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制度互动:机理·阻碍·对策
——基于协同演化理论的视角
2021-04-05朱晓,王欢
朱 晓,王 欢
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苏州215123
引言
协同演化是基于自然界普遍现象所提出的生物学概念,源于Ehrlich 和Raven(1964)合著的论文《蝴蝶与植物:关于协同演化的研究》。通过观察植物与蝴蝶行为,他们提出物种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影响并协同演化。在社会经济领域,学界认为协同演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持续互动与演变且演化路径相互纠缠的现象[1]。科技是科学技术的简称,是反映事物本质、规律的知识体系和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的劳动手段、工艺方法、技能体系的集合。制度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对人类社会活动具有强制调节作用的社会规范体系。两者基于人的实践活动相互交织并相互影响,改变彼此的演化路径,形成协同演化关系。从协同演化理论视角分析、解释科技与制度关系是剖析两者现存矛盾、协同推动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步伐的关键抓手。
1 科技与制度互动的机理
科技与制度的关系并非简单意义上的线形互动。同处社会发展系统空间内,两者在构成要素、运作模式以及演化逻辑等方面具有差异,存在改变对方适应性特征的双向因果关系。科技基于创新创造目标以及成果保护需要推动制度改革,制度系统主动或被动地进行渐进式或突变式改革,两者分别沿时间序列在近平衡态、平衡态与远离平衡态的转换中协同演化,直至形成一定时期社会发展需要的最优状态。
1.1 科技创新拓展制度效用边界
协同理论认为,任何复杂系统在外来能量或物质聚集态达到某种临界值时,子系统之间便会产生协同作用,促使系统内部在临界点发生质变,从而产生协同效应,使系统从无序变为有序,在混沌中产生某种稳定结构[2]。社会是人类生存的系统空间,科技与制度分属两支子系统,基于社会稳定发展以及各自演变环境需要,科技与制度系统在对方率先达到某一峰值时会逐步加快己方质变效率,直至形成双方系统的有序结构。当科技系统在两者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协同效应表现为科技创新拓展制度的可能性边界,即通过暴力或和平演化手段废除、改变、设立制度,逐步推动构建与科技系统相匹配的制度空间。
科技创新系统对制度演化施加影响主要通过放大制度创新的必要性以及提供制度实施的可能性两种方式。突破性科学发现与技术革新带来人类认知改观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为保持科学发现可持续的状态以及技术革新效能,科技创新受益者必然创造或要求制定一系列规范体系确保科技创新运作模式可持续化。通过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形成规范科技研发、试验、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确保科技创新全过程处于规则体系中,降低科技创新风险性。人类近现代史上的历次产业革命,均是基础理论研究与生产技术手段结合带来产业结构的颠覆,在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与先进生产力相匹配的制度系统逐渐完善。蒸汽动力技术、电气技术、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以及量子通信技术等科技创新产物带来生产力水平的极速提升,而机器工厂制度、专利制度、股份公司制度、风险投资制度、电子商务与虚拟研发制度等规则体系相继确立,正面呼应科技创新浪潮。相反,当前基于科学技术被滥用的巨大风险,限制科技成果使用范畴的正式与非正式规则相继衍生,现代关于基因编辑技术的法理与伦理规范便是制度创新必要性的负面体现。
同时,科学技术在拓展自身系统规模时也奠定了同一时间维度新制度施行的技术基础。科技创新成果大幅度降低制度实施成本,加速制度变迁效率。科技创新成果的扩散拓展制度设计的设想空间,借助先进技术,制度体系向高效透明发展。国家、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均为推动制度创新的主体,组织或个人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接触、获得制度体系更新的技术条件,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基于新兴技术逐渐确立。例如,基于互联网以及现代通信技术建立的电子政务平台,即为集成创新技术、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的产物。更重要的是,科技创新过程及成果应用逐渐改变了参与者认知模式。伴随科技创新进程,制度设计思路也在更新,人们逐步将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制度构建与运作中。科技创新效能与制度变迁速率呈正相关关系,为满足人与社会的发展性需要,科技与制度关系愈加紧密,科技蕴含的能量融入社会发展的多维空间,间接推动制度发展完善,形成某一时间段内与科技创新系统相匹配的稳定结构。
1.2 制度创新构建科技创新激励环境
