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处置的公共卫生伦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04-03王雪琴肖启强陈仙萍陈明壮查静茹
王雪琴,肖启强,陈仙萍,陈明壮,查静茹,鲁 超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学工程部,安徽 合肥 230601,wxq9801@163.com)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1]。各国政府针对疫情采取了不同的防控措施,收到的成效不尽相同。我国坚持联防联控、统筹防控的原则,采取迅速、果断、科学的防控措施积极应对,但关于疫情处置工作有诸多环节值得思考与总结,尤其是疫情处置工作中面临的各类公共卫生伦理问题。公共卫生伦理问题反映的是人类在面对疫情时如何审视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冲突以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2]。对公共卫生伦理问题进行思考与总结,有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控措施,为重塑生命健康和安全提供价值引导,构成公共卫生伦理独特的道德意蕴[3]。基于此,本文从新冠肺炎疫情处置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公共卫生伦理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应对策略。
1 新冠肺炎疫情的特点
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突发性。有别于一般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难以预测与识别,无法制定应对策略,短时间内迅速蔓延全球,具有突发性[4];二是群体性。新冠肺炎疫情主要以群体患病形式蔓延,具有群体性特点;三是复杂性。随着疫情的发展,传染源[5-6]、传播途径[7-8]以及易感人群[9]不断更新,在流行病学“三因素”上具有复杂性;四是阶段性。新冠肺炎疫情大体包括潜伏期与暴发期、控制期、恢复期等三个阶段,我国现阶段的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任务依然艰巨。作为新发传染性疾病,其发展阶段是否有新变化,尚有待进一步探讨。
2 新冠肺炎疫情处置的公共卫生伦理问题
2.1 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价值博弈
公共卫生处理中常涉及的主要问题即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两者间的优先性问题[10]。基于社群主义伦理理论的传染病防控,立足社会整体论视角,基于群体视角对事物进行综合分析,这种为公共善而实施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必然会激化个人与集体间的矛盾。在新冠肺炎疫情处置过程中,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将确诊、疑似病例与密切接触人群进行医院、家庭分场所隔离。隔离措施虽然有效维护了公众健康,但对个体的人身自由权和自主选择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传统自由主义的生命伦理学也对此作出了充分的理论性辩护,因此常出现感染者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由拒绝配合隔离。在双方都能运用伦理观点进行辩护的情况下,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健康成为健康领域重要的伦理问题。
2.2 患者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的利益冲突
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其强调对个体自身行为的保护,而在传染病防控中常以感染者的病例资料作为流行病学研究基础,虽然会产生较大社会利益,维护了公共健康,但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患者的个人隐私[11]。新冠肺炎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全国各省市相继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公共卫生干预手段遏制疫情扩散。然而,确诊病例的信息公开也侵犯了患者隐私权。公共卫生伦理学中以尊重个人权益、保障个人隐私为行为规范,体现了隐私权对社会知情权的约束,两者是社会主体基于不同关系定位引发的价值与利益冲突,但特殊情况下政府常为维护公共健康进行强制性干预政策,使社会知情权置于隐私权之上,更难平衡个人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间的关系。
2.3 疫情危机法治建设的公共卫生伦理学缺失
每一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都是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考验。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项应急预警法律法规,明确了疫情处置流程,实现了资源的优势互补。但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突发传染病事件涉及传染病防治、患者个人隐私、公共卫生健康等诸多潜在伦理问题,现有的政策法规无法提供合理有效的处理方案,导致疫情期间大量公共卫生伦理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在伦理层面上,法律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权利实现的行为规范,必须具备公正性的基本特征,而法律的公正性则是在保证伦理正当性前提下实现的,不以伦理学为依据的法律无法作为国民意志的主要体现[12]。因此,将公共卫生伦理学方法运用到卫生政策法规条款中,实现两者有机结合成为未来关注的热点与研究趋势。
2.4 程序正义与公共健康的伦理纷争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性,治疗药物的研发成为疫情防控的关键。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新药必须经过严格设计的临床试验,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评估,才允许用于患者治疗,但面对新冠病毒传播快、致病性强的特点,为有效救治患者,部分新药及已上市药物扩大适应证等未获得常规审批流程下进入临床研究阶段,这一做法引发了伦理学界对科学合理性的广泛争议。从新药研发程序上,药品进行临床应用前需要对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系统的毒副作用评估,明确该药品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保障患者的安全与健康[13],但复杂的研发程序可能导致部分患者错失最佳救治时机而死亡。从实际情况来看,复杂的研发程序在影响疫情防控工作进程的同时,让可能对疾病有治疗作用的药物仍按照标准研发程序进行临床试验,而不是用于对危重患者的救治,这显然与医学伦理学中生命至上的基本原则相悖[14]。在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中,如何协调药物研发程序正义与公众健康的伦理纷争,寻求两者间恰当的伦理应对策略成为疫情防控工作的又一关键点。
3 新冠肺炎疫情处置的公共卫生伦理策略
3.1 尊重个人权利与保护公众健康
