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国地图审查与地图编绘标准化研究

2021-04-12

中国科技史杂志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图绘制标准化

夏 帆

(1.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武汉 430072;2.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武汉 430072)

民国时期(1912—1949),是我国近代地图编绘、出版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但这一时期公开地图出版机构多系商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开展实地测量获取第一手制图数据的实力与动力,且地图编绘人员背景各异,制图水平、理念参差,同时各家出版社的地图编绘标准也不统一,使得出版地图质量良莠不齐。为规范地图出版,民国政府建立地图审查制度。

近年来,已有学者对民国地图审查问题展开研究。其中,除对20世纪30年代全面地图审查制度推行后制度演变的整体脉络予以梳理外[1],学者的关注点更多放在针对特定地区的地图审查上,例如,地图审查与涉南海地图研究[2,3]。而少有学者关注地图审查标准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地图编绘标准化问题。但事实上,这一点至关重要。

欲开展地图审查,首先需明确审查标准,其中包括地图绘制标准化。地图编绘标准化涉及地图制图各方面,例如,地图绘制参数标准、地名标注标准以及地图绘制其它标准,如领土范围绘制标准等。地图编绘标准化要求由国家地图审查责任机关提出,因而可视为代表国家意愿。因此,从中不但可以折射出一国的制图技术水平,更可由领土绘制范围标准映射出官方的疆域观念,甚至具体领土主张。

综上,对民国地图编绘标准化展开研究,首先对补充及完善民国地图的编绘、出版史具有意义与价值。其次,梳理其中映射出的国家官方疆域空间观念,对了解国家疆域观念变迁,甚至对现今维护国家领土与海洋权益都将有所助益。

1 民国地图审查制度

民国地图审查承袭自晚清教科书审查。1904年1月,清政府曾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规定民间自行编写的教材,须由学部审核通过后方可为学校选用[4]。审查范围包括地图。亚新地学社出版《中外舆地全图》就曾通过审查,获批可作中学教科书用[5]。

因此,自北洋政府直到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具体时间段为1912年至1931年9月,一直由教育部负责对欲作教科书使用的地图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及意见在教育部出版的《教育公报》中公布。

后国民政府欲进一步规范地图出版。1931年9月,以《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及《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施行细则》的公布为标志,全面的地图审查制度确立。这时地图审查主要责任机关由教育部转向内政部,地图审查对象从欲作教科书使用之地图,扩大到所有公开出版地图。除少数由参谋本部、海军部等编制的地图外,其它地图“非经审查认可不得注册发行”[6]。这种全面、强制性地图审查制度一直持续到民国末年。

与前段时期相比,内政部负责地图审查时期,地图审查的制度建设更趋规范。

首先,内政部牵头组织或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地图审查。1933年,根据《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规则》[7]记载,内政部牵头、联合外交部等6部委组成专门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负责地图审查工作。后由于经费及时局变化,1935年,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遭裁撤。但因地图审查“关系至为重要,是此项审查责任,似不容废置”[8],经行政院决议: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由此前节存经费维持,继续工作[9]。到1936年9月,地图审查工作完全交由“内政部办理”[10],由内政部下设的地图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国民政府内迁重庆后,1944年,又改由内政部审图科负责战时地图审查。抗战胜利后,增设内政部方域司,继续公开出版地图审查。

第二,对地图编绘标准的规定更加细致具体。内政部及其相关部门曾出台多种条文性规定,对公开出版地图从制图参数到疆域绘制范围等进行编绘指导。这些条文性规定,从形式上而言可分三类。第一类是部门条文规范。主要包括各版《水陆地图审查条例》《指示编制地图应注意事项》[11]及《增订指示编制地图应注意事项》[12]等。第二类为对上述规范文件的解释。主要有两次:一为1935年,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曾发文,对上海书业同业公会有关《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的疑问予以解答[13]。二为1936年,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召集各地图出版处所负责人谈话[14],主要内容也是涉及上述条文规范文件施行细节的解释。第三类即是针对个别地方或者特定编绘事项,如地名标注规则、疆域标绘规范等的具体规定。如,公布南海诸岛地名及位置图,等。