马克思认为,制度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形式”或“共同活动方式”。制度生成源于消解人类满足生存发展需要与现实自然社会条件限制的矛盾,一定时期内稳态化的制度是多方博弈的均衡解。制度演化即为分工、合作以及生产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的变迁,具体表现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规章、习俗、文化等方面的转变。对于科技创新而言,制度变迁实质上是设定科技创新的正负激励框架,激发科技创新参与者的创造潜能,建立高效、公平的科技创新工作方式,保护并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速率,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跃进。
在新制度经济学视阈中,人类受客观不确定性与主观智力资源稀缺约束,表现为有限理性,从众行为、情绪化行为甚至非法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普遍存在。非理性行为在科技创新与转化流程中带来有形或无形的破坏,制度是规正人类行为不可或缺的因素,“在社会过程的舞台上,制度与人类行为互补与对比,永远相互塑造”[3]。凭借外部权威与群体自发认可,科技创新制度能够带给参与人强有力的合法合规影响力,拓展有限理性,抑制本能性机会主义蔓延,驱使其目标偏好倾向于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与时俱进的制度体系提升人类行为的可预见性,为社会交往建立明晰结构,奠定可信任的科技创新宏观环境,形成科技创新的隐性激励。
划时代科学理论激发改造世界的技术创新,技术在生产中投入并使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科技创新与转化流程中,“交易”广泛存在,“交易”作为科学知识与技术融入生产生活体系的基本单位,其费用代价影响科技创新与转化进程。交易费用即制度费用,具体包括科技创新应用涉及的制度确立、实施与运转、监督与维护、变革等费用。不同制度结构下的交易费用不同,过高交易费用致使潜在交易作废,扰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效率。而与时代发展契合的创新性制度则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促使科技创新外部性内部化,提高科技创新与成果应用效能。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权制度演变经历了排他性产权制度、可转让性产权制度以及与各种组织形式创新联系在一起的产权制度,如股份制公司制度的建立使产权分割、转让、交易更加容易[4]。在产权制度创新发展过程中,科技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以及让渡权等逐渐确立,产权界定明晰、属性完备并且保护举措严密,从而降低科技成果的“交易费用”,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与生产生活的紧密结合,从根本上推动社会发展,给予科技创新与使用主体显性激励导向。制度创新发展的显性与隐性激励带来科技进步的自由环境,诱致先进科学技术体系建立,加速创新技术扩散,提升社会生产力整体水平。
1.3 科技与制度协同演化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科技与制度本质上分别归属两者,但在不同时空,存在科技与制度不规则交替主导两者协同演化的现象。在社会发展系统空间,科技与制度在漫长历史演化中逐渐形成各具规模的子系统,科技与制度基于科技创新拓展制度效用边界、制度创新构建激励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推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协同创新系统。创新系统与外界环境互动模型如图1 所示。
科技系统与制度系统中知识信息、技术程序或实物、政策法律、物质资源、习俗文化等要素在系统与外界环境中输入输出,加速系统完善的自组织过程。耗散结构理论指出,在外力作用下,系统借助引入负熵流推动系统远离平衡态。科技系统的熵主要包括与制度环境、人才资源、资金设备、研发主体及国际科技水平等相关的因素,制度创新系统的熵是与科技水准、利益主体、经济实力、意识形态、法制基础、执政能力、初选路径以及国际竞争环境等变量相关的因素。自组织理论认为,“系统是开放的,并且不断与外界进行信息、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引入负熵,能够促进系统从无序状态向有序状态演化”[5]。因此,科技与制度协同创新系统保持充分开放与远离平衡态状态时,两者表现出协同演化,变量模型如图2 所示。
图2 科技与制度系统运行影响变量模型
自组织理论指出,协同演化过程的随机涨落能够促进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即涨落形成有序结构[6]。随机且无规则的涨落一般能够自我耗散,但当涨落靠近阈值时,不稳定系统则会放大涨落的影响,导致系统突变形成新的有序结构,随机涨落是系统协同演化的诱因。科技与制度协同演化过程受到的随机涨落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影响科技系统运作的科研人员、资金设备、管理体制、组织结构等变量,另一方面是导致制度系统变动的法制基础、经济实力、科技水准、国际环境等变量。当科技或制度系统率先达到各自系统涨落临界点时便向对方施加作用,复杂无规律的非线性作用放大科技与制度协同创新系统的涨落,当涨落达到或超越一定阈值,科技与制度协同创新系统即形成新型稳定结构。在此过程中,率先达到随机涨落阈值的系统发挥先导性,即表现为主导此次协同演化,其向另一系统施加的多重影响可以认定为协同力。
