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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居延屯区的代田法

2021-03-23韩蓓蓓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居延亭长汉简

韩蓓蓓

(天水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1)

代田法,指的是汉武帝时期搜粟都尉赵过发明的一种农耕方法,主要用于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①《汉书·食货志》记载了搜粟都尉赵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壖地,课得谷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根据西北汉简,我们发现随着汉政府河西之战的胜利以及对河西地区的农业开发,这一在中原地区使用的农耕方法在居延边地也得到了实施。总体而言,关于代田法的论述主要有:张履鹏、赵玉蓉《论汉代推行“代田法”在农业技术改革中的作用》认为:“‘代田法’属于垄作法。”[1]50-53卜风贤《重评西汉时期代田区田的用地技术》一文对西汉代田区田的用地技术作出了评议;[2]20-27张琦《西汉代田法——对其实施的背景和影响的考察》认为“代田法”是新式的农业耕作制度,“是中国古代农作物种植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典范”。[3]5-6李强《重新释读“代田法”》一文,将代田法与汉匈军事行动相联系,对代田法的产生原因、推行时间等问题作了阐述。[4]53-56以上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代田法”的定义和特点作了阐释,论述详尽,观点明确。然而,汉代代田法在居延屯区是否具备开展条件?如果具备,其实施情况及历史意义又是什么?本文试作探究,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居延屯区开展代田法的历史条件

(一)政策条件

汉代的徙民政策使居延屯区的农业生产具备了充足的劳动力。河西之战前,河西地区由匈奴统领。河西之战后,“金城、河西并南山至盐泽空无匈奴”。[5]卷123,3167随着河西之战的胜利,汉政府设置河西四郡并迁徙内地人口至河西。如《汉书·西域传上》载,元狩二年(前121年)后,“骠骑将军击破匈奴右地……始筑令居以西,初置酒泉郡,后稍发徙民充实之”。[6]卷96上,3873

汉武帝时期,汉政府多次推行徙民政策。例如,在漠北之战后的元狩四年(前119年),关东连年遭受水灾,“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5]卷30,1425同年冬,“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人”。[6]卷6,178从该则史料来看,此次的徙民之地中没有河西,而据葛剑雄先生研究,“‘会稽’二字是衍文”,[7]191徙民之地包括河西。此外,居延汉简中也记载了迁移至河西之地的戍卒,这些戍卒以田卒身份耕地种田,简例如下:

501.1①该类型简号均出自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下同。

19.36

82.9

113.1

504.8

504.6

以上田卒,或来自昌邑国、魏郡,或来自淮阳郡、汝南郡。以上各郡,相对于河西之地的居延边郡而言,均属于内郡。

(二)自然条件

广袤的土地和干燥的气候有利于代田法在居延屯区的推行。在汉武帝置河西四郡前,居延为匈奴属地。如《汉书·武帝纪》:“居延,匈奴中地名也。”而河西之战取得胜利后,居延归汉政府管辖。《汉书·李广利传》载,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汉军西征大宛,于“张掖北置居延、休屠以卫酒泉”。至此,居延为张掖治下之县,汉军在居延筑城设防。据《汉书·匈奴传》载,太初三年(前102年)“使强弩都尉路博德筑居延泽上”,便屯田于居延,在居延开垦荒地,兴修水利,调遣吏卒,安置移民,进行农业开发。

居延位于弱水下游,土地广袤,气候干燥少雨,多风沙。例如,为居延属地之一的瓦因托尼(A10),气候干燥,农业生产宜用代田法。据相关学者研究:“从地理环境来考察,瓦因托尼处于额济纳河下游,再向北去即为索果淖尔,水利条件并不理想;该处所发现的简中,又没有关于引渠灌溉的记录。代田法则正是适宜于干旱地区。”[8]37

从实施代田法所需的农地环境来分析,居延地区气候干旱,土地广袤,适宜于旱作农业的推广,这是代田法在居延地区乃至西北边地大规模施行的基本条件。

(三)生产工具

铁农具均由政府统一配备,是代田法得以大规模实施的前提条件。在汉代,铁器事关兵备,汉律明确规定“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铁出关”。[6]卷50,2321同样,包括铁农具等基本生产工具的供应均由政府统一配给和管理。首先,关于“铁器”,在西北汉简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简例:

73EJT37:182A②该类型简号均出自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肩水金关汉简》,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下同。

