研究的缘起,强调问题导向而忽视理论支撑作用,不利于公共就业服务发展的理论创新。据此,运用类比方法,结合不同学科研究范式,提出3 种公共就业服务创新理论,以求进一步巩固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研究基础。一是大服务理论。公共就业服务应突出服务角色,凡是就业系统相关的服务需求者都应被纳入服务范畴,不论其属于何种就业群体、处于何种就业阶段,只要其愿意就业、能就业,均可提供服务。在此理论框架下,学者们可分析服务成本、工资收入与GDP 之间的关系,然后再对比分析限定服务与大服务之间的经济效益。二是集成服务理论。主要针对省级区划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实现五级服务体系纵横交错并最终集成为一个服务App,让每一个需求者通过“掌上App”即可获得全方位服务,实现敏捷服务。三是跨区域协同服务。涉及省际间的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如山东与重庆、浙江与云南,在农民工方面有较大的供需,省际间可将彼此的服务终端互联,供需求者自由跳转查询。
(二)突破现有定量研究方法,丰富服务方式
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定量研究包含两种范式:一种是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研究彼此的相关关系或各因素的影响程度;一种是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结合相关数据,对各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分析。对于获得201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与劳动力市场相关的搜寻匹配理论,学者们的应用研究较少。总结原因还是理论研究投入不足,使得大量的计量经济学模型无用武之地。虽然学术界当前对于论文过于数学化多有批判,但是科学合理地运用数据或模型进行分析势必会让研究结论更具说服力和普适价值。为此,未来研究公共就业服务应在深度上做文章,突破现有的研究范式,探讨不同服务方式的可行性,并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模式创新。
(三)加强服务对象数据追踪,提升服务质量
数据对于科学研究与政策制定具有同等重要的支撑作用,当前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缺少对被服务对象的持续追踪调查,从而使得公共就业服务系统数据库不够完善,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有效评估、服务程序的科学优化、服务决策的精准制定。因此,在未来研究中应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着重加强对被服务对象的追踪调查,构建公共就业服务系统数据库,并将相关数据公开透明以供科学研究人员使用。将服务过程由线性转换为环形,强化各阶段的服务质量评估的同时,加大系统服务质量研究的投入力量,以实际效果反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标准化和均等化进程。
五、结论
尽管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行百里者半九十”,不论是以发达国家的经验为鉴,还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我们仍需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未来公共就业服务的持续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公共就业服务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需在高新技术不断发展所形成的新就业形态对公共就业服务的现实要求、全球新冠疫情对我国就业市场的强力冲击、以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人才的特定服务需求下,打破阻碍公共就业服务自由发展的藩篱,创新公共就业服务理论及模式,加快形成全覆盖、多功能、高效率的公共就业服务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