美国完备的科技创新配套制度体系是其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并保持长期领先地位的重要基础,适时调整的法律体系及政策塑造出诱致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在此环境中,创新要素集聚,创新成果陡增,科技实力稳步提升。两者协同演化,构建出支撑美国霸主地位的国家创新系统。科技与其配套制度协同发展的良好标准在于双方系统相互作用渠道通畅,向彼此施力同时提高两者的适应性,形成相互促进的合作关系。科技或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两者协同演化的程度影响科技对生产力提升的支撑力度,协调科技与其配套制度体系是创建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基础。
2 科技与制度协同效力损耗的影响因素
科技与制度互为选择力量,是两者演化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双方庞大复杂的系统向彼此施加复合影响,既包括促进对方良性发展的有益因素,也存在破坏对方发展道路的危险因素。当某一系统受到另一系统施加的多种变量影响时,其面临的非线形方程存在多重解的可能性。因为双方系统对相互作用的回应具有多样性,协同演化路径也呈现出不确定性,既有可能形成新的有序结构,也存在退化成无序非稳定态的可能性。当现行制度成为科技创新成果扩散阻碍,制度改革方向偏离科技创新需要,或者制度施行出现层级矛盾时,科技与制度互动效用折损,协同发展步伐则会表现出相对延缓,甚至倒退。
2.1 转化壁垒:协同演化道路阻塞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影响制度供给是极其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需经历多种环节。从提出创新理论、开发产品、中试、市场投放到技术扩散、形成创新产业集群,科技创新中的每一环节都处于相应制度环境之下。科技创新能否产生提升生产力水准的成果并推动制度体系革新,各环节制度质量及其默契程度成为影响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外部指标,落后阻塞的体制机制不仅影响科技与制度系统同外界环境进行信息流、物质流交互,而且容易引发熵增现象,导致科技与制度协同创新系统协同演化停滞。
从制度因素考量,我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面临两类机制约束。一类是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建设落后,成果转化的前端制度支撑力度不足。2019 年,仅有41.9% 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了知识产权专职管理机构,另48.6%为兼职管理,还有9.5%未建立相关机构[7]。在政府归属科研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缺位情况下,一方面会导致科研成果信息发布、转让、作价投资等转化步骤缺乏规制;另一方面,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由于缺乏规章制度约束,容易引发法律与道德风险,造成资产流失。二类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机制建设缓慢,成果转化的末端功能缺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偏向科技研发最终阶段,即直接进行已有科研成果的交易。双方横向委托项目较少,长期合作中缺乏交流维护机制,由于研发需求、价值目标以及对研发成品的定义不同,导致双方合作局限于表面。2019 年的专利调查报告显示,高校有效专利实施率13.8%、产业化率3.7%、许可率2.9%、转让率3.2%、作价入股比例2.0%;科研院所则分别为38%、18.3%、2.0%、1.3%、1.7%[7]。这直接影响了科技创新主体与外界进行知识、人才、技术等要素的交互,造成科技系统处于不完全开放状态,导致其内部的自组织进程放缓。
协同演化理论认为,科技与制度是构成协同演化关系的两种主体,任何一方向他方施加影响都会反馈回来引起自身的变化。正反馈机制促使系统放大外部环境对系统的影响,导致系统偏离原有均衡状态,既有可能产生良性循环,也存在导致恶性循环的可能性。科技创新工作者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即反复触及相应制度体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面临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切实影响科技创新成果投入市场,降低知识、技术扩散效率,间接影响生产力整体水平提升。在正反馈机制下,科技创新系统遭受的机制阻碍将放大科技创新系统内的不稳定因素,导致科技创新工作滞后与协同效能耗损,科技与制度协同演化的步伐放缓。
2.2 路径依赖:协同演化轨道固化
协同演化理论认为,非线性系统受到偶然事件影响并吸收影响后,便会沿着某条固定路径演化,难以被潜在路径或更优路径替代,即形成“不可逆转的自我强化趋势”。科技系统与制度系统在互相施加作用中协同发展,但当制度系统受到某些因素影响无法形成对方需要的适应性特征时,易形成恶性循环状态下的正反馈因果链,致使协同演化路径更改,并形成固定轨道。
