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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广西地方文化法制建设研究

2021-04-02曹广宇

歌海 2021年1期
关键词:广西研究

[摘    要]由于广西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长期以来,地方文化法制体系发展速度与文化发展的需要不相匹配,存在着部分领域立法缺失、部分现有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等亟需加以解决的问题。此外,广西文化法制理论研究底子较为薄弱,未能为进一步完善广西文化领域法治建设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为了进一步探讨广西文化立法领域存在的弊端并尝试给出解决方案,应当以深入推进相关领域理论研究为切口,分析研判地方文化立法推进步骤的内在理路,厘清当前广西文化立法中存在的弊端,并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文化法制;研究;广西

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建设成为国家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支点,为地方文化法规建设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无论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都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加快推动文化领域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正是本文思考的基本出发点所在。笔者对广西文化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现状作了系统梳理,围绕其所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作了周密的分析,提出了广西地方文化法制建设的目标和路径,并强调应当充分认识到健全广西地方文化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广西文化领域立法现状分析

(一)广西文化领域地方性法规出台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条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336件,其中187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117件为批准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32件,内容涉及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这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区经济社会稳中有升健康发展的强劲推动力,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起有机地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文化领域的立法类型有:一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足全区,从宏观角度把握全局而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二是各设区的市、自治县立足于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诸如《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三是针对景观、工艺等具体保护对象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如《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等。

总的来看,广西文化领域立法偏于薄弱,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广西现有的文化领域地方性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则多限于实体文物的保護,主要围绕村落、特色建筑的保护而展开。一些“看得见,摸不着”的领域,却鲜有涉及。存在着诸如鼓励、帮助群众进行艺术创作的措施欠缺、对社会办文化的扶持不足、市场运行规范与监督管理存在漏洞、竞争激励和责任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突出问题,需要立足我区文化发展的需要,充分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切实推进我区文化领域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广西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缺失,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落后,数量和质量较我国东部、中部地区均有较大差距。虽然农村书屋在广大农村地区基本做到了推广普及,但城市社区图书馆、街道图书馆却较为缺乏。此外,还存在着文化产业的发展目标与规划不够清晰明了,指导性不强,文化市场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

(二)文化立法对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作用分析

1. 规范文化行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2015年修改后的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相应权力的民族自治地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因地制宜,在不与国家法律以及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从地区经济发展建设、文化资源整合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方面入手,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地方上报的请求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予以审核后,如其合法性符合要求,于4个月内予以批准。该规定赋予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城建、历史、文化、环境等方面出台地方性法规。自此,地方立法的格局进一步扩大,立法主体大幅增加,各设区的市也可以通过立法手段推动本地区历史文化保护。

当前,广西文化领域存在着多个部门分头管理,很多工作难以整合,社会力量的参与得不到协调有序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广西文化产业的有序发展。一方面由于部门职责混杂不清,部门之间权责不明,管理权限交叉或者管理空白之处较多,要么严重浪费行政资源,效率低下,要么出现多个真空地带,沦为法外之地,资源配置不合理,管理机制不通畅,成为理顺文化发展体制,提高文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制约因素。另一方面,文化发展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比如文化发展兼具继承性与创新性,文化的承载者要么是人,要么是物,如何针对不同的文化对象进行精细化的管理,在继承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才是通过立法手段规范文化发展秩序,促进文化保护的题中之义。因此,应当充分发挥立法对文化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解决体制机制问题,建章立制,建立统一、有序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所在,杜绝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才能破解文化发展中面临的种种难题,不断提升广西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

此外,加强文化领域立法还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为执法人员加强管理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依据。一方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层执法人员履行执法权力时,过于依赖政策的规范的指导。这种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执法人员的决策和管理水平,容易导致执法不公、群众不满意等问题,不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的需要。必须不断提升文化制度设计细致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可操作性,才能使执法者在行使权力时有法可依,提高执法水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手段明确行政管理主体和客体的权利义务,避免执法上的灰色地带,群众依法办事,效率更高,行政管理对象在实施相关行为时有了更为明确的行为指引,权益更有保障,对繁荣文化市场,发展文化产业都将发挥促进作用。

