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则
2021-03-27
9月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稳中有降
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9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总体呈略降态势,同比涨幅持续回落。
一、各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持平或下降
据测算,9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上月上涨0.3%转为持平。其中,北京环比由上月上涨0.2%转为持平;广州下降0.1%,与上月相同;上海和深圳均上涨0.2%,涨幅比上月分别回落0.2和0.8个百分点。一线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上月上涨0.2%转为下降0.4%。其中,北京、上海和广州环比分别由上月上涨0.4%、0.2%和0.5%转为下降0.2%、0.6%和0.4%;深圳下降0.5%,降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上月上涨0.2%转为持平;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上月持平转为下降0.1%。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上月持平转为下降0.2%;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2%,降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
二、各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持续回落
据测算,9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3%和7.7%,涨幅比上月分别回落0.4和1.4个百分点。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4.1%和3.0%,涨幅比上月分别回落0.3和0.2个百分点。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2.3%和1.4%,涨幅比上月均回落0.5个百分点。
成都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据中国网地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相关精神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1月1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优化商品房预售款支取条件,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多余部分资金。申请支取的多余部分资金可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深圳:拟引导市场主体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中国网地产:11月1日,为了规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显示,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深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并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西安发布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租赁期不得任意提高租金
据澎湃新闻:《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租客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任意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此外,增值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郑州“十条”倡议规范房地产市场
据中新经纬:近日,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向该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出十条倡议,从房地产销售价格、资金监管、房源信息等多方面提出了指导建议。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如实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按照申报价格销售,不开展无序价格竞争。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不挪用、占用或违规使用交易资金,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倡导一站式服务和一次性收费。佣金、代理费(渠道费)等收取比例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不采用胁迫、捆绑等不正当手段高收费、乱收费,谋取不当利益。不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捏造、散布不实市场信息,误导购房人预期。不为违规交易提供便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不泄漏客户商业秘密,不非法收集、使用、買卖客户信息。不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客户及市民。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不以认购、认筹、预订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不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活动。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垄断经营和无序竞争。信守契约精神,积极处理客户投诉,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等。
湖南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据人民网: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严格控制非住宅用地增量、加快盘活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存量、控制非住宅商品房供应、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鼓励非住宅商品房自持、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成本、降低公寓居民用户使用成本、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监测监管平台等10个方面,全力化解公寓、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去库存。《意见》明确,对连续两个季度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和物流、加油加气站用地外,暂停新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挂牌出让。对去化周期在24-36个月的市县,当年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转化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上两个年度平均销售总量的二分之一。对去化周期在12-24个月的市县,对拟出让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应适当降低商住配比,保持合理有序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