制度对于科技工作来说,其根本定位在于设定科技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科研配套管理制度是科技工作者、科研机构、项目组织者等主体多方博弈的最优解。但如果科研配套管理制度的约束与激励功能逐渐异化,部分新兴制度将加重科技工作者负担,引发科技工作者与科研配套制度体系的对立。例如,我国科研配套管理制度中项目立项,当前仍没有摆脱“计划性”配置分割科技创新资源的方式,而是在行政框架内“竞争性”的切分科研经费;又如,当前的科研经费管理与报销制度缺乏学科差异,以及成果考核制度缺乏研究类别区分,正在扭曲学科定位与研发人员的研究方向。以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为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政府归属科研机构新施行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正逐步加剧科研人员与规章制度的矛盾。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采用的是前端预算评估、中端经费监督或财务检查、末端财务验收审计的全程预算管理方式。此举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科研经费滥用,但愈发细化、僵化的管理细则不仅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成本,且仍然无法有效遏制科研经费使用的混乱和腐败状况。同时,科研经费允许使用范围与科技研究实际所需不符,尤其是缺乏对科研人员人力资本价值的界定,对科研人员劳务费用比例限制较为苛刻[8]。另外,由各类行政部门主导施行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属于一般行政行为,法制化程度较低,缺乏覆盖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的法律体系,导致科技经费管理缺乏法律效力[8]。这不仅无法有效根治科研经费浪费现象,同时还会加重行政部门和科研人员的工作总量,致使科技与制度的互动关系由和谐共生转向相互竞争。
当前,科研经费管理机械化现象反映出科研管理制度与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相矛盾,碎片式制度改革虽能消解一时之困,但制度框架与运行机理依旧如初。科研配套管理制度建立的出发点是构建科研创新的激励环境、保障科技创新工作顺利进行,但伴随科研工作体量的庞大及其复杂化,配套制度出现滞后,制度设计理念偏离初衷,科技研发工作迫切需要的先进制度体系与繁杂体制机制之间的矛盾凸显。科研配套管理制度缺乏整体化与系统性,制度设计思路偏向“围堵治理”,带给科研人员重重障碍,表现出对科研人员的不信任。科技研发工作与科技配套制度和谐共生关系中掺杂相互竞争、破坏的因素,并形成两者相互阻碍的协同演化轨道。其结果将导致科技系统与制度系统互相施加副作用,并形成恶性循环,导致科技研发工作与制度体系的对立,并沿此轨迹朝着社会进步的对立面发展,影响科技研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进程。
2.3 多层嵌套:协同演化层级冲突
按照组织规模等级划分,科技系统和制度系统涉及国家、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等多个层级。协同演化理论认为,协同演化具有跨层级特征,既存在同一层级内的也包括不同层级之间的主体协同演化,不同层级之间的演化交互嵌套。协同演化主体之间互动方式与效果存在差异,同一主体与不同层级协同演化的方向存在对立的可能性,由此引发层级冲突。
制度系统与科技系统的交织涉及科技创新活动的全程,其中,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始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国内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主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科技创新成果通过申请专利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并依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形成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成效逐步上升。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与日俱增,数据显示,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 504 件,审结1 976 件,分别比2018 年分别上升174.26% 和260.0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9 9031 件,审结394 521 件,分别比2018 年上升40.79% 和44.02%[9]。在知识产权案件频发背景下,审判组织地域化分散导致地方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一,地方保护主义干涉司法审判、行政审判的风险依旧。在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政策背景下,各地政府知识产权保护执行力度存在差异,东部沿海地区执法力度高于东北、西南等内陆地区[10]。