个人权利与公众健康冲突的实质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间的争论[15]。站在宏观社会角度来看,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均可基于自身理论对公共健康干预进行不同程度的伦理辩证。在公共健康领域,对个人权利和公共善不同立场的辩护都是为了促进公共健康的实现,所以两者间的矛盾并非无法调节。虽然在追求整体健康环境中,难免会对个人权利予以限制,但可套用成本-收益平衡的计算方式,用最小的个人权利负担获得最大的公共健康利益。秉承开放兼容性理论,摒弃绝对化单一视角,有效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关系,促进两者间双向互动[16]。政府在实施强制性公共健康措施时应遵循医学伦理学中尊重与公平原则,合理明确权利与善的各自界限,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健康政策对个体自主权的限制,实现对个人权利保护的最大化。从义务论的角度,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履行应尽的义务是行使自身权利的前提条件。按照康德权利论中普遍性的阐述,即人享有的自由权利是不以侵犯他人自由权利为前提的。新冠病毒携带者在社会上自由活动将会增加易感者的受感染风险,违背了普遍论中关于尊重和维护他人自由的法则,应在保障感染者基本权利的情况下,依照法律对患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中实现个人权利与公共健康利益的有机结合,是权利与公共善的最佳和解之道。
3.2 完善患者隐私保护与社会信息公开机制
在疫情处置的暴发时期,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完善患者隐私保护与社会信息公开机制,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社群主义认为个人的行为受社群间相互作用影响,每位成员都应以公共善为目标,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维护整体的稳定与和谐。利益衡量理论作为处理社会利益冲突问题的衡量标准,要求在现有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情况下,对双方权利的价值量进行评估,优先选择整体利益较大的一方。在患者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发生冲突时,由于新冠病毒的强传播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可抛弃性决定了公共健康的优先性。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患者的隐私权以公共健康为基础的社会知情权作出适度让步,可以得到正当的伦理辩护。在患者信息采集过程中,国家授权部门需按照《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信息采集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把握公开尺度,坚持最小范围原则,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尽可能减少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17]。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期间,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他人知情权具备了无限性的特征。因此,在其他情形下依然不能盲目定论知情权与隐私权间关系。
3.3 构建以公共卫生伦理学为指导疫情应急处置机制
建立行之有效的疫情应急处置机制是政府解决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手段,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需结合卫生应急领域公共卫生伦理问题,适时调整我国现行的危机管理制度细则,制定出适宜的危机解决方案。从现实环境来看,突发传染病事件的对象为社会特殊群体,若适用与社会“强势群体”同样的法律法规,则会违背平等权的基本准则,造成社会正义的缺失。根据罗尔斯差别原则,社会应该对边缘人群缺损的利益给予补偿,保证最少受益者最大利益的实现,从而要求现行法律制度应从人道主义角度进行系统性完善[18]。在法治建设层面,疫情应急法律制度的完善需有效协调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确保公民权利获得法律保护。我国疫情防控系统存在解决资源配置不公、患者隐私泄露、职业伦理缺乏等多方面问题,应结合潜在的公共卫生伦理问题,健全国家公共卫生管理法治建设,补充现有的公共卫生政策法规,全面优化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实现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系统协调,以适应未来突发事件更加可能复杂的发展趋势。
3.4 优化程序正义与公共健康间的伦理干预策略
在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常规的药物研发流程已经无法适应疫情防控的需要,因此,积极探索临床试验性治疗规范已成为当务之急。试验性治疗不同于常规临床疗法,其疗效和安全性尚未明确,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性,应打破常规标准治疗规制,在获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条件下,允许向患者提供尚未上市的试验性药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允许医生在获得医院批准及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下,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虽然此类法律条款为试验性药物的临床应用提供了正当的伦理辩护,但试验性治疗的开展还需考虑多重因素。首先,由于试验性药物的不确定性,医生应将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明确告知患者或法定监护人,由其确定是否服用,避免治疗后产生医患双方利益冲突;其次,在临床治疗前需对试验性药物的安全性进行综合排定,应首选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药物,保证药物风险效益比的相对最优[19];最后,对知情同意患者采取试验性治疗的同时,加快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进程,避免患者因错失最佳治疗药物而导致死亡,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无伤”,有效协调公共健康与程序正义的伦理纷争。
4 结语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在充分肯定当下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疫情处置过程中的公共卫生伦理问题。在以公共卫生伦理学为指导的策略基础上,落实责任分工,协同运作,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完善防控体系建设,优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共同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才能有效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探索出一条遵循公共卫生伦理的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新道路,助推国家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