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求极致的标准提升检察办案质量
2021-04-09马楠
马楠
在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习近平法治思想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重点,在公正司法方面,强调要“努力讓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立场,体现了深厚的人民情怀,既是司法办案的指导思想,又是评价标准。在检察办案工作中,要以求极致的标准,着眼于提高认识、寻求突破、抓好落实,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
一、以求极致的标准提高认识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指示,要真正从政治高度认识司法办案。一旦公正司法出现问题,“一碗水”不端平、端不平,人民群众就会有意见,久而久之就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当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不该起诉的起诉了,将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就会对其社会评价、职业前途、家庭生活甚至生命自由造成毁灭性打击,断送其一生。如果该起诉的没有起诉,那么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维护,正义无法伸张,同样影响其一生。案件办得好,会通过诉讼参与人向社会辐射法治权威,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案件办得不好,同样会通过诉讼参与人向社会传递负能量,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名检察官,要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角度认识自身从事的工作,认识到检察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办好每一起案件,让老百姓从具体案件中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二、以求极致的标准寻求突破
1.要在办案效果上寻求突破。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法律及其实施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司法办案要体现立法本意,真正做到依法办案,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始终,弘扬美德义行。法律是社会科学,检察机关是实务部门,在办案中要将自身的判断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比较,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能机械办案,要充分考量自身判断是否符合立法原意,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公平正义观念。当自身判断与社会公众的认知不一致时,要充分审视自身判断是否真正符合立法原意、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例如,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就要设身处地考虑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景,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理念,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摒弃“唯结果论”“各打五十大板”的司法惯性,做出法理情相统一的认定。通过司法办案,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然而然融入百姓日常生活,融入百姓内心深处。
2.要在办案效率上寻求突破。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保护和救济、制裁和惩罚越及时,被害人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就越强烈,体会到的法律权威就越直接,辐射到的社会正能量就越充分。案件是社会关系受到侵害的具体体现,依法办理案件的作用在于保护、平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案件的了结,往往是被害人及其家属新的生活的起点,也是被告人悔罪改过、接受改造的起点。案件越快了结,社会关系越快得到平复。法律规定的司法办案期限是最低要求,不能满足于在司法办案期限内结案,要尽可能推进办案进度,让当事人尽早得到终结性的法律处断结果,让社会关系尽早稳定下来。
3.要在社会治理上寻求突破。案件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有的案件反映了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短板。要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针对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单位管理等漏洞,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治理、加强管理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总结案件反映的问题,提高发布案件的有效性,针对目标人群宣传法律规定、发送既判案例。例如,向枪械爱好者群体发布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既判案例,解读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认定标准和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法律规定,努力减少和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而触犯法律的情形。
三、以求极致的标准抓好落实
1.要落实“案—件比”指标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所谓“案—件比”,即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计算“案—件比”的意义就在于引导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围绕落实“案—件比”指标,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严格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尽可能将证据补强工作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审查案件程序中解决,减少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环节,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
2.要完善办案考核。以“案—件比”为核心指标,将释法说理、检察建议等工作纳入检察官办案考核体系,向检察官传导压力,引导检察官将工作做到极致。不仅要依法办理好案件,更要将办案过程转化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改过,让被害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力量,尽可能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推动补强社会治理短板,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3.要开展案件评查。具体司法案件的个体性、特殊性较强,不仅要用衡量总体办案质量的各项指标评价检察官办案工作的整体质效,还要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个案进行具体分析。要建设检察蓝军,由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查部门对判处无罪、捕后不诉等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查找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症结。对引发复议复核、申诉上访等程序,但不存在违法办案情形的案件进行个案评查,查找其中没有做到极致的环节,进一步建立机制,改进工作,推动检察官将办案工作做到极致。
作者系中共天津市委党校第58期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员,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朱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