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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

2021-03-24朱基钗孙少龙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1年1期
关键词:行使党章法规

朱基钗 孙少龙

1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这是继2004年《条例》修订以来,党中央再一次对该《条例》做出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共5章52条。在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继承和坚持2004年《条例》仍然适用的规定基础上,修订后的《条例》以完善为着力点,对党员权利具体内容、怎样行使权利、如何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等进行了规定。

明确党员享有13项权利

此次《条例》修订后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第二章的章名由“党员权利”修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多出的三个字,强调的是党员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行使权利。

举例来说,该章规定党员有党内监督权,党员要敢于开展监督,通过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切实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作为制定《条例》的根本遵循,党章原则规定了党员享有的8个方面权利。修订后的《条例》在第二章中对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做出具体规定,用13个条文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即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还对权利表述方式进行了创新,具体到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准确表达权利的内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划出权利行使的边界,要求党员行使权利应当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等。

坚持义务与权利相统一,严明纪律要求

修订后的《条例》将“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作为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强调义务在先,要求广大党员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

一方面,修订后的《条例》立足党员权利保障专门法规的定位,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明确党员享有广泛而充分的权利,并切实完善保障措施。有关13项权利的条文,每一条都首先强调党员“有权”行使的权利内容;20项保障措施,每一项都围绕如何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进行具体设计。

另一方面,在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例如,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第四章集中规定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应当追究责任的五种情形,进一步严明了权利行使的纪律要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在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明确提出义务在先,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并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这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理论创新。修订后的《条例》对这一理论创新成果进行了贯彻和运用。

20项措施保障党员权利行使

“保障”是修订后《条例》的重要内容。没有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就难以保证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修订后的《条例》遵循“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设立“保障措施”专章,系统规定了实行党务公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20项保障措施,努力实现党员权利保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有机融合,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

对2004年《条例》中已有的保障措施,修订后的《条例》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并根据实践发展和工作需要,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和创新性制度,新增了系列保障措施,如健全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等。

在设计保障措施时,修订后的《条例》注重提高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例如,规定在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对应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提出不同意见权等多项权利。此外,支持党员提出意见建议、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都体现了对党员监督权的保障。

修訂后的《条例》注意把握与其他法规制度的有机衔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立足党员权利保障基础性法规的定位,修订后的《条例》对其他法规制度已有专门规定的不做重复规定。同时坚持系统观念,将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他条例以及相关具体法规制度的规定衔接贯穿起来,发挥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作用。

增强全党共抓党员权利保障的合力

保障党员权利,谁来负责?如何负责?修订后的《条例》对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的职责任务逐一做出明确规定。

党委(党组)是关键,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

党的工作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抓好工作落实。

强化对侵犯、漠视党员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

在实践中,当前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还存在保障职责落实打折扣、保障措施执行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侵犯和漠视党员权利的问题。同时,有的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滥用权利,甚至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意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在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第三章“保障措施”中,分别针对党员、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调了相关纪律要求。特别是在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中,修订后的《条例》详细列明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了对侵犯党员权利和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的追责问责方式,以及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等其他责任相衔接的内容。

“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的监督,促进党员发挥主体作用,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结合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职责,把握好、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督促推动《条例》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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