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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变造动物检疫证明案件的评析与思考

2021-03-28才让草

畜牧兽医杂志 2021年6期
关键词:变造货主执法人员

才让草

(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 夏河 747199)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携带动物疫病的重要依据,是官方兽医在实现现场检疫过程中凭动物的临床健康程度、实验室检测后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动物健康程度的重要评价依据之一。但受动物及动物产品区域间价格差、畜种供需差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调运频繁,严重影响着动物疫病的区域间防控及动物产品的正常流通。加之,部门间相关约束性规范的要求,使得动物贩运户为达到跨区域调运动物的目的,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动物检疫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动物检疫监管秩序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本文就一起变造动物检疫证明案进行分析,并就被处罚主体适格、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条款适用及关联线索调查等关键要素进行评析,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适宜调查方法采用、强化部门联动执法等内容进行了思考,以期为类似案件的查处提供参考。

1 案件来源

2019年10月12日,接到A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反映,在平定高速公路出口查处一生猪运输车,车上装有生猪30头,货主李XX随车携带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疑似造假,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该有B市C镇XX动物检疫专用章和检疫员陶XX的签字。

2 查处经过

接到电话反映后,A市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微信向B市执法人员上传了货主李XX随车携带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登录甘肃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信息平台查询,无该证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相关信息。随后A市农业执法大队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向B市执法人员移送了货主李XX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货款转账凭证和疑似造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10月16日,接到A市农业执法大队移送的案件材料后,B市执法人员再次登录甘肃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核查,依据证号在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上仅查到2019年8月5日货主刘XX已使用且过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查询不到2019年10月12日货主李XX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关信息,确定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造假。

经查,2019年10月12日货主李XX委托B市生猪贩运户韩XX、侯XX合伙在B市C镇周边区域收购生猪30头,当天19:00生猪收购完成时乡镇动物检疫人员已下班无法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韩XX、侯XX两人商议谋划由侯XX携带2019年8月5日货主刘XX已使用且过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B市C镇的AA复印店复印一张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侯XX的授意下复印店负责人魏XX将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高拍仪扫描后,在Photoshop软件将原货主刘XX修改为李XX,检疫出证时间由原2019年8月5日修改为2020年10月12日,到达地由原D市XN屠宰场修改为A市XX屠宰场,启运地由原B县C镇XY养殖场修改为B县C镇XX养殖场,耳标号随意修改后,经彩色打印机打印裁切成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大小后,交给侯XX并向其支付了打印费50元。侯XX携带变造打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给了货主李XX,货主李XX向韩XX转账支付了货款15万元,李XX携带变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行驶到平定高速公路出口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3 处理结果

依据A市农业执法大队移送案件材料,B市执法人员于10月17日进行了立案审批,随即对货主李XX提及的B市生猪贩运户韩XX、侯XX、B市C镇动物检疫员陶XX、C镇XX养殖场、C镇XY养殖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10月26日提请局办公会议进行了案件集体讨论,10月28日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10月29日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拟对当事人韩XX、侯XX、魏XX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处以25 000元的罚款,当事人韩XX、侯XX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请求。11月2日B市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行政处罚审批,11月3日向当事人韩XX、侯XX在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1月10日侯XX到中国建设银行B市支行缴纳了罚款,2020年4月15日进行了结案。

4 案件评析

4.1 违法行为定性准确

案件定性是违法行为得以确定的关键,是贯穿案件查办全过程的主线。按照惯例,此类案件均会被定性为“伪造检疫证明”案,在本案中,执法人员调取了大量证据、查阅了诸多资料,证实了当事人韩XX、侯XX谋划授意打字复印店负责人修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主、启运地、到达地等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是在之前已使用且过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基础上修改相关信息而成的属于变造的范畴,而伪造则是指当事人在无复制模板的基础上制造、创造的表现形式。在办案时,执法人员把涉及违法行为的关键词用“变造”表述,定性准确,处理时,应用《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恰当有效。

4.2 违法主体确定适格

电子信息化时代,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往往是团伙作案,其中都有明确的分工与合作。在本案中,生猪贩运户侯XX携带已使用过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打字复印店授意复印店负责人用Photoshop软件进行相关信息的修改打印,在案件的整体发生过程中属于主犯;而生猪贩运户韩XX虽未参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变造过程,但与侯XX合伙收购货主李XX所拉运的生猪,且参与了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法行为的谋划,并接收了货主李XX的货款转账;打字复印店负责人具体操作实施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修改打印,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与侯XX属同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参考该条规定,本案中应当将韩XX、侯XX 和打字复印件店负责人魏XX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的行为视为所有合伙人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一并列为当事人,作为行政处罚对象,处罚主体适格。

4.3 法律条款适用得当

依据A市案件移送材料、货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现场核查情况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相关证据一一对应证明了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鉴于违法行为产生的货值金额较大,且所运输的生猪已流向B市外,给区域间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动物卫生)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的情形,对其处以25 000元的罚款,法律条款适用得当,处罚自由裁量在合理幅度范围之内。

4.4 关联线索调查完善

在本案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及到了同一证号的已过期且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新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人员关系上牵扯到了B市C镇动物检疫员陶XX、B市生猪贩运户韩XX、侯XX和B市C镇XX养殖场、XY养殖场。纵观案卷材料,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采取了顺藤摸瓜,先行外围调查、之后重点突破的调查思路,立案审批完成后,先对B市C镇动物检疫员陶XX进行了询问调查,确定了B市C镇XY养殖场2019年8月5日出栏生猪30头,并实施场地检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市C镇XX养殖场在2020年10月22日未出栏过生猪,检疫员也未实施现场检疫、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B市C镇XY养殖场和XX养殖场的调查询问证实了B市C镇动物检疫员陶XX的笔录。在面对韩XX和侯XX拒不承认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时,执法人员以15万元货款为抓手,对韩XX进行单独隔离询问,韩XX承认了与侯XX谋划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之后对侯XX进行单独隔离询问,侯XX也承认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具体过程,并与韩XX、B市C镇动物检疫员陶XX的笔录相吻合,违法事实全部调查清楚。

5 存在的问题与规范措施

通过梳理整体案卷材料,经对比分析、摸索推敲,在调查处理和执行归档过程中本案还存在着以下盲区。

5.1 强化打字复印行业的监管

在行业管理权限上,打字复印店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辖,在本案中复印店负责人魏XX是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关键人物。但是整体案卷材料中,虽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但是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应将相关线索移送文化市场监管部门,由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打字复印行业的监管,规范相关人员的从业行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屡次发生。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采取以案说法、案例警示的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防止违法行为的屡查屡犯。

5.2 对移送案件材料分析研判不够全面

经分析,在A市移送的案件材料中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询问材料缺失,无相关同车随行人员的等辅助证明材料,在证实货主违法行为和所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来源上,证据链相对较为孤立。故在今后的案件调查中,应加强对案件移送材料的全面分析研判,梳理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移送证据材料缺失,导致调查思路偏离,引起案件处理不当。

5.3 应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动物检疫监管

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法行为的出现,表明在现阶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管理和现行动物检疫方式的运行上还存在漏洞,影响着养殖户出栏申报和贩运户委托报检的积极性,在利益驱使下极易造成管理对象钻空子。在今后应逐步推广互联网+大数据动物检疫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移动动检APP和视屏拍摄、远程取证功能进一步简化动物检疫操作,强化票证管理,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致谢:非常感谢武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赵国生同志对本案件进行点评和分析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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