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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财政政策组合推动工业绿色转型的作用机制研究*

2021-03-23黄晓光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税费财政政策环境治理

魏 建,黄晓光

一、引言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间,我国长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发展工业及制造业快速推动经济的增长。但在此过程中,我国在许多领域没能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环境治理之间的关系,大量产业通过无节制消耗资源、破坏环境换取经济的高速增长;“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的传统型工业发展模式在有力地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导致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持续加深,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工业绿色转型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面对国内外的环境保护诉求和压力,进入21世纪以来,构建“绿色”导向的工业发展新模式逐渐成为了我国产业政策新方向。从党的十八大开始,中央尤其加大了对环境治理和工业绿色转型问题的关注:2016年,“十三五”规划将建设“美丽中国”的构想将与生态环境保护提到了空前的高度;2017年,党的十九大站在中华民族千年大计的高度,提出要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企业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责任和处罚力度以及实施环保信息强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从2018年起,《环境保护税法》及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隶属国务院部门的生态环境部成立;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了系统安排,阐明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更是具体地提出必须“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然而,面对新时代下的资源供需矛盾、污染排放增加等严峻问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倍增和负重前行的关键期。要兼顾“生态文明体制构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重目标,就要求产业进一步沿着高级化、集约化和生态化的方向持续转型升级,“绿色转型”也因此成为我国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如何完善环境财政政策组合,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工业的绿色转型,仍然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重要难题,对优化我国环境政策工具体系、构建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推动产业在“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实现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拟回答以下三个问题:我国“收入型”和“支出型”两大类环境财政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产生了怎样的影响?通过怎样的作用机制产生影响?应如何根据不同的环境治理阶段或治理条件,选择最优的环境财政政策组合,以最大程度促进工业绿色转型?由于现有研究往往未能从“政策组合”或“政策体系”的角度看待两大类型环境财政政策的运用,因此未能考虑到各类环境财政政策在不同环境治理阶段上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问题。本文弥补了现有研究的这一不足。本文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2004—2017年中国除西藏外30个省区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逐一回答上述问题,为我国优化环境财政政策组合、进一步推动工业绿色转型提供了理论和实证的支撑。

二、文献综述

环境财政政策主要包括“收入”和“支出”两大类型,前者主要是环境税费政策,后者则主要是政府在环境治理领域的直接投资。

第一,在“收入型”环境财政政策方面,已有研究基于排污费的不同特征(包括收费标准调整、收费的总量和增长率等等),探讨了排污费对环境污染水平、企业污染排放量等环境污染指标(主要是水、大气、固体)的影响。现有研究大多证明了排污费对环境效率、污染减排以及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有着积极作用(郭俊杰等,2019;徐保昌和谢建国,2016;王海等,2019)。

虽然排污费或环保税制度在发达国家取得了显著的治污效果(Brown&Johnson,1984;Bongaerts&Kraemer,1989),但在发展中国家却普遍存在执法效果不佳的问题(Pargal&Wheeler,1996;)。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早在1979年就从法律上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并开始试点收费,但由于各省经济发展状况、环境质量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收费制度存在显著的执法不公问题(Chen et al.,2014;Maung et al.,2016)。

第二,在“支出型”环境财政政策方面,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框架、实施效果和实践模式方面,对政府直接投资的研究较少。有研究认为,作为政府环境治理支出的重要方面,环境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对地区环境质量和产业转型升级产生显著的影响(卢洪友和祁毓,2014;李国平和李潇,2017)。此外,部分研究也指出,转移支付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财政转移支付额度通常不能满足生态补偿标准,难以补偿企业的净损失等等(李国平与李潇,2014)。

文献评述。现有研究在环境财政政策对企业绿色转型、技术创新和整体绩效的研究方面,强调了环保监督、征收环保税费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所起的重要作用。但已有研究多数只是从政府角度出发强调了环保部门环境执法力度和财政政策力度的影响,既未能充分考虑被监管主体可能做出的策略性反应及其对政策实施后果的影响,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各类财政政策在不同环境治理阶段上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问题。本文从“环境财政政策组合”的视角出发,研究了“收入型”和“支出型”环境财政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影响,以及两大类型财政政策的影响在不同条件下发生转变的机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研究的不足。

三、理论机制分析

本节在交易费用理论(Coase,1960;Hart,1995)的基础上,论述“收入型”和“支出型”环境财政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作用机制,以及两类环境财政政策在不同条件下的作用效果及转变。

