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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拟申请首发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实操要点

2021-04-07何宇昇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1年2期
关键词:实操股权激励

何宇昇

【摘 要】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被认为是解决现代企业普遍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手段。目前,境内企业(特别是拟申请首发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渐成常态。对此,文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明文规定为纲,以2019年度境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参考案例为领,对拟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涉及的核心要素进行分析和论证,希望能对利益相关者和公众有所裨益和启发。

【关键词】股权激励;首发上市企业;实操

1 总体概述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现行法律法规顺应市场需求创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吸引、保留、激励更多职业经理人与核心技术人才,进而促进企业高速、长远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先前案例的实施方案及既往处理类似事项的服务经验,笔者认为,拟申请首发上市企业(以下简称“首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关注以下重要事项:{1}激励工具;{2}持股方式;{3}授予股份的定价;{4}激励对象与授予规模;{5}授予股份与认购资金的来源;{6}锁定期;{7}退出机制。其中,事项{4}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即可;事项{5}、事项{6}和事项{7}在市场上业已形成相对约定俗成的实施方案,一般情况下遵循先例应满足首发企业的实际需要和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以下重点介绍和说明事项{1}、事项{2}和事项{3}的实施方案。

针对上述事项展开论述之前,由于实施主体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以下事项应构成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原则:{1}不影响首发上市申报前后的股权清晰和稳定;{2}兼顾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和激励对象的支付能力。上述两项基本原则中,第{2}项相对容易理解且下文亦有所提及,故重点探讨第{1}项原则的实操要点:a.首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在充分披露的情况下通常不构成申报创业板IPO的实质性障碍,但相关股权激励不得影响申报后的股权清晰和稳定。b.首发企业在控股股东或员工持股平台层面实施股权激励的,可以设定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转让、收益上缴及由特定对象进行股份回购等权利限制。c.首发企业通过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在申报前可以设定有限制转让、由特定对象进行股份回购和收益上缴等权利限制;申报后则不得约定和实施有可能影响拟上市企业股权清晰、稳定的特别安排,但禁止转让和收益上缴等不涉及股权清晰和稳定的事项除外。d.首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大多选择在股份制改组前的有限公司阶段,也有股份公司阶段实施的案例。实施时间越靠前,其合理性和股权稳定性越好解释,尽量避免上市前6个月内的突击入股。

2 关于激励工具的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股权激励通常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以权益结算为支付手段,另一类是以现金结算为支付手段。前者的主要模式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获得股份的激励对象享有分红权、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股份来源可以是原始股东让渡,也可以是增发;而后者的主要模式为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激励对象仅享有增值权或分红权。从实施股权激励的模式看,大部分公司选择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模式,选择股票增值权模式的较少[1]。经统计,在2019年度A股市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工具选择上,上市公司在公告的337个股权激励计划中,有198个计划选择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占比达到58.75%;有88个计划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占比为26.11%;有51个计划选择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复合工具,占比为15.13%。

可见,如果把持股计划视为一种弱约束或者弱限制的限制性股票,显然限制性股票是当前市场相对认可和接受的激励工具。笔者认为,前述统计数据和市场趋势对首发企业而言同样具有参考意义和参考价值。原则上,笔者也倾向于选择限制性股票作为首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工具,原因在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时,授予对象将按照一定的定价标准实际交付认购资金,与首发企业的经营状况深度捆绑,休戚与共。可见,区别于期权在行权前无须实际交付认购资金的实施方案,并结合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存续周期和人员流动性等现实因素,限制性股票或更为符合当前的市场需求。

3 关于持股方式的问题

通常而言,首发企业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时,激励对象主要采取直接持股和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两种持股方式。

3.1 两种持股方式的利弊分析

3.1.1 激励对象直接持股的利与弊

直接持股方式的优点在于对激励对象而言,该方案的股份流通性与激励效果均属最优。但需注意的是,该方案存在因激励对象变动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稳定性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弊端。

3.1.2 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利与弊

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优点在于激励效果较好,且激励对象的变动对公司的股权稳定性影响较小,有利于股权激励方案的分批实施。事实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是目前相对折中和主流的操作方案。

3.2 需关注的若干问题

其一,持股平台的设立可考虑减持等事项的政策约束和限制。具而言之,基于股份/权益的流动性及因“主要股东”(持股比例達到5%)身份所附加的额外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考虑(如股份减持方面的约束),笔者建议:①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或可考虑由实际控制人和/或其现实、潜在一致行动人以外的第三方担任。②需综合考虑公司上市前的股权融资计划和首发上市的股票发行方案,合理设置持股平台的初始持股比例,确保持股平台在首发上市后的持股比例低于5%。

其二,持股平台的设置可根据激励对象的身份作出差异性的安排。实务中,激励对象一般包括两大类:①内部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②外部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人员。笔者建议,鉴于前述激励对象的身份存在显著差异,不论是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考虑(主要是定价基准的差异、解锁条件的差异及股份/份额处分限制的差异等),还是基于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首发企业或可考虑将二者分别置于相互独立的持股平台之中,以作隔离和区分。