对地方政府来说,经济薄弱地区应对知识产权诉讼问题时,需面对技术审查存在知识盲区、案件数量庞大、审判人员不足、案件裁定缺乏裁判规则等问题,从而制约了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影响短期经济增长,强力知识产权保护举措会影响新技术的溢出效应,让创新企业形成垄断地位,阻碍其他企业进入该行业。垄断企业也因此缺乏创新压力,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地方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受到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在地方经济状况较差时,地方政府为寻求短期财政增长,可能会放松知识产权保护[10]。此外,地方政府因司法、行政审判力量薄弱而无法惩治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时,或因施行地方保护主义而纵容知识产权犯罪时,就会形成地方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空间。
地方政府由于司法、行政力量薄弱,或施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就形成了地方科技、制度协同演化与国家科技、制度协同演化的层级冲突。对科技系统与制度系统来说,国家科技创新工作拓展了制度系统空间,推动了制度系统的迭代更新,建立了新型制度实施的技术基础。制度系统在更新过程中设立了更为完备的激励框架,科研人员、研究机构与制度系统形成了多层级的协同演化。但是,一旦部分地方政府因知识产权保护力量不足或施行保护主义以维护当地企业的行为,就为侵犯知识产权企业建立了制度纵容空间,企业因侵权带来的经济效益则加固了两者合作关系,由此形成地方制度系统与侵权企业的共生关系。长期施行下去,将造成地方制度系统崩塌与科技创新能力倒退,与建设创新型、法治型国家的目标相违背。换言之,地方制度系统和地方侵权企业的协同演化与国家制度系统和科技创新系统的协同演化形成层级冲突,将导致科技与制度协同演化的整体局势受挫。
3 推动科技与制度协同发展的三重考量
科技与制度之间的双向因果关系是两者协同演化的重要特征。科技创新面临的制度性阻碍正在消耗科技成果凝聚的前进动力,由简至繁的制度设计将科技与制度推向对立,制度施行的层级冲突加剧了科技创新实力的地域分化,影响国家科技创新系统与制度系统的协同演化。因此,如何突破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制度阻碍,革新配套制度供给理念,协调制度施行步伐成为推动科技与制度协同发展的必要考量。
3.1 疏通要素流动制度通道,铸造协同演化有序结构
科技创新系统中最为迫切的工作是逐步推动已有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将知识、技术等创新成果通过合规渠道扩散,促进科技与制度协同创新系统同外界进行知识流、信息流、物质流交互。耗散结构理论认为,系统开放的作用在于在与外界进行信息、物质与能量的交换过程中不断引入负熵流,保证系统远离平衡态,但伴随时间转移,推动系统协同创新的有效能量将逐渐减少[11]。因此,必须引入负熵机制革除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阻碍,形成支撑、助力创新成果扩散的组织结构,消解无效能量,推动科技与制度协同创新系统远离平衡态,保障系统处于开放状态。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外界环境进行交换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即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企业由此进行知识、技术的扩散与转移。破除阻碍科研成果转移障碍的首要条件是建立健全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疏通科技成果向企业流转的渠道。一方面,科研机构中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部门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拟定适用各自单位实际情况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规定,确定科研成果转化的范围、工作流程、奖励办法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框架,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搭建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双边合作平台,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预研发机制、横向委托研发机制与人才培养合作机制。2018 年,我国企业R&D 研发经费约15 233.72 亿,其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支出约为33.49 亿、578.23 亿,分别占比约0.2%、3.8%[12]。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具备科技前沿理论研究优势,可通过建立预研究机制,根据企业科技研发需要进行前端理论探究,将企业科技研发的战略规划与自身优势相结合,弥补企业在前沿理论研究领域的劣势。同时,依托横向委托研发机制,建立双方科研项目全程合作机制,确保科技创新理论提出、产品设计到市场投放等紧密合作。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丰富的人才培养经验,能够确保合作企业研发人员理论研究、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能力的全面提升。总之,构建双边合作平台有利于促进知识、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流动,提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全过程成功率。