2. 保障地区文化安全

文化安全是新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文化立法又是文化安全的内涵之一。文化因素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往往是间接、潜移默化和深层次的。民族凝聚力的核心即文化凝聚力,文化的安全就是民族凝聚力的安全。当前,我国文化领域比较突出的安全问题有:一是西方文化大规模入侵,从饮食、服装等日常生活到宗教信仰、人生观等深层次的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在文化领域表现为你进我退、争夺话语权的殊死斗争;二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价值输出,西方国家对输出其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历来不遗余力,最为突出的就是在其输入的电影、音乐等文化产品中宣扬享乐主义、虚无主义等错误观念,妄图腐蚀青年人的精神观念,实现其文化侵略,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根本目的;三是传统文化价值观作用日趋衰落,亟需树立新的价值引领,为社会发展提供充分的精神支持。因此,为了维系民族团结和稳定,增强凝聚力,必须大力保护文化安全,守住文化阵地。为了防止敌对文化势力的入侵,增强地方文化影响力,必须通过立法手段来扎牢制度的笼子。一方面,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活动之中,在法律规定里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要通过专门的文化立法来对具体的对象加以保护,比如对传统文化加强保护,防止随意破坏糟蹋;对革命英烈加以保护,防止肆意扭曲抹黑;对文化遗产加以保护,防止流失消逝。通过具体的法规构成完整的文化法制体系,筑牢保护文化安全的坚固网络。

3.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广西文化产业仍处于起步、探索、培育、发展的初级阶段,与东部地区相比差距很大,甚至相较湖南、四川等中部文化强省也远远不及。广西作为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文化资源丰富,但文化产业发展很不充分,规模总量偏小,市场机制不完善,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都不尽如人意。从政策上看,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足。大到传统文化发展的宏观规划,小到文化类出版物的出版,都有所不足。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精准扶贫”在各地的实际工作中不断落实。挖掘当地丰富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将之与“精准扶贫”准确衔接。正如学者所说“发展和保持传统文化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1}保护的同时有发展,以经济利益为动力让政府和群众从心底里重视传统文化,在传承发展中培养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开展民族地区民俗文化学习,通过声光电科技记录传统文化的一颦一笑。

文化法规、制度、规范改进能立足根本解决问题。一来能明确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性、紧迫性,督促思想观念朝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转变;二来使经营性文化产业分离于公益性文化事业,让市场焕发活力;三来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提升立法层次,健全体系,补充专门人才;四来改革文化体制,调整产业结构,与社会、市场联系密切;五来建立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六来提升文化产品科技含量,激发创新意识,提高竞争力。

二、广西地方文化法规体系的不足之处

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以来,文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纵向来看,地方文化立法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从整体来说,广西地方文化法规体系建设形势不容乐观,仍然滞后于迅速发展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文化领域较之经济和其他社会领域,立法进程不容乐观,速度偏慢、范围偏窄、数量偏少,可以说是社会文明推进中的一块短板,拉了文化建设的后腿,跟不上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的步伐。文化立法仍是广西法制建设的瓶颈之一。

(一)广西文化立法规划不系统、不科学

广西本地的文化法制领域研究较为薄弱,且偏于一隅,没有很好地利用全国范围的高校法學资源。科研水平的落后又进一步制约文化法制理论水平的提升,不能更好促进本地经济文化发展。地方文化立法规划落到实处,就是通过专门程序明确政策扶持对象,制定专门法规明确政策支持的措施,制定专门法规促进特定产业的发展。

1. 广西文化立法各个环节的系统性有待加强

当下广西地方文化法规在整体上缺乏联系性,衔接不够紧密,在一些管辖的共同领域内,常常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当下文化领域蓬勃发展,涉及的文化产业纷繁复杂,需要一套系统化、专业化、精细化的法规体系提供法律支持。完善广西地方文化法规体系系统性,仍是广西法制化的重要一步。

2.文化立法理念存在一定缺失,立法空白点较多

在经济发展中,市场这只大手发挥着最主要作用,但当下的地方文化立法,未能真正意义上解开对生产力的束缚,对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授权说明不明确。针对新兴的游戏、直播等产业,又未能订立足够的帮扶政策,对它们的经营管理,也多有空白。总的说来,即立法服务市场、服务人民的意识不强,更注重管理权力的形式,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督促地方文化活动的参与者们要及时履行义务。这样有欠缺、针对性不够强的立法,既不能很好地促进地方文化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未能对一些资本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制止。{1}

