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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经营运输死因不明动物案引发的思考

2021-03-28

中国动物检疫 2021年4期
关键词:货值死因牛羊

(天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天祝 733299)

1 案情简要

2016 年3 月17 日,甘肃省A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电话举报,“有一车号为甘H××9 的中型货车装有数头(只)牛羊尸体”,随即派执法人员杨×、闫×到达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当事人马×驾驶自家中型货车(甘H××9)拉运牛羊尸体7 头(只),包括黑牦牛尸4 头(502 kg)、藏羊尸3 只(149 kg),马×涉嫌违犯《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运输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经向A县价格检测中心函询,涉案的7头(只)牛羊尸体,货值金额为15 530元,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5 530 元罚款。

2 调查经过

经查,3月16日,马×去青海亲戚家运送饲料,次日返回途中,看到草原路边上死亡的7 头(只)牛羊,产生了利用死牛羊充当自家农业保险承保的牛羊可申请保险公司理赔的想法。马×随即将路边的死牛羊装载车上后继续行驶,在路过维稳检查站时被发现举报。经研究,3 月17 日,执法人员向马×下达了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将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制作了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3 月20 日,执法人员向A 县价格检测中心函询,证明活体牦牛价格为25 元/kg、活体藏羊为20 元/kg,货值金额为15 530 元。同日,执法人员将该案件提请A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了集体讨论,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次日,向当事人马×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其拟作出处以货值金额15 530 元的1 倍,计15 530 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马×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 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求。3 月25 日,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及时缴纳了罚款。9 月21 日,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领导同意后结案。

3 案件查办引发的思考

3.1 完善违法动机的成立要件

违法动机是指引违法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违法后果的导线[1]。在本案件中,当事人称“看到草原上有死亡的牛羊,产生了利用死牛羊充当自家农业保险承保的牛羊申请保险公司理赔的想法”,这是构成违法行为的主因之一。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违法动机未有相应的证据支撑,造成证据孤立。联系到案件办理和处罚裁量,作为违法事实的成立基础和处罚额度的裁量依据不成立。笔者认为,在实际案件查办过程中,与违法事实认定、处罚额度裁量无关且无相关支撑证据证实的违法动机可不予采纳,在案情叙述、处罚文书等相关表述中不予表述,防止案件查办留下盲区死角,造成违法行为查处不彻底。

3.2 充实违法经过的支撑材料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仅有当事人本人的询问笔录,缺乏当事人亲戚的询问笔录支撑,证明力较弱,构不成完整证据链。在单方询问笔录证明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案件调查失真,误导调查思路,造成处罚不当。在整个案情发展上,当事人陈述的去亲戚家运送饲料这一线索,虽与违法行为成立无直接联系,但是笔者认为当事人产生违法行为的频次是衡量违法后果和社会影响的重要依据。该线索作为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是故意掩盖本人常年从事病死动物收购贩运真相的故意为之,还是路途捡便宜心理的偶然起意,要慎重区别对待。

3.3 探索合理的货值金额认定依据

货值金额的认定是处罚结果成立的重要依据[2]。聚焦案件查办,在货值金额认定上有2 种观点:观点(1)认为,死亡动物来源于健康动物,是健康动物价值属性的延续,其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属于动物本身正常经过,应当按照活体动物的市场价格予以认定;观点(2)认为,动物死亡后其伴随的经济属性和价值属性也一并灭失,不存在相应的经济价值,应当不予认定其同类活体动物的货值价格。但是从当事人产生违法行为发生动机看,当事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产生的违法后果,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可第一种观点。

3.4 充实相关强制文书的应用执行

对于存在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和极易灭失的证物应当立即进行查封扣押,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在本案中,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暂存不当流入非法途径,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故应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涉案的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进行查封扣押。待检验检测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再按照处置技术规程对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3.5 注重无害化处理的执行程序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动物尸体的处理有2 种意见:观点(1)认为,死因不明动物是动物疫病的高风险传染源,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及早进行无害化处理,这能有效防范动物疫病传播;观点(2)认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依照程序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运输单位或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3]。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如果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实施没收销毁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就转移到违法相对人之外的第三方,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违法案件的查办主体,在实施无害化处理相互之间存在着责任矛盾,且与违法行为查处目的相违背。故应第一时间迅速完成调查取证,确定违法行为属实后向当事人下达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对死因不明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制作无害化处理记录,之后再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 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处置引发的思考

受地域范围广、草畜流动性大等因素的影响,草原病死动物处理一直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难点。遏制此类违法行为,严肃此类案卷的查办,妥善处置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还应从落实标识佩戴义务、完善收集体系、采取定点处置、强化保险理赔等方面综合施策。

4.1 严格落实畜禽标识佩戴义务

根据《畜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 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 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 日内加施畜禽标识。(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畜禽养殖者作为畜禽标识的佩戴主体,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畜禽标识,并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畜禽加施标识后,能有效实施产地追溯,跟踪免疫注射情况,对于发现病死畜禽来源,防范乱扔乱丢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具有重要意义。

4.2 完善草原病死和死因不明牲畜收集体系

牧民在承包放牧草原面积较大或跨区域转场放牧牲畜时,经常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回的放牧方式,难以全程跟踪畜群放牧,致使牧场死亡的牲畜不能被及时发现,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病死牲畜流入非法途径极易引发动物疫病传播和食品安全事件[4]。为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加强草原病死和死因不明牲畜管理的基础上,采取零散收集、集中处理、补贴激励等方式,在牧民集中区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充分利用巡场放牧的力量,完善草原牧场病死及死因不明牲畜收集体系,引导牧民自觉依法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4.3 规范农业保险与死亡畜禽理赔

加大畜牧业保险宣传力度,积极推进畜禽养殖业保险工作,提高牧民积极理赔死亡畜禽的积极性,杜绝病死或死因不明家畜随意丢弃的行为。严格畜牧业保险理赔程序,杜绝骗保套保现象发生。探索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农业保险三部门联动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工作机制,切实规范牧民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家畜收集行为,遏制随意丢弃、随意转运病死畜禽的行为,提供健康有序的体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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