建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机制、与企业的双边合作机制,实为疏通科技创新主体与外界进行知识、信息、物质交换的制度通道,引入负熵机制保障科技系统远离平衡态,从而逐步集聚科技、制度系统协同创新的能量。自组织理论指出,在一定外部能量流、信息流与物质流输入的情况下,系统会通过大量子系统之间的协同作用形成新的时间、空间或功能的有序结构。在科技创新系统输入输出通道畅通后,科技系统与制度系统均具备与外界进行交互作用的能力。因此,科技系统逐步发挥作用,通过建立制度变迁的技术基础或拓展制度系统的作用边界,可以促进制度系统协同演化,形成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并进的有序发展。
3.2 建构科学化制度管理系统,贯彻人性化制度设计主线
与趋向复杂先进的科技系统相比,科研配套管理制度容易显现出臃肿拖沓的弊端,涉及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经费管理、成果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体系难以应对科技研发工作中的各类新问题。被动式制度革新以堵塞问题源头为理念,以碎片式改革为抓手,虽可以缓和制度落后的缺陷,但也会逐步僵化制度体系,破坏科技与制度协同演化的共生关系,引发两者对立。因此,新时代科技创新配套管理制度应树立人性化设计理念,将科学、高效、公平等元素融入制度系统。
诺思认为,制度可以是正式的规则,包括法律、法规等,也可以是非正式的约束限制,如习俗、信仰等。制度的本质是设定人类行为的激励框架,包括正激励与负激励。制度的施行对象为人,科研配套制度的管理对象则为科技工作者。因此,要破解科技工作者与科技管理制度对立局面,首先,需要革新制度设计理念,贯彻人性化制度设计主线,平衡制度功能中激励与约束成分占比,调整科研配套管理制度立场,明确科研配套管理制度的服务属性。其次,学习、引进新兴科技成果,主动提升科研配套管理制度效率。科技系统拓展制度边界的方式包括提供制度变迁的知识、技术基础。科研配套管理制度应率先吸收科技创新成果中有助于提升管理效率的知识与技术成果,将其应用于制度框架的重塑与运作中。如,建立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数据库,记录科研人员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成果和应用情况以及未来研究项目等信息;建立数据模型,作为衡量项目立项的标准,并根据数据库匹配潜在合作企业,拓展科研经费来源,缓解科研经费竞争局面,提高科研项目实施与创新要素配置效率;依托区块链技术的开放性、不可篡改性、透明性等特性实现科研经费管理的过程监督,科研人员可通过区块链技术记录科研工作中的经费用途,从而实现科研经费管理的全程化、透明化与便捷化。最后,探索试行覆盖全局的系统化制度约束机制。建立覆盖科研项目立项、经费使用等监管内容的系统性法律以遏制科研经费滥用,减轻合规科研人员的行政负担。在科研项目立项、经费管理、成果审核等各个方面明确违法成本,以法律代替行政规章,能够在建立有效约束机制的同时降低守法科研人员的时间与精力成本,提高科研配套制度的公平性。
今天,科研配套管理制度程序繁多、效率低下的境况无法匹配科技创新工作步伐,碎片化改革也难以改变制度结构,反而会加深科研人员与管理制度的对立情绪。伺服理论指出,快变量服从慢变量,序参量支配子系统。对于制度系统而言,冗杂低效的科技配套管理制度即为制度系统演化的慢变量,配套管理制度革新滞后及其演化方向偏离科技工作需要,将导致制度系统变迁路径固化,从而引发科技与制度协同演化整体路径更改。因此,建设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科研管理制度,能够借助新兴科技成果提升制度运行效率,转变科研配套管理制度演化方向,坚定制度系统服务、支撑科技系统的定位。
3.3 化解制度施行层级矛盾,凝聚国家科技创新合力
地方科技和制度的协同演化与国家的协同演化步伐、方向出现层级矛盾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差异的现实表现。部分地方政府因司法、行政力量不足,或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降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行为,客观上或主观上形成地方科技与制度的协同倒退。建设创新型国家是系统工程,须弥补地方制度短板,协调部分地区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激发地方创新潜力。