(一)“收入型”环境财政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作用机制

自改革开放初期至环境保护税正式实施的这段时期(1982—2018)中,排污费制度一直是我国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环境财政政策工具。从具体的制度设计来看,自1982年我国初步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依赖,随着我国环境治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特征渐趋明显,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对工业绿色转型的影响途径也从最初的单纯管制向一定程度的市场激励转变。这主要表现在2003年“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新排污费征收办法添加了责任免除条款,以及2018年改征环保税。治污投入从最初的“国有垄断”向市场化改革,即允许私人部门自主承担治污投入,然后政府根据一定的标准核减相关税费,这相当于允许了私人部门在污染治理投资上一定的“剩余控制权”,即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特殊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条件选择合适的污染治理手段,只要治理的结果满足监管的标准即可。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Hart,1995),在污染来源和方式趋于复杂的条件下,这将激励私人部门根据所处环境进行相关的污染治理专用性投入,从而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

(二)“支出型”环境财政政策对工业绿色转型的作用机制

与环境税费不同的是,政府环境治理投资作为“支出型”环境财政政策,其激励效应则通过预算支出安排表现出来,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制度结构。

1.与“核准减征”的税式支出相比,政府在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环境治理支出上具有较小的自由裁量空间

环境税费按一定的标准“核准减征”,这可视为隐藏在税费征收环节的一种财政支出。这种“税式支出”由于在征收环节直接进行,并不进入预算程序进行管理,因此政府拥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之下,政府在环境治理领域的投资支出由于需列明在预算支出项目,需受到《预算法》的约束,其预算的调整也需要按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Coase,1960;Hart,1995),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完全契约条件下,无论是“税式支出”还是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环境治理支出,对于政府而言理应是等价的,因为预算编制过程中所有对政府支出的约束条款完全可等价地全部写入对“税式支出”的行政规范中。但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现实世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准由立法机构(即各级人大)每年一定,但税法不可能每年一改;即使税法相关的配套文件允许每年变化,立法机构也不可能审视所有的行政细节。因此,从制度的角度来看,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环境治理支出比“税式支出”要拥有小得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受到更严格的预算约束。

2.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环境治理投资,通常意味着政府直接对环境治理投资的过程进行干预,其效率有赖于政府在环境治理上具有较完备的信息以及预算约束的灵活调整

“核准减征”是直接在征收环节进行的,因此这种“支出”激励的对象恰好就是对应的征收、规管的对象;但环境治理投资支出则是由预算统筹安排的支出,除了规定专款专用的项目之外,其资金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费的“核准减征”是事前设置的激励框架,在其中政府是被动的,企业能够主动地选择自己的行为,然后获得税费减免;但在直接投资中,政府往往会在事后的再谈判和监管过程中对企业施加约束,使财政支出的资金能够得到满意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能够事后充分地掌握关于环境治理的具体信息,清楚地了解相关的市场和技术细节,并能够把所有的要求以“完全合同”的方式向企业提出,那么政府的环境治理投资理应要比环境税费要更有效率;但在存在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中,这通常是不可能的;此外,政府的环境治理投资往往受到预算的严格约束,通常难以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进行灵活调整,因此政府的环境治理投资效率可能远不如环境税费(黄晓光等,2020)。

(三)两大类型境财政政策在不同条件下的影响差异

综合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政府环境治理投资对工业环境效率的影响与环境税费相类似,都通过对污染主体进行附带条款的“补贴”,形成有效激励,使其生产经营行为满足绿色生产的要求,从而促进工业绿色转型。但相比环境税费,政府环境治理投资要更加直接地在事中和事后对企业环境治理行为进行干预。在存在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中,当政府无法充分掌握环境治理的市场和技术细节、同时也无法把这些细节以“完全合同”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管制的时候,那么政府的环境治理投资与环境税费相比,可能是低效率的,即可能仅仅通过“粗放式”的污染治理投入降低污染的总量,但并没有提高污染治理的效率。这意味着边际上一单位污染总量的降低需要更高的污染治理投入,从而更大程度地抵消了工业产值的增长。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环境财政政策工具的调整与协调机制,理应视为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的重要一环;而要实现环境财政政策工具的统筹协调功能,则必须构建灵活的、可随环境治理阶段和治理条件变化的财政政策工具组合。基于上述分析,本节提出以下两个待检验假说:

