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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青年人、新市民的住房租赁需求

2021-03-27赵曦李红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1年11期
关键词:青年人

赵曦 李红

摘要:保障青年人、新市民的住房需求,是目前住房保障的重点。如何为这两个群体提供住房保障,特别是满足其租赁住房的需求,是各级政府和部门需要研究的课题。分别针对两类人群提出住房保障的建议,有助于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青年人;新市民;住房租赁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11-0019-24 收稿日期:2021-10-20

1 青年人租赁住房保障建议

1.1 保障承租人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

如今房产上附带过多的价值和公共服务,例如学区房等,使得青年人群体的购房意愿强烈,要想真正实现“租购并举”,就必须将过多附加于房产的权益慢慢解绑,使得租房者也能享有这些基本的公共服务。因此,政府应加强对“租购同权”的立法进程,规范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与权利,赋予其与购房者同等的医疗保险、公共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还应该同时丰富和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法律体系,以此为承租者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

1.2 减轻青年人群体租房经济负担

当前有大量青年人群体还没有住房选择行为,研究发现,住房租赁补贴等措施能提高他们的租房意愿。由于当前租房成本也比较高,许多青年人群体更愿意买房,即使需要付出家庭两代人甚至是三代人的储蓄。为了减轻青年人群体的住房压力,政府可以对那些刚踏出校园或是工作不久的人发放租赁补贴,还可以鼓励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

1.3 完善并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系

当租房双方的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时,青年人群体更愿意租房甚至是长期租房。为了让住房能回归到真正的居住属性,让青年人住的安心,政府应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有效管理。为此,一方面政府可以登记收集所有的房源信息,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租期要求以及租金信息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当地政府为中心的房屋租赁网;另一方面政府需加强住房租赁备案管理,明确租赁主体权利、义务、押金收取和支付等,保障承租人的合法稳定居住权利;此外,政府需完善租房评价系统,对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展开动态监测,对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4 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由于当前市场上稳定出租房源不能满足群众需求,大大降低了青年人的租房意愿,因此,要增加稳定房源的供给。首先应该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提供优质住房资源,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其次探索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增加租赁用地;最后根據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面积及户型的租赁住房。

2 新市民租赁住房保障建议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结合新市民住房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目标应该是改善新市民在城市的居住条件,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将新市民有次序、有步骤、有区别地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新市民在城镇定居。在构建新市民住房制度体系时,应该遵从三点原则:第一,坚持市场为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第二,政府积极引导、托底保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第三,强化企业责任,鼓励用工单位解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

新市民住房问题的解决应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出发,按近期、中期、远期的时间框架设置目标与任务,着力解决当前时期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住房租赁方面,要大力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促进租赁住房的多元化、多主体供给;住房保障方面,要做到托底保障与城市需求兼顾,为新市民提供多渠道的住房保障;土地方面,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人地挂钩”机制;财政方面,要增加中央财政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建立“人财挂钩”机制;金融方面,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系统,强化金融在住房市场发展和住房政策支持方面的作用。

2.1 短期需要在供需两端发力,多方位满足各层次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近期目标是满足新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并优先解决城市所需人才的住房问题。近期的政策难点是,政府在改善新市民居住条件、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时将面对提高住房数量和质量所需的庞大资金缺口,短期内不可能通过大规模扩大正规住房市场的供给量来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因此,近期的政策重点是供需两端齐发力,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居住品质,增强支付能力,增加供应主体。

一是住房保障方面,促进公共住房的精准化保障,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在为新市民提供公共住房时,可以采取打分制,给予青年人家庭、有结婚计划的家庭、多世同堂家庭、来此地2年以上的家庭、教育程度较高的人一定的分值,综合考量,从而更有效率、更精准地为新市民提供住房保障。此外,环卫和公交等行业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行的公益性行业,但是这些行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工资往往比较低,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各个城市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因城施策、因地制宜,为公益性岗位一线工作人员定向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补贴。目前,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保障支岀绝大部分都是由地方政府负担,而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从所管辖范围的角度出发,关注发展地方经济,增强地方竞争力,在住房保障方面动力不足。为此,应加强中央财政对于基本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在新市民住房问题上更加关注住房困难群体,促进公平和谐,维持社会稳定。

