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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人民司法理论发展的新境界

2021-04-09孙永兴

求知 2021年3期
关键词:司法权司法制度司法

孙永兴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任务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对上述“十六字方针”多次进行理论解读,尤其对司法问题进行了更多的关注,对其学理内涵、运行规律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形成了有关司法问题的系统论述。这些系统论述属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人民司法理论的新境界。

一、本色:与马克思主义人民司法理论一脉相承的真理性

1.习近平法治思想吸收借鉴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人民司法理论的优秀成果。受其所处时代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司法权的理论是建立在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深刻揭露与检视批判的基础上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人民司法。马克思敏锐地发现了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虚伪性,认为“治安法官也好,陪审员也好,他们本身都是富人,都来自资产阶级,因此他们都袒护自己的同类,都是穷人的死对头”。因此,为了保护普通民众的根本利益,必须由“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即司法权必须由人民自己行使。二是平等司法。针对资产阶级法庭对普通民众普遍存在的差别化对待等问题,他们指出“法官在后来开庭审讯时应该不偏不倚地作出有利于控诉人或被告的决定”,在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坚持彻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独立司法。针对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分导致的无法解决的混乱问题,提倡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独立。列宁在建立社会主义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创立、实践了人民司法制度,提出了“司法权应当独立于行政权”的相关观点。

2.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中国共产党自身人民司法理论的传承。毛泽东在1948年西柏坡“九月会议”的报告中明确阐述了人民司法的命题。他说:“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在毛泽东领导下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第17条中规定:要“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 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人民司法”的概念。自此,“人民司法为人民”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在新中国司法制度发展史上,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原则,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明确的宪法基础。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1952年6月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构建了新中国司法运行的基本框架与制度,为此后司法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奠定了基础。邓小平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了人民司法理论。

二、亮色: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司法理论的开创性贡献

1.原创性观点:提炼了标识性的学术概念。一是关于司法权的概念。司法、司法主体、司法制度都是与司法权相关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司法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说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都是司法权的组成部分。

二是关于司法权的性质与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判权”,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司法规律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司法权运行规律,“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要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另一个是司法活动规律,“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尽管法院判断权和裁判权主要由审判机关行使,但有权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判的还包括其他司法机关,因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政法机关也同样“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就司法规律而言,司法机关整体遵循的规律是“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但对审判权和检察权来说,除遵守上述规律外,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也是其应遵循的基本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司法权概念和性质、规律的界定奠定了司法权理论研究的基础。

三是关于司法权的作用与功能。司法权的性质和概念确定后,司法权的功能范围就显得十分重要。习近平总书记从以下方面界定了司法的功能:作为法律机关,其原本功能为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司法配置过程中对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产生权力制约功能;从国家的全局来看,司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司法体制改革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四是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司法人员的信任和信赖程度,司法的作用与功能发挥离不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习近平总书记将司法公信力上升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目标与任务高度,提出通过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方式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司法监督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是确保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条件。

五是系统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習近平总书记认为,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但现实中确实也存在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影响到司法正义的实现,对此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同时论证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定位、司法改革的原则等重大问题。对于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和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重大司法改革措施,习近平总书记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阐发。

2.理论的系统性、实践性。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原创性观点,围绕着“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关司法权概念、司法权性质和规律的论述),为什么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关司法功能的论述),怎么样“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关司法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等基本问题,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来自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同时又指导中国的司法实践,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

3.语言风格的鲜活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理论的重要论述,具有接地气、个性鲜明的语言风格,便于理解,指导性强。一是注重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话语来表明自己的观点,非常具有亲和力、号召力和凝聚力。二是注重采用比喻、拟人、排比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比如他在讲司法体制怎么改的时候,将牵住司法责任制看作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用“牛鼻子”形容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性;他要求司法人员密切联系群众,否则就会出现“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的情况;他要求司法人员自觉接受监督时,用了“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的排比句式。三是善于用典、用西方谚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比如他在讲司法腐败的危害时就引用了培根的法谚,将司法正义看作社会正义的“水源”。语言风格的鲜活性与其观点的原创性和理论的系统性相结合,成为其司法理论的鲜明亮色。

三、特色:理论自信凸显中国自身的法治话语权

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世界交往”的理念,因此在《共产党宣言》中响亮地提出“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口号。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使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逐步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树立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旗帜与标杆。谁也不能否认中国道路、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对世界的贡献,中国的“四个自信”也越来越坚定。但当今世界格局复杂多变,一部分西方势力不愿看到中国的崛起,他们在意识形态领域不停地向中国进行渗透,妄图用“普世价值”之类的政治话语让中国偏离马克思主义真理,而国内一些人被这些冠冕堂皇的理论欺骗,将其视为圭臬。

在司法理论方面,这种现象尤为突出,西方法学理论的“话术”对我国司法理论的研究影响极深,司法理论在研究过程中出现了“言必称希腊的现象”,主张按照西方国家司法权构建中国司法权的模式和构架。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中国的法治有自己的特色,不能亦步亦趋跟着他们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西方法学的优秀成果采取了开放的态度,也进行了适当的吸收和借鉴,但对于西方法治话语体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要求中国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他旗帜鲜明地指出西方的“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宪政”不适合中国。他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中国的法治有中国的特色,法治没有一种统一的模式。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司法的核心观点,正确解读了中国的司法现实,回答了中国的司法问题,提炼了标识的学术概念,为世界提供了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同时也提供了中国话语。就司法理论而言,中国立场、中国观点、中国声音在哲学社会科学中得以体现就显得更加重要,这是理論自信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国际上“自塑”而不是“他塑”中国形象所必需的。

本文系天津社科规划课题《习近平良法善治观研究》(TJFX20XSX-0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朱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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