假说1:在治理技术相对较单一、环境效率相对较低的工业绿色转型起步阶段,环境税费和政府环境治理投资才具有正向的影响。

假说2:在治理技术较为复杂、环境效率相对较高的工业绿色转型发展阶段,环境治理较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专用性投资,环境税费和政府环境治理投资的影响会逐步降低,且后者的正向影响衰减得更快。

四、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定及估计策略

根据上一节的理论机制分析,本文构建以下的动态面板回归模型,运用2004—2017年中国除西藏自治区以外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面板数据,检验上一节提出的假说:

其中,eff是被解释变量,即测算所得工业环境效率值,用于衡量工业绿色转型的程度;β0为模型的常数项。该模型有两个核心的解释变量,分别是:(1)排污费收入fees,衡量“收入型”环境财政政策;(2)政府环境治理投资总量envir_invest,衡量“支出型”环境财政政策。X为所有其他控制变量;μi为地区个体效应,用以控制其他所有仅与个体相关而不随时间变化的潜在影响因素。从数据上看,部分地区例如山西、河南和四川等,这些地区尽管排污费收入水平较高,但是工业环境效率并不高,说明排污费征收决策与前一期工业环境效率之间存在一定的内生性关系。因此本文直接使用动态面板模型的系统GMM和差分GMM方法进行估计。

(二)变量说明、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被解释变量:工业环境效率(eff)。工业环境效率是指工业系统创造单位价值产生的环境影响的大小,一个地区的环境效率高,意味着该经济区域内能以较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生产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在不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的前提下努力发展区域经济。本文采用Gómez-Calvet等(2014)提出的包含非合意产出的Super-SBM模型来计算本研究的工业环境效率,其中合意产出、非合意产出以及投入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下表所示:

表1 投入产出数据的描述性统计

续表

鉴于西藏存在较多缺失值,因而本文选择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级行政区作为测算对象。测算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环境年鉴》等。此外本文使用的二氧化碳(CO2)排放数据来自Shan et.al.(2020)。

解释变量一:排污费收入(fees)。排污费是指针对排污行为征收的政府性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类,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8年起,排污费被环境保护税取代。但由于环境保护税的数据有限,本文使用排污费收入数据反映政府环境税费政策的实施强度。

解释变量二:政府环境治理投资(envir_invest)。该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环境治理投资指的是“在工业污染源治理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中,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包括工业新老污染源治理工程投资、当年完成环保验收项目环保投资,以及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所投入的资金。”由于投资总量中可能只有部分会在当年实现,因此本文使用“污染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总额(亿元)”作为代理指标,衡量政府在环境治理领域的直接投资强度。

其他控制变量。(1)环境立法累计数量(accul aw),包括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地方工作文件、行政许可批复和地方司法文件)四大类,衡量省及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和部门在环境治理领域立法立规的活跃程度,用于控制环境财政政策面临的法律制度约束。(2)社会经济特征控制变量,包括第二三产业占地区总收入比重(%)、地区总收入增长率(%)及其平方项等,其中地区总收入增长率(%)及其平方项用于控制库兹涅茨曲线效应。(3)财政制度特征控制变量,包括中央对省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等。其中,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总收入比重,用于控制地方财政结构特征,反映了地方财政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

各项变量的代码、含义及数据来源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名称、代码、含义及数据来源

各项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表3 描述性统计

(三)基准模型估计结果

基准模型的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基准模型的估计结果

从表4第(1)—(3)列显示的是系统GMM方法的估计结果。为稳健性考虑,第(4)列还提供了差分GMM的估计结果。从结果可见,排污费收入对工业环境效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政府环境治理投资对工业环境效率则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一结果反映了以下的事实:政府对环境投资的直接控制并没有改善总体的工业环境效率,反而可能让寻租、过度管制导致的激励扭曲现象占了主导地位,导致工业环境效率的下降。这表明,尽管政府的环境治理投资确实在总量上降低了环境污染,但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政府的环境治理投资并没有改善环境治理的“效率”,因此这种治理投资实际上是一种“粗放式”的投入。

接下来通过面板分位数回归的方法考察核心解释变量的异质性影响,估计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面板分位数回归结果