最后,还需提及的是:民国地图审查制度并非完善。在其存续期间,地图审查制度一直存在制度及执行上的缺陷,并未做到“有图即审”。起初,教育部只负责欲作教科书使用的地图审查,其它地图则不必审,故到1931年全面地图审查制度推行时,已有大量未经审查的地图流传坊间。对此,虽然1931年《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施行细则》要求早前出版的地图也应送审,但只有少数地图遵照要求补送审。故1935年1月,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重申,“业已出版地图,限定二十四年六月底以前送会审查”[15],可从公布的审查结果看,效果依旧有限。此外,抗战时由于交通阻断,也有未经审查的地图擅自发行。对此,内政部三令五申,仍屡禁不止[16]。了解上述缺陷,也是研究民国地图审查工作,全面、客观评价民国时期的地图出版必须注意到的。

2 地图编绘标准化

梳理民国时期有关地图编绘指导的相关规定及地图审查意见,可总结出,当时对地图编绘的标准化要求主要包括制图参数标准化、疆界绘制标准化以及地名标注标准化三者。

2.1 制图参数标准化

近现代地图制图的基本原理是根据一定数学规则,建立从地球球面到制图平面一一对应的投影关系,进而得到地图。这种投影关系使地图可提供定位信息,可以被度量。制图参数不同意味着度量框架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会给读图者带来理解上的困难,同时,也不利于各地图的拼合与比较,加大地图使用难度。故有必要进行制图参数标准化。

民国时期,在制图参数标准化方面的推进主要有:统一本初子午线及地图标绘采用公制单位。

经纬度法是现代地图进行地理位置确定的常用方法之一。不同于纬线有南北极和赤道的自然起讫,可确定全球统一的纬线基准,经线基准,主要是本初子午线,可由人为确立。民国初年,我国公开地图中的本初子午线标注主要有北京本初子午线、格林尼治子午线以及两者同时标注三种。

对此,当时的地图审查责任机关——教育部认为本初子午线选择不一,容易致人混淆,且“中小学校学生,尤难记忆”,同时,也为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特于1930年发布训令,要求“嗣后各坊间制造或续印本国地图及编译本国地理时,均应采用世界公认之通过格林威基(1)即格林尼治,下格林威尔亦同。天文台之经线为起点计算,以便记忆而促大同”[17]。从此,格林尼治子午线成为我国地图中第一个统一的地图参数标准。

而在全面的公开地图审查制度推行后,这一制图标准依然沿用。在1933年《编制地图应注意事项》及1935年《增订指示编制地图应注意事项》中,均写明:所有公开出版地图“各国经度,以通过伦敦格林威尔天文台之经线为零度起算”[11,12]。

民国时期,有关制图参数标准化的另一项规定,是地图标绘强制采用公制单位。在《编制地图应注意事项》及《增订指示编制地图应注意事项》中,规定地图比例尺,“应以公里(一千公尺)为标准”。图中可加注市里或英里比例尺,“但不得缺公里之标准尺”。不仅如此,翻译自外国地图,无论原图如何标注,“亦应附注公尺公里”[11,12]。并且,在1935年的《增订指示编制地图应注意事项》中,更强化了公制单位的使用:不仅地图比例尺需用公制单位标注,并且,地图中的图表乃至地图文字说明中,凡涉及长度、距离以及面积内容“应一律用公尺公里方公里”[12]。

通过推行上述制图参数标准,首先,从地图制图角度而言,改变了民国初年地图中多种子午线、比例尺单位并行的混乱局面,提高制图整体水平。同时,加速了传统制图标准退出历史舞台,在客观上促进了我国地图制图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其次,从地图使用者角度而言,制图参数统一的地图便于识读记忆,也便于课堂讲授。这有助于地图普及,扩大地图的使用范围。而使用者渐广,又能间接促进地图出版业的发展与扩大。

