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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践行适当性原则的路径

2021-03-24高卜元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11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

高卜元

摘 要:2020年以来受原油价格暴跌的影响,全球的投资者都处在对市场预期悲观的情绪中。在2020年4月20日原油期货市场更是跌破低价以-37.63美元/桶收盘。这一历史事件震荡了大洋彼岸的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原油宝”投资者的仓位风险防线完全被突破,不只亏完本金,更是陷入巨额平仓的漩涡中。本文回顾了中行“原油宝”事件的整个过程,包括事件发生的背景,产生的原因以及原油宝风险事件始末。聚焦金融机构适当性原则的履行,通过分析反思其不足,提出金融机构践行适当性原则的相关建议。在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本研究对促进我国金融机构更好发展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原油宝;金融机构;适当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1.064

1 “原油宝”事件回顾

1.1 “原油宝”事件发生背景

“原油宝”这一产品的定位就是为国内投资者提供海外期货交易的渠道。其理论为人们在金融机构开设对应的综合保证金账户,签署相关协议,实现多仓和卖仓两种选择的原油期货交易。因为市场对于这一产品的供需不均衡,从2020年以来,原油价格一路下跌,原油市场低迷。从需求端来看,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球性的宅家防疫抑制了國际上对于原油的需求。而从供给端看,美国、俄罗斯、沙特三个世界主产油国无视全球石油消费需求的断崖式下跌,正进行一场持续激烈的石油价格战,使国际原油产能严重过剩。原油供给端过剩而需求端不足的现状导致了2020年上半年原油市场的下跌行情。

由于原油市场低迷,2020年3月初原油暴跌之后,中行看到原油到达了历史上的低位,大力向投资者推荐原油宝产品,并表明产品风险较低,“诱导”投资者去投资,号召中国投资者去抄底。2020年4月16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修改系统,允许五月份期货价格是负数,为负油价做好相关准备,然而广大投资者并未事先收到中国银行任何风险提醒,原本就经过三月份价格骤降的情况下,广大投资者抄底想法越来越强,又在中行对原油宝产品大力吹捧下,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开始进军WIT原油期货市场,其投资额也越来越多。在4月20日原油期货价格跌破低价以-37.63美元/桶收盘中行“原油宝”投资者的仓位防线被击穿,资金亏损总计高达90亿元。

1.2 “原油宝”事件产生原因

1.2.1 中行利用监管漏洞,降低产品交易门槛

中行采用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挂钩国际原油的价格,让客户亲自交易。这种形式,实质上和经纪业务存在相似之处,然而如今我国无任何一家机构能够代理国际海外期货交易。尽管实际上中国银行有着经纪的作用,然而其实际上并非属于经纪商,从内部原理进行分析,实际上和做市商存在相似之处。中行原油宝使得广大的中小散户投资者都可轻易进入高风险投资领域,原油宝就变成了一个实际上原油期货的交易的虚拟盘。然而基于“做市商”这一定位,造成中行“拆分”标的物的操作符合要求。然而事实上,假设相同的操作放在期货机构,属于一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中行利用监管的漏洞将风险性极高的原油期货转化为理财产品的场内衍生品交易在合理框架背景下进行导致其巨大的风险一直被各方忽视。

1.2.2 中行隐蔽原油宝产品的高风险

在2018年原油宝上线时,中行官微发布的宣传将其定位为好玩有趣又可以赚钱的产品,将原油宝R5级别的高风险产品,变成R3级别的理财产品,宣称适合一般投资者进行购买。在其财经新闻上除了提到了“期货合约”,也没有公布任何关于这是一个场内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提示,没有解释原油期货的Cantango交易特点,没有提到移仓换月的规则,手机APP或者网银就可以完成保证金开户,还把它划入到外汇交易类别里。但原油宝基本模型为中国银行是交易所、也是做市商,承担庄家角色,投资者可以选择原油合约做多或做空两个方向,中行是原油期货合约的做市商,只提供交易平台而不参与交易风险的管理,这与普通的银行理财产品将钱交给银行投资,银行替投资者控制风险并不相同。所以中行的“原油宝”产品实际是内嵌衍生品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其宣传推介违规,将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与普通理财产品采用一样风险评级,是误导投资者界定其为普通理财产品的重要原因。

1.2.3 原油宝产品本身存在交易缺陷

一是在原油宝的整体产品设计中,整个投资组合过分集中,当月的合约头寸过大,占有的比例过高。如果是私募产品,往往会要求单个股票所占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标准,而原油宝对当月合约的持仓比例非常高。二是交易周期有着制度问题。这项业务的交易周期为早上八点到晚上十点,在晚上十点到次日开盘时期,投资者不能进行任何交易。其中并未包含美国WTI原油期货交易时间。属于和美国WTI原油期货向挂钩的产品,交易周期不能全部覆盖,则无法包含的时间段的价格变化产生的风险,造成投资者应对乏力。三是产品的移仓时间偏晚。中行的移仓在最后两天,在市场上并没有对手盘,并没有足够的流通性。其对于整个移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产生的风险的预测不足,对于移仓的时间、移仓的分散性和移仓过程中对于整个市场波动的控制可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四是产品的原油宝的保证金和强制平仓有着缺陷。在业务的相关协议里,当保证金不超过20%之时,中行属于一大交易场所,并且属于唯一做市商,能够强行平仓。然而这仅属于权利,并非是义务,投资者盲目依赖将产生缺陷。五是产品交易工具并未明确负值交易。其挂钩的WTI早就在一个星期之前公开负值交易的可能性,然而产品并未及时公开,并未提示广大投资者重视发生交易负值的可能性,其并未履行自身的风险提示责任,并未及时优化交易设置。