(二)广西文化领域地方性法规内容适应性不强

广西现行的文化领域地方性法规,计划经济思维仍留在大部分制度的骨子里。不因地制宜修改制度内容,在不符合当地经济、文化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为了追求便捷与规范而照搬照套发达地区的规章制度,使得本就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在融入市场的过程中出现阵痛。发达地区制度水土不服的情况表现在:广西地方文化立法偏管理、重义务、轻扶持,内容集中在市场的监督管理和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而在群众享有的权利和服务还有现行文化相关法律制定上有所不足,甚至在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文化产业的发展、交流上存在大量立法空白,对新兴文化产业反应不及时,欠缺回应,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文化立法甚少。当下广西文化立法水平仍有待提升,一方面是政策法规调整规范的方面有限,很多权利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是对违法违规者的震慑力不够,违法成本低,未能很好地树立地方文化法规的威严,具体体现在处罚的权限小、处罚方式轻、实际执法难度大。

文化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有较大提升空间。一是当下从政府到群众,整体上知识产权意识不足,疏于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二是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调解难、举证难,惩罚力度小,对受损害人的补偿少;三是多部门执法的联合分工机制仍不成熟,加上部分法律法规实际操作性不够强,使得执法过程产生波折。总而言之,当下的文化领域执法难、维权难。

三、完善广西地方文化法规体系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地方文化立法的理论研究

合理健全的文化市场法规体系能指引、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更贴近实际、更深层次的立法理论研究能更好地指引法规体系的建设。一要针对日新月异的市场发展,加快相关领域立法工作,完善法律规章条文,将不适应当下经济社会思想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使法律法规更贴近现实。要填补因新兴领域出现带来的执法空白地带,做到严格执法,依法执法。二要用科学、合理、符合逻辑的标准来要求执法监管准则,对跨行业、多部门综合执法作出明确规定,提升立法的层次性,使之成为纲领性文件。三要进一步规范法律用语,做到准确性和明确性,例如将“取缔”“定期整改”明确列入条款,明确情节“轻微”“严重”“恶劣”等术语的具体内容,将时间、地点的限制详细化,使法律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2}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作明确规定,使执法人员在必要的限度内人性化执法,做到公正的同时不违背人性。

地方文化立法的重要原则就是“跟着中央走,具有操作性的同时符合地方实际”。“跟着中央走”,也就是地方文化立法要紧跟中央發展规划路线,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坚持由法律规定具有权限的部门立法,坚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立法,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出台地方文化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具有操作性”,顾名思义,就是出台的法规不仅要在理论上过得去,实际执法上也易于上手。将笼统的规定细致化,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不能量化的,也要尽可能地设立评价标准,让执法更易操作。“符合地方实际”便是要求扎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大胆创新,用好地方立法的自主权,敢于开拓进取,在处理地区问题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时,抓好特殊性,深究地方文化问题发展原因,探查特殊情况背后的地域特色,针对性地解决当地的遗留问题、难题。

(二)完善地方文化立法工作机制

立法要适宜,执法要严格。地方文化法规的影响通过执法实现,法律的尊严通过执法展示。避免“立法如林、执法如零”法律空中楼阁化的最好办法,就是执法环节法制化,将一切以白纸黑字的形式确定下来。政府政策和行政手段具有多变性,借此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存在极大的隐患,这样间接地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增加了投资者的忧虑,不利于其积极对市场投资。{1}税收和投资也多由非法律性文件规定,市场主体的权益保障仍需提高。

落实文化市场的监督、监管需要,提升文化行政部门的执法能力,执法监管和监督机制都要法制化。一在执法监管方面,执法人员要做到从事实出发,遵循政策法规条例,秉承公平之心,公开严格执法,做到执法透明化。二在监督机制方面,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一起纳入法律监控之下,不仅通过广大群众、协会商会、社会媒体进行社会监督,还要在内部设立投诉监管部门,明确监督的法律依据,细化监督的执行细则,完善监督的沟通渠道,自我监管与社会监管双管齐下,让有效的监督机制为地方文化市场发展保驾护航。

