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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养老模式的选择

2021-04-05金淑彬朱国龙张志鹏

关键词:居家妇女子女

金淑彬,朱国龙,张志鹏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管理学院 四川 成都610000

引言

养老模式实质上是对养老资源的整合,不同的养老模式,其根本区别就在于养老的经济来源、服务方式及居住地的不同。穆光宗认为,养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的内容,因此,确定一种养老模式不应该仅仅从经济供养角度,而应从多层次、多维度来界定[1]。目前,西部农村的养老模式主要有家庭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和机构养老模式。由于西部农村老年妇女的平均生存年限和丧偶率均高于男性,笔者拟对这个群体的养老模式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和养老制度的顶层设计。

1 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家庭养老情况

家庭养老是家庭承担养老责任的文化模式和运行方式的总称,包括家庭养老模式和家庭养老方式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由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成员来承担养老责任的一种养老模式,后者是指家庭成员履行养老责任时的运作形式[2-3]。曹行船等认为,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包括老年人自身)是家庭养老的主要资源[4]。笔者认为,家庭养老模式是指由老人自己、配偶以及子女等家庭成员为老人提供经济来源、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一种养老模式。随着农村女性老人年龄的增长和健康的每况愈下,她们的自我养老能力逐渐下降,丧偶率却逐渐上升,因此,在家庭养老模式中,她们的养老资源(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主要是由子女来提供。费孝通认为:“中西文化在亲子关系上的差别在于赡养老人方面,在西方并不成为子女必须负担的义务,而在中国,却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5]。贺巧知把家庭养老的经济供养划分为个人自养和子女供养两个部分[6]。受传统文化和养老习惯的影响,家庭养老模式在西部农村地区有着其他养老模式不可替代的作用[7]。

1.1 家庭养老模式的优势

2015 年8 月至2017 年8 月期间,笔者所在的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对云南、贵州、四川、内蒙、宁夏和重庆等省市自治区的农村养老模式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目前西部农村老年妇女的养老方式中,家庭养老占绝对优势,所占比重为80.49%。

1.1.1 家庭养老是西部农村地区传统的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在西部农村地区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魅力。在家庭养老模式中,老年人除了得到来自家庭成员在经济上的支持外,在生活照顾,尤其是精神慰藉上,有其他任何养老模式无法替代的优势。据课题组对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希望的养老方式的调查,选择“子女养老”的占48.71%,是占比最多的一个选项,说明她们仍然非常接受这种养老模式。“养儿防老”在她们的意识中根深蒂固,因为家庭是其几十年来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她们为这个家付出了几十年的艰辛,为养育子女(包括子女上学、为儿子结婚建房)耗掉了其为数不多的积蓄。她们之所以“心甘情愿”这样做,其终极目标就是换来子女尤其是儿子将来回馈她们的养老资源。当子女长大和进城务工后,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往往会考虑到自己的年龄、文化水平和生活习惯等因素以及由此带来的就业难度,一般不会选择随子女迁移到城市生活,以此来降低生活成本和放弃土地耕种的机会成本。因此,在她们步入老年后的低年龄段或即使已进入老年的中高年龄段后,只要身体条件允许,她们都会选择留守在家里继续耕种土地、饲养家畜家禽或帮助子女抚养和教育小孩。这样,既能保证获得一定的收入,同时也能减少生活支出,从中获得一份尊严和满足感。在这一阶段,所谓的家庭养老实际上并不是年轻一代在“反哺”年老一代,而是老一代在为子女做贡献。随着子女买房、教育等消费支出的增加,老人对子女所面临的生活压力一般都很理解,并力求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坚持经济独立和自我养活,尽量不给子女增加负担。

此外,据课题组走访发现,在西部农村地区,女儿参与家庭养老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在有些家庭,无论是在提供经济支持方面,还是在养老照顾和精神慰藉方面,儿子在家庭养老中甚至存在“搭便车”的现象。特别是在养老照顾和精神慰藉方面,女儿更是担负比儿子更多的家庭责任。由于女性的感情细腻、照顾周全,老人也更为满意。在西部农村,越来越多的女儿已经有了赡养父母的思想意识,尤其是她们中的中青年人,更是把赡养父母作为她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她们加入家庭养老的行列后,更是拓宽了原来家庭养老的资源,使家庭养老模式在西部农村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和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从客观上来讲,在家庭养老模式中,由于有很长一段时间都属于老人自养甚至在免费为子女打工,真正需要子女为其养老的时段无非是在她们年事已高或生病不能自理时。而这段时光对于大多数老人来说时间也不是很长,因此,家庭养老模式与其他养老模式相比,成本会相对较低。