2 中国银行在践行适当性原则存在的问题

2017年2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在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从合理性评价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内部管理义务、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层面明确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标准。合理性,主要指“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和客户的财务情况、投资目的、风险承担水平、财务要求、知识与经验之间的符合情况”。

中国银行开发的原油宝产品,就是面向个人投资者、实现现金交割、价格挂钩场内交易期货的场外衍生品。其有着顾客等级评定与商品等级评定违背原则的情况。首先,中行将原油宝产品包装得易被误解成“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入手原油期货类产品的门槛,在原油宝匹配性管理中,原油宝风险评级设置在R3等级,而原油期货风险等级最低可达R4等级;其次,原油宝众多投资者中不乏未经详细了解产品详情便入手投资的,更有初进市场的投资小白。中行对于适当的产品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义务上并未履行的完全充分。

3 金融机构践行适当性原则的建议

3.1 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并进行细致审核

进行金融投资的客户多种多样,既存在曾涉案客户,也存在未涉案客户,客户信息多由客户主动提供,真实性存疑。金融机构应充分了解客户的产品投资经历。对于曾案涉产品投资经历的客户,对其给予的各种数据加以详细审查,特别是针对能够利用公开途径查证的比如自然人身份资料、法人工商信资料、有无失信行为、在本银行的投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冲突的信息,银行必须做到积极查验,很难查验的应该要求投资者做出对应的说明。针对无任何投资经验的客户,无法直接判断其产品的风险。仍要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并保证投资者充分了解客户所要投资的金融产品的风险。

3.2 进行正确的风险评级,充分披露风险情况

与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所对应的产品风险等级有R1-R5五类,客户只能购买与自己风险等级一样或低于自己风险等级的产品。此次中行将原油宝风险评级设置在R3等级,严重低估了产品的风险,最终给消费者带来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所以金融机构应该实事求是,按照适当标准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产品进行如实评级,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降风险等级告知投资者,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产品的各種风险信息之后再进行相应地购买。

3.3 加强金融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机构所发布的风险告知、说明书模板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的金融产品,各个不同的金融产品,在产品信息,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金融机构必须优化监管模式与措施,实现全面监督管理。建立适合我国的金融监管办法,突出监管的重点,既要关注过程的合规性也要关注产品的风险。金融机构应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仅需要披露常规信息,同时也充分披露产品的个性化信息与风险。按照监管部门公开的风险告知、说明书模板,建立差异化的商品文书,而且针对特殊商品的差异化要素与差异化的市场、法律、政策、交易结构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说明。

3.4 减少操作风险,对投资者进行针对性培训

在产品投资的过程中,存在老年人,教育经历缺乏、未进行过投资的金融小白,对于投资的风险不了解,操作也缺乏经验。金融机构应当利用投资者教育、风险案例讲解、创新告知说明模式、提高回访率等形式对于投资活动的不同风险环节展开相应的培训活动,提升广大投资者的合规观念与风险观念,尽量降低其中存在的操作风险。

3.5 健全相关内部规章制度

金融机构在司法判决中面对着巨大的证明负担,出示对于证明、降低或者免除本身过失、责任的留痕文件十分关键。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全面保障投资操作过程的合规性,并进行留痕保存对金融机构形成保护。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进行留痕保存。

4 结语

最近这几年以来,我国金融领域的发展十分迅猛,为经济不断增长打下了基础,然而总体而言国内金融体系还是面对着一系列缺陷,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本身就具有极高的风险性,期货交易更是一场零和博弈。黑天鹅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尽管较低,但只要出现就会引发严重后果。借中行原油宝事件关于金融机构践行适当性原则一系列隐藏已久的问题被集中揭露出来,今后,中国金融机构的发展道阻且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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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雅蔓,周琦.追问中行“原油宝”事件,高风险产品为何变为常规理财?[J].中国经济周刊,2020,(08):21-23.

[3]董彪.金融衍生品风险与责任配置的法律分析——以“原油宝”事件为例[J/OL].南方金融:1-9[2020-10-27].http://kns.cnki.net/kcms/detail/44.1479.F.20200819.1553.008.html.

[4]陈希琳.敬畏专业!杜绝原油宝事件再发生[J].经济,2020,(06):55-58.

[5]王念涵.WTI05合约及中行原油宝风险事件反思与启示[J].中国证券期货,2020,(0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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