2.2 疆界绘制标准化

20世纪30年代,地图审查制度由部分审查转向全面的公开地图出版审查,其中一个重要诱因是:坊间部分地图的疆界绘制存在问题,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例如,民国初年绘制一些地图,将西沙群岛中的特里屯岛(2)特里屯岛,又名土莱塘岛,渔民称螺岛,英文名Triton Island,为今西沙中建岛。绘为我国南至点。以至“九小岛”事件爆发后,法国驻华使馆竟宣称“法国所占之岛,系在安南菲律宾婆罗洲之间,在中国极南国界特里屯岛之南,相距至数百海里,故与中国无涉”[18]。

有鉴于此,1931年出台的《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中,将“疆界位置”审查列为审查事项第一项,为重中之重。此条例经1936年、1947年的两度修正,该项一直保持。在1947年9月,还以行政院令形式重申,由于既往出版地图国界绘制不符造成严重后果,要求“全国军政各机关,除各书局、各舆地学社所出版地图,应照水陆地图审查条例送审外,凡印本国地图之涉及国界线者,亦应一律先送本部审查以期慎妥”[19]。不仅如此,1935年,内政部地政司司长郑震宇也在《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会刊》的“发刊词”中明确指出,地图中凡有与军事国防、外交材料有关,“关系国土之完整与安全,民族利益之维护,尤为本会审查之重要目标”[20]。这可说明,地图中的疆界绘制审查,无论在政策文本中,或者是在政策执行者的心目中,均占有重要位置。

欲执行地图疆界绘制审查,首先需明确审查标准。公布国家标准地图,是厘定疆界绘制审查标准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形成国家标准地图的前提,是有全国较为精确的实测地图。但当时并没有这样的成图。虽然,早在1914年,北洋政府就曾编订“十年速测计划”,希望测绘全国地图。但计划推进不顺。截止到1929年,仅完成全国五十万分之一、一百万分之一以及四百万分之一的小比例尺地形图编绘,其余二十万分之一、十万分之一及五万分之一实测地形图完成有限[21]。并且,这批地形图的绘制标准极不统一,造成制图误差较大,各图幅间无法拼合[22]。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30年,在原“十年速测计划”基础上,参谋本部重新报送了为期10年的“全国陆地测量计划”[23]。故在全面地图审查工作推广,欲进行地图中的疆域绘制审查时,尚无已完成的全国标准地图可供使用。

对此,负责地图审查工作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首先委托参谋本部“编制百万分一标准地图,以为审查图表之准绳”[24]。为此项工作顺利推进计,还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收集各种行政区划图、道路图、物产图等[25],为参谋本部标准地图的绘制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其次,鉴于标准地图未完成,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还以指导意见形式,先行公布有地图中未定边界绘制的基本原则。1933年,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编制的《指示编制地图应注意事项》规定,对于未定界,“应以向外划为原则,不得任意向内划,或迳作已定界”[11]。到1936年,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在解释各规范性文件施行标准时,进一步细化了适用“外划”原则的未定边界段包括“新疆云南之未定界”,并且解释这么做是为了“以免引起对外交涉之困难”[14]。

第三,1935年,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还曾针对上海书业同业公会对于全国性实测标准地图尚未完成前“疆界位置正确”难有依照的问题,特别说明,“在标准地图未制定前,遇有坊间出版舆图发现错误时,本会随时加以纠正”[13]。这表示,地图审查责任机关可利用多种方式,例如,颁布针对个别地方或专门问题的部门文件、对送审地图给予批示意见等方式,对所发现的疆界绘制错误问题予以纠正。

除此以外,地图审查责任机关还先后公布两处未定界地区标准样图,供地图编绘出版机构参考。

2.2.1 中国南海标准地图

1933年,法国侵占我南沙“九小岛”,国民政府旋即提出抗议。同年,《指示编制地图应注意事项》特别规定“南海有东沙西沙南沙等群岛及现法占之九小岛均属我国,凡属中国全国及广东省图均应绘具此项岛屿,并注明属中国”[11]。为进一步明确我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国民政府还派出海军海道测量局对南海诸岛进行实地测量。

1935年4月出版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会刊》刊发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图》[26],其中,不仅包括领土主权受到威胁的南海“九小岛”,更包括当时所知的南海诸岛之所有岛礁。这说明此图并非只是对“九小岛”事件的反制,而更进一步的是对南海诸岛海洋权益的主动主张,意味着当时官方对于南海岛礁领土主张包含东沙、西沙、中沙及南沙群岛的全部。此后一段时间,该图既是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对涉南海地图的审查标准,也是私营地图出版机构涉南海地图的编绘参照。