(三)把握地方文化立法的基本要求

地方文化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反映当地的特殊性。中央立法着眼于宏观大局,从大的脉络确立整体的发展思路,针对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共性的问题。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在于当地实际,因地制宜,为地方特色而生。中央立法未能照顾到的地区实际问题,就需地方立法来加以完善,即中央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双管齐下满足地区发展需求。{2}

地方特色在地方文化立法中的体现,要落实到方方面面。首先,地方文化立法要服务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从战略的角度进行谋篇布局,有的放矢地明确立法的轻重缓急,将地区发展亟需修改完善的内容放于首位。其次,立法前要对当地气候地理、民族组成、经济发展、社会习俗等有一个完整摸底,对社会道德就能解决的问题,不浪费政府资源进行立法,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社会组织的作用,特殊问题特殊解决,对地方病和其他民俗的不良产物,要坚决抵制消灭。最后,学习研究其他地区的文化立法,对比参照提炼出可以学习之处,分析为何针对类似的问题,不同地区会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法。国家对类似问题的总结也要及时了解,做好横向与纵向的对比研究。在贯彻中央精神的前提下做好地方文化立法,凸显地方特色。

地方文化立法还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在尽可能地体现地方特色的同时,要严格把握保护的力度,地方文化立法不是地方保护主义或地方本位主义的代名词,更不能成为它们的保护伞,不能一刀切地将所有不利于、可能不利于地方发展的因素隔绝。既要为当地经济、文化、环境、社会提供帮助,又要为国家大局着想,为地区经济建设一体化出力,不可“舍大家,顾小家”。不能把从当地实际出发变成只从当地实际出发。二是在参考借鉴其他地区经验时,不能一味照抄照搬,要优中选优,精中选精,学习外地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于具体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要从结构到语言进行重复,毕竟两个地方再相似,实际上还是存在许多细节上的不同,一味照搬只是削足适履。三是不能仅由自主性地方立法来呈现地方特色,其他的如执行性、补充性和其他形式的地方立法也要体现。四是地方性文化法规的制定要坚决遵守上位法的规定,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做到法制统一,在体现地方特色的同时不僭越地方职权范围。{1}

(四)其他完善广西文化立法的做法

1. 明确地方文化立法的推进步骤

一是民主立法为先。充分发挥政协、高校研究所、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要加强立法调研,加强与立法直接影响的群体的对话。从基层群众实际出发,从实际矛盾入手,抓主要矛盾、抓矛盾的主要方面。参考立法上相似案例,有前瞻性地思考立法。不仅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广大的人民群众,也要听听他们的心里话。基层立法联系点不仅只是一个门面摆设,还要广泛采取电话询问、短信通知、公众号推送等方式,拓宽公民了解立法、参与立法的途径。各联络点要积极与基层人大代表联系,及时向上反馈群众意见,使群众呼有所应,用法律守护人民的生活。

二要坚持科学立法。要认真制定立法规划,成立立法领导小组,明确由负责的领导亲自抓。要成立专门办公室,确定办公场所,落实人员名单,财政做好经费预算。要确定立法流程,建立立法项目库,确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专门起草班子,聘请专业立法顾问,制定工作方案,确立项目收官日期,组织专家组对立法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全程参与草案审改工作,对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进行评估。

具体来说,就是在广泛收集学习立法起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广西当前和未来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以及各族干部群众对当前和未来的发展期盼进行认真的调研和梳理,在找准立法工作的突破口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由分管领导牵头,分别通过党政信息平台、信函、召开座谈会和专题会等多种形式反复征求各级各部门、广西区内外法律专家、老干部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形成文本初稿,再将文本初稿呈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和相关部门反复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形成送审稿。

三要坚持依法立法。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前提下,地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让文化发展在立法的带领下朝正确方向前进,用好地方立法权。具体而言,要善于针对具体问题开展立法,也要善于利用不同的立法层级来解决不同的问题,比如一些在局部地区比较突出的问题,就可以通过设区的市立法来加以解决,而需要自治区层面统筹解决的则可以由自治区层面推动立法,多個层次的立法权搭配使用,尽最大可能用好、用足地方立法权限。