通过表5可见,在环境效率分位值较低的区间,环境税费和政府环境治理投资都是重要的、有积极作用的政策工具;但随着环境效率的不断提升,政府环境治理投资的积极作用将迅速衰减,而环境税费的积极作用却能相对稳定地保持。这意味着,在环境效率分位值较高的区间上——环境效率较高的地区或环境效率已处于较高水平的治理阶段——应逐渐减少对政府投资的依赖,更多地运用环境税费工具,设置合理的“核准减免”条款,赋予企业环境治理投资方面更多的剩余控制权,激励私人部门在环境治理上的专用性投资,包括专用性的人才和技术投入等等——由于缺乏关于技术细节的信息,这些投资由政府的控制和实施,往往是低效率的。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不论是在工业环境效率的哪个分位值上,环境立法的积极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对工业环境效率的边际影响始终为正。这意味着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随着环境效率的不断提高,对环境立法作用的重视无论如何也不应有所减弱。

(四)稳健性与扩展性分析

本小节通过空间计量模型、中介效应估计等方法,对上述结论进行稳健性和扩展性分析。

1.空间计量模型

本节运用空间计量模型分析地区间环境效率和政府环境治理政策的空间相关性。首先在空间权重矩阵的设定上,参考林光平等(2005)的方法,本文设定的空间权重矩阵有两种,第一种是单纯的地理相邻权重,第二种是经济空间权重。其次在模型的选择上,本节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以最大似然估计方法(MLE)估计了“空间自回归模型”(SAR)、“空间自相关模型”(SARAR)以及“空间杜宾模型”(SDM)三种形式。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简单相邻权重下的估计结果

表6显示的是“简单相邻权重”下的估计结果。从表中可见,排污费收入与政府环境治理投对工业环境效率的影响与基准模型的估计结果一致,前者主要有正向的边际影响,而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负向的边际影响;但与基准回归略有不同的是,其中排污费收入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与估计方法的选择以及内生性问题的存在可能有一定关系,因为基准回归使用的是动态面板估计方法,对内生性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处理;环境立法也表现出显著的正向影响。从空间关系指标ρ的估计结果可见,来自邻近地区的工业环境效率会显著提升本地区的环境效率;此外SDM模型的估计结果还显示,邻近地区的环境立法也会显著地对本地区的工业环境效率,而邻近地区的政府环境治理投资则表现出负向的影响,正如其对本地区所产生的边际影响一样。经济空间权重下的结果与表6基本一致,由于篇幅所限,不作报告。

2.机制检验:结构效应与技术效应

本小节进一步分析环境税费以及政府环境治理投资如何通过形成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推动工业企业的绿色转型,并分析结构效应与技术效应表现出的地区异质性。根据环境经济学中的ACT分析框架(Antweiler et al.,2001),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本小节进一步引入两个中介变量,分别是“结构效应”变量(struc)与“技术效应”变量(tech)。数据来源于《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

第一,在“结构效应”方面,本文以“清洁行业产品销售总额占工业产品总销售额的比重(%)”表示“结构效应”,其中清洁行业和污染行业的分类方法,参照申晨等(2018)以污染排放强度为依据的测算方法分类所得。以工业行业(两位数代码GB∕T4754—2002)中的39个工业行业为考察对象,作者将全部行业分成清洁行业与污染行业。分类表由于篇幅限制不作报告,可向作者索取。

第二,在“技术效应”方面,本文以“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申请量(项)”作为技术效应的代理指标。在已有的研究中,“技术效应”有三种衡量和测算的方法:(1)部分研究使用DEA或Super—SBM方法(马淑琴等,2019)。但该类方法的主要问题在于投入—产出指标的统计口径“过大”,测算所得的污染治理“技术效率”是对整个地区来说的,该“效率”不一定准确落在企业身上;此外,测算所得结果对投入和产出指标的选取较为敏感,要得到稳健且争议较少的结果比较困难。(2)部分研究直接使用专利和新产品产出数据对企业“技术效应”进行直接衡量(彭薇等,2020),但这仍然存在指标统计口径过大的问题,因为无法从中分离出“绿色”相关的专利和新产品数据。(3)新近的一些研究(郭进,2019;范丹和孙晓婷,2020)通过运用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IPC Green Inventory)以及关键词检索等方式将专利数据限定在“绿色”领域,使得专利数据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绿色技术创新”。但该指标仍然存在问题,一些专利尽管没有直接指向“绿色”领域,但它仍然可能提升了其他领域的技术效率,使得原本一些高污染的生产技术被取代掉,这同样能够间接产生“技术效应”。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文选择第二种方法,直接使用“专利申请量”来衡量“技术效应”。该数据来源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引入两个中介变量后,通过动态面板的系统GMM方法,估计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机制分析