二是住房租赁方面,把握新市民住房需求,提供多层次租赁住房。部分新市民的迁移原因是为了工作,而不是长期在迁入地发展,其居住需求很可能是短期的。与舒适但价格相对较高的市场租赁房相比,他们更倾向于居住在便宜但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蓝领公寓或宿舍型公寓里。因此,应鼓励为有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建设单位租赁房,或利用闲置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单位租赁房。对于新市民中刚就业的普通白领群体来说,在支付能力范围内,他们一般会尽可能选择相对舒适、离市中心或上班地点较近的住房,市区或近郊的小户型市场租赁房,是其比较理想的选择。对于新市民中的中、高端人才来说,其对于住房的需求可能不仅仅在于居住,还会在很大程度上考虑社交、生活品质等因素,住房租赁机构提供的品牌公寓,可能更符合此类人群的住房需求。此外,应法、税、地、资多管齐下,鼓励住房租赁市场发展:①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从社会公平的视角出发加大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保障租赁居住的安全性、可负担性及稳定性。②通过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建立行业协会、黑名单等方法规范中介行为,禁止在网上发布不实、重复的租赁房源信息。③可以通过对出租人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措施,鼓励个体出租人出租空余房源,增加市场供应量;也可以对承租人采取以房租抵扣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的措施,减少其租房负担。④特大城市用地比较紧张,租赁住房需求比较旺盛,可在中心城区或者交通较为便利的地方,在每年新增住宅出让土地中规定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租赁住房专用土地,仅发放租赁住房用地单一产权证明,防止用地性质的变化。⑤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金融创新与发展,在租赁住房建设中运用REITs使固定资产通过金融创新的模式转化为标准化、可流通的份额资产,为后续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资金周转;开发如租房按揭、租金贷等创新产品,提供专门的住房租赁中长期贷款给资金周转困难的承租人。

三是居住品质方面,促进城中村和旧城区的更新改造,提高住房质量。城中村和旧城区住房存在两大问题:其一,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房东倾向于出租更多的建筑面积,存在私搭乱建现象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其二,缺少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环境卫生条件差,特别是旧城区的房屋,大多比较破旧、基础设施较差。然而,由于目前廉价的租赁住房供不应求,简单地取缔和驱赶并不是良计,可考虑釆取如下措施:首先,可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成本型租赁住房出租给新市民或者用工企业。其次,通过市政改造工程,增加对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和旧住宅区的基础设施投资,集中改造,提高基础设施水平。再次,整治群租、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联合企业对城中村和旧城区的住房进行改造,提高住房质量。此外,对于企业提供的职工宿舍,应通过政府监管的介入,保障新市民住房达到最基本的标准,排除安全隐患,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改善新市民的居住、卫生条件。

四是支付能力方面,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强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性与政策性功能。首先,应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对于有固定工作单位的新市民,其所在单位及新市民个人应按照在职职工的缴存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和支付住房租金。其次,随着近年来国家出台各项政策鼓励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应该简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流程,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结转系统,促进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让住房公积金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再次,可以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支持,如: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为租赁住房供应和城市更新改造提供低息贷款,也可为符合国家住房政策的贷款项目提供担保,还可为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支持。

五是供应主体方面,增强社会化力量参与度,培育住房专业化机构。与政府机构相比,社会化力量参与住房供给能够灵活把握社会需求,提高住房供应效率。特别是租赁房具有多样化的特征,社会化力量参与租赁住宅供应能够更加精准地满足社会各类租赁群体的需要。首先,可通过减税、规范化等措施,鼓励并培育专业化的住房租赁机构。其次,盘活商办物业、闲置企业用地等存量房作为住房租赁房源。对于能够用于房屋租赁的商办物业,可以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岀租;对于闲置的国有企业用地或房屋,可以联合住房租赁机构,改造成租赁住房。再次,加大社会团体对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参与力度,提高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2.2 中期需要因城施策,根据不同城市所需的人口类型制定住房政策

新市民住房问题解决的中期目标是与大城市的经济转型升级及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住房政策引导和吸引相应的人口流入,优化我国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城镇规模结构。中期政策难点是城市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城市发展定位不同,对人口的需求总量和结构(如教育程度等)要求也不同,相适应的住房政策也就不同。因此,中期政策重点是因城施策,根据不同城市需要的人口类型制定住房政策。

一是一线城市应重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容积率,高效使用土地资源。一线城市的全社会固定投资占GDP的比重较低,城市发展已进入创新驱动阶段,未来的经济增长要依靠技术或服务创新,需要重点关注与该城市定位相关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维持城市正常运行的基层人员的住房问题。由于一线城市人口密度高,住房需求大,而房价的高涨导致很多新市民买不起房,要重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首先,要促进租赁住房的多元化供应,对所需人才发放租赁补贴,并对其优先开放公共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成本型租赁住房,供低收入新市民群体居住。其次,这类城市用地紧张,要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适当提高中心城区以及地铁站附近住房的容积率,并努力盘活闲置商办房和企业闲置存量住房。再次,为了吸引人才,可以为所需人才提供人才共有产权房,增强其定居意愿。

