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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

2021-04-08姚兴安朱萌君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1年3期
关键词:居家意愿程度

姚兴安,朱萌君

(1.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2.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1 引言

近年老龄化形势严峻,截止201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超过2.5亿人,占总人口比例接近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接近1.7亿,占总人口比例接近12%[1]。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使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成为解决当前巨大养老压力的最佳选择。然而,传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着供需双方失调、服务效率低下等缺陷,而“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了互联网技术优势,打造出信息化与智能化一体的养老服务模式。

S.J.Fitzpatrick发现农村地区自然风光与居民健康状况的结构不对称问题限制了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供给,进而影响养老服务知识与资源的整合[2]。J.T.Caldwell研究表明,住宅隔离市区的距离越远,老人对于医疗保健的需求度就越高[3]。传统养老服务的供需机构无论是在项目的设置与完善、人员安排以及形式采取上均出现较大错配现象,因此应积极探索新型养老服务模式来改善老年人福祉水平[4]。

目前为止,关于“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意愿及其影响的文章并不多,温海红运用个体差异理论从个体特征探讨了信息化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问题,发现性别、年龄等变量会影响需求意愿[5]。城市老年人信息化养老服务需求程度明显高于农村老年人,城市老人对社会参与需求度最高,对法律维权需求度最低[6]。更多学者则是从平台建设、智能技术的研发方面分析“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利用问题[7-8]。

以上研究成果丰硕,但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关于“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及影响机理的研究仍偏少,已有研究仅从个体特征层面展开探讨,存在较大局限性,特别是“互联网+”认知特征变量对需求程度的影响未加以考虑;第二,已有研究很少能从需求者老年人角度出发,探寻信息化养老服务需求及影响因素,由此得出的结论科学性不足。

2 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设

2.1 理论框架

卡尔·波兰尼首次提出嵌入概念,“经济社会嵌入”认为经济活动是一个制度化社会有机过程。随着医务社会不断发展,由此产生了内部嵌入与外部合作两种不同类型发展模式[9]。随着年龄不断增大,老年人也将会由开始的社会主要生产力角色转向后来的家庭供养者角色,由此进入到弱社会关系时期,社会化不足导致了老年人衰退进程加剧。互联网技术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能够最大程度改变老年人社会不足的现状,使老年人保持一种良性的适度社会化状态。具体框架见图1。

图1 “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理论框架

2.2 研究假设

男性思维能力与动手能力普遍优于女性,因此男女对智能产品需求意愿存在差异。年龄偏大的接受新事物能力偏弱,对互联网行业认可度较低。接受教育时限越长,对新鲜事物的隐形福利怀有更高期许。根据上文分析,提出如下假说:(为避免赘述,下文以需求意愿代替“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意愿)

假说H1:个体特征能显著影响到老年人需求意愿程度

H1-1:男性比女性需求意愿更强

H1-2:年龄负向影响需求意愿

H1-3:文化程度正向影响需求意愿

相比合肥本市户籍人群,外地户籍的老人可享受政策补助有限,社会化资源有限。具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老人家庭条件与健康认知水平明显高于享受其余两种养老保险类型的老人。若老人对传统养老服务不太满意,将会产生抱怨心理,并转而寻求其他类型的新型养老服务。根据所述,作出如下假说:

假说H2:社会环境特征能显著影响需求意愿程度

H2-1:具有合肥本市户口的老年人需求度更高

H2-2: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老年人需求意愿度更高

H2-3:对目前养老现状的满意度感知状况与需求意愿度呈负相关关系

对智慧养老的认知越深,越能清晰勾勒出高科技带来的便利蓝图。老人普遍具有理性经济人思想,在整体老人消费水平较低的前提下,费用问题严重制约着智慧化进程的推进。老人年龄偏大,思维功能衰退,使用智能产品中可能会产生较多操作问题与困扰。据此,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H3:“互联网+居家养老”认知特征能显著影响需求意愿程度

H3-1:“互联网+”养老服务了解程度正向影响老人需求意愿程度

H3-2:智能化养老服务费用会负向影响其需求意愿程度

H3-3:智能化设备的操作简易程度会正向影响其需求意愿程度

3 数据来源、变量选取与模型设定

3.1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上海大学、江西农业大学与南京农业大学共同开展的“智慧养老服务精准供给化研究”专项调研而来,课题组于2019年5月在合肥市取样调查,本文数据来源于课题组对合肥市所作的专题调查,将全市由北向南依次分为3个区,每个区抽取2个社区,每个社区随机抽取60岁以上老年人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82份,问卷有效率96%。调查对象中男性人数为223人,其中有参与“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意愿的有156人。女性人数为259人,其中有参与“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意愿的有188人,男女对于参加此服务的意愿程度呈现较高态势。