从表7可见:第一,根据模型(1)的估计结果,技术效应对工业环境效率的影响显著为正,但结构效应影响不显著,说明我国各地区的工业绿色转型主要是由技术效应推动的;排污费收入与政府环境治理投资对工业环境效率的影响,前者主要有正向的边际影响,而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负向的边际影响,与基准模型的估计结果一致;第二,根据模型(2)和模型(3)的估计结果,排污费收入表现出对结构效应的显著正向影响,而政府环境治理投资的影响不显著。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就本文所用样本而言,推动工业环境效率提高的,环境税费制度的优化及其带来的技术效应;政府环境治理投资尽管从总量上能降低环境污染,但这种“粗放式”的投入——单纯从实证结果来看——既没有产生结构效应,也没有产生技术效应,只是单纯减少了污染的总量,并没有改善环境治理以及工业绿色转型的效率。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研究环境财政政策组合对我国工业绿色转型的影响,从环境财政政策组合的视角探讨了如何构建及完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首先,在理论分析方面,本文运用交易费用理论解释了“收入型”和“支出型”两类环境财政政策——环境税费与政府环境治理投资——推动工业绿色转型的机制,并分析了两类财政政策在不同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异质性影响。其次,本文运用2004—2017年除西藏外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面板数据,检验了理论假说。研究发现:第一,在工业环境效率分位值较低的区间,环境税费和政府环境治理投资都是重要的、有积极作用的政策工具;但随着环境效率的不断提升,政府环境治理投资的积极作用将迅速衰减,而环境税费的积极作用却能相对稳定地保持。这意味着,在环境效率分位值较高的区间上——环境效率较高的地区或环境效率已处于较高水平的治理阶段——应逐渐减少对政府投资的依赖,更多地运用环境税费工具,设置合理的“核准减免”条款,赋予企业环境治理投资方面更多的剩余控制权,激励其在环境治理上的专用性投资。第二,环境财政政策在不同地区之间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第三,推动工业环境效率提高的,主要是环境税费制度的优化及其带来的技术效应;政府环境治理投资单纯地减少了污染的总量,但并没有通过结构效应或技术效应带来工业环境效率的提升。

基于上述的分析,本文从环境财政政策工具组合的角度,提出以下关于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必须根据地区和环境治理阶段的差异,选择差异化环境财政政策工具组合,处理好统筹协调机制中的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从前面实证分析的结果可见,在工业环境效率分位值较低的区间,环境税费和政府环境治理投资都是重要的、有积极作用的政策工具;但随着工业环境效率的不断提升,政府环境治理投资的积极作用将迅速衰减,而环境税费的积极作用却能相对稳定地保持。其背后的原因在于:环境税费赋予了企业在环境治理投资方面更大的自主决策权力;当环境治理更依赖于企业和个人的专用性资产——包括人力或非人力专用性资产——的时候,环境税费就比政府的直接投资能提供更大的专用性投资激励,从而促进工业企业的绿色转型。这意味着,在环境效率相对较高的地区,或在环境效率相对较高的环境治理阶段,应更加侧重法治化程度更高的环境税费,降低对政府投资的依赖,赋予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较大的自主决策权力。

(二)必须一贯地注重环境立法——特别是地方环境立法——在优化环境治理、推动工业绿色转型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做好统筹协调机制事前的制度设计

从实证估计的结果可见,环境立法对工业绿色转型效率具有显著且稳健的正向影响,也能显著改善环境财政政策的治理效果;此外,在任意的工业环境效率分位值上,其正向影响始终存在。由此可见,不论在绿色转型效率高的地区还是低的地区,也不论是在工业环境效率较低的治理起步阶段还是效率较高的发展阶段,环境立法的作用主要都在于清晰界定环境治理过程中各方主体(包括政府和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各方主体实施高效的环境治理行为以及相关的专用性投入提供“事前的激励”,使“技术效应”和“结构效应”带来的预期环境收益能够充分地被相关主体在事前充分考虑,最终促进工业绿色转型。

(三)“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的构建还必须充分考虑环境财政政策在地区间的外溢效应

从实证结果可见,如果一个地区通过优良的环境财政政策组合和提升了本地区的工业环境效率,同时也会对邻近地区的工业环境效率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因此,在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在中央层面统筹地区间的环境财政政策的组合运用,既要根据地区的环境治理发展阶段选择合适的环境财政政策组合,以最大化地区自身的工业环境效率,同时也要积极地通过地区间的转移支付机制或合作治理机制,充分协调不同财政政策组合变化带来的空间影响,使得环境财政政策组合的选择能够同时考虑地区内和地区之间的环境治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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