第二版中国南海标准地图是在二战胜利、我国收复南海诸岛主权后的1947年,由内政部方域司公布的《南海诸岛位置略图》。根据国民政府内政部所藏文件,该图具有明确的标准地图效用。“现西南沙群岛范围既经确定,自应依照前项决议案将南海诸岛位置绘制详图并将名称重予拟定,以便通告全国周知,并据以审订各级教科书及舆地图”[27]。

在此版《南海诸岛位置略图》中,南海海域绘制十一段断续线,线内分别标注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各群岛名,同时标注有曾母暗沙及部分岛礁名称,更特别在南海海域注明“中华民国”。与1935年公布的《中国南海各岛屿图》相比,此图岛礁绘制更加细致,同时,增绘断续线,表明对海洋权益主张范围的进一步明确。直到现在,该图都是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重要史料。

但在研究这部分涉南海地图审查史时,需要注意到:受当时的行政能力所限,在地图审查执行的具体过程中,存在标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根据《指示编制地图应注意事项》,要求全国图和广东省图均绘制南海诸岛。1935年,《中华民国邮政舆图》送审时却发现:该图集未按要求绘制中沙及南沙群岛,遂被要求改正。但交通部辩称“全国总图已付印”,最终,仅在广东省图中添绘有“南海岛屿附图”[28],全国图未加修改,即通过终审。

2.2.2 滇缅北段未定界标准地图

除南海外,另一个曾被公布标准地图的边疆地区是滇缅北段未定界,即北纬25o35’之北的中国云南与缅甸边界段。由于“信息尚未全备”[29],在晚清签订的《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及《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约附款》中,对此段边界均约定“俟将来查明该处情形稍详,两国再定界线”[30]。清末民初,英国殖民者不断在这一区域向中方一侧蚕食,边界事端频发。民国地图审查机关曾对这一界段两度编发地图绘制指导意见,并发布标准地图。

第一次是在1929年,英军侵占江心坡引发国内舆论关注后,当时的地图审查责任机关教育部就曾发布训令,认为江心坡属于中国,并指出部分坊间地图以恩梅开江作为滇缅北段未定界,“殊属错误,自应即行更正”[31]。但该训令并未对应指出此段未定界的正确画法为何。

也就在这一年10月,国民政府外交部任命尹明德为调查专员,负责调查滇缅北段未定界界务。整个调查过程历时11个月。返程后,尹明德提出“尹明德建议线”。根据其建议,应将“由北纬二十五度三十五分之尖高地起,循石峨河(又名深卡沟)西去,沿恩梅开江顺流而下,至与迈立开江交会处。再向西经盘栾,循户拱南界,至拿戛部落(NAGA TRIBES)与曼尼坡(MANIPUR)及阿萨密交界处。然后沿户拱、坎底与阿萨密交界之巴开山、龙岗多山直上,至西康与阿萨密交界处止”[32]的全部地方,作为争议范围,与英方进行交涉。但由于时局纷扰,国民政府未与英缅政府作进一步交涉,滇缅北段未定界问题一直未有定论。

注意到坊间流传地图对滇缅北段未定界绘制不当,1942年11月,行政院再次发布有关滇缅北段未定界线绘制标准的训令。其中明确地图中的滇缅北段未定界绘制范围为:“系自尖高山附近,中缅已定界线之三十九号界桩起,西迄于印属拿戛部落南端之中印界线止。”[33]范围具体走向与此前“尹明德建议线”一致。随训令发出的还有滇缅北段未定界位置图,要求“自奉到本图之日起,凡用图绘示上项未定界线之位置或以文字叙述其位置或修正现有地图者,在本段未曾决定界线前,无论机关或私人须以本图为准”[34],说明该图具有标准地图效用。

为落实滇缅北段未定界标准绘法,内政部还曾发布仁壹字第三四四四号训令,要求遵照标准地图,绘制滇缅北段未定界。同时,训令还点名查处了上海亚光舆地学社《中国分省精图》等在内的8种滇缅北段未定界线绘制有误的地图,要求改正后再行出版[35]。