73EJF3:161

细民毋令豪富吏民得多取贩卖细民

EPT52:15③该类型简号均出自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下同。

其次,在传世文献中,农具多称作田器。如《汉书·食货志上》:“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6]卷24上,1139《汉书·龚遂传》:“诸持鉏(锄)、钩田器者,皆为良民。”[6]卷89,3639然而,如简所示,简文中的“铁器”指铁制农具,且农业生产者在耕田时所用农具的原材料大多为铁。比如,犁耕时所用的犁冠便为铁制,简例如下:

73EJT30:104

73EJT30:255

图1 装有犁冠之犁铧[9]5

最后,汉政府在居延屯区对“铁器”还有专门的登记簿,如:

移铁器簿一编□

520.1

EPT52:488

以上二枚简反映的是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与汉成帝建始四年(前29年)居延屯区对铁器的管理一事。简文从侧面说明,“铁器”须按要求编制以便管理,像铁犁这样的铁农具必须由居延都尉府统一向吏卒配备,确保铁农具由政府供应,这是代田法在居延地区得以推广的前提条件。

二、居延屯区采用代田法进行农业生产

(一)代田法的操作方法

代田法的操作方法是,将种子播种在沟里,及至幼苗生长起来,便开始中耕。每次中耕除了锄草还需要将垄上的土逐次锄下,培壅苗根。到了天热的时候,垄上的土已被削掉,至垄与沟平,苗根深固。到来年,沟垄互换,这样轮番耕种。换句话说,“就是实行垄沟互换的半面耕法”。[10]297

(二)居延屯区采用代田法进行农业生产

1.汉政府组织吏卒在居延地区施行代田法

例如,《汉书》载:

(武帝末年)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一亩三甽。岁代处,故曰代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6]卷24上,1139

该史料为传世文献,记载了代田法的耕作特点、翻土农具以及代田法实行的地域范围。从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在居延地区汉政府确实组织吏卒实施过代田法。同时,出土文献也表明,汉政府组织吏卒同样采用这一农耕方法进行农业生产。

2.居延地区的吏卒采用代田法进行农业生产

我们先来分析居延瓦因托尼(A10)出土的一枚廪食简:

通泽第二亭长舒受部农第四长朱

273.9

简文中,“入糜”若干石,表明粮食的种类为糜,“小石十二石”折合后为“大石七石二斗”,“征和五年正月庚申朔庚”为“入糜”的时间,即公元前88年正月。“通泽第二亭”属于居延都尉殄北候官。“亭”即“农亭”,是居延屯田的基层组织。“亭”下设有“亭长”,“舒”“朱”均为人名,最后记录“第二亭长”受“部农第四长”。该枚简出土于瓦因托尼,那么,该地的粮食会集中到什么粮仓放置呢?我们从瓦因托尼出土的其他几枚简中,看到有关于“代田仓”的记载,如:

557.5A

557.5B

以上二枚简,虽未记载时间,却均记载了“代田仓”,并且均为“第二亭长舒”受“代田仓监”的粮食,以供本亭的吏卒食用。那么,关于“代田仓”的明确纪年是哪一年呢?我们再来看以下几枚简:

第二亭长舒受代田仓监都丞延寿临

273.24

第二亭长舒受代田仓监都丞临

275.19

第二亭长舒受代田仓监都丞临

273.14

第二亭长舒受代田仓监都丞临

534.3

通泽第二亭长舒受代田仓监

557.3

第二亭长舒受代田仓监只

275.23

以上六枚简均为廪食简,出土地点均为居延的瓦因托尼(A10),均记载了代田仓。时间为汉昭帝始元年间,最早的时间为始元二年(前85年),其次为始元三年(前84年)和始元五年(前82年)。简文的记录程式为:入糜若干石、年月日、然后“第二亭长”受“代田仓”,即第二亭的粮食源自“代田仓”。除了有“代田仓”外,还有“斥胡仓”,如:

273.8

由此可见,大约在汉昭帝始元二年(前85年),居延生产的粮食已经能够自给,开始建仓储谷,所建之仓有斥胡仓与代田仓。始元二年建仓以后,第二亭的粮食供应则完全由斥胡仓与代田仓供给,这是居延瓦因托尼的将士们勤恳劳作,积极开展农业生产的结果。