4 关于授予股份的定价问题

承上所述,授予股份的定价问题是上述第{2}项基本原则的核心要素,即兼顾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和激励对象的支付能力。

其一,授予股份的定价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问题。对于股份支付,简单来说,是指授予股份的实际对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将作为一项费用(原则上为管理费用)一次性或分期计入利润表中,扣减净利润。由于净利润属于发行条件和发行定价的核心指标,因此首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申报报告期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都会考虑股份支付事项对利润表的影响。

其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要求,首发企业和/或其关联方在申报报告期内以增资扩股或者老股转让的方式,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授予首发企业自身股份(直接持股)或持股平台份额(间接持股)的,原则上均应考虑股份支付的适用问题。

其三,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应该根据公司内外的环境制定多层次的指标体系[2],可合理考虑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与市净率指标等因素的影响;也可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也可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

其四,在确定授予价格时,经查阅近年来代表性案例的具体操作,股权激励所采用的价格一般包括面值(每股1元)平价、账面净资产值、市场价格(PE入股价格或市场上同类其他企业的PE价格)给予一定的折扣等。其中,根据行业惯例和历史数据,账面净资产值是目前相对主流的定价依据。

5 其他问题

5.1 关于激励对象与授予规模的问题

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并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可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通常不包括独立董事。

实操过程中,激励对象通常可包括以下主体:①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②集团和/或其他关联方的管理层成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③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认为需要参与该计划的其他对象。

对于授予规模及其实际分配,笔者建议,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关注以下事项:①授予股份前是否需要根据服务年限、岗位、职级和业绩完成度等考核指标设定授予条件和实际分配的股份数。②公司如计划实施多期股权激励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股份/份额授予条件是否具备一致性和可比性。③该计划如采取分批实施的方式,应考虑预留适当的股份/份额。

5.2 关于授予股份与认购资金的来源问题

对于授予股份的来源,通常包括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公司股权回购转让、激励对象对公司增资3种方式。参照过会案例的具体操作,通常以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和激励对象对公司增资更为普遍。至于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公司可结合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缺口和股权比例稀释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与取舍。

对于认购资金的来源,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首发企业一般不适宜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原则上应当使用其自有资金按约定足额缴纳授予股份的认购资金。首发企业在IPO审核中,证监会通常要求中介机构对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并对其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5.3 关于锁定期的问题

其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直接持股方式参与股权激励的,其所持有股权的锁定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二,公司可在公司章程及相关认购协议中对授予股份的锁定期作出特别约定和安排。该特别约定和安排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和抵触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力。

其三,基于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考虑,锁定期以3~5年为宜(可考虑约定以首发上市日和股份授予日二者孰晚者为准)。

5.4 关于退出机制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针对授予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前或行权前发生的特定事由,首发企业依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认购协议的约定享有独占性的回购权。具体操作如下:因激励对象的过失或过错触发回购条款的,首发企业有权以平价甚至折价的方式回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授予股份;非因激励对象的过失或过错触发回购条款的,首发企业有权以溢价的方式回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授予股份。

6 结语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第一,股权激励能够让核心员工拥有公司股权/权益,形成与公司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在人才经营已经成为企业竞争核心的时代,股权激励是企业留住核心人才的一种重要手段,让能力突出的员工以主人翁的心态,积极主动地投身事业,在公司的平台实现创业的梦想。第二,股权激励能够保障就业机会,留住核心人才。实践中员工通常会与企业签订最低劳动服务期限的协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员工的就业机会,使员工没有后顾之忧,也为企业留住核心人才,达到稳定、共赢的局面。第三,与工资性收入相比,股权激励不需要公司有任何直接的现金付出,不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出压力,而且更能促进激励对象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与未来发展。第四,由于企业在筹划IPO到通过审核周期一般需要2~3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实施股权激励,能为公司申报期间业绩稳定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股权激励作为舶来物,早已成为老生常谈的话题。各式流派和各家观点百家争鸣,但当中亦不乏沽名钓誉、滥竽充数之流。對于首发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因其法律调整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其具体实施方案不仅应符合首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时亦应满足资本市场各项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和约束,即在制度上能够规范股权激励的实施行为,并根据宏观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时俱进制定符合需求的股权激励制度[3]。鉴于此,笔者基于现行规定和实务经验,对股权激励计划中涉及的相关要点及其应对措施进行上述扼要介绍和论证,望能对利益相关者和公众有所裨益。笔者相信,对于首发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而言,唯有合法合规方可行久致远,唯有瞻前顾后方可进退有据。

参 考 文 献

[1]王传彬,巩海霞,唐文霞.管理层权力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格选择[J].财会通讯,2015(12):25-29.

[2]孙文静.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6(5):133-134.

[3]于永阔.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终止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股权激励执行视角[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6(2):12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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