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通行费 被判抢夺罪
——全国“一张网”后河北首例跨省闯卡逃费案件宣判
2021-04-02陈占平
文|陈占平
5月11日,邯郸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案在河北邯郸大名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在大广高速、青兰高速多次恶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涉案总金额达7.61万元,以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案也是全国高速公路实现“一张网”后,河北省宣判的首例闯卡跨省逃费案件。
案件详情
自2020年5月6日高速公路恢复正常收费起,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缴纳高速通行费,多次驾驶车牌为“冀D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采用闯卡方式强行通过收费站,对安全稳定的高速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接到邯大高速公路大名北收费站、金滩镇收费站上报情况后,邯郸市交通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立即调查此案。管理中心收费管理科通过部级稽核业务平台、河北省自由流稽核系统、河北省ETC统一认证系统等对该车路径行踪、通行数据进行梳理、对比、筛排、分析,在基本掌握嫌疑车辆特征与行驶轨迹后,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通过比对多次的犯罪行为,发现被告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且作案时间不固定,闯卡入口无规律。针对这种情况,警方以静制动,在多个站点、不同时间段布控,历时近半个月的蹲守,终于在2020年11月中旬将闯卡车辆截获。
案件意义
这一成功打击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违法行为的案件,打响了全国高速公路实现“一张网”后,河北跨省追逃打逃的第一枪,同时也拉开了管理中心在新收费模式下稽核打逃的序幕。通过对当前收费工作中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进行汇总,管理中心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大车小标”“降低车型”“恶意J型行驶”“一车多标”“应急漏征车辆”五种逃费车辆数据分析筛选方法,通过组织各级稽查人员培训,并分站逐步进行现场操作指导,全面提升了稽核人员的数据排查能力,强化了稽查打逃水平。目前,管理中心已先后治理“降低车型”行为102起,收集“大车小标”“恶意‘J’形行驶”逃费车辆完整证据100余辆次,确保了高速公路正常有序运营。
专家说法
被告人因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以抢夺罪,法律是否适用?
对此,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认为,就该案件本身而言,因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相当于非法获取本该支付的财物,被告人无疑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属于“夺取”他人财物呢?尽管通过闯卡方式夺取财产性利益表面上看起来并非是从受害方,即收费人员手中强行夺取财物,但受害方难以对其所偷逃的费用立即进行追讨,并产生直接财产损失。本质上,该案件符合抢夺罪“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根本特征。根据刑法规定,抢夺罪的其他构成要件还包括抢夺数额较大,以及多次抢夺,故大名县法院的定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除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外,被告人实际上还严重妨害了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秩序。特别是被告人强行闯卡,涉嫌随意损毁收费站道路设施,这便触犯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刑法规定。如果被告人不顾当时情况安危,强行冲卡,随意损毁收费站或他人财物,就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情节严重的,亦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此一来,强行闯卡行为既构成抢夺罪,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属于刑法中的犯罪竞合,在量刑时,会依“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从重处罚。比较而言,寻衅滋事罪有时要重于抢夺罪。因此,也不排除今后同类案件适用寻衅滋事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