斥胡仓的命名或因仓设于斥胡隧附近,如居延汉简中“收虏仓”“吞远仓”以及“第廿三隧仓”,都是隧、仓同名,仓隧设在一起。至于代田仓的命名,自然是因为这里施行了代田法。据陈直先生考证,居延汉简记载的代田仓、斥胡仓、肩水仓、屯远仓、收虏仓等五处粮仓中,以“代田仓”规模最大。[11]26由此反映了代田法在居延地区得到了重点推广。

总之,不论是代田仓、斥胡仓或其他仓,它们在居延地区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是西汉时期居延农业生产历史上的一个重要史实,更是代田法在居延地区付诸实践的历史见证。

三、代田法的试行时间及历史意义

(一)代田法的试行时间

居延屯区的代田法是哪一年试行的?对此,有学者认为代田法“开始试行的确切时间应是在公元前87年”。[4]53-56此说须待商榷,因为据传世文献记载,代田法试行于“武帝末年”,[6]卷24上,1139为搜粟都尉赵过所发明,而到底是哪一年试行的?史书未记载。那么,上述结论是怎么得来的呢?因为,武帝末年的年号为“后元”,分别为后元元年(前88年)和后元二年(前87年),如果按照“后元二年”计,那么,代田法试行于公元前87年。的确如此吗?我们先来分析一枚居延汉简:

积百一十二人

557.6

该简虽然没有记载时间,但“从此简的形制和字迹上来看,它与征和四年十月以后的各简完全一样,所以,我们认为它是征和四年十一月的简”。[8]37笔者查阅了居延汉简图版之后,发现的确如此,本文认同该观点。该简明确记载了“代田长”一职。简文中,“颀”为人名,“以食吏士四人”是指粮食专用于4位吏卒,从辛酉日到庚寅日共28日,故,累计叠加后共计112人。该简时间为征和四年十一月,即公元前89年11月,是我们所能找到的最早的确切时间,也就是“代田法”的确切试行时间。

(二)居延屯区实施代田法的历史意义

首先,代田法起到了防风抗旱的双重作用,为农作物提供了有利的生长条件,对我们今天的旱作农业有借鉴意义。

代田法施行畎垄法,取代了以往的休耕法,既防旱又保墒。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由于对农作物的根部不断地培土,使得农作物的根部深入土壤后能够很好地吸收水分进而达到抗旱的目的,同时也利于防风,真正实现了防风抗旱的双重作用。如今,社会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代田法成为我国珍贵的农业文化遗产之一,对我国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农业生产仍然具有借鉴意义和价值。

其次,代田法的实施,节省了汉政府从内郡运粮至边郡而导致的财力物力的消耗。卜风贤先生在其文章中分析到:“西汉时期的代田区田技术并不能代表汉代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的最高水平。”[2]20-27这是从汉代农业发展水平的角度而言的,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边地粮食供给的角度来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秦汉时期,边地的粮食供给始终是一个难题。例如:

秦时,李斯在分析关东农民造反的原因时说,“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5]卷6,271《汉书·晁错传》:“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6]卷49,2284武帝元朔至元狩年间,“卫青……兵甲转漕之费不与焉。于是大司农陈臧钱经用,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士”。[6]卷24下,1159以上史实说明,秦汉时期,边地的粮食供给不足始终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居延地区作为汉代西北边塞,如果边塞的延伸和军事防卫打击目标愈远的话,那么粮食从内郡运转的距离就会愈长,转输途中所耗财力物力势必越多。在这种意义上,代田法的实行节省了从内郡运粮而导致的财力物力的消耗。

最后,代田法的实施使得河西边郡的粮食产量增加,粮食供给充足丰盈,甚至可供周边地区的人口食用。据史书记载,汉宣帝时期,匈奴呼韩邪要北归,汉政府“转边谷米糒,前后三万四千斛,给赡其食”。[6]卷94下,3798西汉末年,窦融赴任河西,任河西大将军,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河西殷富”。东汉初年,河西之地“仓库有蓄,民庶殷富”。[12]卷23,799河西边郡的粮食充足丰盈,说明代田法对汉代居延屯区乃至西北边地屯区的贡献颇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汉代居延屯区具备实施代田法的历史条件。代田法不仅起到了防风抗旱的双重作用,而且节省了汉政府从内郡运粮至边郡而导致的财力物力的消耗,对汉代居延屯区以及河西边郡的贡献颇大。在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的今天,代田法作为我国珍贵的农业文化遗产之一,对我国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农业生产仍然具有借鉴意义和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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