综上所述,自20世纪30年代,全面的公开地图审查工作推广以后,地图中“疆界位置”绘制正确与否一直是地图审查机关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为推进这项工作,一方面,地图审查机关委托参谋本部绘制全国标准地图;另一方面,制定地图中的疆界位置绘制指导原则,并在局部重点地区先行发布标准地图。

2.3 地名标注标准化

地名标注标准化是民国地图编绘标准化的又一重点关注方向。梳理民国地名标准化要求,可以看出,对于国内地名标注,其主要关注点在于地名标注与现实相符、边疆及海洋地名标准化以及地名需准确表达遭侵占领土状态三者。

2.3.1 地名标注与现实相符

民国成立后,在行政上施行省、县、乡三层级制的管理制度。但由于国家疆域广阔,涉及更改地名众多,地图更改不易,新地图中仍频频出现旧地名。故在进行地图审查时,教育部就对其中的地名标注是否与现状相符格外关注。1914年,商务印书馆送审的《中国地图》[36]及中国图书公司送审的《本国地图》[37]中,由于地名标注仍然沿用清朝时的府、州制的政治辖区名称,被要求更正。类似的,1915年,对于亚新地学社送审的《大中华民国京省道县详图》,教育部同样要求按照当时内务部新制地方行政区划表改正后,方可作为教科书地图使用。并且,还特别要求:此后也应随时注意根据情势变动及时完善、修正地图[38]。

20世纪30年代,公开地图全面审查制度推开后,对地图中的地名标注现势性问题同样重视,更提出了统一的规范化要求。要求地图中对现行行政区划及地名标注,应根据“内政部最近所颁布者”标注名称。并且特别指出有些地方若不同历史时期,名称不同,应标注现名。如确需标注旧地名者,“则旧名应用较小之字,并加括弧”。这项要求,只对于历史地图除外。历史地图中的地名标注,“应按照某时代原名,于必要时,原名之后,附括今名”[11,12]。

2.3.2 边疆及海洋地名标准化

民国地图审查机关有关地名标注的另一关切点是边疆及海洋地名标准化。当时的藏、蒙等边疆地区以及南海等海洋国土中,很多尚缺乏标准中文地名,容易造成地图中的地名标注不一。而更为严重的是:一旦遇到领土争端,需对外交涉时,很容易陷入指鹿为马的被动局面。如南海“九小岛”事件刚爆发时,有关“九小岛”的具体地理指向不清。甚至于国民政府外交部需要通过照会法国,要求包括岛屿名称、经纬度等在内的相关信息[39]。因此,地图审查责任机关认识到有必要统一审核边疆及海洋标准地名,以正视听。在当时,曾先后公布过西康及西藏部分标准地名以及南海诸岛地名。

20世纪30年代,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就委托蒙藏委员会负责核定蒙藏各行政区中文标准地名,后根据当时的行政区划,分别编制《西康行政区汉文地名一览表》及《西藏行政区汉文地名一览表》,并将此二表“转发全国各地图出版处,查照办理”[40]。其中,包括西康地名31个、前藏各宗地名30个、后藏各宗地名17个以及阿里各宗地名13个。

除此以外,影响更大、更加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内政部曾两度公布的南海诸岛标准地名。

“九小岛”事件后,民国政府开始全面调查南海诸岛的地理、历史、管辖等资料,并于1935年公布《中国南海各岛屿华英名对照表》。其中,正式将南海诸岛分为四部分:东沙岛(今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今中沙群岛)和团沙群岛(今南沙群岛)。并公布岛、礁、滩、沙标准地名共计132个[41]。这是第一次由国家官方公布的南海诸岛规范地名。

