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出口退税的法律问题
2021-03-25郭绮玲
郭绮玲
(贵州财经大学 文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一、出口退税的概述以及必要性
(一)出口退税的概述以及界定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 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 流通的环节里面所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给出口企业的一种措施。 在国际上,出口退税已经是一种通行的做法, 多个国家接受并且实践, 这种做法有利于本国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提高竞争力, 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激励国内企业多向外出口货物的一种措施。
出口退税容易与一些其他的相似概念混淆,因此我们有必要作个区分。
一是出口退税与出口免税。出口免税是指根据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政府允许企业某些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免交增值税和消费税。 它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定减免,第二类是特定减免,第三类是特案减免。第一类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规定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减免;第二类是政策性减免,对某些特定的用途或者特定资金来源的货物进行专项减免;第三类是除了前两类以外的方式进行减免。
出口退税与出口免税的共同点是,其一,都是针对出口的货物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使用的税种都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二,都降低了纳税人的成本,是政府使用宏观调控经济的政策手段。 他们之间的区别地方在于, 出口退税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先收了税再退还, 也就是说产品在国内流转时的进项税要先行进行征收, 后期出口的时候符合要求的再退还给纳税人, 它的标准是依照退税率来确定该退多少税,需要注意的是,退税率和征税率的数额不完全相等,因此也不能把这两者的概念混同。出口免税是国家对企业出口商品的销项税直接免予征收, 其免除的是货物出口时的销项税额,不涉及退税率的问题。此外,出口免税与出口退税不同,出口的企业仍然要承担中间环节生产流通的税负,况且出口免税并不是免征所有重复征收的税,只是对部分重复征收的税进行免税。
二是出口退税与出口补贴, 出口退税是一种遵循国际惯例的鼓励国内商品出口的措施, 可以促进国家对外贸易, 被多个国家认可且采用的手段,也说明了,该措施是符合税收中的公平性和中性原则的。 出口补贴是属于扶持的优惠政策,它是在政策的主导下, 利用财政补贴或者价格支持等手段,处境提升产品在国际市场之中的竞争地位,这是各国都明确反对的措施, 是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不遵循“游戏”规则的一种“作弊”手段,这种手段会损害国际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 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三是出口退税与出口信贷。 前者是通过退还税款的方式降低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成本,后者是通过降低利息的贷款, 从而帮助外贸的企业在资金上能够节省成本, 从而达到间接影响出口商品的价格的目的。 虽然两者都能把对外贸易的商品的成本降低,但是还是有不一样之处。 出口退税是政府对特定的对外贸易的商品给予优惠,无需企业进行偿还的。 出口信贷是银行参与其中,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受利益的驱使,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利息费用支出。
(二)出口退税的必要性
1.避免国际上重复征税
税收按照能否被转嫁划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前者不可转嫁,后者可以转嫁,间接税通常是对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家的纳税人进行征收, 但是实际上该笔税赋的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 为了避免直接税在各个国家之间对同一商品进行重复征收, 这个问题通过各国之间进行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议这种方式来解决。 属地主义原则为间接税所遵循, 是指一国纳税的对象只能是本国的消费者, 而消费者也只应承担本国纳税义务。 所以依此原则国家退还这些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和流转环节的间接税。 商品被运输到出口国后, 出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同类型产品的保持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通常会对进口的商品进行收取一定的间接税,使得进口商品成本增加,不仅能赚取一定财税收入,也能保护本国的企业。
2.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出口退税的作用在于提升产业结构合理性、调整国际贸易、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等。它在调整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各国出口退税的措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实行较高的退税率是因为国家鼓励产品出口, 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会实行较低的退税率或者不退税, 通过这种方式来实行调整出口的产业结构以及可以促进国内的产业转移。国家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项关于退税的法律法规, 这也就是国家宏观调控原则体现的一方面。
3.有利于商品在国际上公平竞争
税收是出口商品的必备成本, 所以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与税负的多少具有重要的联系。 现在国际社会上, 各个国家所实行的税收制度都不完全一致,其中出口产品所包含的间接税也各异,因此在同一国际市场上就没法进行公平竞争。 如何才能实现税收公平, 只有在出口国返还出口商品已经缴纳间接税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从而为本国出口的产品的公平竞争创造有利的条件。
4.出口退税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