1.1.2 家庭养老模式有利于减轻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支出的压力

长期以来,西部地方财力状况较差。在此,仅以2010 年至2016 年以来全国与西部一般预算收支进行比较(表1),即可见一斑。从表1 可以看到,全国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西部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高:2010 年,二者预算收入相差845.89 元,到2016 年,已相差1 694.06 元;而全国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支出则比西部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支出低:2010 年,二者预算支出相差424.05元,到2016 年,已相差769.81 元。如果将西部地方一般预算收支与中央财政收支相比较,其差距无疑会更大。

表1 2010—2016 年全国及西部地区地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情况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一般占财政收入的90%左右。但西部地区自2010 年以来,地方税收仅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70%左右。而在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方面,除了2013 年和2014 年分别为40.62%和40.90%外,其余各年均未超过40%。就地方财政自给能力系数而言除了2013 和2014 年都为0.41 外,其余年份则均小于0.40,说明西部地区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低,财政支出远远超过财政收入,财政的自给能力较差。具体的数据对比如图1 所示。

图1 2010—2016 年西部地区地方税收收入与地方财政收支情况

老人的养老属于准公共产品范畴,国家财政有责任提供一部分公共产品。如果西部农村老年妇女采用家庭养老模式,那么,相应的家庭支出就会增加,政府的支出相对就会少一些,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地方财政资金的支出压力。

1.2 西部农村地区家庭养老模式的困境

尽管家庭养老模式在西部农村地区仍然受到老年妇女的青睐,但却存在两大主要困境。

1.2.1 独居和空巢老人占比较高

过去,我国农村家庭一般都是传统的大家庭,儿子们长大成家后也不分家。受传统思想“父母在,不远游”的制约,更受当时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他们都不会也没有办法远离父母,从而使家庭养老模式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女性地位的逐渐提升,为了追求属于自己的那份自由,不愿被“公婆”管制,她们纷纷要求以“分家另过”来挣脱这看不见的“束缚”。特别是在西部农村地区,因为受男女比例失调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有些男性是娶不上媳妇的,因此,有不少女性会把“分家”作为嫁娶的前提条件提出来,从而迫使男方及其家庭接受。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允许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农村年轻人为了让自己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空间,不愿固守那份“口粮田”,都到外面挣钱去了。自1980 年以来,随着农民工队伍的不断扩大,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从农村迁移到了城市,有的甚至是举家迁出,从而使乡村家庭户数逐渐减少,而城市和城镇的家庭户数却在不断增加。据全国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 年全国共有家庭4.02 亿户,比2000 年增加了0.61 亿户,其中:乡村家庭1.95 亿户,比2000 年减少0.14 亿户;城市家庭1.29 亿户,比2000 年增加0.44 亿户;城镇家庭0.79 亿户,比2000 年增加0.32 亿户[8]。2000年,我国乡村家庭数占全部家庭总数的61.44%,但到2010 年,乡村家庭占全部家庭总数的比重则下降到48.45%。10 年间,乡村家庭所占比重下降了12.99 个百分点[9]。与此同时,农村独居和空巢老人的家庭户数却在逐渐增加。据全国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在我国乡村,独居老人户数和空巢老人夫妇户数占老年人家庭总户数的比重,分别从2000 年的10.70%和10.28%上升到2010 年的16.07% 和13.53%,上升的幅度分别达到5.37%和3.25%。其中,独居老人户数占有老年人家庭总户数的比重,上升幅度最大的是乡村,占5.37%,其次是乡镇,占4.02%。在西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和生产方式较为落后,青壮年外出打工更是十分普遍。据国家统计局《2019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西部地区输出农民工8 051 万人,属于全国输出农民工人数增加最多的地区。由于农民工的大量外出,使西部农村地区独居和空巢老人比例随之提高。据课题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西部地区农村老年妇女与子女一起居住的比例仅占36.06%,独居和空巢率却达62.43%,其中,独居占14.43%,夫妻一起居住占48%。这个比例尚不包括一部分农村老年妇女虽与子女一起居住但子女却长期外出打工的情况,因此,在西部农村地区,独居和空巢的比例应该比62.43%还高。独居和空巢老人由于子女不在身边,存在养老照顾缺位的现实问题,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只能由老人亲力亲为,生活处境十分艰难。