此后,公开出版之涉南海地图,多援引此《中国南海各岛屿华英名对照表》,对各岛屿名称予以标注,地图中的南海诸岛名称标注渐趋规范。

第二次在1947年二战结束,南海诸岛主权收复后,经国民政府最高层审核通过,公布《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与上一次的地名公布相比,此次公布的地名对照表呈现两个特点。第一,地名数量更多,命名更细。此次公布的岛礁名称一共有172个,较前次多36个。岛礁命名更加系统。此次命名中,根据各群岛在南海中所处的地理位置调整了南海诸岛的群岛命名,改“团沙群岛”为“南沙群岛”,“南沙群岛”为“中沙群岛”。并且,在四大群岛内又作进一步划分,增加表示岛、礁总称或联称的地名共计9个,还对此前仅做笼统命名的“危险地带”作进一步划分,命名岛、礁、沙共计40个。

第二,增加了南海诸岛地名命名中的“中国元素”成分。此次公布的地名,改变了前次命名时以英文地名的音译为南海岛礁名称的做法,更多采用中国封建王朝年号、历代出任南洋使者名称、地方词汇等极富中国色彩的名称[42]。采用这样的岛礁命名,能够让读图者更容易产生文化上的认同感,也更有助于强化南海岛礁属我的主权意识。

2.3.3 地名需准确表达遭侵占领土状态

民国时期,边疆危机频发,国土不断沦丧。地图,以图形化方式直观展现国家疆域,是令读者了解国家严峻形势,唤起民众爱国热情的有效手段之一。而地图中的地名标注也是表现国土状态的重要方法,备受地图审查机关关注。根据当时所公布的地名注记标准化原则以及查阅到的相关地图审查批语,可以看出:审查机关要求地名注记准确反映受侵占领土状态。具体体现在:一方面,对主权属我而被殖民者以各种手段强行租借之土地,在地名标注上应特别注意,准确表达。首先,要明确其“租借”属性,避免混淆。例如“旅顺大连九龙广州湾等租借地,请注明‘日租’‘英租’‘法租’等字样,不得仅注一‘日’字‘英’字‘法’字”。再者,租界属国应有清晰表达。如汉口只有日租界与法租界,这种情况应“分别标注,不得仅混注租界二字”。第三,对于已回收租界,如汉口、九江英租界,汉口、天津俄租界等,“不必再注旧英租界,旧俄租界等字样”。另一方面,不得以侵略者之命名标注被侵占的领土。诸如“关东州、间岛、满洲等,为日人所用名词,不得附注图内”[13]。遇特殊情形,确需标注者,需加注“伪”或“伪国”字样。

这些规定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在具体审查过程中也发生过直接标注侵略者命名而遭查处的地图案例。1935年,东方舆地学社送审的《中华民国国耻地图》,就因“载有‘满洲国擅设兴安省’”[43],而遭禁止发行。

综上,对于地图中的地名标注标准化,民国地图审查机关从两个层面提出要求。第一,对于内地地区地名,需要根据最新行政区划,正确表达。第二,对于边海疆界地名,一方面公布标准地名,另一方面,要求准确标注遭受侵占的领土地名。

3 结语

民国时期,为规范地图编绘出版,推行地图审查制度。欲施行有效审查,需说明审查规则。其中,包括大量地图编绘标准化要求。透过这些标准化要求,一方面,在地图制图技术层面,有助于地图成图水平提升。并且,可以令地图成图更加统一、规范,便于读图者学习阅读,因而也便于地图普及。另一方面,相继出台的疆域绘制范围标准化以及地名标注标准化要求,也说明:由于地图能够日益准确地反映空间要素,其作为国家版图的象征性甚至是证明作用也越来越受到民国官方重视。因此,疆域绘制范围以及地名注记标准化中的很多要求,既是民国官方在领土权益遭受侵犯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之一,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官方当时的疆域观念。故对这部分内容,还需要根据相关史料以及地图,并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但同时,也如文中所述,民国地图审查制图存在制度缺陷,不能做到“有图必审”,也时有标准执行不到位的事例出现,了解并掌握这些,才能更加全面、客观评价民国地图审查以及地图编绘标准化。

猜你喜欢

制图绘制标准化
标准化简述
无声手枪如何消音?
超萌小鹿课程表
放学后
标准化是综合交通运输的保障——解读《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
二向反射模型在土地覆被制图中的应用
论汽车维修诊断标准化(上)
工程制图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在转变中绘制新蓝图
交通运输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