各国之间国家情况,人文历史文化背景,政治意识形态, 经济发展差异导致税收的制度有所不同, 所以国际间不同的税收必然会导致造成国际贸易中出口的商品所缴纳的税负的成本不一样。遵循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返还本国已经征得的间接税,这种方式可以使差异消除。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要想在经济上迅速发展起来,必须要与国际进行交流和接轨, 这就难以避免与国外进行贸易与交往, 因此熟悉与使用国际惯例规则是十分有必要的。 因此,只有将对外贸易商品所承担的间接税全部退还回去,才能实现税收公平,以此达到公平竞争,促进各国商品进行自由贸易。
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中存在主要问题
(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1.出口退税立法权合法性不足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制定财政税收制度的主体应该是立法机关, 其他部门是没有调控出口退税的权限的,包括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然而在现实中, 这两个部门通常会通过通知一类的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 但是实际上这些文件是没有法律的效力的。 原因在于人大常委会将专项税收立法权仅授予了国务院, 国务院是无权将这个立法的权利再次转移给财务部和税务总局。 事实上,以上部门在拟定关于出口退税的制度、范围、退税率等问题时,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并且可以根据出口退税制度进行相应灵活的调整, 实际也确依照进行操作着。 虽然这样调整比较方便且灵活,但是明显没有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的程序, 不符合我国立法的要求,有违于税收法定的原则。
2.出口退税的立法位阶过低
出口退税的立法位阶过低, 出口退税制度不利于发挥最大作用。 1994 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法律制度的基石, 随后多条具体的调整政策是累积于该基石之上。 目前现在所实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在立法上最高层次是部门规章。 立法位阶过低也会导致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能力较差。 其它国家政府以及我们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的制度缺乏预期合理稳定的信心, 使得他们面临着巨大的政策风险, 这样十分不利出口退税制度作用的发挥②。
3.出口退税的立法主体混乱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等部门都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发布关于出口退税的文件; 对出口退税制度进行规范的权利的部门涉及国务院。 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都可以,这三者之间有时口径还不完全同一, 显示出发文体系的混乱, 从而也导致了出口企业对这类文件的效力性感到不安。
(二)税种与税率问题
其一,税种的覆盖面小。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可以适用出口退税的税种是增值税以及消费税,这与国际惯例、WTO 的规则是不相同的。 服务业现今为止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制度, 因为目前服务业实施的是营业税, 营业税没被包含在增值税中。
其二,税率变动频繁。 这一点广为社会诟病。出口退税率依照退税额和计税依据这两者关系之间的比值计算出来的。 它广泛应用于出口退税的领域。 它能反映出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之内对于出口货物的实际征税的水平。 依据整体外贸的商品的税负得以确定退税率。 我国在1994 年,退税率进行好几次大调整,在1995 年之后的两年间,国家先后两次降低部分商品退税率,在1998 年后几年, 又多次改变多项商品的退税率,2003 年对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 在2008 年金融海啸之后,国家再次修改出口退税政策。 可以看出,我国调整出口退税率十分频繁,常以政策取代法律, 这使得出口退税制度违反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导致出口退税制度沦为一种财政措施,而且与依法治税的目标渐行渐远。
(三)征退机制分离
我国目前征税机关以及退税的机关并非是同一的,这样他们两者之间并未形成统一体系,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共享, 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不仅会给税务机关管理出口退税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利,影响出口退税的效率,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漏洞,若给怀有骗税目的的人加以利用,甚至会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
(四)缺乏行使异议途径
权利人缺乏行使异议权的途径。在出口退税领域的法律关系包括两类:一,国家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出口退税法律关系。纳税主体有出口退税的请求权。 二,政府和纳税主体之间出口退税宏观调控法律关系。 这关系中的一方并非特定的纳税主体,因此它并非抽象的出口退税法律关系,政府部门享有出口退税宏观的调控权。由于出口退税的政策经常产生变动,不够稳定,使得企业的出口退税权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权利, 只相当于一项政策性的优惠, 国家频繁变动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或者文件,也说明这项权利国家可以随时赋予或者取消,这种国家的行为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但是却没有提起异议的途径,这也说明,目前在我国当企业出口退税请求权受侵害后缺少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的途径。
四、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当今, 出口退税为各国所接受并且采用的国际惯例措施。 因此在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措施是十分有必要的。 出口退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可以避免国际上重复征税,使商品在国际上公平竞争,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 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国的外贸发展,在夯实原有的法律成果的基础上,可以对出口退税立法主体进行具体细化, 制定更高位阶的退税法律作为法律渊源。 在出口退税法律的具体细化方面,税种,税率,征退机制仍具有可以完善的空间。
注释:
①参见范宜龙. 论我国出口退税法律制度的完善[D].合肥:安徽大学,2007.
②参见张建伟. 我国出口退税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