1.2.2 传统的孝道文化日渐衰落

当前,西部农村老年女性的平均生存年限和丧偶率均高于同期老年男性,其对子女提供养老资源的需求远远超过自己的配偶。随着农民工大量流入城市,空间距离和不同的生活方式已让亲人间的感情纽带逐渐走向松弛,空间位置越来越远,子女对父母的关心越来越少,情感上也越来越生疏。如,课题组就“你是否有意识地经常与老人聊天,关注其心理健康”的调查结果表明,回答“偶尔”的占52.83%,已超过被调查人数的一半。此外,一些老年妇女的子女由于受外来文化的影响,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日益泛滥,进而导致传统孝道文化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从“以孝为本”转换为“以子女为中心”,出现了代际重心下移的“重幼轻老”“厚养小薄养老”等普遍现象[10]。至此,父母已不再是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和权威,传统的纵向亲子关系逐渐被横向的夫妻关系所取代,代与代之间也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带有等级色彩的关系,而是倾向于平等甚至体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颠倒关系[11-12]。与此同时,多数在外打工的子女收入并不高,据国家统计局《2019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9 年全国农民工月均收入仅为3 962 元。面对这本来就不高的收入,外出打工的子女还要为子女筹学费,要支付租房费、水电费等,就算他们愿意多给一些钱来供养父母,其另一半也未必同意。因为当前子代的婚姻模式已逐渐从老一代的主从型婚姻模式向平权型婚姻模式转换,老人的子女们及其配偶会把老年父母排除在“家庭”概念之外,使农村老人对子女具有的依赖感与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疏离感产生了矛盾。而在这一阶段,老年父母是接受的一方,子女是给予的一方,这就决定了矛盾将以不利于农村女性老年人的方式来解决,最终导致农村女性老人的家庭养老资源严重缺失[13]。课题组在调查过程中已经明显感到反哺“孝文化”正在逐渐丢失,不少农村老年妇女把“不给子女添麻烦”作为她们的口头禅,她们现在对子女的养老已经没有什么诉求了。

总之,家庭养老模式虽然受到绝大多数西部农村老年妇女的青睐,但该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女性老人,主要是适合于低龄或身体较为健康的中高龄老人。在这一年龄段,她们有可能空巢但往往不是独居,要么与其配偶一起居住,要么与其配偶和孙子女一起居住。况且在这一阶段,她们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她们的自理能力尚好,往往不愁养老。

2 西部农村老年妇女社区居家养老现状

在“未富先老”的西部农村地区,只有选择与农村老年人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相适应的养老模式,才能从根本上使他们的养老保障程度最大化。当前,因为西部农村老年妇女最为钟爱的家庭养老模式的根基已经发生了动摇,她们不得不寻求一种新的养老模式来弥补家庭养老模式的不足,即社区居家养老。

2.1 社区居家养老概念的界定

近年来,“居家养老”一词已在政府文件和学术文献中广泛使用,但对于什么是“居家养老”却没有一个明确或统一的解释,甚至在有些文献研究中,常常将“居家养老”与“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社区居家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概念混用。因此,有必要在此对“居家养老”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

学术界对居家养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国内已有文献来看,学者们对居家养老的定义主要有三种类型:场域论、主辅论和结合论。场域论认为,居家养老是与机构养老相对应的一种养老方式,在什么场所养老就是哪种方式养老[14-15]。例如,袁辑辉认为,养老场所是家庭,就是居家养老;养老场所是养老院或老年公寓,就是入院养老[16]。杨宗传认为,居家养老是老年人分散居住在家庭养老,而不是集中居住在机构养老[17]。主辅论认为,居家养老是一种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如俞贺楠、程伟认为,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在自己家里居住,由社区和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医疗和精神等方面服务的社会化养老模式[18-19]。结合论认为,居家养老是两种养老方式结合的养老模式,它又包含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如穆光宗等认为,居家养老是由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而成,无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还是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都可以采用居家养老的方式[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如敬又嘉等认为,居家养老是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合理要素进行协作,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社区、家庭的养老功能,通过社区的老年人服务中心或者专业人员上门提供各种上门服务[20]。