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内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的各部门。在全国逐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会面临三方面的矛盾:其一,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增长与地方司法行政保护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薄弱地区面对涉及科技前沿的违法行为时,现有的编制人员无力面对激增的违法案件,且缺少界定科技前沿领域侵权行为的知识体系。而地方政府缺乏打击违法行为的力量,就容易导致知识产权侵犯行为频发,从而导致地方与整体演化方向的不协调。其二,知识产权保护与短期经济倒退间的矛盾。对于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来说,企业之间的相互模仿是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够放大新技术的溢出效应,促进短期经济增长。反之,加强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将直接影响地方企业生存,在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情况下将引发地方经济倒退。目前,在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中,地方经济表现是主要考核参数,因此,对于地方官员而言,如果在相对较短的任期内施行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不仅影响任期内经济增长,而且保护知识产权带来的长期效益也无法在任期内实现。其三,短期经济增长与长期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放松知识产权保护短期内能够促进新技术扩散,推动经济增长,但长期如此则会破坏当地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导致其形成对先进企业的依赖,并且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使地方经济后继增长动力不足。正是由于这三方面矛盾的存在,将导致部分地方与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步伐难以协同。
习近平指出,发挥各地在创新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形成国家科技创新合力十分重要[13]。因此,当前要加快化解地方和全国制度施行“冲突”,凝聚各地科技创新实力。首先,增强地方司法与行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弥补地方制度短板。逐步增强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专业人员配备,统筹调动全国法院技术调查资源,弥补欠发达地区技术审查弱项。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的跨区域管辖机制建设,建立区域协同发展的行政、司法审判机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裁判规则库与案例库强化地方审判力量。其次,优化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引导地方科技创新的政策供给。在地方政府考核评价体系中应逐步扩大对创新环境、营商环境的要求,扩大地方官员考核的时间维度,转变地方官员施政理念。加强政策指导,鼓励地方政府与企业协同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地方与全局经济发展的利益。最后,深化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加固区域科技与制度协同发展基础。通过加强区域联系,推动地区创新资源、创新企业的交流互动,加速区域科技创新人才、资金、企业的流动,缩小地区间科技创新实力差距。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形成区域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优势互补与相互帮扶,弥补地方制度短板,逐步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
4 结语
科技与制度协同演化是建构社会经济发展系统性动力的核心要义。现代科技置身于生产力系统中,以有形或无形样态存在,改变着社会生产方式并重塑人类认知图景。科技系统运作过程中向制度系统施加的非线性作用兼具破坏性与建构性双重属性,其自组织过程中释放的能量逐步解构现有制度体系,并提供制度系统重构的技术基础。同时,为防止科技元素的无序扩张,客观上要求制度系统协同演化步伐,确保科技系统运作的价值理念。制度系统演进建立在技术更迭的基础之上,并取决于一定时期各方利益群体博弈结果,制度系统的多元化元素构成与复杂结构关系拖慢了其演变效率。当前,我国科技与制度的协同演化关系中表现出科技的主导性,而制度系统庞大复杂的形态则影响制度创新与适用效能。对于科技创新系统而言,保障其系统要素流动与创新成果转化是当前制度体系面临的基本问题,建构支撑引导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是提升科技创新效能的应有之义,统筹协调各地科技制度建构与施行的步调是破解层级矛盾的必要前提。新时期,推动科技与制度协同演化应着重建构保障科技创新要素流动的制度框架,建设科技创新的正负激励环境,在整体性视阈下有步骤地调整科技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构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立发展双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