二是东部二线城市应公私结合地发展租赁住房,租购并举吸引高素质人才。东部二线城市应该探索自己的城市定位,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需要重点关注可以为其城市定位指引方向的多领域高素质人才,以及与城市发展建设密切相关的新市民群体。此类城市人口密度不像一线城市那么高,但是比内陆城市高,住房需求也比较大,房价也较高,此类城市的承载力与一线城市相比还有较大空间,可以吸引更多的新市民进城。对于此类城市,可考虑如下策略:首先,应该公私结合地发展租赁住房,让新市民“住有优居”。在住房保障方面,建议将公租房制度向全体新市民开放,实行实物供给与货币补贴相结合;在住房市场方面,大力发展住房租賃市场,促进租赁住房多元化供给。其次,此类城市非常需要各类高素质人才,可根据不同人才的住房需求区别对待,发展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再次,城市的建设也需要大量建筑工人等基层人员,可以考虑为其提供公共租赁型集体宿舍。

三是内陆城市应促进新市民进城定居,完善周边配套,促进产城融合。内陆城市可将发展方向定位为前面两种城市的产业结构调整的接收者,适当加大第二产业投资,不仅要吸引第二产业从业人员,而且要促进本地农民或因不堪东南沿海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而回流的新市民进城定居。首先,此类城市的用地较前面两类城市不那么紧张,可以与企业合作批量建设卫生、安全的公共租赁型集体宿舍,将公租房向新市民开放。其次,应注重在新建产业园区实施产城融合,完善产业园区周边居住地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医院、学校、公园及文体设施等,以吸引新市民来此定居。再次,为了吸引产业技术相关人才,可以为其提供租买联动型住房。最后,可以考虑将农民的合法权益货币化,与周边乡村地区联合建立宅基地、承包地、集体分红三大权益有偿退出机制,提高农民的支付能力、投资能力和在城市的居住能力。

2.3 远期需要地区间联动、中央统筹协调,改善不平衡、不充分的住房发展现状

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远期目标是,发展一个平衡的、充分的住房市场,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新市民的住房问题。远期的政策难点在于从产业、用地、福利、财政、公共配套等多方面进行调整,从而实现各地区住房结构与总量供需均衡。因此,远期的政策重点在于,实现城市间、城乡间的合作联动,在不同地区间建立一个非竞争、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由中央政府统筹协调,改善不平衡、不充分的住房发展现状。

一是城市间联动,发展城市群,在大城市实行“租房券”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发展城市群能够实现产业的高效配置,大城市与中小城市间的产业聯动能够带动新市民的合理流动,促进农业人口市民化,进而有效调整住房需求。大城市人口规模大,用地紧张,房价较高,可以参考美国的经验,实施“租房券”制度。具体操作方式为:保障对象在户口所在地按照条件申领住房优惠券,到就业地交给当地基层部门领取租金优惠,就业地城市或地方政府依据优惠券的总额向中央政府申请财政转移支付,或者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前面的新市民居住情况分析中,我们得出没有房产的新市民比有房产的新市民更容易有住房困难问题,而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在20%-30%的新市民最容易感到住房困难。综合考量,“租房券”的领取标准要跟有无房产挂钩,租金补贴应该发放给这部分新市民。之所以分别设定补贴下限和补贴上限,是因为既可以有效覆盖住房困难家庭,又可以防止被补贴家庭租过高租金的住房从而造成财政浪费。

二是城乡间联动,实施城市福利与土地权益的交换。近年来,我国各地都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区域城乡一体化,不少地方已取得重大进展,城乡一体化水平达到了较高的程度。但是,由于生产要素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是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如果没有全国的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是难以真正实现区域内的协调发展的。各城市之间可以通过城市福利、用地指标等多种要素的综合交易建立有效的新市民迁移机制,基本思路为:第一,降低目前多数城市的人口迁移准入标准,降低门槛。比如在该城市就业两年或三年,申请时累计6-12个月月收入标准在该城市低保收入水平以上。第二,在城市中为新市民建立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体制、子女就读和住房安排机制,构成一个福利包,可以称为“城市户口”。第三,建立新市民迁移机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到上述准入标准的农民,如果(无偿)放弃农村的土地(将土地使用权证交还村集体),则可以获得“城市户口”和申请享受上述福利包的资格。第四,流入地政府给予某流出地农民一定数量的“城市户口”后,从流出地得到一定量的建设用地指标。第五,流入地政府得到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后,在土地出辻金中拿出一部分给予流出地。

三是中央统筹协调,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城镇化的本质是新市民在城市定居,使城市人口占比不断增加,良好的公共服务对新市民在工作地定居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城市间的公共服务配套发展不均衡,良好的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大都集中在大城市,中小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与大城市存在一定差距。这种现象导致人口不断加速向大城市聚集,大城市不堪重负,只能通过户籍制度来限制人口增长。中小城市的城镇化进程相对缓慢,农民中的很大一部分对于定居城市的意愿不强。为了缩小公共服务的地区间差异,增强新市民定居城镇的信心,中央政府应该统筹协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导向的公共财政体制,科学配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应明确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合理调整各级政府的收入划分,增强基层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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