基于上述各种观点,笔者认为,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住在自己熟悉的家中接受来自家庭、政府、社区和社会等提供的服务(包括经济资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解决日常生活困难等)的养老模式。这的概念主要是从居住地、经济来源和服务供给三个维度来对居家养老进行界定。从居住地来看,概念强调的是老人要住在自己熟悉的“家”中。这里的“家”已经突破了我们常说的“家庭”的地域概念,它是“家庭”地域概念的延伸,指老人熟悉的地方,包括自己所在的家和自己熟悉的社区。从经济来源来看,包括来自老人自己和家庭成员如子女、配偶等提供的经济资源,也包括国家提供的养老金,甚至包括来自社会的各种捐赠款。从服务供给来看,概念体现了社会化和多元化的特征,包括来自家庭成员、政府、社区和社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这些服务可以是有偿、低偿的甚至是无偿的。可见,居家养老既不属于单纯的家庭养老,也不属于社会养老,更不属于机构养老,而是整合了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资源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能较好地解决现阶段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社会养老模式不足和机构养老模式不受青睐的问题。

那么,“居家养老”是否等同于“社区养老”或“社区居家养老”呢?“社区养老”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流行的一种养老模式,它以社区作为供给主体或者活动场所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然而,目前我国的社区作为一个整合资源的平台,其本身并不能提供足够的养老支持,只能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为老年人和各供给主体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21]。邹农俭就认为,社区并没有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老人提供养老资源,因此,社区养老在我国是不现实的,充其量只能在养老服务过程中起协调或中介作用[22]。因此,就目前情况来说,社区养老还不是一种真正的养老模式,最多只能以“社区养老服务”的形式出现。

当然,在居家养老模式产生之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社区的地位和重要性,社区居家养老比居家养老更注重社区的作用。因此,近年来在学术界,凡是说到“居家养老”的现状或问题时,学者们多采用“社区居家养老”替代“居家养老”的说法。可见,社区居家养老是在居家养老模式的基础上,突出社区整合作用的一种新时代的居家养老模式,可被视作“社区中的居家养老”[23]。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概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是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结合。如张晓霞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方式,老年人在家中并不是自我养老,而是社区向他们提供养老服务”[23]。另一种观点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是以社区作为平台,即“社区中的居家养老”,如李翔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24]。

综上,笔者认为,社区居家养老就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让居住在自己家中的老人,接受来自家庭、政府、社区和社会等多方提供的经济支持、医疗和护理服务、精神慰藉以及解决日常生活困难等的一种养老模式。

2.2 社区居家养老符合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养老意愿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问题,同时也符合西部农村绝大多数老年妇女的养老意愿。课题组在“西部农村女性老年人口养老现状及养老保障调查问卷”中设置了“您希望的养老方式是什么?”这一问题,选择“居家养老”的占比为48.09%,仅次于选择“子女养老”(占比为48.71%)。

不过,具体到不同的人群,情形又有些不一样。课题组将年龄与希望的养老方式进行交叉分析,结果表明,西部农村老年妇女的年龄影响她们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情况如表2 所示。从表2 可以看到,60∼69 岁年龄段选择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的比例分别为51.4%和45%,选择居家养老的比例比选择家庭养老的比例高6.4 个百分点;70∼79 岁年龄段选择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的比例分别为48.4% 和48.3%,选择居家养老的比例仅比选择家庭养老的比例高0.1 个百分点;80 岁以上年龄段选择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的比例分别为32%和66.7%,选择居家养老的比例则比选择家庭养老的比例低34.7 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在高年龄段的西部农村老年妇女更认可家庭养老方式,这可能与她们的经济收入较低和更需要家人的关心和照顾有关。

表2 不同年龄段的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希望的养老方式(单位/%)

此外,西部农村老年妇女目前的生活自理能力也影响着她们对养老方式的选择(两者间的皮尔逊卡方值检验显著性水平P=0.000,说明两者关系十分密切)。表3 中,在0.05 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同自理能力的老年人选择的养老方式存在着显著性差异,能完全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选择居家养老方式的比重由58.2%降为42.9%,但选择家庭养老的比重却由39.3%上升为57.1%,说明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对家庭养老模式更信任。从表3 还可以看到,无论是哪种程度自理能力的西部农村老年妇女,选择去敬老院的比重都很低,相对来说,基本能自理的老人所占比重稍高一些。