本文将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意愿度进行操作化处理,根据李克特五分类量表设计出完全不需要、不太需要、一般、比较需要、十分需要五个选项,根据问卷分析其养老意愿程度。共有134人对“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意愿程度很高,占比27.80% ;有212人对此服务持比较高的需求态度,占比43.98% ;二者累计达71.78% ,即约七成的老年人对于智能化养老服务都表达了较强的需求意愿。但在需求意愿程度很高与比较高的样本中分别仅有41人与53人实际接受了服务,占比分别为30.60%与25.00%,相较于意愿比例,接受比例明显偏低。表1是各变量取值及定义说明情况。

3.2 变量选取

本文以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行为特征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已有学者[10]—[11]等研究成果,结合“互联网+”特点,同时借鉴温海红、张泉[5][12]的研究成果,综合选取三个方面的9个自变量,人口学变量常被当作控制变量处理。具体见表1。

3.3 模型设定

将老年人“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意愿度作为被解释变量,意愿程度划分为很低、比较低、一般、比较高和很高五个不同等级,采用多元有序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多元logistic模型表达式如下:

(1)式中,Y是因变量,表示老年人对信息化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意愿程度,Xk表示老人对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意愿度的主要因素,αi表示常数项,βk表示第k个影响因素的回归系数。

从表1中可看出,大多数老年人倾向于参加“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调查样本中男女比例几乎各占一半,年龄多集中在70岁以上;文化程度多集中在初中与高中之间;户籍所在地是合肥或合肥以外的比例各占一半,取样具有一定代表性;大多数老年人享受的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多数老年人对于“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的认知了解程度并不太高;相当比例的老人对于当前社会养老现状满意程度并不高;大多数人群认为信息化养老服务所需费用偏高,导致养老经济负担较重;多数老年人思维意识滞后,由此认为智能化养老服务平台操作存在着较大困难。

表1 变量取值及解释说明

4 实证结果与分析

使用stata12.0软件对其进行共线性处理,结果显示2.57

表2 “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程度影响因素回归分析

模型1的Nagelkerke R Square值为0.153,表明所有模型1的解释力度为15.3%。控制变量中除性别外,其余所有变量均通过检验。年龄对需求意愿呈正向5%的显著关系,与之前假设并不相符,原因可能是其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由此对于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度要明显高于其他年龄段老人。文化程度与需求意愿度通过了正向10%的检验关系,文化程度越高的老年人对新事物理解能力就越高,提升了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意愿。

其次,将社会环境特征变量置于模型2中,模型解释力度提高至26.8%。模型1中除性别与文化程度外,其余变量均通过显著性检验。户籍所在地是合肥市以外的老年人对于智能养老服务的接受意愿并不强烈,符合预期假设。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家庭生活条件更好,因此其对“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程度更高。认为生活幸福的老年人接受此类养老服务的意愿明显低于对当前生活不满意的老人,越是生活不好的家庭越迫切希望通过外界帮助提升生活水准。

最后,加入“互联网+”认知特征变量,模型3的Nagelkerke R Square值提升至0.280,解释力度进一步增强。模型1中的性别变量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年龄、文化程度通过了正向显著检验。模型2中的户口所在地与当前养老现状满意程度均通过了负向检验,而老年人享受的养老服务类型正向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意愿程度提高。对“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了解程度越高越倾向使用智能化设备提高其生活质量。居家养老服务的所需费用越高,老年人迫于经济压力就越不乐意采用此项服务。智能设备的操作越是趋于简单化越能激起老人使用服务的热情。

5 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对合肥市482户社区老人的实地调查发现:(1)老年人对于信息化养老服务需求意愿较强,但接受程度偏低。(2)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高、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了解程度越高、智能设备使用越简单就越能提高老年人对于“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意愿程度。反之,户口越是集中在合肥市以外、当前养老现状满意程度越高、信息化养老服务费用越高就越不利于老年人“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程度提升。

根据研究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是提高“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普及宣传力度,逐步改变老人过去观点,提高其认可接纳能力。二是充分尊重社区居民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异质性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三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融合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推动社会各部门资源加快融合。明确政府职责范围,简政放权于市场。四是构建完善基础信息技术系统,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与监督体制。以立法同时结合司法的方式,确保养老服务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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