2. 加快文化立法人才培养

广西地方文化法规体系的提升,需要专业立法人才的劳心劳力。广西文化立法人才资源的短板突出体现在立法人才较少、针对广西的立法经验欠缺、将广西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结合能力不足。增加人才资源需要多管齐下,一抓人才引进,在全自治区人才发展规划中将立法人才归入党政人才,重点寻求有民族地方立法经验的人才;二抓“政府——社会”双向交流机制,与民盟、律协、高校等机构共建立法学研究机构,将民主党派不同视角看问题的思路、高校教授的理论知识、律师们的实务感受及人脉相结合,更有准备、更完善地进行地区文化立法工作;三抓培养机制,高校设立民族地区文化立法人才培养基地,构建从本科入学到研究生毕业的民族立法人才培养体系,以实务为指导,跨专业、跨领域培养人才。用人才为地区发展打下基础,为广西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建设作有力支撑。

(五)变守为攻——政策与活动结合,推广实践中落实、改进地方文化立法

地方文化立法以保护地方文化特色、传承传统文化、扩大文化影响力、刺激商业发展消费、树立民族地区自尊心为目的,在政府、市场、群众中以政策法规为依据,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学习、宣传方案。一是定期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文化部门工作人员、文化名流、本地区履行执法任务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保护工作的专家,各博物馆、图书馆,各相关高校学科代表、代表性传承人和广西各大新闻媒体。座谈会内容从地方文化立法精神、现实执法中的新问题及解决方法探讨到地方“非遗”商业推广、文化遗产进校园等,座谈内容不设限,多角度探究地方文化保护。二是文化部门必须以年度为单位,开展地方文化立法、执法业务培训,强化对国家、本地区政策法规以及自己负责的文化遗产项目的学习和理解。三是经常与其他省市、国家地区开展文化保护与发展方面的交流,借鉴参考他地政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比当地实际、当地政策及文化发展,总结经验教训,有选择性地在广西当地进行试水。四是对地方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保护。对实景建筑等进行1:1建模数据储存,便于日后修缮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码录制,记录相关技艺形式,健全数据库内容。五是在国家级节日及“壮族三月三”地区性传统节日时,广泛开展展演、展览等活动,布置有当地特色的绿植及灯光装点街景,提高广大民众对当地文化遗产的认知和认同。

从广西当地市场出发,一是逐步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保障传承人经费和工作经费。建立地方文化项目普查目录,给予需要扶持的文化项目财政补贴及减税、免税政策,每年对各项目的投入、推进进度、保护成果进行总结,为下一年度的财政投入做好预算准备。积极进行艺术品、工艺品的跨界宣传,在影视作品、广告中进行赞助植入,增大曝光率。二是将广西当前的基地建设融入商业生产。以学校传习模式作为人才储备(如桂林的张艺谋漓江艺术学校为《印象·刘三姐》提供演员储备,桂林艺术学校“小桂花”传承班培养了桂剧、彩调、文场人才),结合村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模式、店厂(前店后厂)、店村(前店后村)结合模式和村屯传承模式,保障传承人示范户模式。在景区内采取“非遗”与旅游结合模式和民族生态文化展示模式,落实生产性保护展示模式。经营上可以采取民营企业传承模式,对外宣传时采取专业团体传承展示模式。

地方文化的保护成效群众说了算,因此保护推广工作也要深入群众。一是大力推进地区文化剧团进社区建设,于节假日举办各种民俗演出,从身边打造文化氛围。在中小学校开设每学期一次的艺术表演,同时带领学生走进民族文化艺术馆,在传统节日时于班会或劳动课举行民族手工艺课程,寓教于乐。在高校开设相关选修课程,结合本学科特色,开展相关社团、社会实践活动。从学校教育到社会实践都要普及民族民间文化的推广宣传。二是积极进行调查访问,采取网上问卷,实地考察询问、电话抽调询问等方式,询问群众对当下政府文化项目建设的看法、执法部门的改进之处和社区、学校的宣传工作是否到位等意见建议,将群众意见呼声汇集整理,按呼声高低顺序排列,抓紧时间集中精力解决,并及时回馈给大众。

作者简介:曹广宇,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广西文化和旅游系统2020年度文化和旅游研究课题“新时代广西地方文化法规体系研究报告”(桂文旅办发﹝2020﹞60号)结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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