表3 不同生活自理能力的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希望的养老方式(单位/%)

总之,西部农村老年妇女从其主观愿望来说,她们还是更倾向于家庭养老模式,其次是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机构养老模式则应该是她们最后不得已的选择。

2.3 西部农村老年妇女愿意接受社区养老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的延伸,来源于社区照顾。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对子女不在身边的困难感触较深,因而对社区居家养老较为赞同,自然而然就比较接受社区为她们提供的上门服务。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接近90%的被调查对象都能接受社区提供的廉价养老服务。

当然,年龄会影响她们对社区提供廉价服务的态度(两者间的皮尔逊卡方值检验显著性水平P=0.000,说明两者关系十分密切)。在表4 中,在0.05 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同年龄段的老人对社区提供廉价养老服务的看法存在显著性差异,觉得“很好”的从60∼64 岁年龄段的56.4%上升到80 岁及以上年龄段的66.7%,上升了10.3 个百分点,说明年龄越大的女性老人,对社区提供廉价服务的认同度也越大。

表4 不同年龄段的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对社区提供廉价服务的看法(单位/%)

同样,自理能力状况也影响着她们对社区提供廉价服务的态度。不同自理能力状况的老年人对社区提供廉价服务的看法存在着显著性差异,具有完全自理能力的老年人觉得社区专业人员提供廉价服务“很好”的占56.5%,而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觉得社区专业人员提供廉价服务“很好”的占71.4%(如表5 所示),说明自理能力越差的女性老人对社区提供廉价服务的认同度也越大。

表5 不同生活自理能力的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对社区提供廉价服务的看法(单位/%)

根据生命周期理论,随着老年人年龄的不断增长,他们的健康状况将会逐渐下降,从而使他们的活动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日常活动空间一般就被限制在家中或社区。所以,许多国际组织和学术界极力主张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业,为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以解决他们的养老之忧。

课题组成员的走访调查与分析发现,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有两种具体可接受的方式。一是社区分散居家养老方式,即老人居住在自己家中接受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该方式对老人来说虽然觉得稍微孤单了一些,但住在自己熟悉的家中,安全感很强。二是社区集中居家养老方式,即老年人集中居住在社区,相互照应。这比一个人在家孤孤单单强,更何况住在社区离自己的家也很近,万一哪天身体不行了,也能赶回老家(注:在西部农村地区,老人认为只有死在自己家中才是最好的)。在被调查的人群中,对于集中养老方式,只有15.18%的老人认为不好,其余的老年人都能接受该养老方式,其中觉得“很好”的占27.77%,“较好”的占26.88%,即有54.65%的老人乐于接受这种养老方式(图2)。

图2 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对集中养老的看法

总之,从西部农村老年妇女的主观愿望来说,在家庭养老模式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她们是能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因为居住在自己的家或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接受来自社区提供的各种养老服务,不但心理上更能坦然接受,而且也符合老年人“落叶归根”的思维习惯。此外,居家养老的老人既可以享受社区上门服务,也可以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接受养老服务,方式灵活,更能满足她们的心愿。

3 西部农村老年妇女机构养老概况

机构养老是指以社会机构为养老地,依靠国家资助、亲属兜底或老年人自助的形式获得经济来源,由专门的养老机构统一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有偿的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的综合性专业服务的养老模式[25]。养老机构在农村往往被称为“敬老院”,在城市多称为“养老院”或“福利院”。

3.1 机构养老在西部农村老年妇女中的定位

理论上看,老人在养老机构养老,可以得到专业人员较为专业的各种服务,其满意度应该是最高的。杨建华等采取随机抽样法,用纽芬兰纪念大学幸福度量表对四川省60 岁及以上的老人在家庭、机构和社区居家三种养老模式下的主观幸福感水平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在现有的经济背景和农村养老资源的供给条件下,老年人对机构养老模式的主观幸福感最强,其次是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模式的幸福感最低[26]。

但是,西部农村女性老人由于受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去敬老院怕子女背上“不孝”的骂名,担心在敬老院被“虐待”和被“欺负”,往往都不愿意到养老机构养老。课题组在四川省资中县宋家镇涧水坳村调查时,发现有一位85 岁的孤寡老人,因为脚有残疾不能上街买菜,甚至洗衣、做饭、洗澡都非常困难,然而无论亲戚、邻居和村干部怎么动员,她都坚持不去敬老院。吕雪枫等基于2016年全国12 个省(区、市)1 218 份农村调查数据进行研究,结果表明:83.4%的农村老年人主观上不愿意选择机构养老。研究还发现,养老保险水平越高和家庭规模越大的农村老年人,越不愿意选择去养老机构养老;而家庭存款越多的农村老年人,越愿意选择去养老机构养老;就地区差别而言,中部和西部地区农村老年人愿意选择机构养老的概率发生比,分别是东部地区概率发生比的0.514 倍和0.422倍[27]。林琳等就“是否愿意入住养老机构”问题与农村老年人进行深度访谈,并运用Colaizzi 分析法对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结果发现:农村老年人对养老机构养老的认同感较差,80%左右表示不愿意去养老机构养老,其主要原因是农村老年人受家庭观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较大[28]。由于农村老年人到机构养老的主观愿望不强,更何况目前西部农村的养老机构一般只接受“五保”老人,因此,农村养老机构的入住率较低。一项对云南省德宏州和贵州省黔东南州的调查显示,这两个地方的养老院都出现了供给与需求的严重错位问题,不少已建成的养老院里都是“十室九空”[29]。高矗群等对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傣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侗族)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藏族)三个民族地区养老机构的入住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入住率更低,分别仅为11.03%、22.61% 和7.27%[30]。课题组调研的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宋家镇敬老院,坐落在宋家镇熊桥社区,占地面积约3 300 平方米,但活动场地仅有一个600 多平方米的院坝,而且离宋家镇中心卫生院有近5 公里的路程,除了一个公用电视外别无其他娱乐设施。该院计划入住老人78 人,但由于仅限于“五保”老人,加上有些“五保”老人不愿意到敬老院养老,因此实际入住只有23 人,入住率仅29.49%,空置率达70.51%,浪费了不少国家资源。

西部农村老年妇女由于经济基础差、养老保障水平低,加上传统文化对她们的影响根深蒂固,从主观来讲,她们更不愿意去养老机构。本课题组通过西部12 省(区、市)农村女性老人的调查得知,主动去敬老院养老的农村老年妇女非常少,其所占比例仅占被调查人数的3.03%。因此,在几种养老模式中将机构养老模式定位于“补充”地位,是符合西部农村老年妇女的主观愿望和现实需求的。

3.2 机构养老在西部农村老年妇女中的目标人群

虽然西部农村老年妇女青睐于家庭养老模式和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但基于实际情况,她们最终选择的养老模式可能会有一些变化,机构养老模式在她们的某一特殊阶段有可能成为她们的最佳选择。据课题组调查,婚姻状况、居住情况均影响着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对机构养老方式的选择。课题组将“您希望的养老方式”分别与其“婚姻状况”“居住方式”和“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交叉分析,发现在0.05 的显著性水平下,丧偶、独居和生活大部分能自理的老人对“敬老院养老方式”选择的比例最高,其中丧偶老人占所有调查人群的44.1%,独居老人占38.2%,生活大部分能自理的老人占38.2%。也就是说,丧偶、独居和生活大部分能自理的老人对机构养老的需求还是较大的。因为丧偶老人和独居老人害怕“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行单只影的生活,如果到养老机构养老,老人们在一起说说话,不知不觉日子会过得快一些,也会减少很多孤独感。而生活大部分能自理的老人,她们可能只是在买菜、做饭、洗衣方面会存在一些困难,而在“孝文化”逐渐缺失的情况下,“久病床前无孝子”的观念让这些失去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们越来越担心自己养老处境的艰难。为了“不给子女添麻烦”和“家庭和睦”的需要,她们选择到养老机构养老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养老模式。因为在养老机构里,有专业护理人员为她们服务,不仅可以解决她们的生活难题,还可以减轻她们的孤独感,提升她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4 结语

总之,家庭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和机构养老模式各有其优劣。表6 直观地展示了这三种养老模式各自的特点。

表6 家庭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和机构养老模式的特点

当然,从西部农村老年妇女的养老诉求来看,她们还是更倾向于家庭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模式是基础;其次是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这是一种未来养老发展的趋势;而机构养老模式则仅仅是一种补充。因此,国家和社会各界要根据老人的养老需求,多层次、多级别、多维度、全方位地为西部农村老年妇女的养老模式进行设计,既让农村老年妇女的养老保障落到实处,又可以更好地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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